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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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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三.docx

    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三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游戏与魔幻特效电影改编关系的司法认定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入选理由本案反映数字经济时代文娱产业变革发展的新思潮,游戏与电影系蕴含不同娱乐底层逻辑的创作产品形态,能否进行著作权上的侵权比对及如何比对成为司法审查难点。虽然游戏和电影都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但在创作方式、摄制手法、核心要素、艺术表现力上存在差异性,审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改编关系,还应着眼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层面。木案判决厘清了视听作品的比对思路,提供了类案指引,对于科技视野下特效与艺术结合的文娱产品著作权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行业启示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且对促进多业态创作持续繁荣及文娱产业的高质量融合发展起到正面引导作用。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裁判要旨1.在对网络游戏以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时,游戏制作过程中涉及剧本、美术形象、音乐等不同元素,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进行评判,不能均按视听作品进行保护。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比对核心要素为连续动态画面本身。2.在后创作的视听作品参考吸收在先视听作品主题、情感、构思等思想层面内容而再进行独创性表达,该具体表达也脱离于或不同于在先作品,未使用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侵害在先作品的改编权。案例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案情介绍热血传奇是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该游戏在2003年后以“战士、法师、道士”统称职业,后又加入“刺客”职业,角色形象、属性等元素一脉相承。蓝月电影是一部魔幻题材类电影,故事背景为主角长风在经过一场保卫蓝月大陆的恶战后失去伙伴,重回十年前,他决心不让悲剧重演,带领慕容天歌、明月以及一众蓝月大陆三族联军闯入魔神宫邸,与赤月魔神进行殊死一战。该电影于2020年3月起在A平台独播,在此之前,A平台收到某公司的侵权投诉,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与其他电影出品方向某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后者仍认为蓝月电影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知识产权,再次发函平台要求下架涉案电影。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电影著作权人认为热血传奇游戏中的众多思想、桥段在其他作品中已是常见内容,两部作品在人物及人物关系设置、场景设置、情节发展三方面的表达均不相同,整体不具有相似性,遂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诉讼,要求确认电影不侵害游戏的著作权,某公司赔偿维权合理开支50余万元。某公司主张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认为蓝月电影对游戏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包括武器、服装、首饰)、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玩法系统设定、特殊细节设定这六个方面进行抄袭,电影侵害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裁判内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热血传奇游戏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游戏玩家通过在一个建构好的具有丰富内涵的虚拟世界中选定体验角色,经历成长、开展对战等一系列游戏内置事件和玩法剧情,获得沉浸式的视听体验,其与蓝月电影均属于视听作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电影是否使用游戏相关独创性内容。从某公司主张的六个方面核心内容来看,部分内容或不具有视听画面的比对基础,或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也较低。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热血传奇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可见人物和旁边景物的位置关系,画面主体为场景地图,玩家操控的角色、NPC等在运行的游戏画面中比例较小,角色移动时有顿感,亦会带动镜头移动,呈现角色、NPC与场景之间的交互效果;蓝月电影为真人出演,通过多个实景、虚拟背景的转换及分镜头切换,主角们身怀多种技能招式,辅之以丰富华丽的特效画面,主要的对战场景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且以可视化画面承载剧情的起承转合。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认定侵权事实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蓝月电影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公司应予赔偿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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