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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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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第三条奖励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是指在本市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候选对象,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候选对象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第五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技功臣奖第六条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七条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八条科技功臣奖候选对象应当是继续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第二节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第九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按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企业创新创业类分类评审。第十条奖励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是指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第十一条奖励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对象在关键工艺、设备、技术和产品等方面取得重大发明和创新,并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成果得到转化和产业化,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的内容、方法、手段和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其成果得到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对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重要社会影响。第十二条奖励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是指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对象作为企业的核心骨干,在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创新创业中,取得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的重大突破,其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节自然科学奖第十三条奖励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奖励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奖励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奖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广泛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大量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第四节技术发明奖第十六条奖励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适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包括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奖励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奖励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奖励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目技术发明成熟,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应用前景广泛。第十七条技术发明奖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核心技术攻关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第十八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第十九条可以授予技术发明奖的重大技术发明,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五节科技进步奖第二十条奖励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奖励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奖励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行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第二十一条科技进步奖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五)在科技管理、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二条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标准如下:(一)面向国家或者本市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1 .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2 .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义的;3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二)面向国家或者本市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1 .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2 .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3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突出,对本市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第六节科学技术普及奖第二十三条奖励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形成了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表现形式、制作方法等",是指在揭示科学原理、科学方法、技术知识和高科技产品的过程中,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设计和制作技术,展示及表现手法直观形象、生动有趣、简明易懂,并得到了广泛推广。奖励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显著推动了前沿、热点或者其他重要科技领域的成果普及",是指科普内容能够准确、完整、科学、直观、生动有趣地表达当今国内外科学前沿、技术热点和高新技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推广应用。奖励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社会效益显著",是指介绍的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等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对科普活动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普及奖候选对象应当是对优秀科普成果的创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者。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普及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做出的科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级标准如下:(一)科学技术转述准确、完整,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评价,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科学技术转述准确、完整,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较高评价,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普及面和范围特别广、科普效果以及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第七节国际科技合作奖第二十六条奖励规定第十四条所称"外国人"应当是在外国组织全职工作的外籍人士。第二十七条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经济效益、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二)在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上海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积极宣传本市的科技政策与科技成就,为促进本市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上海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三章提名和受理第二十八条奖励规定第十五条所称的"科学技术专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二)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三)中国科学院院士;(四)中国工程院院士;(五)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特等奖或者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六)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全球性知名科技奖项获得者;(七)本市外资研发中心的知名外籍专家。奖励规定第十五条所称的"单位"提名资格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专家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所熟悉研究领域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十条提名者应当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并按照奖励规定第十六、十七条要求,做好审核确认。第三十一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提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提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十三条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得被提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十四条已获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前三完成人应当间隔一年;当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不能再次作为当年度其它提名项目的前三完成人;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再次提名须隔一年进行。第三十五条外籍人士受聘于在上海注册的机构,长期在上海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的,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普及奖的候选人。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完整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第四章评审第三十七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对象,由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则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初评。初评可以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由评审专家根据相关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打分、投票等方式产生初评结果。第三十九条初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学科、专业分类设置评审组,由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的候选对象进行复评,提出各奖项获奖者和奖项等级的建议,形成复评结果。第四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复评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进入终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复评为特等奖的候选项目以及科技功臣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对象,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对象还应当征求有关涉外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根据评审规则进行终评,提出最终授奖建议。第四十二条终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形式审查和初评情况、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最终授奖建议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提名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对象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第四十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复评结果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异议内容涉及异议者自身权益主张、无法保密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实名提出,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必要的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第四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第四十七条冒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匿名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第四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理异议后,向相关提名者发出异议转办函,限期进行调查核实。提名者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项目完成方,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异议转办函要求的期限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名者处理意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涉及异议问题的候选对象,应当及时提出申辩理由,提交有关异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第四十九条异议自复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提名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的,应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在下一评审节点前无法提交异议处理材料的,相关项目应中止评审。经批准中止评审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提名书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中止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不具备提交评审条件的,相关项目终止评审。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核实材料,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相关项目终止评审。第五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监督委员会报告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异议处理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第五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30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组织,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第六章批准和授奖第五十二条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所涉及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转化应用和科学技术普及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五十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单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自然科学奖特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一等奖、二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普及奖特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20个;一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70项。第七章监督第五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复评、终评等各个环节的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五十六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记录,并依法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第五十七条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规定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督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五十八条参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纳入本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十九条参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侵占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原文下载】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pdf【部门解读】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贝»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23年沪府令8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的要求,拟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前期,听取本市科技专家、科研单位、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1月9日指15日在"上海科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后,完善形成修订稿。一、修订背景原细则是基于2019年颁布的奖励规定制定。2023年根据国家奖励改革的新要求,对本市奖励规定进行修订,并于2024年1月13日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奖励规定强化了奖励工作导向,优化了奖等设置并减少授奖数量,完善了提名者相关责任和候选对象条件等,为本市科技奖励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为细化落实新修订的奖励规定相关要求,切实将奖励导向、责任监督等精神,贯彻到奖励工作各环节,需要对细则进行修订。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细则,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了奖励对象和范围、提名和受理条件、评审组织和程序、异议处理和监督、授奖程序和数量等方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强化奖励工作导向。增加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奖励导向内容。2、优化奖等设置。根据修订的奖励规定优化奖等的要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取消了三等奖及相关设置要求。3、减少授奖数量。明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四个奖项获奖项目总数上限,由原来的不超过300项减少为200项,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70项。另外,为规范提名标准,对提名者的提名责任、提名项目的成果使用限制和提名项目完成人的参与条件等进一步明确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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