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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7PPT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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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7PPT内容-.docx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7PPT内容111、第一节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24自家的羊损坏了他人的庄稼被扣押恳求返还财产案【法律问题】工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第一节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有以下特点: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除少数例外之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必需肯定适用。(3)物权法是一般法。它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物权的一般事项,并且是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物权法是固有法,是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的法律2、。第一节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功能:是制定物权法时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作为对物权法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执行物权法时具有一般拘束力。第一节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的乔某是母羊的全部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全部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全部权的时候,他就是权利人,而形成其他全部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全部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全部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的全部权的义务,构成了全部权法律关系。同样,3、薛某是庄稼的全部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从这两个全部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节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明显不对,侵害了薛某的全部权。对于一个侵害全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对此,物权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但薛某却采纳了强行扣押乔某的羊的方法。这是更为恶劣的违法行为,当然侵害了乔某的全部权。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他人的全部权不得侵害的义务。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有意违反对他人的全部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却是不同的4、。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全部权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应当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规章追究民事责任。其次节物权变动及其规章2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价款和房屋但没有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主见解除合同案【法律问题】1物权的法律效力与物权变动形式2不动产登记3动产交付其次节物权变动及其规章一、物权的法律效力与物权变动形式物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排他性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恳求权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包括: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也就是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变更,广义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5、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上的变更。物权的毁灭,是指物权的丢失。其次节物权变动及其规章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具有物权设立的公示功能、物权变动的公示功能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功能。其次节物权变动及其规章三、动产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动产交付着眼于动态的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公示着物权的运动过程,其结果是转移占有和受让占有,最终的占有作为事实状态表示了交付的结果。其次节物权变动及其规章四、对物权变动特别状况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8条对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变动作了特殊的规定,即依照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的规定享有物权,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打算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毁灭的,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毁灭物权的,但是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依据物权法第34条至第37条的规定,恳求物权爱护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次节物权变动及其规章五、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李某和易某的交易行为中,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债权行为,也就是合同行为,而移转买卖房屋的全部权才是物权行为。缘由行为是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是房屋全部权的转移。双方意思表示全都,因而合同的7、效力没有问题。但是,李某将房屋和房证都交给易某后,易某却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全部权的转移。易某尽管占有了这个房子,也使用了3年,但是他还是没有取得这栋房子的全部权。李某之所以可以基于物权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身份起诉,就是由于法律仍旧承认其为该房屋的全部权人。其次节物权变动及其规章关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还要看法官如何裁量:由于全部权没有转移,可以让登记的权利人行使全部权,判决解除买卖合同;也可以责令易某进行登记,使易某取得全部权。我们同意后一种看法,理由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交付了房款和交易的标的物,即房屋,并已经8、居住多年。易某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但实际占有该房产证。而李某的行为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不应予以支持。第三节物权的爱护25照相馆丢失宝贵照片造成照片全部人精神损害恳求精神抚慰金赔偿案【法律问题】1物权爱护及其方法2物权恳求权爱护方法及其规章3债权恳求权爱护方法及其规章第三节物权的爱护一、物权爱护及其方法物权的爱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全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全部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以及他物权人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制度。物权的民法爱护,以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为标准,可分为两种:(1)物权人的自我爱护,即自力救济。通过民事9、诉讼程序对物权的爱护,也称为公力救济第三节物权的爱护二、物权恳求权爱护方法及其规章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爱护方法,就是物权恳求权的爱护方法。根据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物权恳求权的范围包括确权恳求权、返还原物恳求权、恢复原状恳求权、排解妨害恳求权和损害赔偿恳求权。这些恳求权都是基于全部权而生的恳求权,他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时,也可以适用。第三节物权的爱护三、债权恳求权爱护方法及其规章债权恳求权的爱护方法,是指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后,具有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侵权恳求权。因此,爱护物权的债权恳求权就是侵权恳求权。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财产的毁损、10、灭失,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时,全部权人可以恳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的毁损、灭失,以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四、对本案的分析毫无疑问,江某对大地震中保存下来的父母宝贵照片享有全部权,应当依法予以爱护。照相馆在占有该照片之后,由于疏忽而造成丢失的结果,侵害了江某的全部权,江某享有依法爱护自己的物权的权利。对此,江某可以依照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行使物权爱护恳求权,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其次章的规定,行使侵权恳求权爱护自己。本案权利人行使的损害赔偿恳求权,性质就是侵权恳求权,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起诉的,行使的并不是物权恳求权。从实际状况来说,物权恳求权的方法较为简洁11、,由于它是物权本身就有的权利,因此,无须具备特殊的构成要件,只要物权受到侵害,就可以行使物权恳求权,爱护自己的权利。而侵权恳求权则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才能够行使,以此爱护自己的物权。相比较之下,运用前一个爱护方法即物权恳求权的方法,权利人的证明责任较轻,行使起来较为简洁,更简单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运用后一个爱护方法即侵权恳求权的方法,权利人的证明责任较重,程序上更为简单。因此,权利人选择物权恳求权的方法爱护自己的物权,具有更为便捷和稳妥的特点,但可能爱护范围不够宽。例如本案,照相馆丢失照片,受害人若根据物权恳求权的方法恳求赔偿12、,只能要求赔偿照片的损失,不能恳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但根据侵权恳求权的爱护方法,则可以恳求抚慰金赔偿。第一节全部权的一般规定27在原、被告争议土地和山林全部权的诉讼中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恳求参与诉讼被驳回案【法律问题】1全部权的概念和特征2全部权的权能3全部权的行使和毁灭第一节全部权的一般规定一、全部权的概念和特征全部权是全部人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全部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全部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全部权除具备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全部权具有完全性。全部权是全部人对其全部物进行一般、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13、的物权。全部权具有原始物权性,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全部权具有弹力性,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全部权的权能能够与全部人部分分别,而并不毁灭。全部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毁灭。第一节全部权的一般规定二、全部权的权能全部权的权能是全部人为利用全部物以实现对全部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行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是全部权的乐观权能;排解他人干涉的权能是其消极权能。第一节全部权的一般规定三、全部权的行使和毁灭全部权的行使,是指物的全部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全部权各项权能的行为。物14、的全部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全部权的权能转让给他人。全部权的毁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全部人丢失其全部权,或者由于权利主体的毁灭而形成全部权转移。四、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丙村拥有东狗能岭土地和山林的全部权,其并不由于没有详细实施管领行为而丢失,仍旧享有全部权。在甲村和乙村争吵这个全部权的时候,丙村能够供应证据,证明自己所拥有的全部权,因此,它以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见权利,要求确权,是完全正值的。这就是全部权的消极权能的体现。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这个案件法院在审理中的错误。这就是,丙村在本案中,对于甲村和乙村争议的标的享有独立恳求权,是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按15、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恳求参与已经发生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院必需准许,由于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的恳求权,是将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见权利。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不准许丙村参与诉讼,是一个严峻的程序错误,因此,没有能够爱护好丙村的全部权。当然,对于法院错误适用法律的判决,程序法也有订正的方法,检察院以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错误有可能影响其实体判决为由提出抗诉,就是一个解决生效判决错误的方法。对此,法院应当在再审中订正错误。其次节国家全部权、集体全部权和私人全部权28电力公司无偿接收私人设立的高压线路侵害私人全部16、权案【法律问题】1国家全部权及其规章2集体全部权及其规章3私人全部权及其规章其次节国家全部权、集体全部权和私人全部权一、国家全部权及其规章国家全部权是指国家对全民全部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全部权的行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国家直接行使其全部权的方式;(2)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方式;(3)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使用或经营某些国有的财产。其次节国家全部权、集体全部权和私人全部权二、集体全部权及其规章集体全部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对其全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夫集体全部权行使时,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17、打算。集体全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权利,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撤销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权。三、私人全部权及其规章私人全部权是指私人对其全部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65条和第42条还对私人全部权作以下特殊爱护:(1)爱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2)爱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转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四、对本案的分析民法总则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公平爱护。公平爱护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那就是国家全部权、集体18、全部权和私人全部权公平爱护,不同的全部权地位公平,依法受到公平爱护,不得卑视私人全部权。因此,私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享有完整的全部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物权法特殊明确作出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转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在本案中,沈某经乡政府、县水利电力管理站同意后,自筹资金购买了设备和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自乡政府至其居住的村二组26公里的高压线路,不仅仅是解决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而且他也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全部权,应当依法予以爱护。但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使其19、成为国家农网的组成部分,但却没有赐予任何补偿。这是国有企业公然侵害私人全部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违反物权法关于爱护私人全部权的规定。对此,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是完全有道理的。电力公司不满意其恳求,沈某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全部的电力资产的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其正值诉求,判决电力公司担当民事责任。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29区分全部的商铺业主以不作为方式妨害其他业主行使权利侵害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案【法律问题】1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2专有权及其规章3共有权及其规章4管理权及其规章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一、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20、对于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物权法把它叫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是指建筑物的业主依其应有部分对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部共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共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新型全部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二、专有权及其规章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的专有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以区分全部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间为标的物的专有全部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三、共有权及其规章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中的共有权,是指以区分全部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行分割的共同共有权。其权利人为全体业主。共有权性质是共同共有中的互有,为共同共有的一种特别形态,21、是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无分割共有物恳求权的共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四、管理权及其规章管理权也叫做成员权,是建筑物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全部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管理权有以下内容:(1)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4)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五、对本案的分析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ND公司的行为不当,但是正值行使权利,因此,并不能追究它的责任。其次种看法认为,该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他业主的损害,可以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第三种看法认为,该公司享有建筑物区分全部权,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的时候22、,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上述第一种看法是不对的,其次种看法和第三种看法都有道理第四节相邻关系30邻家越界树根拱裂相邻人的房屋山墙和火炕威逼人身财产平安案【法律问题】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实质2相邻关系的类型第四节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实质相邻关系也叫做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全部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赐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1)有利生产、便利生活;(2)团结互助、公正合理;(3)敬重历史和习惯;(4)赔偿合理损失原则。二、相邻关系的类型相邻用水、排水和流水关系。23、相邻通行、利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需利用该土地的,应当供应必要的便利。相邻地界关系。(4)建筑物通风、采光关系。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防险关系。三、对本案的分析对于本案涉及的相邻关系,物权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第85条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处理相邻关系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当地习惯。根据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规章,本案涉及的相邻关系是越界枝Y根系的规章,其内容是,相邻一方在地界一侧栽培竹木时,应与地界线保持适当距离,以预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入对方土地。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系或者枝Y越界,假如不影响他人的,相邻另一方应当容忍;假如影响他人生活和生产的,他24、方有权恳求竹木全部人或管理人刈除越界的根系和枝Y;假如全部人或者管理人拒绝刈除,相邻他方有权刈除越界的根系、枝Y,假如刈除根枝花费过巨,则有权恳求赔偿。超越地界在他方土地上种植的竹木,应依法归他方全部,种植人无权取得该竹木的全部权。相邻一方越界的树木枝Y结有果实,该果实归树木全部人全部。越界枝Y结有的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则属于邻地全部人全部,但假如邻地是公地的,不适用这一规章。应当留意的是,第一,邻地包括相邻的田园、水路,但不以直接毗邻为必要;其次,自落,是指果实因风吹或者成熟而自然坠落,但邻地权利人自己或者指使他人摇动果树而致果实坠落者,不得认为是自落。本案并不疑难,只要根据这个规章处理即可。25、第五节按份共有31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按份共有的房屋案【法律问题】1按份共有及其产生的事实2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3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按份共有与外部的关系第五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及其产生的事实按份共有也叫做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根据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第五节按份共有二、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全部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全部权于重量上的应享部分,实际上也就是各个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范围,即份额。确26、定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最主要的是根据共有人的商定确定。第五节按份共有三、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按份共有与外部的关系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作为共有权的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五、对本案的分析对于如何处理本案,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对新修小楼房按份共有的事实清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按份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他人,是无权处分,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规章,第三人取得该房产权,为善意无过失,故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擅自处分人除将房款给付一半归赵某全部外,对其造成的损失应予赔27、偿。其次种看法认为,按份共有人只有权处分自己所享有的产权份额,不能处分超越自己份额的共有物全部权。第一种看法之所以不当,就是善意取得的规定只适用于共同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场合,对按份共有则不适用。因而,庞某的处分行为无效,属于赵某自己份额的一层三间房仍由其全部。对于楼上三间房,赵某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赵某坚持购买,则全部房屋买卖关系均为无效。处理本案应当接受其次种看法。首先,按份共有人处分按份共有财产时,只能处分自己享有全部权的份额,不能处分其他共有人享有全部权的共有份额。这正是按份共有“份额的特征所打算的。庞某处分赵某的份额,明显是无权处分,不能发生全部权转移的预期后果。这也是按份共28、有与共同共有的不同之处。其次,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其他财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要购买的,具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不购买的,才得由他人购买。庞某即使是处分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的份额,在未征得共有人赵某是否购买的看法之前,即将其出售,明显也违反了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内部关系,侵害了赵某的先买权,因而庞某对自己份额的处分也是无效的。据此,可以认为庞某对整个房屋的转让行为均为无效,庞某应将房款退回买房人,一层三间归赵某全部,假如赵某主见买其次层三间房,可以将购房款交给庞某,则按份共有转化为个人全部。第六节共同共有32共同共有人擅自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变更登记为个人全部29、侵害共有权案【法律问题】1共同共有及发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2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3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第六节共同共有一、共同共有及发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共同共有也称为公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1)夫妻关系的缔结且未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2)家庭关系的存在且由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合伙经营的收益;共同继承遗产;其他发生共同共有的事实;(6)推定的共同共有。第六节共同共有二、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共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内容是:(130、)权利义务由法律或者商定确定。(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全部财产不分份额,一体享有。行使权利应当协商全都。有义务保持共有财产状况,不得分割共有财产。费用平均分担。发生的债务由共有人连带负担。第六节共同共有三、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毁灭而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毁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当然就不会再连续存在了,共同共有关系必定毁灭。共同共有关系依据下述事实而终止:婚姻关系毁灭;家庭关系解体;合伙散伙;(4)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5)共有财产被转让或灭失;31、(6)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例如离婚,使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关系即婚姻关系毁灭,因此,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毁灭。第六节共同共有四、对本案的分析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全部5间房均为共同共有财产,宋某某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的份额,5间房应当先分出一半归宋某某全部;其余一半为李某某的遗产,由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李某某未经主要的共同共有人同意,将全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个人全部,侵害了继母的共有权,应当撤销这一登记,按上述析产方法重新分割。其次种看法认为,李某某父亲死亡后,所遗5间房屋经李某某与宋某某共同使用达20年以上,宋某某始终没有主见自己的份额,因32、而已成为共同共有财产,虽然李某某将房屋产权擅自变更登记为其个人全部不当,但应考虑原、被告原来实际使用的面积,进行析产分割。第六节共同共有分析本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第一,在本案中,先后有两个不同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争吵的5间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一部分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李某某不是这一财产的权利主体。在李某某死后,没有进行析产,由宋某某和李某某共同使用,应当视为共同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其中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后一个共同共有关系中,宋某某和李某某为共同共有人。其次,李某某在宋某某出国期间,将全部共有财产变更登记,据为己有,违反了共同共有财产处33、分必需经过全体共有人协商全都打算的原则,构成了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担当侵权责任。第六节共同共有第三,在李某某侵占全部共同财产的状况下,宋某某提出析产的恳求,要求终止共同共有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是应当支持的。第四,在确定分割这一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应当弄清这一共同共有财产形成的状况,确定分割财产的基础。该5间房屋为宋某某和李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为双方共同共有。在李某某死亡时,该5间房应先分割25间归宋某某全部,另外25间房由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双方同为第一挨次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相同,因而每人可分得125间房。根据这样的共同财产形成的基础,实际上宋某某可分得375间房,李某某只可分得125间房。在这样的基础上,宋某某主见自己分得3间房、李某某分得2间房,是合情合理的,且照看了李某某的利益,因此,可以依法准许。对于李某某侵占全部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可予以民事制裁。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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