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碳达峰碳中和的抵销机制设计.docx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抵销机制设计2023.2.15VV摘要11弓I言31.1 抵销机制成为各层级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手段31.2 抵销机制设计不完善,相关研究匮乏51.3 本研究主要内容72与碳减排相关的绿色权益交易机制概览92.1 碳信用机制102.1.1 碳信用机制概述102.1.2 对减排指标的额外性要求122.1.3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简介162.2 用能权交易182.2.1 基本情况182.2.2 用能权交易试点实施进展192.3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212.3.1 基本情况212.3.2 绿证核发及交易规则222.4 绿色电力交易机制232.4.1 基本情况232.4.2 绿色电力交易方式242.4.3 绿电交易与绿证的联系242.5 抵销机制的优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52.5.1 抵销机制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优势252.5.2 抵销机制现存的主要问题263绿色权益交易机制可能导致的双重计算风险293.1 同类绿色权益交易机制中的双重计算风险293.1.1 碳信用机制下减排指标的双重签发和双重使用.293.1.2 绿证签发中的双重计算风险313.1.3 绿色电力排放核算中的双重计算风险323.2 绿色权益交易机制交叉重叠导致的双重计算风险343.2.1 碳排放权交易与碳信用机制35322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383.2.3 用能权交易与碳信用机制393.2.4 绿电、绿证交易与碳信用机制403.2.5 绿电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413.3 减排成果双重计算风险量化评估案例424绿色权益交易在各层级双碳目标实现中的作用及双重计算风险.464.1 地方层面464.2 企业层面484.3 活动层面524.4 产品层面545双碳目标下的抵销机制设计政策建议575.1 优化机制设计,避免同类绿色权益交易机制中的双重计算575.1.1 打通信息交换渠道,避免同类机制下的双重签发.575.1.2 对减排指标进行持续追踪、报告与监督585.1.3 完善绿色电力相关的排放核算规则595.2 加强协调衔接,避免多种绿色权益交易机制交叉重叠.615.2.1 明确各种绿色权益交易机制的定位与边界615.2.2 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实现数据互通645.3 完善制度建设,避免不同层级主体重复计算减排成果.655.3.1 明确各层级减排目标考核规则,保证层级内部核算完整性655.3.2 要求市场主体承诺没有双重计算,加强信息披露.663%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来,各个省份、地区及众多相关行业、企业、活动等纷纷提出减排目标和承诺,并开始积极规划制定各自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抵销机制允许相关方使用多种绿色权益交易机制下的减排成果完成其碳减排承诺,可以降低实现既定碳减排目标的成本。因此,很多主体表示将使用外部减排成果作为完成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之O抵销机制将在我国各个层面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尚无关于各个区域、行业、企业、活动等使用减排成果的系统性规定。如果相关机制规则设计不当,可能会导致巨大的环境风险,特别是减排成果的双重计算,即一个减排成果被用于完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减排目标,从而影响减排目标的环境完整性。目前,我国实施了碳减排信用机制、绿电交易、绿证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多种与碳减排相关的绿色权益交易机制,机制设计或核算规则的不完善可能导致减排指标签发、转让和使用过程中的减排量双重计算。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多种绿色权益交易机制的覆盖范围、管控对象、政策目标等存在交叉重叠,但目前的机制设计中没有考虑不同政策机制之间的交互影响和协调问题,这极有可能导致同一个减排活动同时参与多种市场机制,进而导致减排成果的双重计算。此外,由于地方、企业、活动、产品等多个层级的主体均使用抵销机制完成减排目标,减排成果双重计算的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加剧。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对双碳目标下抵销机制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双重计算风险进行了识别,详细分析了双重计算可能发生的不同场景及机理,针对识别出的各种双重计算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以确保在通过抵销机制降低减排成本、促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同时,避免抵销机制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双重计算等负面影响,为制定科学有效的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撑。1.1 !,#$%&'O*+,-/的1234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发展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应对气候变化。2020年9月22日,我国宣布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NDC)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提出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雄心,推动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治理体系的建设,也将从根本上促进中国能源和产业结构的变革,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增长注入新的活力。我国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提出以来,各个省(区、市)开始积极着手编制各自的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众多的行业、企业也根据国家总体目标、主管部门要求和行业自身特点,启动编制各自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规划和行动方案。同时,许多活动和产品也提出要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机制诸多,既有专项规划、碳减排约束性目标等行政命令式手段,也有碳信用机制、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市场化的绿色权益交易机制在探索与制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的过程中,多个主体表示除自主的减排行动外,希望通过使用抵销机制借助外部的减排努力实现自身减排目标。在本研究中,我们将抵销机制定义为允许各层级主体使用碳减排信用、绿色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用能权指标等多种绿色权益交易机制下的外部减排成果抵销其部分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减排目标。越来越多的地区、行业、企业明确宣布,将使用来自外部的减排指标抵销其部分排放,协助实现其碳达峰或碳中和目标;还有很多主体虽然没有给出关于是否使用抵销机制的确切信息,但很可能在未来会宣布同样的措施。抵销机制允许相关方使用低成本的减排指标完成其碳减排承诺,因而可以降低实现既定减排目标的总成本,国际和国内对相关的抵销机制规则都高度关注。京都议定书即允许发达国家使用来自境外的减排指标完成其减排义务。以京都议定书设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为例,截至2022年12月,已经签发的减排指标CER已超过2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巴黎协定也允许缔约方使用来自境外的减排指标完成其NDC减排目标,协定第6条为缔约方提供了两种市场机制,分别是第6.2条确立的“合作方法”和第6.4条确立的“第6.4条机制”2。很多宣布了碳中和目标的发达国家,明确了将借助于来自境外的减排指标来协助其完成目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一般也允许被管控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体系外产生的减排指标履行其在体系下的配额清缴义务,我国的全国和试点ETS均是如此。以已经开始正式交易的全国ETS为例,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不超过5%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来完成他们的配额清缴义务3o抵销机制的使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各层级主体实现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成本,从而有助于其提出更加有雄心的目标,但是,在全国和全球均致力于实现碳中和的背景下,抵销机制的使用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减排成果双重计算问题,也就是一个减排指标被用于完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减排目标,从而影响减排目标的环境完整性。目前在我国多种绿色权益交易机制并存,地方、企业、活动、产品等不同层级主体均使用抵销指标的情况下,不完善的抵销机制设计可能导致巨大的减排成果双重计算风险。1.2 !"#$56789:;研?目前,我国全国碳市场和大多数的试点碳市场将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的抵销指标上限都定在5%,国内碳市场对抵销指标的需求高达数吨二氧化碳当量。我国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启动以来,发展态势强劲,多个省份有序开展绿电交易,企业购买绿电的意愿和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同时,国家在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部署中,多次提出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其列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保障45。由此可见,抵销机制将在我国各个层面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相关机制规则设计不合理、不完善,可能导致巨大的环境风险。但目前除了在各个单个碳市场中对抵销指标的使用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外,国家主管部门尚无关于各个区域、行业、企业和活动等使用抵销机制的系统性规定。该问题的解决,涉及气候和能源等多个主管部门,需要对碳减排和节能、可再生能源发展等多个不同政策目标及相应市场机制进行协调。在研究层面,抵销机制设计中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已经得到国内外一些学者的关注和讨论。国外的相关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巴黎协定等国际义务完成过程中减排指标跨境转移可能导致的风险。例如,SChneider等人6系统性综述了避免减排成果双重计算对顺利实现巴黎协定目标的必要性,分析了目前解决双重计算问题面临的主要困境。Kreibich等人7梳理了各国已提交的NDC的主要类型,分析了不同贡献目标类型与减排成果转让的兼容性以及潜在的不同程度的双重计算风险。SChneider等人89、KreibiCh'等人分析了双重计算可能发生的机理和形式。在避免双重计算的应对措施方面,现有研究从减排指标核算规则制定、减排指标签发机制设计、减排单位跟踪和监督等角度提出了解决双重计算问题的政策建议8-Q此外,碳信用机制设计不完善导致的双重计算,-,使用不同范围二排放核算方法导致的双重计算醇、绿证和碳信用之间交叉重叠可能存在的双重计算汉巴国际航空碳抵消与NDe之间的双重计算风险7等问题也在一些研究中有所探讨,但研究数量还很少,且多数研究仅指出双重计算风险的存在,缺少对其产生机理和改进机制的深入分析。虽然国内外抵销机制设计中存在一定的共性问题,国外相关研究能够为我国抵销机制设计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由于我国市场机制起步较晚,多种绿色权益交易机制并存且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在机制设计中面临的问题可能更加复杂。随着双碳工作的深入推进,国内一些研究也开始关注绿色权益交易机制协调以及抵销机制设计的相关问题,但总体来说相关研究仍十分匮乏。张森林18通过梳理我国电力市场和碳市场建设情况和现存问题,分析了电力市场与碳市场之间的关系,提出应强化顶层设计,做好电-碳市场的有效衔接与协同。李梓仟等N概述了我国碳市场、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和绿证交易的实施现状,提出基于绿色电力证书,探索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碳市场抵销机制以促进碳交易与配额制、绿证衔接的建议。臧宁宁2。对绿电交易、绿证交易和碳信用机制进行了梳理分析,提出了推动绿电、绿证和碳信用机制协同建设的政策建议。然而,以上研究缺乏对各类绿色权益交易机制的系统性分析,并未对抵销机制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减排成果双重计算的潜在风险及其形成机理展开深入研究,也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调设计方案。总的来说,目前还没有针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各层级主体使用抵销机制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优化抵销机制设计相关的综合性研究。1.3A研B2CD通过使用抵销机制助力双碳目标实现需要稳健完善的机制设计作为保障,避免减排成果双重计算。针对建立健全机制体系的迫切需求和当前研究的空缺,本研究首先梳理了我国与碳排放相关的主要绿色权益交易机制,识别了双碳目标下绿色权益交易机制设计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减排成果的双重计算。围绕双重计算这一核心问题,从同类绿色权益交易机制中减排量的双重计算、绿色权益交易机制交叉重叠导致的双重计算、各层级主体同时使用抵销机制时存在的双重计算风险三个维度深入分析了发生双重计算的可能情况及产生原因。最后,针对识别出的双重计算风险及其机理,提出避免双重计算的政策建议。在我国大力推进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实现的进程中,抵销机制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合理有效的机制设计是确保其持续健康运行的基础和保障。本研究通过对我国各种绿色权益交易机制的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识别目前抵销机制相关制度和规定下可能存在的减排成果双重计算风险,有助于厘清多种绿色权益交易机制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据此优化和完善政策设计,避免不同机制之间的冲突,发挥政策合力。全国各个层次对外部减排成果的需求日益增加,各种绿色权益交易日益活跃,在识别分析双重计算问题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的抵销机制设计建议,以确保在通过抵销机制降低减排成本、促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同时,避免抵销机制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双重计算等负面影响,有助于避免巨大的环境风险,确保减排成果的环境完整性,为制定科学、准确、可行的碳中和政策提供理论支撑。2O的/O12345678中国实施了碳信用机制(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代表)、用能权交易机制、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等多种与碳排放相关的绿色权益交易机制(表2-1),以市场化手段实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能源效率提升和温室气体减排等多重目标。本章梳理了上述绿色权益交易机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绿色权益交易机制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进程中发挥的优势及现存的主要问题。表24国内与碳减排相关的代表性绿色权益交易机制机制 启动时主管部参与主体 间 门交易标的覆盖范温至气 体自愿 减排交 易机制 用能权 交易2015 年环 态部 生境企业、团体和个人核证自愿减 全国排 量(CCER)2017 年绿色电 力证书 交易2017 年绿色电 力交易2021 年发革 发革政家 发革家 家改 家改财国四家改国财 国展委 国展春歌魄国展泰瞪试点地区用能单位特别 用能权指标 浙江、福 是重点用能单位,或建、四其他能源消耗总量和川、河南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试点主体出售方主要为可再生绿色电力证全国能源发电企业,消费者书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 个人电网企业、风电和光伏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 售电公司;初期,电,用户主要选 取具有绿色电力消费 需求的用电企业,随着 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 意识的形成,电力用户 范围可逐步扩大,并且 逐步引导电动汽车、储 能等新兴市场主体参 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初大多数 期主要为风省份, 电和光伏发但受电 电企业上网力交易 电量,条件成机制约 熟时,可逐步束 扩大至符合 条件的水电2.1 -EF#$2.1.1 碳信用机制概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未覆盖的项目通过开展减排活动,在常规情景之外产生的减排量或增加的碳封存量可以申请获得减排指标(碳信用)21O减排指标是一种由政府或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可转让工具,一单位减排指标代表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指标的交易可以将气候效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这意味着一个主体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销另一个主体的排放。减排指标既可以用于强制市场,也可以用于自愿市场22O强制市场将减排指标作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控排主体抵销自身排放量,完成其减排履约义务的一种工具:碳市场抵销机制的存在允许碳市场管控企业的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目标,但由于超出的排放量被减排指标所抵销,因此总体排放结果不变。在自愿市场中,企业、组织或个人为了展现其良好的社会形象,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通过购买使用减排指标自愿抵销其碳排放。根据减排指标的产生方式和碳信用机制的管理方式,可以将碳信用机制分为国际机制和区域、国家、地方机制两类。表2-2对部分代表性碳信用机制进行了总结梳理。表2-2部分代表性碳信用机制概况机制名称类型管理机构建立时间减排指标覆盖区域范围清洁发展京都议定CDM执行1997年核证减排量京都议机制(CDM)书下机制理事会(CER)定书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联合履约机制(Jl)京都议定书下机制Jl监督委员会1997年减排单位(ERU)京都议定书魁国家缔约方合作方法巴黎协定下机制气候变化秘书处2015年国际转让的减排成果巴黎协定缔约方6.4条机制巴黎协定下机制第6.4条监督委员会2015年6.4ER巴黎协定缔约方黄金标准(GS)独立机制黄金标准秘书处2003年自愿核证减幅(VER)全球自愿碳减排核证标准(VCS)独立机制Verra2005年自愿碳核证减排单位(VCU)全球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中国全国体系生态环境部2012年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中国北京林业碳汇抵销机制中国地方性体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4年北京林业碳北京市汇核证减排量(BFCER)广东碳普惠抵销信用机制中国地方性体系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15年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广东省熊猫标准其他国内体系北京环境交易所2009年熊猫标准信用额中国部分资料来源:世界银行2020年碳定价机制现状和趋势报告23国际碳信用机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联合国下机制和其他独立碳信用机制。联合国下机制是由国际气候条约制约的机制,管理机构为所有参与国制定明确规则,例如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以及巴黎协定下的合作方法和6.4条机制。其他独立碳信用机制是不受任何国家法规或国际条约约束的机制,由私人和独立的第三方组织(通常是非政府组织)管理,如黄金标准(GoldStandard)核证标准(VerifiedCarbonStandard)等。区域、国家和地方碳信用机制是由各自辖区内立法机构管辖的机制,通常由区域、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针对特定司法管辖区制定规则进行管理。就我国而言,区域、国家和地方抵销机制包括中国全国体系(即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中国地方性体系(如各试点碳市场抵销机制、广东碳普惠抵销信用机制等)和其他国内体系(如熊猫标准)。2.1.2对减排指标的额外性要求在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额外性这一概念首次被应用于气候变化减缓行动。额外性是评估减排指标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否符合额外性要求事关减排量的真实性及减排的实际效果。保持所有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一项减排活动在没有抵销机制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则该活动被视为具有额外性。抵销机制的使用允许控排主体的排放量超出总量控制目标设置的排放上限,但如果减排指标不符合额外性要求,即减排指标对应的减排量无论如何都会产生,就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增加,直接影响到减排行动的最终效果。否图2-1CDM中的额外性论证步骤清洁发展机制额外性论证与评价工具规定了进行额外性论证时应遵循的5个步骤框架24,如图2-1所示,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方法学中的额外性论证过程与之类似。步骤0:论证项目是否是首个此类项目。本步骤是可选的,如果不选择本步骤,则该项目不是首个此类项目。如果一个项目是首个此类项目,则该项目被认为是额外的。步骤1:识别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项目的替代方案。首先,需要识别出能够提供和项目所提供的服务相同服务的替代方案,包括该项目不作为CDM项目执行的情景、其他可行的情景及现状的继续(适用的情况下)。如果识别出的替代方案技术尚不可行或不符合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则在本步骤应该排除。本步骤的结果就是识别出技术上可行同时又符合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要求的能提供和项目相同服务的替代方案。本步骤结束后,项目参与者可以选择进入步骤2或者步骤3,或者步骤2和步骤3同时进行。步骤2:投资分析,分析项目是否是财务上最有吸引力的投资选择;或者在没有CDM方面的收益时,经济上或者财务上是否可行。工具给出了三种分析方法,即简单成本分析法、投资比较分析法和投资基准分析法。如果通过上述分析,无法证明项目不是最有财务吸引力的(使用投资比较分析时)或者有财务吸引力的(使用投资基准分析时方除非项目能够通过步骤3的分析,否则项目就不是额外的。(4)步骤3:障碍分析,分析是否存在一种障碍,其只阻碍项目的实施,而不阻碍至少一种替代方案的实施。同时,也必须证明开发CDM项目能够消除该障碍。方法学中给出的具体障碍的例子包括投资障碍(也即缺少投资资金)和技术障碍(如缺少技术人员、基础设施等)等。如果项目通过了本步骤的障碍分析,则项目参与方应进入少骤4继续分析。如果项目没有通过本步骤的障碍分析,则项目就不是额外的。步骤4:普遍实践分析,分析该项目类型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在相关的地区和行业得到了推广,是进一步验证前面投资分析或者障碍分析的结论。如果项目已经是一种普遍实践,则项目就不是额外的;否则,项目就具有额外性。专栏巴黎协定市场机制背景下的额外性要求25为协助缔约方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并不断提高减排行动力度,巴黎协普(PA)第6条为缔约方提供了两种市场机制。格拉斯哥COP26大会上通过的第6条决议为国际市场合作制定了严格的规则,涉及制定强有力的信用基准、额外性判定、监测和量化减排成果等。第6.2条决议文本规定,由合作方法产生的所有国际转让减排成果(ITMOs)必须是额外的,但没有规定确定额外性的方法。第6.4条决议文本规定,要确定一项减排活动的额外性,必须证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激励措施,该活动就不会发生,考虑到包括立法在内的所有相关国家政策,所代表的减排是超过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减排,并采取保守的方法,避免锁定排放水平、技术或碳密集型实践”。自巴黎协定实施以来,特别是第6条实施细则逐渐明确后,越来越多的碳信用机制承诺将其业务规则与PA保持一致,以确保产生的碳信用的环境完整性。2021年,黄金标准(GS)成立了一个与PA保持一致的专家咨询小组,对标准的规则、要求和程序进行必要的更改,以确保与PA的要求,特别是第6条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性。GS在2021年更新的减排活动资格标准认为只有某些类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活动是额外的,这些项目必须连接到位于最不发达国家或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电网,或位于可再生能源技术渗透率低于电网总装机容量5%的中低收入国家。VCS最近的更新之一包括引入了用于额外性确定的动态绩效标准的新要求,其中需要考虑一个部门或活动类型的实时绩效变化。ve11a修改了VCS项目的范围,并将某些可再生能源项目活动从VCS未来的覆盖范围中删除。目前,只有位于最不发达国家或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并网水电项目以及小型和大型并网地热、风能和太阳能项目才符合VCS计划。联合信用签发与交易机制(JCM)是日本发起的一项基于项目的双边碳信用机制。在该机制下,与日本政府签署了双边协议的伙伴国主导并实施减排项目,JCM根据减排成果为减排项目签发JCM碳信用。自PA通过以来,JCM一直努力与第6.2条机制规则保持一致。如第6.2条要求,JCM要求减排是真实和可验证的。根据JCM机制指南,项目基准线必须低于常规情景BAU,并使用经批准的JCM方法进行量化。在额外性确定方面,JCM使用类似于方法学正面清单的“合格标准”。2.1.3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简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发展历程与法规体系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管理范围和主管部门,构建了交易原则等基本原则,公布了统一的方法学、审定和核证减排量标准、合法的交易机构和第三方审定核证机构等,这是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最初的基石。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下的减排量称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L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3。2015年1月,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建成并启动运行,注册登记系统既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确权和管理的工具,也是CCER交易监管工具,主要用于CCER的注册与登记管理,包括开户和账户管理,详细记录CCER签发、持有、转移、履约清缴、注销等流转全过程及其权属变化的信息26。我国七个试点地区碳市场均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部分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允许抵销的最高比例为5%-10%不等。2015年3月,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了全国首单CCER线上交易,交易量为20万tCO2e,交易额200万元,拉开了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帷幕。各试点碳市场还基于CCER开发了一系列碳金融衍生品,例如,北京、上海、广东和湖北碳市场开展了基于CCER的质押/抵押融资。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截至2017年3月,我国CCER累计审定项目达到2871个,备案项目861个,减排量备案的项目中挂网公示254个,审定项目中,风电、光伏发电、垃圾焚烧项目占比最高,除此之外,生物质发电、废物处理、林业碳汇等项目也具有一定规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申请暂缓受理后,己备案的CCER仍可参与交易。截至2021年9月30日,我国CCER累计成交量超过3.34亿吨CO2e,成交额逾29.51亿元。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o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3o2021年3月发布的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指出,北京将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但截至2022年底,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尚未重启。 CCER开发及审定流程CCER申请、交易及抵销流程要经历以下阶段:自愿减排项目首先应该属于国家规定的项目类别,并符合经过备案的方法学。申请备案的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审定完成后,向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通过评估的项目获得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经备案的项目产生减排量后,应由审定和核证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证,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并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方可成为CCER,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国家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销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CCER交易国家登记簿会为项目业主同时开设两个账户,一是一般持有账户,二是交易账户。一般持有账户用于证明对CCER的持有,实现CCER到交易账户转移,以及清缴注销等功能。交易账户主要是与交易所连通,实现从交易账户转移到交易所进行市场交易的功能。交易账户可与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9家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CCER交易机构连通,在需要转入的交易所开设账户绑定即可完成CCER转出到相应交易所进行交易27O2.2 FGHIJ2.2.1 基本情况用能权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前提下,用能单位经核发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或投入生产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权益28O在用能权交易机制的作用下,纳管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优化能耗技术,达到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目的29O用能权交易机制是在降低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背景下提出的。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提出推行用能权交易制度。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明确提出自2017年起,我国将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等四个省份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并逐步完善方案,2019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在2020年开展试点效果评估,视情况逐步推广30o222用能权交易试点实施进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公布后,浙江、福建、河南、四川四试点响应国家号召,陆续印发各自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并启动正式交易。但由于各试点省份起步时间、经济基础等存在差异,各省工作进展不同。试点省份普遍将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福建将火力发电纳入3%交易标的均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为单位),其中四川提出逐步探索在交易中研究引入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作为补充交易产品28o四试点用能权交易实施方案梳理如表2-3所示。表2-3试点地区用能权交易机制方案比较浙江福建河南四川指2018年8月印 导发浙江省用能 性权有偿使用和 文交易试点工作 件实施方案2017年12月发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2020年1月发布2018年7月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4月2018年11月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9月印福建省用能权发布了修订版发浙江省用能交易管理暂行办2019年3月印发权有偿使用和法 交易管理暂行 办法试 点 范 围单位工业增加 值能耗高于“十 三五”时期浙江 省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包括新建、改建、扩建)2017年先纳入本 省行政区域内火 力发电(燃煤和 燃气,不含自备电 厂)和水泥制造 (包括粉磨站) 两个行业的用能 单位,2018年起, 加快将有色、石河南省用能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纳入郑州 市、平顶山市、鹤 壁市、济源市4市 有色、化工、钢 铁、建材等重点 行业年耗能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 用能企业。2022 年修订后的方案全省范围内年综 合能源消费达到 10000吨标准煤 以上(等价值、含) 的企事业单位化、化工、平板玻己将范围扩大至璃、钢铁等重点全省用能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交 易 主 体各市、县(市、 区)政府和有关 企业。初期以企 业与政府交易 为主,市场成熟 后交易主体为 企业与企业、企 业与政府以纳入用能权交 易试点的用能单 位及自愿参与用 能权交易试点的 用能单位为主省级节能主管部 n;各省辖市政 府、济源示范区 管委会;新建“两 高”项目实施单 位;自愿参与市 场交易并完成履 约义务的用能单 位重点用能单位以 及符合用能权交 易规则相关规定 的其他用能单位、 社会机构、组织交 易 产 品一定比例(不超 过50%)区域年 新增用能指标、 规模以上企业 通过淘汰落后 产能和压减过 剩产能腾出的 用能空间、企业 通过节能技术 改造等方式产 生的节能量市场启动初期以 用能权指标现货 交易为主,依法 依规逐步引入其 他相关产品交易省级用能权指 标、地方用能权 指标、新建“两 高”项目用能权、 自愿参与交易单 位用能权指标, 交易品种包括综 合能源消费量和 煤炭消费实物量核心交易产品是 用能权交易主管 部门核定的用能 权指标。全省范围 内非重点用能单 位通过采用先进 工艺和装备、淘汰 落后产能、实施节 能技术改造降低 能耗获得的节能 量,经审核和核定 备案后,可作为补充交易产品出售2.3 KLMNOPIJ#$2.3.1 基本情况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交易机制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和创新发展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降低国家财政资金的直接补贴强度,加快推动能源转型。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工作的推进,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的覆盖范围也在适时地变化调整。2017年1月18H,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开始试行。当年7月1日,绿证自愿认购交易正式启动。起初,绿色电力证书是指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32o我国绿证核发对象最初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绿证自愿认购交易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减小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缺口,使得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能以不高于补贴的价格出售绿证,相应电量则不再获得补贴。2019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可核发绿证项目的范围,不仅包括列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的项目,还包括平价上网和低价上网的陆上风电及集中式地面光伏项目33O2022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34O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2.3.2 绿证核发及交易规则目前,我国的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工作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绿证交易平台为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平台。现阶段我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主要以自愿交易为主,获得绿证的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可申请在绿证认购平台上开户并出售绿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均可以在绿证认购平台上注册账户并认购绿证。绿色电力证书自愿交易完成后,采取“证电分离”的形式进行绿色电力证书的权属转移,不涉及电量交易。风电、光伏企业出售绿证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认购人购买绿证后不得再次出售。绿证交易推行以来,自愿认购市场需求持续低迷,虽然核发并挂牌交易的绿证数量很多,但买方购买的频次及数量都较低,目前成交的绿证绝大部分都是企业及个人出于履行社会责任或支持国家政策的目的而认购35。除上述自愿认购外,绿证交易还可以被企业用于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简称配额制)下的消纳责任。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将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完成消纳量的替代方式之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以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36o2.4 KLMNI2.4.1 基本情况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风电、光伏等绿色电力上网电量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色电力需求,并提供相应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绿电交易是在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框架下,设立的独立交易品种,这里的绿色电力产品初期为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条件成熟时可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复绿色电力交易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