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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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docx
XX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XX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相同)、监理企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XX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本办法所称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第四条在XX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第六条量化考核扣分应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不得实施量化考核扣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扣分。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把管理薄弱、隐患较多、群众投诉、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的重点。第二章企业扣分管理第八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5分、3分、2分。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的)擅自施工的;(二)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与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三)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超过1个工程的;(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组织施工的;(五)施工现场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第十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二)未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工伤保险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给施工项目部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闭合的;(七)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及时督促施工项目部落实整改闭合的;(八)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九)工程施工期间,未落实超危大工程定期报告制度的,未于每月6日前在XX建筑危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告危大工程情况的。第H一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2分:(一)施工项目部未经公司授权成立或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三)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六)未开展创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活动的。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一)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二)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未及时作出停工处理且未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委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3个工程的;(四)超危大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五)施工现场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监理企业未及时督促整改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监理项目部未经公司授权成立或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未对监理项目部开展定期监理安全履职工作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闭合存在的监理问题的。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2分:(一)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三)危大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四)施工企业因安全生产原因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后,监理企业未及时督促其落实整改闭合并反馈整改情况的。第三章人员扣分管理第十五条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一)在组织发包时,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的;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但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二)在组织发包时,提出不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确需压缩工期的,未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的;(三)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未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的;(四)未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原始资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准确、齐全的;未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使用的;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未送原审图机构审查的;(五)在项目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六)忽视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七)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但已经交付使用的。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一)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未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未按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恢复施工前未向发证机关报告的,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未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的;(二)未履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阶段的安全生产协调职责的,在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督促落实的;()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四)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五)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未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未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六)未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督促参建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第十八条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2分。第十九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但现场未实际停工的;(二)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按时落实整改闭合的;(三)已组织施工的危大工程有以下情形: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超危大工程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论证通过后未组织技术交底即擅自施工的;(四)施工现场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五)每月实际到岗天数少于当月施工天数80%或在“桂建通”平台上的考勤记录低于当月施工天数80%的;(六)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在岗履职或履职严重不到位的;(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二十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一)未组织项目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闭合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三)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及时落实整改闭合的;(四)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五)未建立项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且未上传XX建筑危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安全生产检查时不在施工现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现场检查时询问不能正确辨识项目现场存在的危大工程的;(七)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二H一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二)未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或班前安全活动的;(三)未建立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的;(四)使用国家或XX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五)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七)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八)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九)未按规定组织并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的,或危大工程验收未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十)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及使用情况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的;(十一)不按规定审核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的。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2分:(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二)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三)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五)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六)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二)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闭合;(三)施工现场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四)每月实际到岗天数少于当月施工天数80%或在“桂建通”平台上的考勤记录低于当月施工天数80%的;(五)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在岗履职或履职严重不到位的;(六)危大工程施工时,未在现场进行监督和记录的。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闭合的;(二)所属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职责的;(三)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闭合,且未履行职责的;(四)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大工程公示牌或公示的危大工程与现场实际不符的;(五)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在一年内累计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一)未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含安全技术交底),或未监督落实班前安全活动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三)未按有关要求(或督促机械设备维护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的。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2分:(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二)作业人员有2名及以上未佩戴(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穿拖鞋等违章作业行为且未及时制止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或未定期维护保养,未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六)临边洞口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七)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施工用电等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等级、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且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的;(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三)超危大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四)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符合停工整改标准,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五)施工现场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六)每月实际到岗天数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30%或在“桂建通”平台上的考勤记录低于当月施工天数30%的;(七)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在岗履职或履职严重不到位的。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一)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且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三)未组织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督促落实整改闭合的;(四)未对危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五)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六)监理项目部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安全生产检查时不在施工现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现场检查时询问无法识别项目现场存在的危大工程的;(八)危大工程或其他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未组织落实监理旁站,开展专项巡视和记录的;(九)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二)危大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三)对监理项目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组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四)施工企业对监理项目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五)未按要求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的;(六)未按规定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的;(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危大工程或其他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旁站记录的。第三十条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2分:(一)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二)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建设、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三)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的;(四)监理月报(周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第四章量化扣分的统计第三十一条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100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100分,以个人在全区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本办法规定被处理后,扣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扣分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第三十二条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分值。第三十三条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实施扣分。第五章量化扣分的执行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第三十五条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六条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XX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第三十七条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实施动态扣分。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第三十八条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区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第三十九条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机构的同级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第六章量化扣分的处理第四十条对于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第四十一条非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XX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日,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XX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第四十二条监理企业所监理的任何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XX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日,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监理企业所监理的任何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XX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60分,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落实行政处罚外,尚应责令建设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第四十四条对于本XX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任职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并且1年内不得申请参加XX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第四十五条非本XX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XX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资格90日,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XX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资格1年,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四十六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XX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45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被扣分达100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XX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6个月。第四十七条施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扣分后的处理情况,XX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抄送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告。第四十八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内,凡是因本办法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时,发证机关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第四十九条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吊销执业资格证或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扣对应企业5分,同时暂停该项目见证取样、检测等相关施工活动。第七章量化扣分的监督第五十条安全生产动态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动态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