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之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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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之三.docx
朱某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一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之三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严惩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凤头鹰、短耳鹘朱某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22年1月1日,朱某权以牟利、玩乐为目的,在一家园艺花木场内架网捕鸟。截至案发,朱某权共猎捕鸟类6只,其中1只死亡,1只被放生,其余4只活体在朱某权家中及其架设的捕鸟网处缴获。经鉴定,朱某权猎捕的凤头鹰、短耳鹃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的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万元,2只“三有”保护动物价值600元。后朱某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裁判结果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朱某权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以朱某权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支付损害赔偿款4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典型意义野生鸟类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现实需要。朱某权私架捕鸟装置,猎捕凤头鹰、短耳鹃、珠颈斑鸠等国家保护动物、”三有"保护鸟类,损害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本案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保护野生鸟类,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