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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精神药品自查报告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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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精神药品自查报告3篇.docx

    第二类精神药品自查报告3篇【篇一】第二类精神药品自查报告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为严格管理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其他各项工作具体如下:(一)采购与运输:1、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药监局、卫生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2、麻醉、精神药品的运输按要求由本院专人、专车、定时购买。(二)验收:1、麻醉、精神药品的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由专人负责管理。2、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时按规定由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三)储存与保管: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各环节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2、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一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四)发放、调配与使用1、根据管理需要在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2、药房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每天结帐,按照用量定时向药库请领,药库根据药房的麻醉、精神药品专用请领单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发放给专门请领者并由专人核对。3、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精、麻药调配人员严格核对开具的处方。4、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的按相关规定保管°(五)报残损及销毁1、发现麻醉、精神药品破损及过期须即报院领导,加盖公章上报卫生局医政科。2、患者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的空安甄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废贴数量。3、收回的空安额销毁前按要求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签名Q4、销毁过期的精、麻药品报院领导后再上报卫生局医政科审批,在卫生局医政科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六)丢失及被盗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或发现骗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立即报告院领导上报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七)患者不再使用无偿交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按规定销毁。二、麻醉、精神药品的保管(一)按药监局和卫生局的要求严格做到五专。即:专人、专柜、专销、专帐、专用处方。(二)药房的存放设有保险柜,并设有专人管理。三、麻醉、精神药品的检查制度:(一)每月由业务副院长到有精、麻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详细的检查记录;(二)每季度及大节假日前由院务会、护理部、药房到有精、麻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制度:(一)领取与使用:精、麻药品处方均有编号,领取时按处方上的编号顺序领取;其他相关要求如下:1、经考核合格取得精、麻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能开具精、麻药品处方;2、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并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3、开具的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取药者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麻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麻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方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方可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配药。(二)处方的保管与销毁:精麻药品处方的保管由药剂科精、麻药品专管员统一管理,麻药处方保存至少3年,精神药品保存至少2年,保存期满后在精、麻药品专管员的监督下统一销毁。【篇二】第二类精神药品自查报告即将过去,我以积极的心态迎接里不论是个人还是工作都在前进着,下面将对做一总结:一、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紧紧围绕医院开展的廉洁自律主题,从事医疗活动,紧跟国际国内形势,拒绝行贿、受贿,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岗敬业,未发生一起医疗差错与纠纷;工作中,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着想,本着“节约、节省、环保、优效”的原则,选择简单的麻醉方法,做出最理想的麻醉效果。二、在科主任的领导下,业务上秉承过去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学习,勤于总结,对过去的经验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二更完善、娴熟地应用各种麻醉常用方法和技术,如:各部位的神经阻滞、各区域阻滞、各种全身麻醉方法和各种穿刺技术,以及各种仪器设备的保养使用。指导、辅导实习医生,低年资住院医生和主治医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掌握基本麻醉方法的操作技术和工作流程,言传身教,对他们进行良好的医德医风医技方面的浸染,充分发挥了一名副主任医师应有的作用。三、工作业绩与上年相比麻醉例数有所增加;日间麻醉水平有所提高;学习掌握了麻醉科几种新药的具体应用;小儿、老人麻醉更加得心应手。今后,要更加善于学习、善于总结,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学习掌握更新更好的医学技术,造福社会,造福病人的同时,完善丰富自己的人生。【篇三】第二类精神药品自查报告根据张掖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镇疼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为严格管理镇痛、精神药品,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其他各项工作具体如下:(一)采购与运输:1、镇痛、精神药品的采购严格按药监局、卫生局的要求,办理印鉴卡,并按规定定点采购。2、镇痛、精神药品的运输按要求由本院专人、专车、定时购买。(二)验收:1、镇痛、精神药品的验收于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簿由专人负责管理。2、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时按规定由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三)储存与保管:1、镇痛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各环节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2、镇痛、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一保险柜)、专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镇痛、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且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四)发放、调配与使用1、根据管理需要在药房设置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2、药房镇痛、精神药品周转柜每天结帐,按照用量定时向药库请领,药库根据药房的镇痛、精神药品专用请领单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发放给专门请领者并由专人核对。3、镇痛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精、镇痛药调配人员严格核对开具的处方。4、镇痛药品专用处方由专册登记,专用帐册、镇痛药品专用处方的按相关规定保管。(五)报残损及销毁1、发现镇痛、精神药品破损及过期须即报院领导,加盖公章上报卫生局医政科。2、患者镇痛、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的空安薇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废贴数量。3、收回的空安额销毁前按要求妥善保管,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签名。4、销毁过期的精、镇痛药品报院领导后再上报卫生局医政科审批,在卫生局医政科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将销毁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六)丢失及被盗镇痛、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或发现骗取冒领镇痛、精神药品的立即报告院领导上报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七)患者不再使用无偿交回的镇痛、精神药品,按规定销毁。二、镇痛、精神药品的保管(一)按药监局和卫生局的要求严格做到五专。即:专人、专柜、专销、专帐、专用处方。(二)药房的存放设有保险柜,并设有专人管理。三、镇痛、精神药品的检查制度:(一)每月由业务副院长到有精、镇痛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详细的检查记录;(二)每季度及大节假日前由院务会、护理部、药房到有精、镇痛药品基数的科室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四、镇痛、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制度:(一)领取与使用:精、镇痛药品处方均有编号,领取时按处方上的编号顺序领取;其他相关要求如下:1、经考核合格取得精、镇痛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能开具精、麻药品处方;2、镇痛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同时并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镇痛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留存。3、开具的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取药者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精、镇痛药调配专员根据医生开具的精、镇痛药品专用处方进行详细核对无误方给予调配,并签署姓名、进行登记,再经复核无误方可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镇痛药品处方拒绝配药。(二)处方的保管与销毁:精麻药品处方的保管由药剂科精、镇痛药品专管员统一管理,镇痛处方保存至少3年,精神药品保存至少2年,保存期满后在精、镇痛药品专管员的监督下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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