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docx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要求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往年建成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新建成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二、首次检查时间安排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对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首次检查。(一)往年建成屠宰厂(场)根据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的设计年屠宰量大小,分时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时间以检查通知单为准。1.2024年67月,对设计年屠宰量50万头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首次检查;2.2024年810月,对设计年屠宰量30万头及以上、50万头以下的生猪3.2024年11月一2025年2月,对设计年屠宰量15万头及以上、30万头以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首次检查;4.2025年34月,对设计年屠宰量10万头及以上、15万头以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首次检查;5.2025年59月,对设计年屠宰量10万头以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首次检查。(二)新建成屠宰厂(场)均应在投产后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三、主要任务(一)建立专家队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建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人选推荐工作,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负责承担执行检查任务。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成员列入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专家名单。(二)抓好宣传培训I。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培训,广泛宣传实施规范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人员的培训,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培训和考核,确保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人员了解掌握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三)全面了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规范要求总体情况。2024年2月29日前,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逐条逐项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附录1)的要求,完成自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分类(划分为“基本符合”“改造后可符合”“不具备改造条件”三类),并将分类情况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四)组织开展检查。首次检查前,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出检查通知单,检查组成员从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随机选派,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期间,被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处于生产状态,必要时派出执法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检查组采取查阅材料、现场提问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2)、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的要求进行检查,要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首次检查。首次检查结束后,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规范要求,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确定检查项目,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五)检查结果应用。首次检查结果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检查结果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并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与动物检疫出证系统关联。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履职,狠抓落实,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二)扎实有序推进。规范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指导,及时告知首次检查计划和工作要求,督促其按照规范要求抓紧对本厂(场)的现状和问题开展自评,整改硬件设施设备,完善管理制度记录,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并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确保首次检查任务顺利完成。(三)做好分类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分类情况,组织分类指导,分类推进。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符合要求的,指导其明确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不符合规范且不愿意改造的,引导其退出屠宰行业。(四)强化条件保障。首次检查涉及全区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查工作量大。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抽选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在检查期间,执行检查任务的劳务费以及来自各县(市、区)有关单位的专家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承担,自治区及市级有关单位的专家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统筹指导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工作,并加强监督,严防实施技术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不遵守规范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六)认真总结问题。对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反馈有关情况。附件: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2.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1 .制定依据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2 .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见附录1。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屠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溯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3 .检查方法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4 .检查结果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丫、“Y”三档(不涉及为VW),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n;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丫;项目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N”。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个“丫-”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N”。5 .检查结论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和一般项目不符合项数作出最终检查结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不符合项数(折合后总数)结优基本符合项数315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二/4/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166 .有关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附件2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按照本程序执行。一、准备阶段(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后,认为基本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形成并提交自查报告(格式参照附录2)。(二)往年建成屠宰厂(场)应当在本方案确定的首次检查时段前1个月内提交自查报告,新建成屠宰厂(场)应当在投产后5个月内提交自查报告。(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收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后,结合检查计划,发出首次检查通知单,组织开展检查。被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被检查厂”)应当做好生产计划安排,检查期间应处于生产状态。(五)检查组至少由3名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从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也可以邀请部级或其它省份专家库的专家参加。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厂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受检辖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派出现场观察员。二、实施阶段(一)检查组组长应当制定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附录3),明确检查组成员工作分工。(二)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厂后,应当出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通知单。(三)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首次会议,检查组宣读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被检查厂介绍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四)被检查厂应当按照工作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提出的问题。(五)检查组应当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六)检查组可根据检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听取被检查厂的陈述解释,必要时可要求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七)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填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附录4),撰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附录5)0(八)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末次会议,通报检查情况,确认缺陷项目,宣布检查结论,提出缺陷项目整改时限建议。没有异议的,被检查厂负责人在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注明原因。三、整改上报阶段(一)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被检查厂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厂应当按时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所在地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二)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核实被检查厂整改落实情况。达到整改要求的,填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附录6),并将整改报告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送检查组。(三)检查组负责审核被检查厂整改相关内容,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填写意见。核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以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方案一并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核。(四)首次检查结果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上公示。检查结果通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并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