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ICS93.010CCSP16DB3201地方标准DB3201TXXXX-20XX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NanjingurbanrailtransitXXXX-XX-XX 发布征求意见稿2023-12-28XXXX-XX-XX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31范围52规范性引用文件53术语和定义54总则75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75. 1一般规定75.2 车站及区间95.3 车辆基地136总平面布局146. 1一般规定146.2 车站166.3 车辆基地167安全疏散187. 1一般规定187.2 车站187.3 区间257.4车辆基地267.5疏散指示标志278建筑构造279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2710防烟与排烟3011火灾自报警3312消防通信3413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35附录A(资料性)车站毗邻建筑的类型划分36A.1融合式(含半融合式和全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36A.2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37附录B(资料性)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示意图39参考文献41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利敏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防火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防火的总则、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通信、和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南京市新(扩.)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南京市改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木文件。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7-2013地铁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98-201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上盖建筑raiItransitsuperstructure利用车站、车辆基地上方空间建设的非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类建(构)筑物。4. 2板地topsIabfloor车站、车辆基地上方建造的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注:根据需要板地也可设置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要求的露天场地,并用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当板地兼有满足消防车通行、消防救援、人员疏散等消防功能时可定义为上盖平台。此时板地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室外地坪部分。5. 3上盖平台platformonuppercover上盖建筑中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要求,可用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板地,以及建造在板地上方、满足上述消防功能要求的室外露天平台。注:当车站、车辆基地进行上盖综合开发时,其上盖建筑、板地、上盖平台三者关系见图2所示:图1车站上盖建筑、板地、上盖平台三者关系示意图图2车辆基地上盖建筑、板地、上盖平台三者关系示意6. 4车站毗邻建筑buiIdingsadjacenttoastation与车站一体化设置、且共用部分结构和部分公共空间的综合体建筑;或与车站主体或附属建筑相邻布置、且有连接功能的综合开发建筑。以下两种建筑类型统称车站毗邻建筑,第种类型称为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第二种类型称为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详见附录A)。7. 5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buiIdingsintegratedwithastation综合体建筑通过竖向墙体或水平楼板与车站分隔,两者共用部分结构体系融为一体。并在水平、竖向等一个或多个方向与车站连通为一体化综合体建筑,该类综合体建筑统称为融合式(含半融合式和全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8. 6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buiIdingsdetachedfromastation综合开发建筑的结构体系与车站完全脱开,自成体系。根据功能需求在水平方向可通过通道、防火隔间、下沉式广场等方式与车站连通。该类综合开发建筑统称为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9. 7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areasdirectIyrelatedtoastationstructure直接影响车站结构安全的结构范围,包括车站(含疏散通道)顶板层及以下各层在车站平面范围内和水平相邻跨的结构,包含基础和水平相邻跨的竖向构件(详见附录B)。10. 8共址车辆基地Co-locateddepot两条及以上车辆基地选址于同一处用地,实现共址合建、并共享部分设施资源的网络型车辆基地。4总贝10.1 保障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消防总体规划,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一处共址车辆基地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11. 4当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进行上盖综合开发时,轨道交通与上盖综合开发的防火设计应各自独立。注:当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进行上盖综合开发时,其车站及车辆基地建筑与上盖综合开发建筑相互组合、叠加建造,有至少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功能,不同使用功能建筑之间需要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芟延,故要求各个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消防设计必须独立。5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11.1 一般规定11.1.1 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a)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b)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c)控制中心;d)主变电所;e)地下(或半地下)车辆基地内建筑,以及地上车辆基地内的易燃品库、易燃性废弃物存放间、油漆库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生产房屋;f)板地下部建筑;g)位于地下的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与车站结构直接相关区域;h)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注1:第a)b)e)g)款根据GB55037-2022第5.1.2条的规定,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注2:第c)d)款控制中心、主变电所是轨道交通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故维持GB51298-2018第4.1.1条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注3:第e)款地上车辆基地内的易燃品库、易燃性废弃物存放间、油漆库等甲、乙类别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大,故维持GB51298-2018第4.L1条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注4:第f)款设置在板地下部的车辆基地规模大,火灾时的救援难度和排烟排热量较大。且板地下部建筑和上盖建筑是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梵合叠加,板地卜.部的车站为轨道交通公共建筑、车辆基地为工业厂房性质建筑,而上前建筑多为民用建筑,叠加后的火灾危险性加大。故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注5:第h)款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是人流密集的封闭空间,且车站为轨道交通公共建筑,而车站毗邻建筑多为商业建筑,两者一体化形成的综合体建筑火灾危险性加大,故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11.1.2 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a)地下车站(含中间风井)出入口、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b)地上区间;c)地上车辆基地除易燃物品库、易燃性废弃物存放间、油漆库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生产房屋外的其他建筑;d)板地上方建筑。注:第C)款根据GB55037-2022第5.3.1条和第5.3.2条的规定,当车辆基地内的高层建筑为二类高层建筑时,其耐火等级可不低于二级:但当车辆基地内的高层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11.1.3 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本条参照GB55037-2022第5.4.1条的规定,将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为不应低于三级。11.1.4 车站出入口、风亭与地面建筑或上盖建筑合建时,出入口通道、风道与合建建筑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车站出入口和各风口部与合建建筑之间的保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出入口部上方及两侧保护距离均不应小于5m。b)各风口口部上方(或下方)保护距离不应小于IOin,但当其口部上方(或下方)设有宽度不小于1叽每侧长于风口宽度0.5叭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不燃材料挑檐时,其上方(或下方)保护距离可减少至5m;c)各风口口部两侧保护距离均不应小于10m;d)当上述保护距离不足时,相邻开口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注:车站出入口、风亭与其他建筑合建,也就是指车站出入口、风亭与车站毗邻建筑一体化建造融为一体,由于车站是人流密集的公共交通建筑,而车站毗邻建筑多为商业建筑,一体化建造形成的综合体建筑火灾危险性会加大,若分开建设则需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一体化设置后出入口两侧保护距离控制5m相当于设置了防火墙,以避免任意一方火灾时对另一方造成影响,因此相互间需进行防火分隔;同时考虑到火灾时火势由下向上蔓延,因此规定合建建筑风口(或排烟窗)的口部周围一定的高度范围内应采用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以有效阻滞火势快速蔓延。(见图34所示)。各风口口部两侧保护距离均不应小于IOm是参照GB51298-2018第3.L4条规定的。图4各风口部与合建建筑的防火分隔措施示意图11.1.5 置在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车站、车辆基地出入口(安全出口)、风亭、采光窗井等建(构)筑物,在穿越板地、上盖平台时,出入口和风亭的围护结构、以及采光窗的井壁均应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注:轨道交通各出入口、采光窗井、风亭等附属建筑,从板地卜部的轨道交通功能建筑到穿越板地、上盖平台,由于分别处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和功能区,因此需要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11.2 站及区间12. 2.1车站内站台至站厅垂直电梯井道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OOho5.2.2车站内的商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铺或非轨道交通功能设施;b)站厅公共区内的商铺不应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c)站厅公共区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i;d)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特级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C)并列设置的商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f)商铺内不应使用明火;g)当车站站厅层高较高,商铺上方需做顶板时,其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OOhoh)商铺内应设置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注6: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方便市民的出行和生活,在车站内设置小商铺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旦是轨道交通车站、商业或地卜.交通换乘场所都是人员聚集的地方,无论哪部分发生火灾都会造成巨大的混乱,加剧人员疏散的困难,很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控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小火灾危害。注7:第a)款轨道交通车站的疏散策略与一般的地卜.建筑有所不同,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应最大限度地减少火源,禁止设置商铺和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根据GB51298-2018的相关规定,人员能在6min内从站台层到达站厅层就符合要求,而实际上,人员从站厅到达室外还往往有较长的距离。因此,除要确保用于人员硫散和集散的区域不应被占用,确保火灾时人员能快速、安全硫散至地面外,还必须严格控制可能的火灾规模及其不利作用。故规定设置在车站站厅公共区内的商铺不应处于乘客流线范围内;也就是当在车站站厅公共区内设置商业设施时,其使用区域不能与轨道交通客流所需区域重合。注8:第c)d)款由于小型商业设施仍允许设置在车站公共区内,与公共区之间仅采取了一般防火分隔措施(见图5所示),因此,要限制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及其总建筑面积。在布置商铺设施时,要尽量分开布置,而不要集中连续布置,无论是分开布置还是连续布置,都要保证每间分隔的商铺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11T,所有商业设施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1;特级防火卷帘应具有二次降落的功能。对一座多线换乘车站共用站厅公共区内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的总建筑面积仍应按照不大于100f控制。图5站厅公共区内设置小商铺的防火隔离示意图注4:第e)款两个并列设置的小商铺之间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防火隔墙分隔(见图6所示)。图6站厅公共区内并列设置的小商铺之间的防火分隔示意图5.2.3当地下车站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除可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注:站厅层设置在站台层之下的地下车站形式很少见,往往出现在出入口通道为避让地卜.深埋市政管线的地铁工程中。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在站厅层的楼扶梯开口周围采用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在站厅层人员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处设置防火卷帘(见图7)。该防火卷帘在站厅公共区发生火灾时关闭。图7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示意图5. 2.4当地上车站站厅位于站台上方且站台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除可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特级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注:站厅位于站台上方的高架车站形式很少见,往往出现在高架区间跨横向构筑物的情况下。当站台公共区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则在站台与站厅公共区楼扶梯供人员通行部位设防火卷帘外,其他部位应采用防火隔蜡隔离,站厅公共区火灾时关闭防火卷帘。6. 2.5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与车站应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系统各自独立;两者间用于连通的下沉式广场、连接通道、防火隔间、楼扶(电)梯间等连通缓冲空间内部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注:本条参照GB50016有关规定: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OOnr的商业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采用下沉式广场等方式连接;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等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7. 2.6当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与车站采用地下连接通道连通时,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IOIn、宽度不应大于8m、连续IOm段内不应开设任何门窗洞口,且在连接通道口部设置由轨道交通和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分别控制、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Oh的2道特级防火卷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2道防火卷帘应并列设置,且车站一侧的防火卷帘至车站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一侧的防火卷帘至其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GB55037、GB50016的相关规定;b)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GB55037的相关规定。注:当车站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采用地下连接通道连接时,本条款规定了连通口部至站厅公共区边界的最小长度、洞口最小宽度等相关要求,并要求在通道内设2道分别控制的特级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5.2.7当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通过天桥或连廊与车站连通时,用于连通的天桥或连廊应符合下列规定:a)天桥或连廊的功能仅限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b)封闭式天桥或连廊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宜为自然排烟。且在封闭式天桥或连廊两端均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5. 2.8当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采用下沉式广场或防火隔间连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下沉式广场或防火隔间的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防火隔间还应满足车站和商业两者之间任一常开甲级防火门门洞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6m,且连续6m段内为不得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的防火墙;b)用于连通的防火隔间应设在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一侧,且防火隔间临近车站一侧应设置由轨道交通控制开向防火隔间的常开甲级防火门,临商业一侧应设置由商业控制并开向商业的常开甲级防火门;c)当商业与车站共墙布置时,共用墙体应为防火墙,墙体上开设的单个防火隔间连通门洞的宽度不应超过8m,相邻防火隔间连通门洞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倍的单个防火隔间连通门洞的宽度;d)当任一方发生火灾时防火隔间内的所有防火门均应处于关闭状态,且其临车站一侧的由车站控制的防火门在火灾情况下应能通过门禁系统锁闭。注5:本条款对当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采用下沉式广场或防火隔间连通时的防火分隔措施作了相应规定。注6:第a)款根据GB51298-2018第11.6条及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当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与车站采用地卜.连接通道连通时,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IOin,宽度不应大于8m、连续IOm段内不应开设任何门窗洞口,且在连接通道口部设置由轨道交通和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分别控制、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OOh的2道特级防火卷帘。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存在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连接通道的长度较难做到IOm(如两者共墙布置时),故通过设置安全度较高的连续6m段内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的防火隔间替代2道防火卷帘,以确保车站与商业间的安全分隔。注7:第b)c)d)款为确保车站功能不受影响,规定用于连通的防火隔间应设在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一侧(见图8所示)。图8车站与商业共墙连通时防火分隔措施示意图注:当任一方发生火灾时所有防火门均应处于关闭状态,且由轨道交通控制的防火门应通过门禁系统锁闭,主要是起到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的作用。目的是确保火灾时轨道交通与商业之间应有安全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对临商业一侧设置由商业控制并开向商业的甲级防火门,主要是考虑火灾时正好位于防火隔间的人员可通过开向商业的甲级防火门向商业方向疏散。也就是防火隔间内任一点至商业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GB55037、GB50016的相关规定。5.2.9当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上、下布置时,两者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连通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a)相互间可采用楼扶(电)梯等垂直交通设施连通,垂直交通设施应设在车站公共区以外;b)楼扶(电)梯等垂直交通设施应在与车站公共区交界处设置由轨道交通控制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特级防火卷帘、在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交界处设置由其控制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特级防火卷帘,并在该防火卷帘旁设一扇开向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的常闭甲级防火门。其他临界面均应设置防火墙;c)若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处于车站站厅层与站台层中间时,站台至站厅的楼扶(电)梯与商业等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d)垂直连通的电梯井应为独立设置的防火墙,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e)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注8:当在站厅层的上一层或下一层重叠布置商业设施或其他非轨道交通功能场所时,两者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所有与轨道交通运营无关的非轨道交通功能的场所均禁止在站厅公共区或站台层开设中庭或其他洞口与轨道交通的站台层或站厅层直接连通。注9:第a)款由于商业设施与站厅层、站台层空间分别处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和功能区,因此相互之间不能相互借用安全出口,两者若要设置联系楼扶梯,则联系楼扶梯应设在车站主体之外,且不得影响车站正常使用功能(见图9所示防火卷帘(商业控制ift.'开向商业的常闭侑业甲皴防火门图9商业层与站厅层上、下重叠布置时连通楼扶梯设置及防火分隔措施示意图5.2.10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与车站的分隔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OOho5.2.1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可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肝;当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肝时,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隔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每个防火分隔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OnI2、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b)相邻两个防火分隔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GB55037的相关规定,防火卷帘的长度不限;c)各防火分隔区的出入口疏散通道应各自独立,不得共用或借用;d)各防火分隔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同方向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且站厅公共区任一点至最近出入口通道口或疏散楼梯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e)站厅公共区非乘客通行区内除可设置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小商铺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商业和可燃物。注10:根据GB51298-2018的相关规定,站厅公共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面,超过时需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本条参考了DBl"995-2013、DG/TJ08-2232-2017、SZDB/ZlOO-2014等地方标准,对站厅公共区建筑面积大于500011f时所采取的防火分隔措施提出了具体规定。注11:第a)款当为换乘车站时,安全出口的设置还应符合本标准第7.2.8条的规定,即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2个设置。注12:第b)款对于高大的大型综合枢纽,当站厅公共区的净高超过9m时,设置防火卷帘难度较大,且影响建筑空间效果,此时相邻两个防火分隔区之间可采用防火隔离带分隔,防火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6n且其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体,以此方式来替代防火卷帘分隔。注13:第d)款站厅公共区任一点至最近出入口通道口或疏散楼梯口的硫散距离不应大于50m,是指站厅公共区任一点计算至最近出入口通道口或硫散楼梯口的走行距离不大于50m,故公共区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区)的面积可不计算出入口通道的面积。注14:第e)款对一座多线换乘车站共用站厅公共区内设置的商铺,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仍应按照不大于10Om2、单处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11T控制,并建议尽量分散在不同的防火分隔区内。5.2.12融合式车站毗邻建筑不应在车站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5.3车辆基地5. 3.1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下列规定确定:a)易燃物品库、易燃性废弃物存放间为甲类仓库;b)酸性蓄电池充电间为甲类厂房;c)油漆库为乙类厂房;d)调机库、工程车库(内燃机牵引)、混合变电所为丙类厂房;e)物资仓库内部除存放仪器仪表、电子电器、劳保用品的区域为丙类(2项)仓库外,其余存放难燃物品的仓库为丁类仓库;存放不燃物品的仓库、材料棚为戊类仓库;废品库为丙类(2项)仓库;f)检修库、空压机间、不落轮镶轮库、工程车库(电力牵引)、碱性蓄电池间为丁类厂房;g)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吹扫库、洗车库、雨水泵房、水处理用房为戊类厂房。注15:此条为车辆基地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规定,主要依据GB50016的相关规定,以及参照国内已建成并通过消防验收的车辆基地建筑关于火灾危险性类别的通常规定。注16:第g)款在GB50157-2013第4.1.3条中明确规定:轨道交通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和运用库是用于轨道交通车辆白天平峰回库和夜间停运回库后的停放、日常检查、周检查和月度检查等生产作业的大型厂房,一座可停放40列6/8辆编组的轨道交通A(或B)型车,其停车列检库面积将接近4万ml库房高度约9m。注17:应用全自动驾驶、智慧运维等高、新技术,轨道交通已逐步实现车辆在线自动检测、数据收集和状态评估,无需依靠大量人力去完成检查工作。因此,停车列检库和运用库内同时作业人员较少,库房高大,根据上述生产工艺特点,对标GB50016的相关规定,可定义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为戊类厂房。5.3.2本标准第3.3.1条中未涉及的其余生产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办公、生活等配套用房的建筑分类应按GB50016的相关规定执行。5.3.3设置在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内集中布置的班组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注:停车列枪库、运用库内的办公区是工作人员相对集中的办公场所。为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要将办公区与停车区分开设置,并各自独立划分防火分区。5.3.4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与消防车道之间除满足轨道交通车辆限界要求的入库门洞外,其余均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5.3.5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采用自动驾驶模式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库内穿越轨道的地下通道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a)地下通道深度不大于4m,净高不小于2.1m,宽度不小于1.2m;b)地下通道出入口间距不大于30m,轨道区出口管理门的透空率不小于50%;c)地下通道内设置应急照明;d)地下通道出口的管理门及疏散路径上的管理门火灾时应保证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通道及疏散路径处开启。5.3.6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其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之间应由板地完全分隔。5. 3.7板地自身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梁和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层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OOho5.3.8 板地设计宜符合下列构造要求:a)楼板厚度不宜小于250mm;b)板底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45mm;c)梁底及梁侧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45mm。5.3.9 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下部的工程车库、混合变电所等丙类生产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5.3.10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下部的丙类(2项)仓储区域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60011注:考虑到板地下部的丙类(2项)仓储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较大,根据GB50016的相关规定,将其火灾危险性类别按地下丙类(2项)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分类,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600m,。5.3.11上盖建筑的设备管廊应布置在板地上方,当确有困难需设置在板地下方时,管廊围合结构不应在板地下方开任何洞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与板地下方的车辆基地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管廊围合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b)管廊围合结构设置在板地上的检修口所对应的接口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c)管廊内不应布置可燃气体等易燃易爆管道。5.3.126总平面布局6.1 一般规定6.1.1 位于地下和有上盖建筑的车站及地下车辆基地,以及中间风井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出入口等附属建(构)筑物,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上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注:本条规定将GB51298-2018中的第3.L2条范围扩充,涵盖中间风井、以及车站和车辆基地位于地面或上盖平台上的所有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构)筑物,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上彘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6.1.2 位于地下和有上盖建筑的车站及车辆基地,其采光窗井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L2的规定,当相邻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相邻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表1采光窗井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甲、乙类厂房、库房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采光窗井679910121425注:表中甲、乙类厂房、库房指板地投影线范围以外的建筑。注:本条规定中的厂房、库房内若有涉及到生产或存储有毒、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除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外,还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防护距离,两者取较大值。对于当相邻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相邻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该防火墙的高度应满足GB50016的相关规定。6.1.3 位于地下和有上盖建筑的车站及车辆基地、以及中间风井的各风亭,当采用侧面开设风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进风亭、排风亭、活塞风亭的风口均位于同一方向时,排风口、活塞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且高差不应小于5m;b)当风口之间有高差但不足5m时,各风口口部应错开方向布置,且两两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c)当无法满足本条第1、2款的要求时,各风口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6.L4条的规定。注1:本条规定包括地下车站、地下车辆基地、中间风井等地下建筑位于地面上的所有风亭和有上盖建筑的车站及车辆基地位于上盖平台上的所有风亭,不论是与其他建筑合建,还是独立设置,若在风亭的侧面开设风口时,高风亭的排风口、活塞风口应尽量高于新风口布置:若高差无法拉开时,则应错开方向布置,以防止产生烟气倒灌现象(见图10所示):若方向也无法错开的,则应按低风亭顶面开设风口的标准设置。注2:本条所指进风亭系指火灾时承担补风(新风)的进风亭,排风亭系指火灾时承担排烟的排风亭,活塞风亭系指兼区间排烟的区间活塞风亭。活塞风口、J排风口居、驾身V;V、图10侧面开设风口的各风亭之间的距离示意图6.1.4 位于地下和有上盖建筑的车站及地下车辆基地、以及中间风井的各风亭,当采用顶面敞口的低风亭时,相互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a)进风亭与排风亭、活塞风亭之间不应小于10m;b)活塞风亭之间、活塞风亭与排风亭之间不应小于5m。注:本条所指进风亭系指火灾时承担补风(新风)的进风亭,排风亭系指火灾时承担排烟的排风亭,活塞风亭系指兼区间排烟的区间活塞风亭。6.1.5有排烟功能的排风亭、活塞风亭,其排风口、活塞风口口部与车站出入口口部的净距不小于10m;当无法满足时,排风口、活塞风口口部应高出车站出入口口部5m;排风口、活塞风口与消防专用通道出入口口部的净距不应小于5u注:排(活塞)风亭与出入口(消防专用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见图11所示:T),5nm专用出入口图11排(活塞)风亭与出入口(消防专用出入口)之间的距离示意图6.2车站6.2.1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6.2.2脱离式车站毗邻建筑与地上车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6.3车辆基地6. 3.1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城市规划、功能需要、地形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地内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7. 3.2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车道除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设置不少于2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并应与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成环形消防车道;b)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物资总库、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c)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每线列位在两列或两列以上且库房的总长度大于15Om时,宜在列位之间沿横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库房的各自总宽度大于15Onl时,应在库房的中间沿纵向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d)设置在地下的车辆基地,当库房的总宽度不大于75m时,可沿库房的一个长边设置地下消防车道。注:第C)款一些大型的停车库、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等的宽度(即建筑的横向)往往大于150m。为确保消防车在灭火救援时能快速调度和到达建筑的另一条长边,需要在宽度大于15Om的库房中间适当位置沿与轨道平行的方向设置穿过建筑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当采用短编组轻轨制式时,一线两列位的车库总长不大于150m时,可不设置两列位之间横向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6.3.3地下车辆基地、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内单独设置的办公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或板地下方;困难条件下,其长边应贴邻室外开敞空间或盖边设置。注:当办公建筑不得不布置在地下或盖下时,应贴邻室外开敞空间或盖边设置,主要是解决建筑的采光、通6.3.4当车辆基地采用全自动驾驶模式时,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穿越行车安全保护区的围栏时,围栏上注:风、排烟。室外开敞空间的宽度大于24m时,还宜设置消防车道;当室外开敞空间用于人员疏散时还应符合GB50016中关于下沉式广场用作疏散的相关规定。供消防车通行的门的启闭应纳入消防联动系统。注:当车辆基地采用全自动驾驶模式时,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与在此道路上的行车安全保护区即无人区围栏互有交叉、干扰,且此处围栏的门无法人工开启,如果采用常规的对开门,开启时易侵限,存在安全隐患。故建议采用“翻杆式”电动道闸等隔离措施,以满足消防车4mX4m的通行要求。6.3.5车辆基地内的易燃物品库、易燃性废弃物存放间、油漆库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及存储甲、乙类物品的库房上方不应布设板地。注:车辆基地内的易燃物品库多用于存放油漆涂料、溶剂、胺水、酒精、汽油、油脂、乙烘等易燃化学物品,属于甲类库房。为减小其火灾和爆炸的危害,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事故,根据GB50016的有关要求做了本条规定。6.3.6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其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孔洞边缘与相邻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a)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9m;b)与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不应小于6m;c)与丙、丁、戊类厂房、库房不应小于IOn1;d)当上盖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注3:当板地开孔洞时,由于上卜.分别处于不同的功能属性,同时考虑到火灾时火势由卜.向上登延,因此需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注4:由于上盖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低于二级,且甲、乙类厂房、库房均不在板地上,故根据GB50016的有关要求做了本条规定(见图12)。图12板地上的孔洞边缘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示意图6.3.7板地下部建筑和上盖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选取板地上、下部各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中的较大值。注:板地下部建筑和上前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各自的防火间距,当上盖建筑与板地下部库房叠加建造时,防火间距应选取板地卜.部建筑和上盖建筑的较大值(见图13)。图13板地下部建筑和上盖建筑与周边建(构)筑防火间距示意图6.3.8有上盖建筑的车辆基地,板地上方不应设置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及可燃材料堆场;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均不应贴邻布置在板地的上、下方。注:甲、乙类厂(库)房多用于存放油漆涂料、溶剂、胺水、酒精、汽油、油脂、乙快等易燃化学物品。为避免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及可燃材料堆场火灾和爆炸时对板地卜.部车辆基地造成危害,故做本条规定。7安全疏散7.1 一般规定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