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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扬中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23〕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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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扬中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23〕3号).docx

    关于印发扬中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政规发202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扬中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扬中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扬中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扬中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镇江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节水管理队伍建设,根据规划建立节水责任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各镇(街、区)应当大力推行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措施,支持节约用水技术和产品研发、示范和推广,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农业粗放用水,推进节水型载体创建工作。第五条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一)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二)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转发国家及省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指导工业企业节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三)市住建局指导全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建设与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五)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节约用水工作,加强水情教育,提升节约用水意识。(六)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开展节水工作,落实单位节水工作要求。(七)市各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八)各镇(街、区I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建设节水型社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水利局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章用水管理第八条全市实行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市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配工业产品、农作物灌溉和生活用水等用水定额,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水利局会同市住建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对计划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计划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利局提交下一年度计划用水建议;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向原下达计划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下达计划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新增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市水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下达。市水利局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以用水计划为依据,对计划用水户用水进行考核。第十条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应当会同市住建局、水利局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第十一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具体阶梯水量和水价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住建局共同依法制定。第十二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并每年向社会公示收费情况:(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三0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第十三条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市水利局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市水利局应及时转发并公布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第十四条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省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十五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户的实际用水量。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高效利用水资源。第十七条计划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国家或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市水利局应当削减其用水计划。第十八条市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方式,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第十九条市水利局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建设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配备相应设备,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实现设施节水、技术节水与管理节水的有机协同,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提高内部用水计量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定期进行用水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用水、节水报表。第二十一条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第二十二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发现漏损及时维修、改造,自用水蔚口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第二十三条工业集聚区应当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第二十四条游泳馆、洗浴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倡一水多用。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节水方案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水利局参加。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应当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提供符合标准的再生水水源。第二十八条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第二十九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因地制宜采用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集蓄利用等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第四章激励和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推行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大节约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等各项水利发展、节水奖励专项引导资金,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利局给予表彰、奖励:(一)计划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三)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五)在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六)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七)其他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第三十三条市水利局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由市水利局依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不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或者未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由市水利局依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由市水利局依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削减用水计划。第三十七条依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市水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水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用水户,是指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用水审计,是指市水利局对计划用水户的取水、用水、节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动的合规性、经济性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用途要求,可以进行使用的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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