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展市场主体“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扬市监规〔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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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拓展市场主体“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扬市监规〔2023〕2号).docx
关于拓展市场主体“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扬市监规20232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都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扬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任务清单的通知(扬发(2023)2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做大做强。现就“一照多址”改革由同一县域登记机关推广至全市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市场主体扬州市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二、适用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向住所(合伙企业为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登记:1.市场主体住所和申请新增的经营场所在扬州市范围内;2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仅涉及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中的一般项目且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或者市场主体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许可证已记载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的“一照多址”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3 .新增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当向住所(合伙企业为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的登记,依法应当设立分支机构的改设分支机构:1.已不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4 .市场主体迁移至扬州市区以外的;5 .市场主体不再符合申请“一照多址”条件的。符合第(二)项第2种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前或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取消所有已登记经营场所。符合第(二)项第2种或第3种情形,需继续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取消经营场所登记。依法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注册,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三、业务办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执行。“一照多址”登记实行自主自愿原则。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法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依本通知申请“一照多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请“一照多址”登记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经营场所的地址,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也可以申请只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备案,执照上加注“一照多址”。“一照多址”市场主体申请办理注销的,不需先取消经营场所登记,其备案的全部经营场所随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完成而自动取消。四、加强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一照多址”登记的经营场所,由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该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及新增经营场所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配至所隶属的市场监管分局纳入监管范畴,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核查经营场所地址信息的真实性。经核查不在登记的地址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处理,但不作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情形。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要充分认识“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的内涵和具体适用范围,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一照多址”登记制度顺利实施。(二)做好审管衔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新增经营场所信息通过登记软件或其他途径传递给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各地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要依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求,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做好对实施“一照多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三)及时总结反馈。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由向市局登记注册指导处反馈。关于规范“一照多址”登记、推进住所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扬市监注2021)245号)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按照实施意见已登记的市场主体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无需取消已登记经营场所,但不再新登记经营场所。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市行政审批局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