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方海上险情应急预案.docx
XX地方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 1省海上搜救中心2.1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2.2 地方海上搜救机构2.3 专家组2.4 现场指挥部3预警预防机制3. 1信息来源3.1 预警信息3.2 预警预防行动4应急处置3.3 信息核实与评估3.4 信息报告3.5 响应启动4. 4现场处置4.5社会动员4. 6区域协作4.1 应急中断和终止4.2 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4.3 后期处置4. 10信息发布5应急保障5. 1人力保障5.2 资金保障5.3 物资保障5.4 医疗卫生保障5.5 交通运输保障5.6 安全防护保障5.7 通信保障6监督管理6. 1预案演练6.2 宣教培训6.3 责任与奖惩7附则8附件XX海上险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加强海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海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XX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险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海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海上险情发生地的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4)防救结合,资源共享,联防联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2组织体系2. 1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是全省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主任:分管副省长。常务副主任:XX海事局局长。副主任: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人,XX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港澳办,海关总署XX分署、民航中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XX海事局、自然资源部XX局、交通运输部XX打捞局、交通运输部XX救助局、中国海警局XX分局、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XX海警局、南部战区海军、南部战区空军、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铁投集团,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中交XX航道局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中海石油XX分公司、中海石油XX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运输生产、捕捞、石油开发、海洋工程和科研等活动的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要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2.1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XX海事局,是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海上险情的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险情;负责海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2.2 地市海上搜救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时进行指导。2.3 专家组省海上搜救中心成立省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4 现场指挥部发生海上险情后,当地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海上搜救中心下达的各项应急任务;提出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预警预防机制3. 1信息来源气象、海洋、地震、水文、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省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3.1 预警信息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海上风险预警提示信息。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如下:当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海上搜救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微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相关单位、在港船舶及过往船舶、设施发布海上风险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自防自救措施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和预案要求提前做好应对工作。3.2 预警预防行动(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2)海上搜救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4应急处置4.1信息核实与评估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险情等级。信息核实的途径包括:(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4)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6)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7)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查询;(8)其他有效途径。4.2信息报告海上搜救机构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省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海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海上搜救机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1)任何级别海上险情信息,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要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2)较大以上海上险情信息,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政府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通报省应急管理厅。(3)事发地不在本搜救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要立即向事发地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险情,要立即通知事发地海上搜救责任区所属的海上搜救机构;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要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4)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XX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和通报。4.3响应启动根据海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省海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In级和IV级四个等级,I级最高。(1) 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海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I级响应。经报请省政府同意,I级响应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省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全力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 11级响应发生重大海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11级响应。11级响应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或指定地方海上搜救机构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3) In级响应发生较大海上险情,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11I级响应。In级响应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XX海事局局长)宣布启动。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并由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4) IV级响应发生一般海上险情,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W级响应。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当地政府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XX海事局分管副局长)视情宣布启动IV级响应。4.4 现场处置海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事发地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海上险情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按照响应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根据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事发附近海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建立应急通信机制;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海上搜救机构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进行搜救;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4.5 社会动员海上险情事发地各级政府根据海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1)与毗邻省(区)协作。需要毗邻省(区)提供海上险情应急援助,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毗邻省(区)海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收到毗邻省(区)海上险情援助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要迅速与其开展海上搜救合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等援助。(2)与港澳地区协作。需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海上险情应急援助,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搜救机构提出请求。收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搜救机构的海上险情救援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要迅速与其开展海上搜救合作,并视情况协调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等援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搜救机构要求派遣航空器进入我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搜救遇险人员,要向省海上搜救中心申请并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统一报南部战区空军批准后予以答复。4.7 应急中断和终止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4. 7.2应急终止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海上险情的危害已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4.8 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搜救和应急处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关闭建议,经请示相应负责人,宣布降级或关闭。4.9 后期处置4. 9.1善后处理(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地方政府负责;港澳台人员,由省港澳办、省委台办协助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代理公司或者外事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移送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外事部门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2)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涉事单位配合当地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5. 9.2总结评估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市、县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较大和一般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备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做好特别重大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6. 10信息发布(1)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负责指挥协调的海上搜救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宣传部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5应急保障7. 1人力保障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粤部队、武警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7.2 资金保障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运行、应急处置、应急设备更新等所需保障资金,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定期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与监督。7.3 物资保障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鼓励支持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使用海上险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7.4 医疗卫生保障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会同负责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海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应下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可协调相关的医疗机构参与救援。7.5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协调指导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保障工作。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与本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5. 6安全防护保障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和离开现场时要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指挥。海上搜救机构要对海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海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海上搜救机构要通报当地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搜寻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5.7通信保障5. 7.1海上搜救机构实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6. 7.2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险情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7. 7.3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险情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优先安排、指配海上险情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6监督管理8. 1预案演练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8.2 宣教培训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8.3 责任与奖惩对在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7附则7.1名词术语(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本预案中的“海上”包括内河水域。(3)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等,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4)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海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险情的责任区域。9. 2本预案由省政府组织修订,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73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7.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省政府和省军区联合印发的XX海上险情应急预案(X府(20XX)123号)同时废止。8附件1 .海上险情分级标准2 .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附件1海上险情分级标准1 .特别重大海上险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险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4)单船100OO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2 .重大海上险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险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3)3000总吨以上、100OO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3.较大海上险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险情:(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4.一般海上险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险情:(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附件2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协调海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海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2)省委外办: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3)省委台办:负责协助做好中国台湾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中国台湾同胞的移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中国台湾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申请按权限指配海上应急救援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为获救外籍人员的移送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6)省民政厅: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7)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8)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9)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生态环境监测,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指导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1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12)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海上伤病人员。(13)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参加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海上险情信息转省海上搜救中心处理,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14)省港澳办:负责协调做好港澳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移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15)海关总署XX分署: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16)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做好境外搜救飞机入境后航行空域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境外搜救飞机的加油及停放问题。(17)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手机定位,必要时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18)省气象局:负责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19)XX海事局:发布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20)自然资源部XX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上险情漂移扩散预报及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21)交通运输部XX打捞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开展沉船沉物打捞及公共水域和航道、港口清障;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海上应急拖航驳运和海上特殊交通运输。(22)交通运输部XX救助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结果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23)南部战区海军: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24)南部战区空军:负责搜救区域空域审批和跨区域搜救空域协调等工作。(25)武警XX总队: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所属部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26)省军区: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并协调驻粤军兵种部队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工作。(27)中国海警局XX分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28)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29)XX海警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海上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30)省铁投集团:负责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提供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31)中国铁路XX局集团:负责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32)中远海运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中交XX航道局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中海石油XX分公司、中海石油XX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包括人员、船舶、航空器和海上设施等),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