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标准》.docx
附件1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团体标准T/CMEAXX-2022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UtilityTunnelProject(征求意见稿)2022-X-XX 发布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22-XX-X实施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发布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1.0.1为了适应城市综合管廊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全过程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为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提供技术支撑,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是管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投资的重要技术依据,适用于城市综合管廊新建工程,城市综合管廊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1.0.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0.2干线综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不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0.3干支结合综合管廊combinedtrunkandbranchutilitytunnel用于同时容纳城市主干和配给工程管线,可兼顾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0.4支线综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2.0.5小型综合管廊diminutiveutilitytunnel用于容纳中低压电力电缆、信息线缆、给水配水管道、再生水配水管道等,主要服务末端用户的综合管廊。2.0.6管廊本体UtiIitytunnelnoumenon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及通风口、逃生口、人员出入口、吊装口、出线口、爬梯、护栏、穿墙(或板)套管、电力通信支架与桥架等附属结构。2.0.7综合管廊附属设施affiliatedfacilitiesforutilitytunnel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包括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2.0.8入廊管线tunnelpipeline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各类城市工程管线。2.0.9监控中心supervisioncenter安装有统一管理平台、各组成系统后台等中央层设备,满足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对所辖综合管廊本体环境、附属设施进行集中监控、管理,协调管线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工作需求的场所。3基本规定3.0.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超前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经济集约、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3.0.2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应结合城市集中新建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河道整治等建设契机,从市政管线实际需求出发,把握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时机,合理安排项目建设。4项目建设要求4.1 规划选线4.1.1 综合管廊规划选线工作应遵循合规性、系统性、适建性和经济性的原则。4.1.2 综合管廊规划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道路和轨道交通网、市政管网规划相适应。2 .应多规融合,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及市政工程综合规划相衔接。3 .应结合规划布局、市政需求、地面景观融合、实施难度、工程造价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比选。4.2 建设规模4.2.1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模应以综合管廊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功能相衔接,结合道路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市政专项规划、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综合确定。4.2.2 综合管廊类型分为干线综合管廊、干支结合、支线和小型综合管廊,应根据市政规划、路网规划及道路空间情况,结合服务需求确定。4.2.3 各类型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1 .具有较强贯通性和传输性轨道交通、城市主干道路、能源通道等的建设路由宜选择建设干线、干支结合综合管廊。2 .地块服务性较强的路由宜选择建设支线综合管廊。3 .市政管线服务末端区域宜选择建设小型综合管廊。4.3项目构成4.3.1 综合管廊项目宜由管廊本体、附属设施、监控中心等组成。4.3.2 小型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宜集约组合设置,附属设施建设应结合运维管理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总体技术要求5.1 线位布置5.1.1 城市综合管廊平面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道路及市政管线规划相适应,并与地下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相协调。5.1.2 城市综合管廊应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并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外时,应尽量少占土地。5.1.3 综合管廊平面位置应根据周边用地规划、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利用情况、施工工法等因素,并综合考虑避免综合管廊出地面设施对道路、景观等的影响,统筹协调、合理设置。5.1.4 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空间竖向规划、绿化种植、冻土深度、现状及规划交叉管线高程、分支口进出线等需求、施工工法、远期地下空间预留以及工程地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符合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5.2 功能需求5.2.1 综合管廊入廊管线应统筹考虑现状、规划、迁改、消隐等因素,结合安全、技术、经济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入廊管线规模和数量应满足规划需求,并以近期规划为主,远期规划为辅,控制预留远景发展空间。5.2.2 综合管廊应满足市政管线安装、运行要求,保隙工作人员巡检、维护、逃生条件。5.2.3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的设置应根据近远期规划需求进行预留,兼顾现状直埋管线,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5.2.4 综合管廊地面口部应满足城市防洪、防涝要求,有防止雨水倒灌及应急抢险等相关措施。5.2.5 综合管廊地面附属构筑物应统筹道路景观、道路附属设施及轨道交通等其他设施的空间关系,与周边城市景观向协调。5.2.6 综合管廊有人防建设需求时,应根据现行相关人民防空标准采取综合防护手段,确保战时廊内工程管线、设施设备和运维人员的安全;与其他人防工程结合建设时,还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5.2.7 穿越重要性高或施工风险高的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桥桩、市政管线、河道、隧道等建(构)筑物时应进行专项论证。5.2.8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与规划河道底部净距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5.2.9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确保结构及运营安全。5.2.10 综合管廊应根据安装及运维需求设置吊钩、拉环、导轨、盖板、爬梯、套管、支吊架、支墩等配件。5.3 空间要求5.3.1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的选型及尺寸控制应遵循集约原则,结合入廊管线规模、管线安装空间、人员通行、预留空间、施工工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断面利用率评估管廊空间集约利用程度。综合管廊断面利用率可按下式进行计算。V=S 管+S 安+Smj×100%V断面有效利用率S管纳入管廊管线断面总面积S安管线安装区域面积,管道按外壁外扩安装净距所包含的环形面积计算;电力、通信线缆按支架面积、支架间面积及线缆间面积之和计算。S通检修通道面积,满足检修人员通行,宽度可按0.75m,高度按2.0mS总管廊断面总净面积说明:各面积区域有重叠时,重叠面积只计入一次。5.3.2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水时,舱室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下游倒灌、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5.3.3 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进风口、排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IOm0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5.3.4 敷设给水、再生水、通信线缆、热力(热水)管道的舱室,可相互作为逃生通道,并可兼做电力舱室的逃生通道;逃生通道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1200mo6入廊管线工程技术要求1.1.1 一般规定6.1.1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进行专项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及国家现行相关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6.1.2 入廊管线的种类、规格应统筹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工程管线的现状、规划、征地、迁改、周边建筑设施现状及交通组织等因素,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结合安全、技术、经济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6.1.3 给水、再生水、电力、通信、热力、垃圾气力输送及其他压力流管道应纳入综合管廊;重力流雨污水以及大管径的水管(DN1200及以上)应根据管道埋深、坡度、工程投资及后期维护检修等多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入廊;天燃气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相应经济性分析,根据结论确定是否入廊。6.1.4 入廊管线专项设计宜与综合管廊主体设计同步设计实施,并合理预留发展空间;对于远期规划管线,综合管廊舱室及附属结构及附属设施应满足入廊管线敷设的技术要求。1.1.5 综合管廊舱室设置应遵循集约原则,综合考虑近远期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地下空间情况、施工工法、运维需求等因素,分舱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2、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3、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4、热力管道采用热水介质时,可与给水、再生水、通信线缆、压力污水管同舱布置;1.1.6 高压电力电缆敷设应满足下列规定:UOkV及以上电力电缆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且不应与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共舱敷设。1.1.7 综合管廊内的金属管道及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设计。1.1.8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及阀门井。综合管廊两端与廊外管线相接位置宜设置端头井。1.1.9 热力管线和电力电缆宜设置监控报警系统。1.1.10 管线和电力电缆配套监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并应采用标准接口。1.1.11 天然气管道、蒸汽管道及气力垃圾输送管道应满足抗浮要求。1.1.12 管道和缆线穿越管廊内墙、防火隔墙和廊内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措施。1.1.13 管道和缆线穿过管廊外墙时,应设置防水套管,管道与套管间的缝隙应填充柔性材料;当穿墙管道与墙体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上就近设置柔性连接。6.2 给水、再生水管道6.2.1 给水、再生水管道专项设计宜与综合管廊主体设计同步设计实施。6.2.2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6.2.3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近远期结合,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6.2.4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6.2.5 给水、再生水管道的布置不应影响管廊巡检、运输通道及维修操作空间;不应影响或阻碍人员逃生口、通风口等配套设施。6.2.6 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宜与热力管道分舱设置。当与热力管道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下方。6.2.7 给水、再生水管道与排水管道同侧敷设时,应位于排水管道的上方,再生水管道宜敷设在给水管道的下方。6.2.8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设置必要的排气及泄水措施,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有关规定。6.2.9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道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6.2.10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管等。6.2.11 给水、再生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6.2.12 给水、再生水管道穿越管廊廊壁时,应设置防水套管。6.3 排水管(渠)6.3.1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应根据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6.3.2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6.3.3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6.3.4 纳入综合管廊的污水管道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6.3.5 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渠)的雨水控制和利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及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的有关规定。6.3.6 纳入综合管廊的污水管道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并宜敷设在综合管廊的底部;当与给水、再生水等其他管线相交时,应敷设在其他管线的下面。6.3.7 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道宜采用管道排水方式,也可利用管廊结构本体采用渠道排水的方式。当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严禁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6.3.8 敷设排水管(渠)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6.3.9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管等。6.3.10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系统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排水系统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6.3.11 重力流排水管道应选择能承受一定内压的管材,排水管道的公称压力不宜低于0.2MPa。6.3.12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采用压力流输水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压力流排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影响,并采取减小水锤的防护措施。6.3.13 压力流排水管入廊时,管廊设计应充分考虑管道排气及泄水,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和现行协会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T/CECS532的有关规定。6.3.14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采用重力流输水时,检查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6.3.15 检查井的井口、井室应满足养护和维修的要求,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确保检修人员的上下安全。6.3.16 检查井井底宜设置流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6.3.17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还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6.3.18 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应严格密闭。排水管(渠)应进行功能性试验,其功能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6.3.19 排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等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6.4 天然气管道6.4.1 天然气管道应根据管廊周边环境的安全要求、经济状况等确定是否纳入综合管廊。入廊的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6MPa,当设计压力大于1.6MPa时,应对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安全进行风险评估。6.4.2 天然气管道应根据燃气专项规划等确定管径,天然气管道宜与管廊同步建设,无法同步建设时,需考虑后期安装条件并做好预留。6.4.3 天然气管道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6.4.4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直缝埋弧焊接钢管,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和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中规范水平不低于PSL2的有关规定。6.4.5 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应根据直管壁厚与相应的壁厚增大系数确定,并应考虑管件加工导致的偏差。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管件类型与参数GB/T12459和钢制对焊管件技术规范GB/T13401的有关规定。6.4.6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在廊内设置分段阀门时,应采用带远程开/关控制功能的全焊接切断阀门。天然气管道进出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开/关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6.4.7 天然气管道放散管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6.4.8 天然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压力管道规范公用管道GB/T38942-202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等的有关规定。6.4.9 天然气管道宜在独立舱室内敷设:1、单层布置时,天然气管道舱应位于外侧,不应与污水舱相邻;2、天然气管道舱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应设置在上部;3、天然气管道与给水、再生水管线共舱敷设时,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评估论证。6.4.10 天然气管道应考虑温度应力的影响,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或设置方形补偿器补偿。6.4.11 天然气管道投运前应明确权属关系和责任主体,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和应急抢险预案,保证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入廊管线及运维人员的安全。6.5 热力管道6.5.1 热力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或埋弧焊接钢管,钢管应符合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ZT8163、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9711和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6.5.2 热力管道、管件及附件均应保温,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50。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6.5.3 热力管道和管件应采用预制保温管及预制保温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热水管道宜采用硬质聚氨酯保温和金属外护管的结构;2蒸汽管道宜采用无机材料与硬质聚氨酯复合保温和金属外护管的结构。6.5.4 热力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管件、补偿器、阀门等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2当阀门等管路附件需要拆卸时,可采用法兰连接;3放气阀、泄水阀宜采用法兰连接,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DN25的放气阀,可采用螺纹连接。6.5.5 热水管道的高点应设置放气装置,低点应设置泄水装置,泄水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6.5.6 阀门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水管道干线应装设分段阀门,输送干线间距宜为2000m3000m,输配干线的间距宜为IooOm1500m;2热力管道应采用钢制阀门;3热水管道的关断阀和分段阀均应采用双向密封阀门;4热水管道的放气阀和泄水阀应采用球阀。6.5.7 补偿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系统应考虑补偿器安装时的冷紧;2补偿器应留有不小于50mm的补偿余量;3套筒补偿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道用焊制套筒补偿器CJ“487的有关规定;4波纹管补偿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T12777的有关规定。6.5.8 管道滑动支座的结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蒸汽管道和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DN800的热水管道,当采用硬质聚氨酯保温材料时,滑动支座应采用将外护管整体包裹的管夹式结构;2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DN900的热水管道,滑动支座应采用管托与工作管直接焊接的结构型式;3与工作管连接的支座和管托,应采取隔热措施。6.5.9 管道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1导向支座、滑动支座临时应能承受1.5倍正常运行重力荷载;2管道活动支座应采用滚动支座或使用减摩材料的滑动支座;3管道采用轴向型补偿器时,管道上应安装防止管道偏心、受扭的导向支座;4管道支吊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道支吊架GB"17116的有关规定。6.5.10热力管道壁厚计算、热伸长量计算、应力验算、作用力计算和保温计算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34的有关规定执行。6.6 电力电缆6.6.1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型式、截面选择、弯曲半径及分层布置应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确定。6.6.2 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6.6.3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表6.6.1所规定的弯曲半径。表6.6.1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项目35kV及以下的电缆IlOkV及以上的电缆单芯电缆三芯电缆无铠装有铠装无铠装有铠装敷设时20DI5D15D12D20D运行时15D12D12DIOD15D注:D为成品电缆标称外径。6.6.4 UO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同路径双回路电缆入廊时,应在电力舱的两侧分开敷设。6.6.5 综合管廊内电缆在同侧支架上分层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2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3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配置。435kV以上的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不应敷设于同一层支架上。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上,少量I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采取防火分隔和有效抗干扰措施后,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5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实行耐火分隔时,应配置在不同层的支架上。6.6.6 电力电缆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桥架等支持与固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6.7 通信电缆6.7.1 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采用桥架形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和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TD/T5151的有关规定。6.7.2 通信光缆应采用非延燃外护套光缆;电缆应采用非延燃型电缆。6.8 .3通信线缆桥架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线缆桥架宜采用梯型桥架,可选用耐腐蚀金属制材料或断裂率低的复合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2线缆桥架和支架机械强度应满足通信线缆及其附件荷重、施工检修作业时附加荷重、运行中动荷载的要求,并留有足够裕度;3线缆桥架和支架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综合管廊接地网连通,线缆桥架拼接处应采取可靠接地;4线缆桥架和支架安装应进行抗震加固,加固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抗震设计标准GB51369的有关规定;5线缆桥架在穿越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时,应采取补偿措施,预留补偿余量。6.9 .4光缆接头盒宜采用保护托架或其他方法承托,并应固定牢靠。6.10 5通信线缆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线路及有金属构件的光缆线路,当其与高压电力线路平行或强电设施接近时,应考虑强电设施在故障状态和工作状态时由电磁感应、地电位升高等因素在光(电)缆金属线对和构件上的危险影响,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2出入综合管廊时,光(电)缆内的金属护层和金属构件应做防雷接地,并应就近接地或与地网连接;3光缆接头处两侧金属构件不应电气连通,也不应接地。7土建技术要求7.1 一般规定7.1.1 综合管廊的结构形式应与管廊的敷设方式相协调,并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周围环境条件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结构型式和施工工法。7.1.2 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包括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综合管廊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通风口、人员出口及监控中心的地面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围护结构设计使用期限根据使用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1年。7.1.3 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7.1.4 综合管廊应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7.1.5 综合管廊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7.1.6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应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人防设防等级要求进行结构检算。7.1.7 综合管廊结构抗震设防分类为重点设防类(乙类),结构的抗震等级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7.2 防水技术要求7.2.1 地下结构的防水应符合以防为主,刚柔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并以结构自防水为主,附加防水为辅。7.2.2 防水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环保要求、对地下水无污染;经济、实用、耐久;施工简便、对土建工法的适应性好;适应当地的气候、环境条件;成品保护简单等要求。7.2.3 现浇结构变形缝、预制结构拼缝材料性能应符合GB50108-2008的相关规定,其中嵌缝用密封胶性能应符合JC/T-881-2017及表7.2.3的规定:表7.2.3密封胶性能要求序号项目技术指标试验方法1防水性耐水压0.3MPa保持IOMil1,无渗漏,密封胶无明显变形水中定伸粘接性、耐水压试验方法见附录A?条文说明?水中定伸粘接性无破坏2耐久性拉伸-压缩循环性能标准条件下拉伸-压缩20%,循环IoOO次,粘接破坏面积25%拉伸剪切强度>0.2MPa*接缝密封胶施工应配合相应底涂产品使用。7.3 构造技术要求7.3.1 综合管廊结构应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开槽施工的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30m;b.变形缝的缝宽不宜小于30mm;c.变形缝应设置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等止水构造。7.3.2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非承重侧壁和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O7.3.3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在结构迎水面应不小于50mm,在结构其他部位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7.3.4 综合管廊各部位的金属预埋件的锚筋面积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确定。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8附属系统技术要求8.1 一般规定8.1.1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系统。8.1.2 附属系统配置应以经济、适用为原则,注重近远期结合,结合已建、在建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设置情况,保证近期建设综合管廊的使用以及远期综合管廊附属系统的完整性。8.2 消防系统8.2.1 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1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舱室内容纳管线种类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火灾危险等级天然气管道甲严重危险级阻燃电力电缆丙中危险级通信线缆丙轻危险级热力管道丙轻危险级污水管道T轻危险级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塑料管等难燃管材T轻危险级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不燃管材戊轻危险级8.2.2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8.2.3 综合管廊各舱室的设备间、口部与外部有其他使用功能要求的夹层空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该夹层结构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8.2.4 电力舱室除与变电站相接处及通风区间处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外,其通风区间内的防火分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相关要求执行。8.2.5 综合管廊内管道主材、保温、保冷、防腐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8.2.6综合管廊应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通风分区处及电力电缆接头部位、机械通风夹层、配电夹层、配电箱等处设置灭火器、黄砂箱等消防器材。8.2.7 电力舱室消防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精准灭火”的原则,采用重点区域重点设防的防护,并符合下列规定:a)电力电缆系统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与综合管廊火灾监控系统连接通信;b)电力电缆接头部位应设自动灭火装置。8.3 通风系统8.3.1 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小型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8.3.2 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通风分区长度应结合道路地上景观、地下空间布局等统筹设置,明挖管廊宜为400-600米、盾构及暗挖管廊结合周边用地及工法情况不宜大于1200米。对入廊管线存在偶然事故或故隙时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综合管廊,应设置事故通风。83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正常工况下风速不宜大于6ms,处于建设难度较大的区域,应结合所处周边环境要求,正常工况通风口风速下可大于6m/s。正常通风工况下,应采用单舱通风量确定进排风面积。83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IOmm08.3.5 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风机。8.3.6 容纳10回及以上电力电缆和高温热力管道、污水管道的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风设施。8.3.7 综合管廊通风、吊装、逃生口部应统筹合并设置并与城市景观协调。综合管廊出地面口部应设置防倒灌措施。8.3.8 综合管廊吊装口、人员出入口、分支出线口等局部高点、其他气体易积聚处、气流不顺畅处等宜设置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联锁。8.3.9通风系统宜采取分时通风的控制策略。8.4 供电系统8.4.1 综合管廊供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综合管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8.4.2 干线管廊、干支结合管廊、支线管廊、小型管廊宜采用箱式变电站。变电站位置应综合分析周边建设用地规划及景观条件,在用地空间紧张、景观要求高等区域,其变电站宜采用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形式;宜结合综合管廊主体结构设置,并应满足防淹防火要求。地下变电站面积宜为75100m2。小型管廊也可采用低压配电形式。8.4.3 综合管廊的消防、监控与报警及应急照明等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8.4.4 综合管廊低压配电可选择放射式、树干式、分区树干式等配电方式。8.4.5 管廊内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靠近带压水管阀门或接口处箱体防护等级不应低IP55。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配电柜、控制柜等宜设置在综合管廊高点位置或其顶部设备层内,不应安装在低洼、易受积水浸入的地方。8.4.6 综合管廊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C;2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宜小于50mm×5mmo接地网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应采用螺栓搭接。接地扁钢可沿管廊最上层电缆支架敷设;在侧墙上预埋接地连接板,接地连接板应和结构内2根主筋焊接,并与接地扁钢焊接;3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4天然气管道舱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天然气舱除等电位连接外,另应在各口部、端部、分支引出部设置静电导除接地装置。8.5 照明系统8.5.1 干线管廊、干支结合管廊、支线管廊内应设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1x,照明灯具布置间距宜取6至9米,小型管廊照明灯具布置可设置满足人员通行需要的一般照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1x,灯具布置间距不宜大于18米;8.5.2 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8.5.3 综合管廊照明应按照防火分隔分段控制,各个出入口应分别设置控制开关。照明控制宜具有现场手动控制和远程控制功能。8.5.4 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8.5.5 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I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m其他舱室内除“安全出口”指示外可不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6 监控与报警系统8.6.1 综合管廊应根据运营管理要求设置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类型确定应以经济适用为原则。8.6.2 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系统应按照干线管廊、干支结合管廊、支线管廊、小型管廊进行分类,各类型的管廊的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设置原则应有所区分。8.6.3 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并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8.6.4 线缆敷设、引入、接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16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8.6.5 环境检测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为易于查看、检修的场所,安装检测器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8.6.6 温湿度传感器应布置在空气流通、能反应被测空间空气状态的部位,不应靠近风口处。8.6.7 气体传感器安装舱室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fT51274的有关规定。8.6.8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管廊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人员定位系统、井盖监控系统等,并应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51274的有关规定。8.6.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任何部分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弧度,满足综合管廊环境的使用要求,不应由于机械不稳定、移动、突出物和锐边造成对人员的伤害。8.6.10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管廊的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宜为1.3m1.5m.8.6.11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管廊的通信系统应包括网络交换设备、固定语音通信设备、广播设备、无线通信设备等。8.6.12 干线、干支结合、支线管廊的各舱室内应设置固定语音通信终端,通信终端间距不应大于IoO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