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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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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试行).docx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工作,有效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赋权盘活养殖场固定资产,推进本市现代农业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第三条登记原则:(一)依法登记原则。坚持于法有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及剩余流转经营期限为5年以上的可以单独申请登记。(二)依申请登记原则。尊重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等多方意愿,相关登记应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确保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权利清晰原则。登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必须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手续齐备。第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地上农业设施建(构)筑物物权登记发证工作,颁发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仅限于农业设施物权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认定工作。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依法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负责不动产登记前土地承包权人意见、土地所有权人意见、建设方案审核等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是指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三)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物权,是指土地未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对修建用于农业生产的建(构)筑物权利人权力的认定。第八条土地未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和颁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已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程序登记颁证。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建(构)筑物是指建设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主要包括:(一)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二)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三)其他规模化养殖设施。第十条申请登记的建(构)筑物等用于标准化养殖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地未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颁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已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颁证不动产权证;(二)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三)农业设施项目符合用地审批、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四)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五)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符合省相关规定且通过国家、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备案,且设施与用地一致;(六)农业设施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二)违法使用土地的;(三)土地经营权或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不清或者无法证明权属的;(四)农业设施即将报废或者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六)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对所有人依法所得农业生产设施进行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要件详见附件)第十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和颁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按栋(座、处)进行登记,记载农业设施权利人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农业设施地址;农业设施类别、面积、数量、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农业设施备案材料,包括:用地性质、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流转合同编号、流转起止日期(承包或流转的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合同剩余期限不超过耕地二轮承包期限,且不超过设施用地的承包经营期)等。具体申请要件按附件执行。(一)申请。由农业设施权利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与村集体签订的流转协议,需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流转协议)、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证明、农业设施平面图、照片等相关资料。(二)初验、审核。(乡)镇政府在受理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用地合法性等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初验审核结果在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盖章后,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审。(三)发证。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审后,编制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审批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第十四条建(构)筑物所占土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简称"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程序实施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具体申请要件按附件执行。(一)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可单独申请;合法取得符合规划认定及已竣工备案的建(构)筑物和剩余流转土地,可一并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受理。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合理审慎等原则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三)公告。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需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养殖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四)审核、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且公告期满无异议或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簿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登记申请。(五)发证。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可到养殖场所在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也可在申请时选择邮寄送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第十五条因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生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附件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要件一、土地经营权登记(一)首次登记1 .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2 .申请主体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应由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共同申请;(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3 .申请材料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I)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2)权属来源材料,包括: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用地备案材料;农场建设审批表;(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变更登记1 .适用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4)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申请主体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工申请材料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3) 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 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5) 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三)注销登记1 .适用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1) 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2) 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3) 土地灭失的;(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和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2.申请主体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土地灭失的,可由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注销。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依嘱托或由承包方申请。工申请材料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2) 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3) 土地灭失的,提交能够证实灭失的材料;(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二、农用设施物权登记(一)首次登记1.适用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农业设施物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办理农业设施物权首次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1)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2) 土地获得乡(镇)批准同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纳入监管;(3)农业设施按照乡(镇)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4)农业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5年及以上(租赁资金支付期限内),且地租费用一次性支付5年以上。农业设施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年限;不得超过流转年限;不得超过租金支付年限;选择以最短一个年限颁证,原则上任意年限低于5年不予颁证;(5)农业设施建成后,必须经设计、监理、建设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验收达到合格以上。2.申请主体农业设施权利人工申请材料(1)农业设施权属证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3)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4)土地获得乡(镇)批准同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及相关信息已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5)农业设施按照乡(镇)批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规划建设、使用证明资料;(6)农业设施规划平面图及实地照片资料(含电子图);(7)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数量及规模;(8)农业设施建成的验收报告。(一)变更登记1 .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业设施物权变更登记。(I)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2)农业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3)因土地流转延期导致农业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2 .申请主体农业设施权利人3 .申请材料办理农业设施物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变更登记申请;(2)农业设施权利人的身份证明;(3)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4)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原件。(一)注销登记1 .适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失效。(1)农业设施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2)农业设施灭失的;(3)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4)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2 .申请主体农业设施权利人3 .申请材料办理农业设施物权证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注销登记申请;(2)农业设施权利人的身份证明;(3)申请注销事项的证明资料;(4)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原件。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一)首次登记1 .适用(1)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2)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2 .申请主体(I)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工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变更登记1 .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申请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3 .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三)注销登记1 .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申请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3 .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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