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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徐州市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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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徐州市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徐州市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徐体规20231号)各县(市、区)文体广旅局、文体旅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体局:现将徐州市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9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徐州市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开展以培养学生体育兴趣爱好、传授体育知识技能、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发现体育人才为目标的线下培训机构。二、机构设置(一)举办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国家认可的各类体育项目等级考试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机构。1 .法人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法人单位(如公司法人)合法存续期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无不良经营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个人有较大债务未清偿或者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经理且对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等情形。2 .非法人组织: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在合法存续期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无不良经营记录甚至违法犯罪记录。该非法人组织登记的出资人、经营人、合伙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亦不存在个人有较大债务未清偿或者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经理且对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高等情形。3 .自然人: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亦不存在个人有较大债务未清偿或者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董事、经理且对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等情形。4 .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举办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占比以及风险责任承担办法。(二)机构名称1 .所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2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三)开办资金1.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和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培训经费。2.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培训出资义务,明确培训投入资金、资产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土地和设施设备等财物作为培训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的30%,同时应当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四)管理机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负责人或决策人必须符合规定条件。1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担任。2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体育专业知识和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3 .培训机构必须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练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体育类培训经验。4 .财务管理人员应熟悉会计业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处理安全应急事务。5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在决策机构中任职。6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担任培训机构决策成员。(五)章程制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1.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机构名称、性质(营利或非营利)、培训地址、业务范围、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培训规模、资产来源、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内容。7 .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要有明确的培训宗旨,有规范的培训计划,有对教练员的管理评价标准,有培训保障措施和坚守服务承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8 .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须向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备,应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三、审核登记1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县(市、区)属地审核,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按照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核办理流程告知书(见附件1)要求进行。未经审核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等活动。各地不再审核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2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属地县(市、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徐州市体育类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和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属地县(市、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后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颁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审核未通过,应出具未通过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 .培训机构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到属地县(市、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如培训机构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取得相关审核文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实行“一点一证”,并报原审核机关备案,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4 .本细则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对照相应设置标准重新报审。对不达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5 .培训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章程、培训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应于信息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如变更事项需依法审批的,应重新核发审核意见书并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如不同意应说明理由。6,自行或责令终止办学的,应当提前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包含财务清算、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培训对象安置等内容的终止方案,报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审核意见书,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四、场地设施1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举办者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形式使用的培训场所,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举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2 .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并提供房屋安全、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材料。3 .高危险性体育培训项目,培训场所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许可证。4 .实施培训的场地应当符合所培训项目的规格标准,使用面积和空间高度符合培训项目的规则要求,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培训器材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使用。五、安全要求1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 .培训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3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4 .必须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5 .必须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人员。6 .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等器材设备。7 .鼓励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并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六、师资队伍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练员,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一)教练员应提供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必须能够从相关认证系统中查寻。执教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五类:1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2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全国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3 .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4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须有执教相符项目2年运动训练经历和参与过本专业的培训证明;5 .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二)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教研人员,严禁聘用不适宜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及时解聘不符合从业条件人员。(三)培训机构必须与聘任教练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四)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质。(五)聘用在境内的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七、规范管理(一)公示制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应依法公示或公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培训许可证、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教练员信息、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举办者、培训场所、培训项目等公示内容应与准入许可内容相符。(二)宣传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须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不实宣传、虚假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泄露学员个人信息。(三)规章制度校外培训机构需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职业道德、岗位技能等培训,提高教练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与业务能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相关设施设备,及时做好维护,保留完整台账资料。(四)培训内容1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校外培训材料专家审核队伍,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制度,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对培训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须按照审批文书注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2 .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培训现场每名教练员所带学员不超过20人,超过20人应按比例增加教练员人数。特殊运动项目可以按规定扩大教练员与学员比例。规范培训教材的编写、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教材选用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反兴奋剂知识宣传教育,让教练员和学员充分了解兴奋剂的社会危害,增强反兴奋剂的自觉。八、资金监管(一)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当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二(二)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账户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三)培训机构必须使用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5),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按周期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应当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应主动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按照合同约定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四)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2号)等要求,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审计结果。九、服务监管(一)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日常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等工作,重点加强预收费和消防安全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推进联合监管,参与对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二)培训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切实履行校外培训相关政策法规,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营业执照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按照审核意见书载明的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招生简章须向属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三)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守信、失信制度,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四)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在政府网站公布白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情况及时更新。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和年检年报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五)实行年检制度。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年检,并根据年检情况开展星级评定,相关年检年报结果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公示。如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未报送年度报告等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每满三年须复审一次,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核意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六)违规行政处罚。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监督投诉电话的联系,完善投诉举报与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对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查处。十、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日常监管工作,制订实施细则和标准设置;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或者监管冲突。(二)落实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监管、年检、考评等方案,积极推行信息公示制度和守信失信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常态监管。(三)强化党的建设。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具备条件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优化党组织设置,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十一、附则(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二)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三)本细则由徐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附件:1.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基本条件及审核办理流程告知书2 .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3 .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4 .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5 .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规范文本)附件1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基本条件及审核办理流程告知书一、基本条件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徐州市体育局关于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三)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办流程(一)提交申请。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前,须先至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设置标准(非营利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申请前应先去同级民政局相关部门申请核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 .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2 .机构基本情况简介并加盖公章(新申请机构可暂不盖章);3 .新设立机构需提供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重新登记机构需提供原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4 .场地合法产权资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5 .法人机构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无不良征信和无犯罪纪录证明。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需双方签字);6 .自然人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无不良征信和无犯罪纪录证明。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需双方签字);7 .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教练员应提供身份证件、联系方式、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无不良征信和无犯罪纪录证明;8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非高危类无须提供);9 .符合规范的房屋安全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或备案书面证明明材料;场所经营责任险等材料;10 .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开户证明;11 .机构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教材方案等。(二)部门受理。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和初审资料。(三)实地核验。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机构提交的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缺项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交资料。资料审核通过后开展实地核验,对核验不通过机构,现场说明原因。(四)登记注册。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确认后,可向申请单位颁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培训机构持意见书到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证书。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培训机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培训点位地址培训体育项目招生对象(可多选)口义务(代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代表普通高中学生)单位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机构基本情况培训场所性质:自有口租赁机构建筑面积:培训场地使用面积:培训项目:培训规模:人是否已提交以下材料(打4): 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加盖公章,新申请机构可暂不盖章);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新成立的还需提供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口场地合法产权材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自然人无不良征信和无犯罪纪录证明。委托办理的法人/自然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机构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须提供); 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教练员应提供身份证件、联系方式、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无不良征信和无犯罪纪录证明;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不从事无须提供); 按要求需提供的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或备案书面证明材料场所经营责任险等;口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开户证明; 相关章程、规章制度、教材方案等。相关章程、规章制度、教材方案等。本机构承诺: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可靠,与机构培训实际情况相符。本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资信状况良好,无失信违法犯罪记录。主动接受各相关部门现场验收或日常检查。如申请材料与实际培训项目、经营情况不符,引起的一切后果,愿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处罚。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审核结果口审核通过,符合设置标准审核不通过(说明原因:)(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件3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1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本机构相关信息,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及变更信息。2 .承诺已了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基本条件及审核办理流程告知书所规定的事项。3 .承诺按照“诚实守信、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不虐待伤害受培训人员,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受培训人员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不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4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审计和管理。5 .承诺如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单位:(盖章)机构负责人签字:徐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编号:X体培审(20XXX号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培训场地地址法人属性营利伯非营不=法人口J性法人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万元):场所性质自有口租赁口无偿提供口场地面积(平方米):培训项目(高危项目须备注及提供有关证明)机构员工(人):专业执教人员(人):培训对象(可多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口高中学生口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负责人姓名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手机号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XX单位于年月日收到设立XX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经审核,该机构符合要求,同意开展XX项目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XX单位印章年月日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三、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7”,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四、本合同文本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中开展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合同签订前,培训机构应当出示体育类校外培训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合同编号: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提供培训方):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致):培训地址(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致):审批机关:登记注册机关:线上机构ICP备案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学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就读学校:就读年级:联系电话:监护人姓名:与学员关系: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适用对象本合同适用受培训者(学员)一般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在校生。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二)甲方应当向乙方公示体育类校外培训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上课时间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三)甲方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其机构自身的培训管理制度并在甲方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四)甲方开设培训项目符合国家及培训场所所在地有关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甲方及甲方的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员传播、讲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五)甲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配备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培训队伍;聘用的外籍从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甲方应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猥亵、虐待、性骚扰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六)甲方应确保提供给学员的培训的项目与内容与学员所处年龄相匹配,提供的培训安排与乙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时间不存在冲突。(七)甲方应做好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每次培训课程结束后,甲方应确保学员被乙方监护人安全接走,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八)甲方若改变培训方式,需双方协商一致。(九)甲方应当依法保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乙方及学员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以其它不正当的方式使用乙方及学员个人隐私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及学员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用。(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十一)甲方应当设置处理合同和服务争议的内设部门或者专员,甲方的客服电话为:(十二)甲方应在培训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因学员在培训场所遭受打骂、猥亵、虐待、性骚扰等违法行为的侵害而产生争议的,由甲方提供完整视频进行核实,如甲方不能提供完整视频,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甲方培训服务的权利。(二)乙方对培训过程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乙方可以通过公开课、学习报告等适当方式了解学员的学习状况,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方便,接受乙方监督。(三)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培训费用。(四)乙方及学员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培训场所的各种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当行为。培训期间如因乙方或学员的原因造成甲方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乙方及学员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培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培训材料或者课件,乙方及学员除在正常学习过程中合理使用外,不得私自复制、散发、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分享、扩散和传播。(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培训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培训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七)如学员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情形不再适合参与培训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可按照相关培训管理制度处理。第四条培训服务(一)培训项目课程名称:班级编号:课程顾问(经办人):总课时数(节):每次培训课时(节):上课时间:开课日期:预计结课日期:(二)培训要求1. 培训方式:线下培训口线上培训一对一(或一对)面授大班额面授课(标准:人一人)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W人)其他方式:最低开班人数,低于此人数可不开班;本班开班不受最低人数限制。2 .是否指定授课教练:口否口是(指定教练姓名:指定教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更换)。3 .实际授课地点:4 .学员接送方式:第五条培训收费(一)收费标准(人民币)培训费用合计:(大写)(小写)元。1.课时费:共计一元(元/节)。2.培训资料费:_元,培训资料包括:3.其他费用:名称:金额:元,收费依据:名称:金额:元,收费依据:名称:金额:元,收费依据:(二)付费方式(人民币)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第一种方式付款:1.按培训同期提前收取费用的:年月一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计一元;一年月一日之前支付培训费用的沆计元;年月日之前支付剩余%,计元。2 .一次性付清费用的: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培训费用。3 .其他方式(说明)。(三)付费渠道乙方采取口现金口银行卡口支付宝口微信口其他方式支付培训费用。甲方的培训费用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其他方式:第六条培训退费(一)乙方在培训班正式开班前天或开班后天课时前提出退学的,有权要求全额退费。(二)由于乙方的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约定方式办理退费。1 .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2 .参加课程培训未达%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的培训费余额;参加课程培训超过%者,退还乙方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余额的%。3 .其他方式(三)在办理退费时,对于已发放给乙方的培训资料的费用、已转付给第三方并无法索回的代收代支费用以及已向银行(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甲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协商,由方承担。(四)乙方所报班次低于最低开班人数不能开班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费用。(五)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退费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退费款项支付给乙方。(六)退费方式:按乙方缴费原路径或双方协商一致路径退回。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如甲方尚未开始培训或者培训已经开始但培训课程尚未完成一半,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所缴纳的培训费。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全部培训费用按照60%结算。培训已经开始且培训课程已完成一半以上,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对已完成的课时按照60%结算培训费,余款退还乙方,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全部培训费用按照60%结算。发生以下第(3)、第(5)种情形的,合同解除并按本条结算培训费:(1)培训场所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变更培训时间、培训方式或培训教练的;(3)因甲方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业整顿、因甲方体育类校外培训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期、被吊销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4)在培训开始和培训过程中,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培训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按照甲方违约处理;(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的;发生以上情形,需要甲方退费的,甲方应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按照每天不超过万分之四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办法1 .乙方逾期未支付培训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中止培训服务,乙方需支付实际已培训天数的课时费,逾期按照每天不超过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 .乙方将本合同课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为非学员提供培训服务。经甲方同意的除外。(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处理办法1 .由于学员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解除或者延期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 .因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按照实际消耗课时结算(或协商结算)培训费用。合同能够延期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至合适的时间继续履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解除。第八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解决方式:1 .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其他o第九条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下列补充条款进行约定。补充条款与本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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