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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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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ICSxxxxxxxxXXX备案号:XXXX-XXXX广东DB44地方标准DB44xxx-202x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forArtificialStoneOperations(标准草案)202X-XX-XX 发布202X-XX-XX实施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6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67污染物监测要求78标准实施8附录A9附录B13Il-XX.A-刖§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人造石行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人造石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文件。本文件规定了人造石行业工艺过程有组织TVOC、苯乙烯、NMHC的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和监测要求,并提出了统一的VOCS监测及分析技术导则。本文件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文件依据GBTl.1-2009规则进行起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文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东省石材行业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o本文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x年XX月XXH批准。本文件于202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202x年XX月XX日实施。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人造石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内人造石制造过程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人造石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其他涉及使用含苯乙烯的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石材加工企业参考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42367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3372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508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109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一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ZT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38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Z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JC/T908-2013人造石WS/T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人造石artificialstone以高分子聚合物或水泥或两者混合物为粘合材料,以天然石材碎料和/或天然石英石(砂、粉)或氢氧化铝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颜料及其他辅助剂,经搅拌混合、凝结固化等工序复合而成的材料,包括人造石英石和人造岗石。来源:JC/T908-2013,定义3.13.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烽(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J3.3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来源:GB378222019,定义3.23.4非甲烷总煌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378222019,定义3.33.5 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378222019,定义3.53.6 密闭空间closed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源:GB378222019,定义3.63.7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本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来源:GB378222019,定义3.7,有修改3.8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来源:GB162971996,定义3.13.9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来源:GB162971996,定义3.23.1()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来源:GB162971996,定义3.33.11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378222019,定义3.43.12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来源:GB16297-1996,定义3.103.13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j,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来源:GB378222019,定义3.203.14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工业企业或者生产设施。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63.15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者备案的,以及已建成投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来源:GB378222019,定义3.173.16重点地区keyregions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行政区域。来源:DB4423672022,定义3.19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起,执行表I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三1苯乙烯100.52苯系物b150.83TVoCaCd221.04非甲烷总嫌501.5a污染物控制设施NMHC总体去除效率N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米和苯乙烯。C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d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徘放速率限值要求。定计入TVOC的物质。4.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3kgh的,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使用符合GB33372规定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以及符合GB385O8规定的低VOC含量清洗剂的工序除外。4.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4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P(1)21-OwP辰二210实式中:P侬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mg/m3;P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mgm3;°桂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4.5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4.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4.7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5.2 VOCs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2.1 胶粘剂、固化剂、助剂、废胶粘剂、废固化剂、废助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5.2.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密闭空间。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5.2.3 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5.3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包装袋,转移和输送过程中不能出现“跑、冒、滴、漏”现象。5.4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4.1 涉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2 涉VOCS物料的搅拌/混料、布料/倒模、固化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3 搅拌混合后的湿料必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转移和输送,并设置废气收集设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4 其他要求5.4.4.1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5.4.4.2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544.3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检维修、清洗、非正常生产时,应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4.4 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储存和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或采用沟渠输送并将处于密闭车间外的部分密闭加盖;b)含VOCs废水的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IOomm处VOCs检测浓度200molmo!,应采用固定顶盖封闭,应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重点地区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NlOOmolmol,应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44.5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544.5.1 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544.5.2 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WS/T757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o544.5.3 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并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molmol°6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6.1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口口月日起,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2 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苯乙烯4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嫌6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20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6.3 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表3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苯乙烯1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厂界7污染物监测要求7.1一般要求7.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819和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7.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7.1.3 对企业排放的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7.1.4 对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原则上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7.2 有组织排放监测要求7.2.1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7.2.2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ZT16157、HJ/T397和HJ732、HJ/T373的规定执行。7.2.3 监测VoCS废气排放速率时,若两根排气筒间距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简,且排放同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7.2.4 废气收处理系统VOCs处理效率应以同一时间段处理设施前、后废气的VOCs排放速率进行评价,并记录处理设施运行工况。对使用了“吸附-脱附”处理技术的设施,必须分别评价吸附时段和脱附时段的处理效率。7.3 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7.3.1 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泄漏,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7.3.2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7.3.3 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点不超过4个时,应对所有点位开展无组织监测;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点数量超过4个时,可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设备在各排放点连续监测3分钟,筛选排放浓度最高的4个点位开展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7.3.4 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HJ/T55、HJ194的规定执行。7.4 污染物监测方法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表4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号1苯乙烯、本系物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12612非甲烷总烧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环境空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使用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嫌便携式监测仪开展NMHC监测时,监测仪器应满足HJloI2要求,监测过程符合附录A规定。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8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A. 1总则本文件规定了利用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设备现场监测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中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烽的技术规范。按照本规范,总短、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方法检出限为0.1mgm3,测定下限为0.4mgm3.国家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煌的便携式仪器测量方法标准后,本附录自动失效。A.2原理样品气体直接进入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得到总烧(以碳计)。样品气体进入色谱分离装置(分离出甲烷)或高温催化装置(将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挥发性有机物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后,再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得到甲烷的含量(以碳计),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烧(以碳计)。A.3干扰及消除A3.1废气中的颗粒物可通过采样管滤尘装置消除或减少。A3.2以除烧空气测定氧的空白值,以扣除测定非甲烷总嫌时氧的干扰。A.4标气和材料A.4.1零气除烧空气:总燃含量0.4mgm30A.4.2标准气体可选用甲烷标准气、丙烷标准气或甲烷/丙烷混合标准气,规格如下:甲烷标准气:有证标准气体或在有资质单位定制,其不确定度不大于2%,浓度按需要而定,以合成空气(氧气21%+氮气79%)为平衡气;丙烷标准气:有证标准气体或在有资质单位定制,其不确定度不大于2%,浓度按需要而定,以合成空气(氧气21%+氮气79%)为平衡气;A.4.3氢气纯度99.999%,储存于钢瓶或其它储氢装置中。A.4.4气袋符合HJ732要求的聚四氟乙烯、共聚偏氟乙烯等材质,容积不小于2L。A.5仪器设备A.5.1便携式监测仪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点便携式监测仪应满足HJlol2要求,使用前应校准量程,所测总垃的平均浓度宜在校准量程的20%80%之间,不得超过校准量程使用。A.5.2气体采样装置气体采样装置符合HJ732要求。A.5.3样品加热箱在测试过程中,能够将气袋样品置于其中并加热至不低于120。C的容器,温度控制精度为±5oA.6检测流程A.6.1仪器预热连接仪器各部件,检查各管线的气密性,接通仪器电源进行预热,测试系统加热至120±5oC,或高于烟气温度20以上。一般情况下,仪器启动预热时间不少于20min。A.6.2仪器校准(I)零点校准通入零气,校准仪器零点。(2)标准气体验证将非甲烷总垃含量接近实际工况的有证标准气体(甲烷或丙烷)通入仪器进行测定,示值误差不超过±5%(浓度4()mgm3时,不超过±1()%,以碳计)为合格,否则应进行标准气体校准。(3)标准气体校准将有证标准气体通入仪器进行测定,待示值稳定后开始校准,保存校准数据。校准完毕后通过标准气体验证方可开展监测。至少开展2个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A.6.2有组织排放监测直接检测(I)按照GB/T16157的要求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点位。(2)将便携式检测仪器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采样点上,堵严采样孔,使之不漏气。(3)启动抽气泵,抽取排气管中的样气清洗采样管路3min以上,待仪器示值运行稳定正常后记录测定数据。(4)正常生产周期内,污染物排放时间大于Ih的,以不少于45min的连续测量平均值或1h内等时间间隔3次测量结果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5)如排放为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Ih的,以排放时段内连续测试的平均值或等时间间隔测试3次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6)等时间间隔测量的每次测量时间不少于5minOA.6.3无组织排放直接检测(1)按照HJ/T55的要求设置厂界无组织排放采样点:按照本文件7.3的要求设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样点。(3)启动抽气泵,抽取排气管中的样气清洗采样管路3min以上,待仪器示值运行稳定正常后记录测定数据。(2)连续515min测量值为一次测量结果,以不少于45min的连续测量平均值或Ih内等时间间隔3次测量结果平均值作为Ih均值;任意一次测量结果作为瞬时值。A.6.4气袋法采样现场测量因安全或采样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使用便携式设备直接测量时,可按照HJ732方法使用气袋取样后,于就近合适场所现场测量。气袋法采样前,先抽取样品气体清洗气态23次后再采集样品,样品采集后避光保存,置于样品加热箱加热至120土5后进行测试。A.6.5标气校睑测试完成后,按A.6.2要求开展标准气体验证,验证不合格则测试结果无效,需重新校准后再次测试。A.7结果计算和表示A.7.1结果计算仪器的输出结果为标准状态下NMHC的质量浓度(以碳计)时,按照式(A.1)进行计算。仪器的输出结果为NMHC的体积分数时,按照式(A.2)进行计算。式中:C=Co×IYV-12×K1C=×-TT22.4UlC样品中非甲烷总炫的干基质量浓度,mg/m3;(A.l)(A.2)C0仪器测得标准状态下NMHC的质量浓度,mg/m3;K样品中非甲烷总煌的体积分数,molmol;Y4样品中水分含量,。A.7.2结果表示当测定结果小于Iomg/m3时,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当测定结果大于等于Iomg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A.8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1)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排气筒负压的仪器,避免仪器采样流量不足,影响测量结果准确性。(2)仪器的各组成部分应连接牢固,测定前后应检查气密性。(3)测定前应检查采样管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测试过程中应全程伴热,保证样品在管路中无冷凝。(4)设备在使用期间,应每三个月按照HJ1012要求开展一次线性误差、加标回收率和转化效率(具有催化氧化单元的设备)测试,测试结果符合HJ1012要求。停用超过3个月的设备,应在通过测试后方可投入使用。(5)气袋法采集样品前,应抽取10%的气袋进行空白检验,空白分析结果应小于方法检出限;采集样品时,应每批次样品至少采集10%以上的平行样品,平行样相对偏差不大于20%。A.9注意事项(1)仪器应在其规定的环境温度、环境湿度、环境防爆要求等条件下工作。(2)监测前,应检查采气管路,并清洁颗粒物过滤装置,必要时更换滤料。(3)样品测定期间,按照GB/T16157或HJ76的附录D规定,同时测定废气温度、湿度、压力和流速。(4)监测人员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附录B(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B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B2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B. 2.1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按式(BI)计算:O=OI+Q(BI)式中:Q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kg/h;Q,Qi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VOCS排放速率,kg/hoC. 2.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C2)计算:f=,(丝+崂(B2)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hif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身度,m°B.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B3)计算:=(0-9V0=。2/0(B3)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Q、Q/、Qa同B.2.1。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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