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教案.docx
婚姻家庭法教案一、课程目标1、课程性质: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基础必修课,属于实体法的内容。它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全国司法统一考试重要内容之一,是从事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民政部门等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2、教学方法:采用校内课堂授课教学、案例教学、辩题讨论教学、模拟法庭实践与校外法律义务咨询、观摩法庭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对实际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同时,广泛应用现代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扩大教学信息量。3、课程学习目标和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教学,学生应达到下列学习目标:(1)掌握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理解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2)掌握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结婚、离婚、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3)能运用婚姻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4、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5、先修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民法二、课程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知识点:婚姻、家庭概念、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重点:婚姻、家庭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难点: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社会属性。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知识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特点;亲属的概念及分类,亲等数的计算,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婚姻法基本原则、特别原则、及辅助原则,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法律界限和政策界限。重点:亲属的概念;婚姻法基本原则。难点:亲等数计算;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法律界限和政策界限。第三章、结婚法知识点:结婚制度的沿革婚姻成立赢念,掌握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正确理解事实婚姻概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法律后果。重点:掌握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难点:理解事实婚姻概念,并能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第四章夫妻关系法知识点:夫妻关系法的历史沿革;有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规定。重点: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难点:夫妻的财产关系,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共有财产制。第五章离婚法知识点: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改革;离婚的法律程序;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以及有关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规定,各种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重点: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以及有关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规定。难点: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第六章亲子关系及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知识点:亲权的概念和内容;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重点: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及他们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点:亲权的内容,如何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第七章收养法知识点: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收养的效力。重点:收养成立的条件及收养效力难点:收养产生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八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知识点: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念;婚姻家庭社会救助、行政救助、司法救助。重点:司法救助中的民事救助。难点:离婚时损害赔偿制度,法院判决与裁定的执行。第九章附论知识点:了解民族自治区为贯彻执行婚姻法而作的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难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二)、实践教学实践结合理论教学进行,实践项目和要求如下:序号项目内容和要求1案例教学(课内)婚姻法基本原则、夫妻财产等贯穿所有教学内容提高分析问题能力2观看录像(1课时)婚姻的效力提高分析问题能力3辩题教学(2课时)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提高分析问题能力4模拟法庭(3课时)离婚产生法律后果提高解决问题能力5课外实践(晋安法院)观摩法庭提高学生实践能力6课外实践(上街)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提高学生实践能力7课外实践(福州监狱)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三、学时分配本课程理论教学时段:36学时课程设计(含综合实践)周数:18周教学内容讲课(包括案例教学)实验和实践合计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44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55结婚法314夫妻关系法1-1离婚法33)6亲子关系及祖孙、兄弟姐妹关系33收养法224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22附论2复习辅导2四、课程参考资料1、教材:新编婚姻家庭法陶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2、参考书:(1)裘敬梅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指南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4(2)(3)(4)(5)(6)(7)(8)(9)张桂龙、张沫,新编婚姻法案例释解M.九洲出版社,2001,史尚宽, 刘引玲, 杨遂全, 张贤银 杨大文, 叶英萍, 杨遂全,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配偶权问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3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M.法律出版社,2001, 7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Z.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1婚姻家庭法Z.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女性法律权益焦点扫描M.群众出版社,2001新婚姻家庭法总论刈.法律出版社,2001(10)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1(11)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2)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3)王爱民,婚姻家庭纠纷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14)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15)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知识点:婚姻、家庭概念、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重点:婚姻、家庭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难点: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社会属性。授课内容: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发生与发展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一)婚姻与家庭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共同生活单位。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它由身份制度和财产制度组成,包括婚姻制度、亲子制度、收养制度等。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规范有:习惯、道德、宗教信仰、法律四种。(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本身固有的属性,但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一)群婚制(血缘群婚、亚血缘群婚)(二)对偶婚制(三)个体婚制、父系家族制的形成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出现、私有制产生。父系氏族,以男性为中心的个体婚和与此相适应的父权制的个体家庭出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逐渐为近代型婚姻家庭制度所替代,沿着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个人本位的方向发展。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和内容(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主体和其他近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它们的产生、终止而发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调整对象的性质包括:(1)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它以主体间特点亲属身份为必要前提。(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它随相应的人身关系发生而发生,终止而终止。它不是等价、有偿的。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及其具体表现:极大的广泛性、鲜明的伦理性、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多为强行性规范(二)婚姻家庭法的内容1、婚姻家庭法律规则(基本思想和立法、司法的根本准则)2、婚姻家庭行为规则(婚姻和亲属关系规则、身份和财产关系规则)3、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与救助措施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1、中国古代的婚礼、家礼和户婚律“六礼”、“七出”、“三不去”、夫权、父权、家长权,包办、买卖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2、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罗马法、寺院法(教会法)(二)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1、外国近代婚姻家庭法,破除封建残余、夫妻地位日趋平等、离婚自由、禁止滥用亲权、改善非婚生子女地位。2、中国近代婚姻家庭立法(1)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2)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50年、80年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案修正后补充内容:总则章中增设了禁止性条款、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离婚理由法定化、增设了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须进一步完善:亲属制、配偶权、亲权、监护制、扶养制及涉外婚姻家庭制。三、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和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与宪法、其他民事法律、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的联系和区别(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思考题1 .如何理解婚姻和家庭概念?2 .为什么说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3、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历史类型?4、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5、新修正婚姻法增加哪些内容?如何理解立法精神?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知识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特点;亲属的概念及分类,亲等数的计算,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婚姻法基本原则、特别原则、及辅助原则,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法律界限和政策界限。重点:亲属的概念;婚姻法基本原则。难点:亲等数计算;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法律界限和政策界限。授课内容: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1、 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2、 人身关系的主导性3、 鲜明的伦理性4、 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5、 客体的特定性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一)婚姻关系主体(结婚、离婚当事人)(二)家庭关系主体(范围和特点)第二节亲属关系一、亲属的含义与种类(一)亲属的概念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特征:亲属的产生有特点的原因,有固定的身份和地位,亲属间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二)亲属和家属、家庭成员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三)历史上的亲属组织和亲属种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四)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属类别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五)亲系亲系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3、父系亲和母系亲4、男系亲和女系亲5、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二、亲等及计算方法(一)亲等的概念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三)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四)代数计算法代即世辈,以一辈为一代。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五)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亲属等级五服制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麻亲三、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姻亲关系(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法上(扶养、继承、共同财产、禁婚效力)在其他民事法律上(法定代理、监护、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在刑法上(犯罪构成、告诉、和解)在诉讼上(回避、上诉、申诉、申请执行效力)在劳动法上、在国籍法上第三节婚姻家庭法律原则一、 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概念和内容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人身权利,是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者阻挠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为。二、 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概念和要求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保障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生活的客观要求,符合婚姻的本质,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二)禁止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与重婚罪区别、法律上重婚与事实上重婚区别。(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通奸区别。三、 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其内容:结婚、离婚问题上、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及对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平等。(二)婚姻家庭中两性法律地位的回顾与展望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它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四)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施暴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五)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表现为作为、不作为形式,包括生活上、精神上虐待。五、 计划生育原则包括调节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质量。它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保持一定比例的客观规律要求,是我国国情的需要。六、关于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思考题1.什么是亲属,亲属分类?2 .什么是亲等,亲等数如何计算?3 .列举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全部称谓。4 辛雇关系在汁律效力?5:G什么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的必要补充?6、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7、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概念及危害性?8、处理重婚应注意问题?9、如何理解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第三章、结婚法知识点:、婚姻成立的概念,掌握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正确理解事实婚姻概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法律后果。重点:掌握结婚条件,结婚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难点:理解事实婚姻概念,并能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授课内容: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一)婚姻成立的概念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及种类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积极要件,是婚姻成立不可缺少的条件。消极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障碍。二、结婚制度的沿革(一)古代型的结婚制度1、个体婚形成时期的结婚方式掠夺婚、交换婚、劳役婚、买卖婚、赠与婚2、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二)近现代型的结婚制度登记制、仪式制、结合制第二节、结婚的法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A意,是指百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须出自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须真实、须符合法定方式。(二)到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婚亲,指依法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现行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三节、结婚的法定程序一、 结婚程序的类型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一)结婚程序的类型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二)我国结婚登记制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复婚登记三、与结婚有关的两个问题(一)婚约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法律效力。因此引起的财物纠纷视情况而定。现役军人的婚约按规定予以保护。(二)登记结婚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第四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增设的必要性有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二、 无效婚姻的规定和实用(一)无效婚姻的原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对无效婚姻的认定,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1、依诉讼程序法院确认只能判决不能调解。宣告无效时,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发现无效婚姻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在利害关系人提请诉讼时,双方同为被告。2、依行政程序现行法律规定,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是专属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单向权力,是该机关依职权而主动实施。当事人是否可申请未规定。(三)请求权人的范围1、重婚一一请求权人为当事人、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和其他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未到法定婚龄一一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一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4、患有疾病一一当事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三、婚姻法有关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及其适用(一)婚姻撤销的原因以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为原因。受胁迫,主要是指行为人以对另一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二)请求权人及行使权限请求权人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行使该项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在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三)婚姻撤销的程序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依行政程序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程序处理。对行政程序处理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四、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对当事人的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不是合法的配偶关系,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子女为非婚生子女。2、财产关系方面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对重婚形成的无效婚姻,处理时不得侵害重婚者的合法配偶依法应享的权益,处理中,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间不履行扶养义务,不相互继承,可遗赠,但不得违反遗嘱的有效条件。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依继承法规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二)对子女的后果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父母终止同居关系时,适用法律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五、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一)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建国以来一一1994年2月1日,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1986年3月15日以前,起诉时,双方符合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不符合条件,认定为非法同居。1986年3月15日1994年2月1日,同居时,双方符合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不符合条件,认定为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属非法同居关系。(二)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效力未办理结婚登记应视为非法同居,而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计算。思考题1 .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什么?2 .什么是事实婚姻?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3 .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的意义是什么?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撤消婚姻有和区别?5、案例分析:(1)张山与刘本山是姨表兄弟,刘美丽是刘本山的女儿。刘美丽与张山同在乡办工厂上班,工作中二人产生感情。1993年30岁的张山与21岁的刘美丽准备登记结婚,遭到两家共同反对,理由是他俩属不同辈份的表亲关系,法律禁止结婚。问:该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 1988年甲(男)与乙(女)相识,当时双方均已婚。1989年双方先后与原配偶离婚,1990年乙带着儿子来到A市与甲同居,未领结婚证。乙在儿子的学籍卡父亲一栏填的是甲的名字,两人对外活动中均以夫妻相称。1995年两人时有矛盾,经常打闹。乙先后两次在外租房给儿子住,自己仍与甲同居。1997年4月2日,两人因钱的问题发生争吵,乙持刀冲砸甲的办公室。甲喊来居委会和派出所两位民警,在居委会主任及两位民警调解下,两人签订一份协议,规定甲付给乙3万元,以后两人无任何关系。后甲付了3万元,乙女搬出。同年6月,乙女让其妹以她公司的名义为其出具了结婚证明,与余某办理了结婚证书。8月,甲以乙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问:乙女是否构成重婚罪?第四章夫妻关系法知识点:夫妻关系法的历史沿革;有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规定。重点: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难点:夫妻的财产关系,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共有财产制。授课内容:第一节夫妻关系概述一、 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一)夫妻的概念和特征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其特征为: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具有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共同生活的伴侣。(二)夫妻关系的内容即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二、 夫妻法律地位的变迁(一)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夫妻一体主义(同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二)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资本主义社会)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社会)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二、外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三节夫妻财产所有权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分类:(一)依发生根据,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二)依适用情况,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三)按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四)'依涉及范围,分为特有财产制(约定的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采用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合理因素,将为多数国家所接受。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一)法定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的财产制度。它具有特征: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其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应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如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等而终止。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1)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认定时注意:1)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财产投入共同使用后被消耗或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用共同财产来补偿;3)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生活、生产用品,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后一方取得的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个人所有。(2)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权利;对个人所负债务由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包括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可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1)依法达成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2)双方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离婚时,依协议约定内容处理。5、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适用时应注意:1)约定时间无法律限制。可婚前也可婚后。2)订立协议时,双方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订立协议时,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4)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第三人债务订立的协议,其内容无效。5)订立协议后,如变更或撤消该协议,须双方同意。第四节夫妻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一、夫妻的扶养义务(一)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1、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力和义务,是夫妻省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2、它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3、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二)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若不履行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则构成遗弃罪。二、夫妻的遗产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内容主要有:1、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3、夫妻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确定遗产范围。4、继承遗产应清偿税款和债务。5、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6、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7、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均有权继承遗产。思考题1 .夫妻间有哪些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 .试述夫妻财产制?3、试比较夫妻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特有财产制。第五章离婚法知识点: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改革;离婚的法律程序;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以及有关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规定,各种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重点: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以及有关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规定。难点: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授课内容: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二)婚姻终止的原因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自然死亡、一方宣告死亡)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1)离婚的概念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2)离婚的种类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3)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1)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无效婚和撤销婚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2)离婚请求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处理。3)离婚请求权只能在生存期间行使,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还可以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4)两者的程序不同。(我国是相同)大多数国家规定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只能由法院依诉讼程序裁判。5)无效婚和可撤销婚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4)离婚和别居的区别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1、禁止离婚主义一一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2、许可离婚主义一一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1)专权离婚主义(男子专权)(2)限制离婚主义(有责一一无责离婚主义)(3)自由离婚主义(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有权主张离婚)(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2、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两愿离婚、判决离婚)3、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男女平等、离婚自由、离婚登记)4、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制度的发展(50年、80年、2001年修正)三、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一)保障离婚自由(它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二)反对轻率离婚(它是离婚立法指导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节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特征(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协议离婚又称为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二)协议离婚的三种程序户籍登记程序、行政登记程序、司法裁决程序二、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一)离婚登记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须有离婚的合意。4、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二)离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离婚登记的几个具体问题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但对财产、子女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受理。2、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应撤销其登记,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宣布无效。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如果已经另行结婚的,不影响其效力。3、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领取离婚证,驳回请求,不予登记。取得离婚证的,宣布无效,收回离婚证。第三节裁判离婚一、裁判离婚的概念和特征(一)裁判离婚的概念裁判离婚是指对学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1、过错主义一一指夫妻一方得以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或其他足以导致婚姻解体的过错为由而诉请离婚。(有责主义、过错主义)2、目的主义一一指夫妻一方得以婚姻共同生活中发生违背婚姻目的的事实为由而诉请离婚。3、破裂主义一一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无责主义、破绽主义)(二)判决离婚理由的表达方式1、列举式一一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项理由,非有其中之一者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2、概括式一一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只作抽象概括性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3、例示式一一法律除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外,又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二、我国现行裁判离婚制度(一)裁判离婚的程序1、关于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前置程序)2、裁判离婚程序(1)管辖一一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调解一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3)判决与上诉一一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上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3、离婚诉权限制(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1)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兵役、具有军籍的人。2)本条只适用于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3)同时也注重对军人配偶的婚姻权利的保护。“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可不征得军人同意。一一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