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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课件 - 副本 7PPT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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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课件 - 副本 7PPT内容-.docx

    ”侵权责任法第二版课件-副本7PPT内容Il1、第七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而应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侵害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后果,而非权利和利益本身。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通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担当,使受害人患病的损害得以恢复。从性质上看,侵权损害赔偿实际上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患病的损失,在特定状况下,也具有预防侵权行为、制裁侵权人的功能。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二、侵权责任编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分类二、侵权责任编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分类我国民法典侵权责2、任编区分了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规章。关于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人身权益患病侵害的情形下,我国民法典将其分为三类损害赔偿责任:一是人身损害赔偿(第11791181条),其主要适用于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及有关身份权患病侵害的情形。二是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第1182条),其主要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及有关身份权患病侵害的情形。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第1183条),其适用于自然人人身权益患病侵害的情形,其主要功能在于3、对受害人的精神苦痛进行抚慰。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三、损害赔偿与预防性责任的区分三、损害赔偿与预防性责任的区分(一)预防性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侵权人担当停止侵害、排解阻碍、消退危急等侵权责任。这就规定了预防性的责任担当方式。侵权责任担当方式可以分为救济性的责任担当方式、预防性的责任担当方式。所谓救济性的责任担当方式,是指以救济受害人为目的的侵权责任方式。所谓预防性的责任担当方式,是指以预防损害的实际发生为目的的侵权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排解阻碍、消除危急等。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三、损害赔偿与预防性责任的区分三、损4、害赔偿与预防性责任的区分(二)预防性责任的主要形式1、停止侵害2、排解阻碍3、消退危急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三、损害赔偿与预防性责任的区分三、损害赔偿与预防性责任的区分(三)预防性责任与救济性责任的区分救济性的责任担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预防性的责任担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解阻碍、消退危急。与救济性的责任担当方式相比,预防性的责任担当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功能不同2、适用范围不同3、是否考虑过错不同4、是否要求证明实际损害不同5、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四、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四、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损害事实(二)归责缘由(三)因果关系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五、5、损益相抵五、损益相抵(一)损益相抵的概念损益相抵又称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缘由而获得利益时,则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五、损益相抵五、损益相抵(二)损益相抵的适用条件1、受害人获得了利益2、受害人因同一损害缘由事实而获得利益3、受害人获利的扣减必需与获利的目的相协调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五、损益相抵五、损益相抵(三)损益相抵的适用效果损益相抵是在扣除受害人的获益之后,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的范围。严格地说,损益相抵并不是减轻责任的事由,而主要目的是划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损益相抵不适用于其他责任形式,而只能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节6、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六、损失公正分担责任六、损失公正分担责任(一)损失公正分担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损失的公正分担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正合理地分担损失。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损失的公正分担具有如下特点:1、损失的公正分担的目的在于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已经发生的损失,并对受害人供应必要的、适当的救济。2、损失的公正分担责任主要考虑财产状况。3、损失的公正分担责任是基于公正的观念进行补偿。4、损失的公正分担责任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状况。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六、损失公正分担责任六、损失公正分担责任(二)损失公正分担责任的适用范围1、7、损失的公正分担的适用条件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损失公正分担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如下几项:必需发生了实际的损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损失的分担。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六、损失公正分担责任六、损失公正分担责任(二)损失公正分担责任的适用范围2、法定的损失的公正分担责任适用的情形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临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掌握的完全行为力量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紧急避险人的适当责任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六、损失公正分担责任六、损失公正分担责任(三)适用损失的公正分担责任应考量的因素在适用损失的公正分担时,8、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力量,详细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损害程度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其次节财产损害赔偿一、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一、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条所规定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有如下特点:1、仅仅适用于侵害财产权2、确定了财产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点3、确定了财产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其次节财产损害赔偿二、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获利返还二、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获利返还所谓获利返还,也称为利润剥夺,它是9、指在行为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获利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有权恳求行为人返还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受害人可以选择如下方式确定其财产损失数额:(一)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二)根据获利数额赔偿(三)法院酌定标准其次节财产损害赔偿三、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三、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主要是指因侵权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等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人身伤亡的状况下,不仅会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也会导致其财产损害。(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标准(二)人身损害导致残疾的赔偿标准(三)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其次节财产损害赔偿四、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四、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所谓死亡赔偿金,是指自然人死亡后,行为人10、对死亡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有统一标准,对此问题,始终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次节财产损害赔偿五、同一案件适用同一赔偿标准的原则五、同一案件适用同一赔偿标准的原则所民法典第1180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确立了同一案件适用同一赔偿标准的原则,详细来说包括如下内容:1、必需适用于同11、一案件,即同一侵权行为而导致损害结果。2、必需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3、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次节财产损害赔偿六、人身损害导致死亡时的赔偿恳求权主体六、人身损害导致死亡时的赔偿恳求权主体人身损害导致死亡时的赔偿恳求权主体,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享有赔偿恳求权的民事主体。在侵害生命权的状况下,死者近亲属享有恳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恳求侵权人担当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恳求侵权人担当侵权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在被侵权人死亡的状况下,死者近亲属有权恳求侵权人担当侵权责任。近12、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次节财产损害赔偿七、第三人作为赔偿恳求权人七、第三人作为赔偿恳求权人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恳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在第三人支付费用的状况下,通过给予第三人损害赔偿恳求权的方法,便利其向侵权人求偿。其次节财产损害赔偿八、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八、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所谓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指侵权人是采纳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13、支付方式。协商不全都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恳求供应相应的担保。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法中的一种责任方式,也是针对人格权侵害的主要救济方式。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峻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特点在于:1、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患病的精神苦痛、肉体苦痛等进行补救的方式。2、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损所引发的精神苦痛的补救。3、精神损害赔偿是以侵权为基础而恳求的损害赔偿14、。4、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制裁,其功能具有多重性。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二)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关系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都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方式,二者也都是对受害人供应救济的有效方式,在广义上均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的重要形式。但二者也存在以下区分:1适用范围不同。2、功能不同。3、适用条件不同。4、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不同。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要件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要件(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物(二)须15、有严峻精神损害后果(三)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来确定:1、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详细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担当责任的经济力量5、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节惩处性赔偿一、惩处性赔偿概述一、惩处性赔偿概述所谓惩处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患病的损失、惩处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我国民事立法长期以来都认可在特别情形下16、适用惩处性赔偿规章。惩处性赔偿的特点主要在于:1、功能具有多样性。2、惩处性赔偿仅适用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3、关于惩处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民法典采纳相应的概念予以限定,相应的含义就是指惩处性赔偿的详细数额由法官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峻性、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情节等各种因素,予以详细确定。第四节惩处性赔偿二、侵害学问产权的惩处性赔偿二、侵害学问产权的惩处性赔偿(一)民法典规定侵害学问产权惩处性赔偿规章的必要性1、学问产权具有无形性,很难确定实际损害。2、学问产权一旦患病侵害,将难以恢复原状,因而有必要通过惩处性赔偿救济受害人,并惩处行为人。3、惩处性赔偿可以激励当事人通过17、许可使用的方式行使学问产权,鼓舞创新。4、在商标法已经对恶意侵害商标权的惩处性赔偿规章作出了规定,民法典规定有意侵害学问产权的一般规章,有利于协调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的侵害学问产权惩处性赔偿的法律规章。第四节惩处性赔偿二、侵害学问产权的惩处性赔偿二、侵害学问产权的惩处性赔偿(二)侵害学问产权惩处性赔偿规章的适用条件1、行为人有意侵害他人学问产权2、情节严峻其次编分则第八章监护人责任第一节监护人责任概述所谓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就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造成他人的损害,依法所应担当的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18、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担当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J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监护人责任制度。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监护人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监护人责任以特定监护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3、监护人责任主要是一种严格责任。4、监护人的责任具有次位性。其次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监护关系的存在一、监护关系的存在二、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造成他人损害二、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造成他人损害三、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没有独立财产三、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没有独立财产第三节监护人责任的承19、担一、监护人的范围一、监护人的范围二、监护人责任的范围二、监护人责任的范围三、监护人责任的减轻三、监护人责任的减轻四、监护人将监护职责托付给他人时的责任担当四、监护人将监护职责托付给他人时的责任担当第四节被监护人的公正责任一、被监护人的公正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被监护人的公正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被监护人的公正责任,是指在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致人损害时,假如被监护人拥有财产,应当首先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被监护人的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2、它是第一顺位的责任。3、它是一种公正责任。第四节被监护人的公正责任二、被监护人公正责任的构成要件二、被监护人公正20、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的规定,被监护人公正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2、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被监护人具有自己的责任财产。第四节被监护人的公正责任三、被监护人责任的担当三、被监护人责任的担当民法典第1188条在立法上采纳了“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表述,而没有直接使用担当赔偿责任的表述,这就意味着,此种赔偿并不是基于过错而进行的赔偿,而是基于公正原则作出的考虑,是为了补充受害人的损失。被监护人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是过错,由于被监护人大多没有意思力量,不是基于其过错使其负责,而是基于其财产作出的公正分担的考虑。被监护人责任的赔偿范围也不是全部赔偿,而是以现有的财产为限度,现有财产有多少就支付多少。假如造成的损失巨大而被监护人的财产有限,不足部分仍应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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