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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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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7号).docx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办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食品现制现售经营者。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符合省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公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及管理工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申领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二)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或能满足本项要求的照片;(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复印件;(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相关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第十二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四条现场核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条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验证。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第十五条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食品品种范围和产品包装形式等信息。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食品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登记期限之内。第三章变更、延续与补办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经营者姓名、食品品种范围和产品包装形式等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登记事项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小作坊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登记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四条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登记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四章撤销与注销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手续:(一)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申请注销的;(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四)食品小作坊登记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书;(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三)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各县及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2017年3月15日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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