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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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docx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第五条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第六条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清:(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第七条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四)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第八条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第十条对申报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一条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第十二条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第十三条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第十四条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级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五条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六条获得重庆市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法行为获取奖励的,撤销获奖者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