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睢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睢经济规〔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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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睢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睢经济规〔2023〕3号).docx
关于印发睢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睢经济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睢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睢宁县经济发展局睢宁县公安局睢宁县财政局睢宁县城市管理局睢宁县交通运输局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0日睢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城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县城区内依法依规设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第四条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O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第五条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下列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一)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五)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六)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七)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八)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O第七条县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停车区域进行划分并动态调整,负责停车泊位的审批;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收费政策实施、收费行为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第九条停车收费按照规定区分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实行差别化收费。差别化收费可以采取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辆高于小型车辆等方式实施。第十条为疏导车流,将城区机动车停放划分为两个收费区域。一类区域:东至小沿河西侧,南至青年路两侧,西至睢河路两侧,北至永安路两侧;二类区域:城区除一类区域以外的部分。第十一条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或包月收费方式。(一)道路停车泊位计时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白天收费、夜间免费(限时停车泊位除外)。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二)公共停车设施计时收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24小时收费;(三)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费;(四)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实行包月方式收费,收费标准最高上限为100元/月车,下浮不限(含新能源汽车)。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错时共享,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参照所在区域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适当收取费用。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免收停车费:(一)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二)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三)车辆进入停车设施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及另有规定除外);(四)车辆进入距城市道路较近的党政机关周围范围内(由县城市管理局确定停车泊位),办理事务临时占用泊位1小时以内(含1小时);(五)车辆进入车站、码头、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1小时以内(含1小时);(六)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的机动车;(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减半收取停车费,据实结算,精确到0l元。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由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第十六条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推动车辆号牌自动识别,推广应用电子交费平台,实现停车信息共享,促进停车智能化发展。第十七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第十八条下列停车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三)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停车设施;(四)其他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第十九条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通过网络、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公开收费标准、停车费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者停放车辆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未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费。第二十一条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公共信息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停车收费信用管理。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车主,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第二十二条停车实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处或者交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主动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泊位数量、服务电话、免费停车时长、优惠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提前向社会公示,并告知县经济发展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第二十五条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经营、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对收费标准涨幅较大、调价频次过高或者社会反映集中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规范收费行为。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不按照明码标价公示内容收费的;(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五)不执行收费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收费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具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睢宁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止。之前有关停车场服务收费规定废止,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睢宁县城区一、二类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2 .睢宁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3 .睢宁县政务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4 .睢宁县高铁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睢宁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域停车设施类别车辆类别收费标准备注一类区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蓝牌车30分钟(含)内免费,30分钟以上1小时(含)以内收费3元;超过1小时以上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当日连续停放最高收费15元,次日重新计费。白天收费时段8:00至20:00夜间免费公共停车设施蓝牌车30分钟(含)内免费,30分钟以上2小时(含)以内收费3元;超过2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呼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12元。24小时收费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二类区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蓝牌车30分钟(含)内免费,30分钟以上1小时(含)以内收费2元;超过1小时以上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当日连续停放最高收费12元,次日重新计费。白天收费时段8:00至20:00夜间免费公共停车设施蓝牌车30分钟(含)内免费,30分钟以上2小时(含)以内收费2元;超过2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9元。24小时收费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备注:1、黄牌车按实际占用车位数计算收费;2、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减半收取停车费,据实结算,精确到0.1元;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配建的停车设施(含街道、镇)收费标准为:免费停放时间为3小时(含),蓝牌车停放超过3小时收取停车费5元/次,单次停放最高时长为24小时,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4、车站、码头等配建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为1小时,收费标准按城区二类区域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附件2睢宁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一)1小时内(含1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二)中小型机动车:连续停放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4小时),每辆每次收费3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12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四)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减半收取停车费,据实结算,精确到(H元。二、其他优惠政策(一)长期住院病人购买一日券当日24小时8元;(二)夜间(20:008:00)小型车辆超过四小时一次性收费5元,大型车辆超过四小时一次性收费10元;(三)长期停放车辆每月240元;(四)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的机动车免费停车。附件3睢宁县政务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1小时内(含1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二、中小型机动车:连续停放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4小时),每辆每次收费3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12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三、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四、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的机动车免费停车;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减半收取停车费,据实结算,精确到0.1元。附件4睢宁县高铁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1小时内(含1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二、中小型机动车:连续停放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辆每次收费2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9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三、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四、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且由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的机动车免费停车;五、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减半收取停车费,据实结算,精确到0l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