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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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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修订稿编制说明(草稿)标准编制组2023年8月目录1项目背景11.1 任务来源11.2 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22标准修定的必要性和意义22.1 现行标准提出的VoCS控制指标不适应当前行业VOCS排放特征22.2 现行标准提供的VOCs检测方法不满足当前执法监测要求22.3 现行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当前监管要求33主要工作过程34标准修订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44.1 工作原则和依据44.2 技术路线54.3 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74.4 国家及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行业)VoCS排放控制政策、法规要求94.5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135行业概况145.1 行业现状145.2 生产工艺与产污分析145.3 排放特征分析175.4 控制技术196标准修定的主要技术内容256.1 技术内容的总体变化256.2 技术内容详细变化及依据267与国内其他*市标准限值比较367.1 管控指标比较377.2 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比较377.3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指标限值比较387.4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指标限值比较388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技术分析398.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398.2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409标准实施建议州施。41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近年来,广东省空气质量实现持续明显改善,全省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国内排名靠前,但臭氧(。3)仍未进入下降通道,PM2.5和03的协同控制是下一步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国内外多年的研窕成果表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体物。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VOCS排放是大气VOCS污染的主要人为排放源之一。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国家颁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等相关工作方案中均提出应加强工业企业VOCS排放控制,完善涉VOCS行业排放标准,鼓励地方建立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广东省于2010年发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提出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随着行业生产工艺的改进以及国家对汽车涂装涂料、胶粘剂和清洗剂中的苯系物含量提出更加严格的限值要求,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逐渐使用酯、酮、酸、醇等有机物代替苯、甲苯和二甲苯等苯系物,因而企业的VoCS排放物种也发生了变化。由于现行标准并未提出酯、酮、酸、醇等类别的特征污染物的控制指标,“总VOCS”的检测方法又不能及时、准确的对上述物种定性定量,导致执法监测时无法准确评价企业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企业在排放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时其监测结果仍然达标。这一情况严重制约了环保部门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的监督管理效果,不利于我省落实国家下达的VOCs减排任务。基于上述原因,广东省有必要对现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进行修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关于批准下达2021年第二批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哼市监标准(2022)26号)中,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列入了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项目。1.2 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档案归口单位和管理人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2标准修定的必要性和意义2010年,广东省根据实际需求发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四个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总VOCsn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典型特征污染物作为对应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指标,提出了排放限值,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总VOCs"及苯系物特征污染物的检测方法。2.1 现行标准提出的VOCS控制指标不适应当前行业VoCS排放特征近十年来,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在生产工艺上做了大量的改进以应对其VOCs排放控制标准,绝大多数企业的VOCs排放特征污染物从以“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为主变化为以酯类、醇类及酮类等有机物为主,超出了现行地方标准的控制范围,导致现行标准无法有效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地方标准控制指标的覆盖范围进行修订,以符合行业VOCs排放特征。2.2 现行标准提供的VOCs检测方法不满足当前执法监测要求广东省现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VOCS排放控制标准附录E“总VoCs”检测方法要求对废气中的VOCs组分进行预调查,且预调查VOCs物种应占VOCs排放总量的80%o这一规定导致监测工作无法一次完成,对保证执法监测的有效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随着监测执法要求的提高,有必要对现行地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此外,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VocS排放控制标准在检测方法中明确说明其控制指标的测定方法“待国家发布并实施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但由于目前国家仅发布了固定污染源“苯、甲苯、二甲苯”的方法标准,仍未发布“总VOCs"的检测方法标准,即该标准附录指定的检测方法目前处于部分失效状态,有必要根据国家最新要求明确不同控制指标的适用检测方法。2.3 现行标准对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当前监管要求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实施,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非甲烷总嫌是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指标之一,我省现行地方标准相关表述与国标不一致,有必要加以修订。综上所述,为确保完成国家和广东省提出的VOCs排放控制任务,有必要根据我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现状修订相应的排放控制标准,使我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标准的控制内容符合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特征,同时加强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优化质控措施,提高检测时效,使标准能够服务于汽车整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管理和监督执法,切实发挥标准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和意义。3主要工作过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为提出单位,组织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成立了标准修订编制组(下简称“编制组”),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预备工作组于2020年3月开始启动标准的修订工作。坚持标准修订的科学性、先进性、前瞻性及可行性,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主要工作过程包括:(1) 2020年3月一2020年12月,开展国内相关行业的资料调研,了解我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行业工艺发展水平、末端治理技术以及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现状,发现HJ38和HJ604方法在监测污染源非甲烷总燃时,测量结果普遍偏低。(2)2021年1月一4月,明确了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的术语和定义、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采样和分析及附录D等处进行修订的工作。(3)2021年5月一12月,完成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立项申请,同期继续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的调研等工作,以及企业基本资料的收集工作,并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就标准制定过程可能出现的分析方法、指标确定等问题等进行探讨和沟通。(3) 2022年1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1年第二批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2)26号),明确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的修订任务,完成时限两年。(3)2022年2月6月,正式成立标准修订组,制定标准修订计划,收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等相关资料,结合修订任务要求,制定监测计划。(4) 2022年7月一11月,编制组对广东省8家汽车制造企业开展现场调研,结合企业生产情况,对汽车制造企业的有组织排放和治理效率进行了非甲烷总煌现场监测评估,获得了45个监测样品、45个监测数据。(5) 2022年12月,召开了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标准修订开题评审专家会,专家组整体认为标准修订应用问题分析准确,拟定的修改思路、修订目标符合当前环境管理需求,修订内容较全面,体现了标准的可执行性,并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的建议。(6) 2022年12月2023年5月,编制组与东风本田、广汽集团企业开展深入座谈,对接了解行业需求,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建议和工作需求,编制完成了标准修订稿和标准修订编制说明。4标准修订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4.1工作原则和依据标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进行修订。本标准为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的修订。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调研了国内其他省份以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情况,结合近几年国家和广东省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控制指标方面,增加了非甲烷总嫌(NMHC),是因为随着工业生产水平的提升,原辅材料的更新替代,汽车行业企业排放的特征组分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的实施,非甲烷总嫌是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指标之一,我省现行地方标准相关表述与国标不一致,有必要加以修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在借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基础上,针对工艺过程、物料存储及输送等各个环节提出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等法规标准,提出更为明确的台账管理要求,体现了标准的针对性原则。增加VOCs便携式检测方法,广东省现行VOCS排放控制地方标准附录“总VOCS”检测方法要求对废气中的VOCs组分进行预调查,且预调查VOCs物种应占VOCS排放总量的80%。这一规定导致监测工作无法一次完成,对保证执法监测的有效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随着监测执法要求的提高,编制组亦认为有必要增加VOCs便携式检测方法。增加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和增加VoCS便携式检测方法,修订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时,从法规标准、管理制度、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调研近年来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污染防治现状,考虑从源头、过程及末端全过程管理,体现了标准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原则。4.2 技术路线本标准的编制采取收集文献资料和现场调查与监测相结合的方法,从广东省涂装行业(汽车制造)的实际情况着手,在综合分析环境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管理目标和现场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确定标准修订方向和内容。首先,分析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或部门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管理目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与预测。然后,通过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基本状况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及其控制技术和水平的调研,分析研究受控工艺或设施,解析污染组分、评估控制技术;分析排放限值依据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提出实施本标准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实施条件、配套保障等措施;分析预测本标准实施后的成本一环境效益。在此基础上,编制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修订稿草案)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初稿)。最后,将各单位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汇总、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和分歧较大的问题,召开会议听取意见,进行沟通讨论。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编制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报批稿)(DB44816-2010)s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技术路线如图4-1所示。进一步修改完善W图4-1标准修订技术路线图4.3 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4.3.1 国家标准目前,我国尚未针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出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陆续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1027-2019)和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ll80-202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IO27-2019)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1027-2019),该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该标准规定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生产单元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16297确定,待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2)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lI802021)202年5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l180-2021),该标准提出了汽车工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环境管理措施。4.3.2 地方标准(1)台湾地区目前能查询到台湾地区在用的汽车行业标准为2005年发布的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汽车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挥发性有机物购置、存贮、使用和处理等方面要求进行记录,规定了干燥室VoCS去除率应达到90%、管道排放标准为60mgNm3(未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程序相关作业的的VOCs排放标准为110gm2o(2)上海市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小汽车和客车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限值,规定了汽车制造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上海市地方标准在有组织排放NMHC浓度限值为30mgm3,排放速率为32kgh,厂界无组织排放NMHC限值未做设定,主要指标为苯、甲苯、二甲苯。上海市在排放速率限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大型企业在落实排放控制要求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排放速率超标问题,提出“NMHC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更加符合大型企业生产实际。(3)广东省广东省本地地方标准为2010年发布实施,提出了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其中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为20gm2(II时段)已相当严格。而有组织排放限制中,2010年未提出NMHC的限值评价,而是对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苯系物以及总VOCs进行了排放限定。其中总VOCsII阶段排放限值为90mgm3,并对不同高度的排气筒提出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4)国内其他地区目前国内己发布的汽车制造相关标准如表41所示。近年来发布的标准,均已采用非甲烷总姓对有组织排放进行限定。且对收集、监测质量提出了要求。表4-1国内其他地区汽车制造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煌和VOCs排放要求。省市标准名称非甲烷总烧mgm3TVOC/TRVOCmgm3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25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3040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l3/2322-2016)60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30/5040/60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30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30/60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60120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50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30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30/50河南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40湖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40湖南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银排放标准(DB43/1356-2017)40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30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60陕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40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904.4 国家及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行业)VOCS排放控制政策、法规要求4.4.1 近五年国家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新修订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四十四条提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第四十五条提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2019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对乘用车涂装生产线做了要求:企业应具有封闭的自动化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或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其他防腐工艺)、涂胶、中涂(如有)、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应采用自动化的喷涂系统。对该行业VOCS产污节点的无组织控制起到了限定作用。(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19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½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4)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三十八章明确提出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施策,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专栏15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工程”中提出开展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改造。(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7)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2021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明确指出要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8)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2021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指出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2021年10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培育树立一批VoCS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9)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22年11月,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明确了: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聚焦臭氧前体物VOCs和氮氧化物,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大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的攻坚思路。提出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其中,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并且提出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精准监督帮扶:指导各地在夏季围绕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精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4.4.2 近五年广东省政策、法规(1)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包括“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和"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在内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管控台账清单2020年5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了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管控台账清单,该清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等文件为依据,明确了VOCs原辅材料台账、VOCs废气处理设施台账、危废台账、其他辅助资料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台账管理,准确掌握企业VOCs排放和治理状况,精准帮扶企业扎实推进VOCs综合整治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3)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2021年6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下达了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认真梳理了包括表面涂装行业(包括汽车制造)工业在内的12个重点行业,近年来国家和省关于VOCS治理相关要求,用以督促指导涉VOCs重点监管企业对照治理指引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查漏补缺,整改提升,推进企业高效治理。(4)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2021年8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下达了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包括表面涂装行业(包括汽车制造)工业在内的13个典型行业和1个其他行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企业自主治理,实现高效减排。截止目前,省内各地市已基本完成两轮次的VOCs分级工作。(5)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2023年2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印发实施了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提出了修订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标准;推动企业实施VOCs深度治理的要求。鼓励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企业对照行业标杆水平,采用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开展涉VOCS工业企业深度治理。4.5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4.5.1 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与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标准的修订会进一步推动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的提升。本标准的原辅材料限值、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是在行业调查及实际监测的基础上,结合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广东省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参照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政策法规,综合考虑而制定的,且根据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企业实际现状进行适当加严,符合广东省当前生态环境管理的要求。4.5.2 配套标准情况源头替代方面。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涂料、胶粘剂、清洗剂中的VOCs含量限值进行了要求,对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作了相关技术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源头替代,无组织排放方面。2019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针对无组织排放的各个环节提出相应的管控要求,对废气收集及VOCs治理设施提出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实施,规定了汽车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021年5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汽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812021),该标准提出了汽车制造工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环境管理措施。5行业概况5.1 行业现状广东省是全国汽车制造大省,有着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比亚迪公司等为首的汽车制造企业,近年来汽车产量全国排名第一。2022年汽车产量累计415.37万辆,相较于2021年增长了76.91万辆,同比增长22.72%,2022年产量份额占全国15.12%,比排名第二的上海市多生产112万辆,约为排名第三和第四的吉林省和重庆市产量之和。企业数不多,但均为大型企业,主要分布于广州、深圳、佛山等地。5.2 生产工艺与产污分析汽车制造业涉及VOCs排放主要系指使用溶剂型涂料进行表面涂装的工艺过程,包括从底漆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等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过程。涂装是将液态的涂料施涂到汽车车身上形成一层薄膜,薄膜干燥固化后形成硬涂层的一种技术,主要由漆前预处理、底漆、喷漆和烘干等工序组成,按照汽车涂装过程的各涂层顺序,涂料按由下至上分可分为:底漆、中涂漆、底色漆、清漆,如图33.5-1所示,整个过程需要大量的化学试剂,均存在一定量的VOcS排放。由于汽车车型不同,涂料、涂装设备及涂装工艺有一定差别,下面根据车型分别介绍涂装工艺。图5-1汽车涂层顺序5.2.1轿车和中型载客汽车涂装工艺轿车和中型载客汽车一般采用流水线生产方式,在现代化的涂装车间进行整车涂装。汽车车身的涂膜由底漆层、中间涂层(简称中涂)、面漆涂层(简称面涂)等组成,涂层的总厚度一般为8012011u汽车底漆是直接涂敷在经过表面预处理工件表面上的第一道漆,是整个涂层的基础;汽车中涂、面涂工序传统是“3C2B”工艺(如图5-2a所示),近几年开发了“3C1B”涂装工艺(如图5-2b所示)以降低汽车涂装成本和VOCS的排放量,以及免中涂的2C1B工艺(如图5-2C所示)。VOCs磷化膜烘干烘干20-30min 160'200*C中涂狞30 Um清漆3035 Um底色漆15 Um流平后烘.卜 一5,一65(a)3C2B涂装工艺流程图(b)3OB涂装工艺流程图(c)2C1B涂装工艺流程图图5-2轿车和中型载客汽车涂装工艺流程图部分企业中涂采用水性涂装工艺,由于水性溶剂挥发慢,其工艺与油性漆涂装稍许不同,主要在“3C1B”工艺中涂之后或者是“2C1B”工艺底色漆1之后增加一段闪干工段(闪干室)加快水性涂料的干燥,车间温度6080C.5.2.2货车、大型客车涂装工艺货车、大客车等涂装工艺以底漆、面漆两层涂装为主,但已逐渐趋同于轿车涂装,目前主要的涂装工艺流程有三种,如图5-3所示。货车、大客车底漆涂装大多采用溶剂型底漆进行手工喷涂。VOCs底漆 A烘干 中涂 烘干 A面漆 烘干(a)VOCs烘干密封胶面漆烘干(b)(C)图5-3货车、大客车等涂装工艺流程图5.3 排放特征分析广东省汽车制造整车制造行业涂装车间是整车厂VOCs排放的重点环节,其VC)CS排放主要来自涂料、胶粘剂和清洗剂等使用,焊装车间和总装车间涉及一定胶粘剂的使用,总装车间中修补车间有少量的VOCS排放,且个别企业有收集但未处理。整车制造企业工艺中使用的胶粘剂VoCS含量总体较低。电泳工序是乘用车整车底漆重要工序,但当前采用的电泳漆已基本为水性电泳漆。货车、客车等少量采用油性底漆。电泳工序的VoCS主要在电泳槽体、车身电泳冲洗液超滤以及电泳烘干过程产生,槽体废气目前基本为有组织收集后直接排放,电泳液超滤设施产生的VOCS废气或并入到电泳槽废气排放筒或单独收集排放,电泳烤箱烘干废气采用燃烧技术治理。电泳之后车身被传输到涂胶线,进行阻尼胶、密封胶、焊缝胶等的作业,主要是自动+手工两种方式。现阶段整车厂已采用高沸点、低VOCs含量的水性密封胶、焊缝胶,涂胶线基本无密闭回收,涂胶过程VOCS在传输过程几乎无排放,在烘干室通过150。C以上高温烘烤后VOCs废气进入焚烧设施燃烧后排放。涂胶后车身进入中涂线,目前乘用车基本能采用对标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中的水性漆,总体浓度低,且风量大,目前均为采用车间文丘里系统分离漆渣后直接排放。中涂后经闪干后再进行烘干固化,烘干过程产生的VOCs废气均采用燃烧治理技术。新建生产线目前采用紧凑型免中涂涂装工艺。色漆涂装和中涂工艺均已采用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要求的水性漆,但车间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原有车间采用湿式文丘里漆雾过滤设施,该类型大风量低浓度直排为主;另一种采用干式漆雾过滤工艺,经车间循环风浓缩后废气进入浓缩转轮浓缩脱附后进燃烧装置治理。罩光漆的涂装目前主要仍采用油性漆,车间废气一般采用浓缩吸附脱附+焚烧技术处理。客车产量较低、车身体积大,目前无法采用全工序长流程的归到输送流水线,一般采用厢式移动生产线,且主要为人工喷涂作业,完成喷涂后通过导轨输送到烘干房。目前涂装涂料多为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的水性漆,但实际VOCs含量仍相对较高,涂装车间排放的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后排放,烘干车间产生的废气一般接入RTO进行治理。汽车制造工序所采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众多、且成份与其配方比例对应大有不同,如表所示。不同工序、不同类别的车辆制造产生的VoCS物种复杂多样,难以通过单个物种的测量加和计算企业VOCS排放总量。原标准中监测方法适用较为困难。表5-1汽车制造工序所采用含VOCs原辅料料工序原辅材料名称主要成分底涂阴极电泳漆水性阴极电泳漆油性底漆环氧树脂、醇酸环氧氨基、丙烯酸树脂、聚烯煌树脂、氨基甲酸脂等中涂油性中涂漆聚酯树脂、环氧树脂、氨基树脂、聚氨酯树脂、醇酸树脂等水性中涂漆双组份聚氨酯、丙烯酸氨基树脂等粉末中涂涂料环氧聚酯混合型、聚酯型、聚氨酯型、丙烯酸型等面涂(色漆)油性中涂漆聚氨酯、丙烯酸树脂、密胺树脂、环氧树脂、氨基静酸树脂、氨基树脂、聚酯氨基树脂等水性中涂漆双组份聚氨酯、丙烯酸氨基树脂等粉末中涂涂料环氧聚酯混合型、聚酯型、聚氨酯型、丙烯酸型等面涂(清漆)油性中涂漆丙烯酸氨基树脂、聚氨酯、丙烯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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