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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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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3)101号)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大型设备购置、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参与其他企业破产资产处置等;(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在境内外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债转股等;(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排污指标等投资行为;(四)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对持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保险产品、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五)BT、BoT、PPP等模式的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本办法所称主业指经市国资委确认的监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市国资委尚未确认主业的监管企业,其主业按公司章程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确定。第四条市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河北省、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为引领,以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监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研究和引导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指导监管企业加强投资协同合作,审核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对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审核确认监管企业主业,根据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对主业进行动态调整;(四)督促监管企业依据其战略定位、主业方向和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五)制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六)监督检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监管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七)根据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授权,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八)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二)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三)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四)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五)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六)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七)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八)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第七条监管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聚焦主业,优化布局。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坚持国有资本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我市主导产业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集中,努力提高国有资本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子企业。(二)权责对等,规范运作。科学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决策权限,坚持权责对等,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规范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企业与其他股东合作时,应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的原则。(三)效益优先,兼顾保障。对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收益为主要目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坚持效益优先,着力追求投资回报。对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目标的公益性投资项目,以完善城市功能、实现城市发展意图、更新城市片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为主要目标的功能性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满足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四)量力而行,严控风险。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强化投资前风险评估、系统论证和风险控制方案的制定,做好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预警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八条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的标准;(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六)投资项目跟踪及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九)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十)对提供法律、审计、评估、论证、策划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外脑、智库)的选聘及监督制度;(十一)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对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报告、意见、纪要、批示等材料,以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声像资料要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第九条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企业投资活动的定量管理指标,并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企业五年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二)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三)项目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标准。监管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在上述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第十条市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市国资委通过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第十一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监目,监管企业应在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实施,并报市国资委履行备案程序。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计划,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纳入计划的新投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一)投资的主要方向、产业布局和投资目的;(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三)年度投资结构及分析,包括商业性投资与政府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及金融投资、主业与非主业投资、本级投资与所属企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与续建项目投资等;(四)投资收益主要指标及投资风险控制措施;(五)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六)金融资产存量及年度拟新增投资的控制额度。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报送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告;(二)年度投资计划表;(三)董事会决策文件;(四)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审核意见;(五)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的说明;(六)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监管企业主业,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能力、投资风险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单独报告的投资项目)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反馈书面意见,监管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第十五条在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备案程序期间,监管企业自主决策的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计划开展,非主业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需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强化年度投资计划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实施力度。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总额变化幅度未超过20%且非主业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情况,并说明调整变化的理由;总额变化幅度超过20%或非主业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报市国资委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程序。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每年可调整一次,市国资委原则上每年8月31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监管企业应将追加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七条监管企业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于本企业的营业范围;(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三)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四)可承揽内部业务,形成内循环,降本增效;(五)所投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核心技术和市场资源;(六)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七)非主业投资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总投资的10%。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十八条监管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商业性投资项目,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对相关章程及合同文本等应进行法律审核。对于设备购置等可方便获得公允价值的投资,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审核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国家相关规定编写外,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背景和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项目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分析;(四)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六)项目的投资价值分析和经济效益评价;(七)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相关评价;(八)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九)研究结论与建议。监管企业应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原则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强化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企业外部专家应占一定比例,应出具审查论证意见,审查论证意见实行署名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审查论证的,评审机构应出具审查论证报告。监管企业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经企业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相关责任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签字,随文上报时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条涉及监管企业与央企、省企开展合资合作、收购兼并、与民间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项目,前期须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原则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开展,如企业自行开展的,相关调查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第二十一条监管企业应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投资项目决策原则上归属于一级企业董事会,一般投资项目向下授权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两级。企业董事会应以会议集体审议的方式审议决策重大投资项目,不得以传签、会签等方式代替会议审议决策,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补办董事会决议。第二十二条监管企业的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应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及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投资决策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董事会应对下列投资行为进行决策,不得向下放权或授权:(一)各级子企业对外的参股性长期股权投资;(二)受让、收购其他企业股权使控股权发生转移的;(三)各级子企业境外项目投资;(四)各级子企业非主业项目投资;(五)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子企业的项目投资。公交、高速等企业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监管企业投资建设的纳入国家、省或市级以上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如:承接的公路、市政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水气暖管网、公园绿地、城市景观提升、水系水利工程等公益性投资项目;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片区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功能性投资项目;破产财产收购、烂尾楼续建等解遗类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根据项目进程及时报送以下材料:(一)投资项目报告文件(主要包括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二)决策的上级的文件依据;(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四)必要的项目实施过程性文件;(五)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开展的自主决策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单个项目备案管理,监管企业完成投资决策后20个工作日内需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文件、合同协议、法律意见等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六条监管企业开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审核:(一)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项目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该项投资对监管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情况分析、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二)董事会决议;(三)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审核意见、法律意见书等;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材料除上述外,还应包括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以及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四)其他必要材料。监管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在履行市国资委审核程序前,监管企业需取得投资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意见。未经市国资委审核的,监管企业除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确因商务原因需签署文本协议的,文本协议应载有“经沧州市国资委核准后方能生效”的前置条款。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主要从合规性、必要性、程序性等方面,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监管企业提交合格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审核的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否符合经市国资委审核的监管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二)是否完整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的结论是否积极、正面;(四)是否对项目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五)商业性投资项目预期收益是否符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有关要求及企业制定的内部控制标准;(六)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监管企业间产业协同有关要求,且不会造成监管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对于投资大、周期长、股权结构或技术标准复杂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可聘请第三方对企业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中不含金融投资业务的监管企业所开展的金融投资项目应纳入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第二十九条监管企业投资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同时遵守证券监督管理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条监管企业设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资,应严格遵守基金的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视同主业管理:(一)执行落实河北省和沧州市专项任务的基金;(二)经政府批准并由监管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城市更新基金、主导产业发展基金;(三)监管企业设立和管理的投向明确且投资于主业的产业基金。第三十一条监管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资,需符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十二条监管企业向重要子企业(占监管企业资产总额20%以上企业)增资、减资及股权对外出资,需向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手续方可实施。向其他子企业增资的投资行为及监管企业子企业间的投资行为,由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第三十三条持有金融许可证或在金融监管部门获得备案、批准的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主要经营业务,由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并按照所在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中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等的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第三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涉及的市场交易、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等各环节进行梳理,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各环节风险防范机制,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第三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第三十七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决策权限,须提交原决策机构重新履行决策程序:(一)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或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实施的;(二)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投资对象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四)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五)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的。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三十八条监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二)年度投资效益效果分析;(三)重大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四)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改进措施。第三十九条监管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统筹协调以及利益回避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监管企业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升投资管理水平。第四十条监管企业应在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三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后评价。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市国资委从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或由市国资委审核项目中,选择若干项目聘请第三方组织后评价。第四十一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项目设计招投标和施工、项目融资、资金支付及财务核算、项目运行及股权管理等,进行回顾、总结和评价;(二)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对项目预期的财务目标和经济目标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利税、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实现情况;项目建设与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要求的情况;项目管理体制、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竞争能力,以及宏观政策、市场环境、资源供给对项目持续能力的影响等;(三)总结经验教训。根据调查、评价的情况,总结项目决策、实施、运营等环节和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第四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将本年度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对错报、瞒报后评价结果或未开展、未尽职开展后评价工作的企业,市国资委进行通报并约谈整改。市国资委指定组织后评价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提交专题后评价报告,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对企业提交的专题后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复查、评估。第四十三条监管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检查和审计监督。每年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检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延伸、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推进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审计的重点包括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审计结果及其应用应列为董事会研究议题。第四十四条市国资委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订更新情况;(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按规范要求编制、决策和执行;(三)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进度、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运营质量与效益等是否符合预期;(四)投资相关合同、协议、章程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五)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后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等。第四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对投资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着眼长远开展投资,夯实发展基础,避免短期行为,对积极投资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确定目标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项目投资额严重超概算、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四十六条监管企业应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第四十七条市国资委建立完善企业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等业务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商业性投资的业务监管,及时防范投资风险和损失。发挥考核分配、干部管理、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廉政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防范投资风险、债务风险和廉政风险。第四十八条监管企业开展对外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决策前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对合资合作类项目,监管企业应与合作方同步出资,不得超比例、超进度出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对需要向被投企业提供借款和融资担保的,严格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对并购类项目,监管企业应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第四十九条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相适应,不得从事超越企业财务承受能力或大幅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监管企业应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除外)、高风险的委托理财,以及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第五十条监管企业应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投资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开展境外投资,应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监管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市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第五十二条市国资委鼓励支持监管企业创新发展,综合考量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能力,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除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事项外,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到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管理流程,且有关单位和领导人员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第五十三条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通报约谈、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第五十四条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监管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监管企业办公用房的购建、公务用车的购置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城市更新基金的投资活动分别按照主导产业基金和城市更新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我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3年版)另行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1月2日起实行,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沧政办字(2018)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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