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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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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报告.docx

    走私法律风险案例分析报告一、进出口刑事走私法律风险1(一)刑事走私法律风险概述1(二)企业走私类刑事案件总体情况分析2(三)具体走私类犯罪常见模式及典型案例2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2为k»»6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94 .走私武器、弹药罪125为k3日«»136 .走私贵金属罪167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88 .走私淫秽物品罪20二、进出口企业行政合规风险22(一)行政合规风险概述22(二)海关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分析23(三)主要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及典型案例241 .因申报不实而被认定为走私242 .检验检疫违法263 .违反禁止、限制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案例.294 .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例301 .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322 .严格规范报关流程323 .熟练掌握商品归类相关规则及相应救济手段324 .熟练掌握关税相关规则及相应救济手段345 .审慎选择服务商、贸易相对方34一、进出口刑事走私法律风险(一)刑事走私法律风险概述所谓走私,系指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走私行为的一般情形有如下几种:(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走私的刑事合规风险即触犯刑法上关于走私的相关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到走私的罪名包括: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罪,以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此外,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以及走私共犯的认定,因这些条文不涉及单独的罪名,只是列举了走私罪的特殊情形,相关情形将在具体罪名中讨论,不再单独分析。本报告将对上述罪名的主要犯罪模式及合规要点逐一进行分析,另外,因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在现实中比较少发,可参考的案例有限,本报告暂不涉及,对于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罪这种不涉及具体走私物品且性质极其特殊的案件,也不再讨论。(二)企业走私类刑事案件总体情况分析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以“走私”“公司”作为标题检索关键词,并依次增加如下限定条件:案由为“刑事”,案件审级为“一审”,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共得到1163份文书(个别案件存在一个案件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故各具体罪名的判决书份数总和会高于1163份),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90份,占比85.12%,走私废物罪判决书122份,占比10.49%;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决书42份,占比3.61%;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书9份;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决书3份,走私武器、弹药罪2份;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决书1份,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决书1份,走私核材料罪、走私货币罪的结果均为。份。可见在单位所犯的走私类案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走私类犯罪中的比重占据绝对优势,然后依次是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而其他走私类犯罪几乎都是自然人犯罪,单位极少或者几乎不会触犯。(三)具体走私类犯罪常见模式及典型案例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五)聚众阻挠缉私的。”(2)常见犯罪模式及典型案例1)绕关。即不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直接将境外运来的货物偷运至境内。此类犯罪模式在本罪中属于比较多发的类型,常见情形有:在境外水域或境内非海关监管范围内的交货点接驳走私物品后入境;通过行邮渠道及水客渠道,将来自境外的货物走私到境内。如赵野、高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2020)粤19刑初340号】,被告人高俊通过行邮渠道及水客渠道,从日本将威士忌酒等货物走私到中国境内,再由赵野通过国内物流向国内客户发货。2)购买走私物品,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即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情形。如赵雪珍、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中【(2020)沪03刑初181号】,被告人赵雪珍、刘某某在明知涉案白糖系走私进口的情况下,决定由其实际控制的龙游盈川公司直接向走私团伙非法收购,偷逃应缴税额达6,521万余元。以及该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情形。3)虚假价格申报,如为偷逃税款、获取非法利润,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参考案例为李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2021)津03刑初3号案】,该案中,被告人李栋明知进口车辆的实际成交价格(“开证”金额和“冒款”之和),为偷逃税款、获取非法利润,以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将从国外订购的车辆走私进口。4)虚假贸易(伪报贸易性质),比如将一般贸易方式的交易伪报为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骗取税收优惠;将本该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出口的货物通过手册方式免税出口。如濮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2021)沪03刑初37号】,被告人濮某某与季海燕、王海丽、赵银萍(均另案处理)等跨境电商走私团伙共谋,使用虚假价格,并将原本以一般贸易方式代理进口的宠物粮、红酒等货物伪报为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骗取税收优惠,后由跨境电商走私团伙单独实施二次低报清关进口。又如天津龙兴肠衣有限公司、杨凤真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2019)津02刑初117号】,被告人向海关申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猪副产品,伪报成来料加工贸易加工货物进行进口,货物进口通关后,直接在国内进行销售牟利。5)申报不实。包括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规格型号申报不实、数量申报不实等情况。案例:某进口企业将进口申报品名为法藤,外观为项圈或腕环,号称通过其中含有的微量元素具有治疗颈椎、消除疲劳、防止辐射等神奇的功能,进口时根据其保健功能归入38249090项下(关税税率6.5%)o后经查实,该产品所宣传的功能无充分科学依据,不构成产品主要特征,因此其主要功能是装饰,属于税目7117仿首饰的商品范畴,应归入商品编码71179000(关税税率35%)o最终,进口企业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公司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3)分析关于本罪,有如下几点特别需要注意:第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有两种,一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二是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即一年内有三次走私行为。关于偷逃应缴税额,现行标准为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十万元以上,除非存在故意犯罪的动机,一般企业或个人不会达到该标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年内有三次走私行为这一标准,现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于走私行为的处罚并未规定数额标准,即只要在性质上被认定为走私,即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事实上很多此类行政处罚案件都属于小额走私案件,某些走私分子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小额多次走私手段进行走私,虽然单次处罚额度可能并不高,但一旦达到一年内有三次走私行为这一标准,即升格为刑事案件,外贸企业或从事外贸工作有频繁出入境的人员需要对此特别注意。第二,上述犯罪模式中,绕关、购买走私物品、虚假价格申报、伪报贸易性质往往都是行为人明知故犯的情形,正规的外贸企业一般不会有上述行为,但申报不实很多时候并非当事人所愿,而是由于对商品归类规则缺乏了解,对商品性能认识不清或者带有侥幸性质的不实申报所致,即使是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也不敢断言一定不会发生这种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企业应当力求做到准确理解商品归类、价格申报等海关申报规则及后续监管规定,如实进行申报,对于确实难以判断的专业问题,可寻求海关帮助或借助于相关专业机构。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中,除了正犯以外,为正犯提供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2 .走私废物罪(1)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2)常见犯罪模式及典型案例1)伪报品名,即实际进口的物品为废物,但以普通货物名义申报。如唐锦江走私废物罪一案中(2020)粤04刑初105号),被告人所在公司深圳市斯特威实业有限公司以“铜矿砂”的品名从美国进口铜矿渣运往江西冶炼,被告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被人民法院认为与公司一同构成走私废物罪。罗友顺走私废物一案中(2020)粤01刑初340号),被告人将在越南工厂生产的外观颜色不统一的经挤出再造粒的聚乙烯-尼龙共混塑料颗粒的下脚料(在我国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个货柜共51.9吨,伪报为聚乙烯尼龙复合粒子(再生料),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被法院判定为构成走私废物罪。2)明知无废物进口许可证而进口废物,常见的犯罪手段为夹藏、绕关。在黄志明走私废物案中【(2020)粤01刑初308号】,被告人使用瑞鑫公司申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指使陈某2亮向报关公司递单,在清远港码头以伪报和夹藏的方式申报3个集装箱货物,被海关现场查获。经鉴定,上述3个集装箱内装有国家禁止进口废固体废物。林家洪、陈广胜走私废物案【(2020)粤13刑初113号】被告人林家洪、陈广胜明知涉案废旧电动工具为国家禁止进口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交易协议,由林家洪将涉案废旧电动工具从香港走私入境后贩卖给陈广胜3)借用他人名下许可证件进口废物,或将本单位名下的许可证件出借他人进口废物。苏伟洪走私废物案【(2020)粤01刑初320号】,被告人无相应环评资质、进口许可证,仍委托欧某(另案处理)所在的通关团伙中天恒业公司使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共1020吨。在麦伟雄走私废物一案【2020)粤19刑初338号】中,被告人麦伟雄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不具备进口废塑料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在香港采购废塑料,通过佛山市邦通行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李远乐,委托该公司利用他人进口许可证以包税包证的方式申报入境,后被运送至佛山市顺德区由麦伟雄出售牟利。(3)分析关于本罪的常见争议是废物的界定,以固体废物为例,2008年1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确定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中国海关化验室、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等三家机构有权对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上述三家机构认定效力无差别。实践中,企业在进口货物时,若对海关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向上述三家中任一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定,以此三家的鉴定结论为准。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明确了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的职责。废物的鉴定对走私废物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如被认定为危险性废物,一吨以上即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被认定为非危险性,甚至是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则分别需要五吨、二十吨以上方才入刑。废物的鉴定,是一项专业较强的工作,有时企业无法准确判断。所以,如企业进口了一些分类有争议的“废物”,但在其看来即属于普通货物而非废物时,则企业是否具有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就存在争议。这就要求进出口企业在日常的经营当中必须建立完备且有效的合规风控制度,一是可以有效排查出将废物误认为一般货物的风险,二是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以此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具有主观过错。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2)常见犯罪模式及典型案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常见犯罪模式基本涵盖于前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走私废物罪的常见犯罪模式中,包括绕关、申报不实(伪造品名),此外还包括伪造相关单证。对于这些犯罪模式,此处不再一一展开讨论,仅举伪报品名一例,即犯罪行为人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伪报为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在汪志勇、深圳市万宝立供应链有限公司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2018)粤刑终1326号】中,被告人汪志勇与陈懿安合谋从境外采购旧彩超设备走私进口销售牟利,陈懿安向境外供货商kpi公司订购旧彩超设备,汪志勇负责联系代理进口企业报关、费用结算及销售。2014年5月至8月,汪志勇与陈懿安通过伪报全新彩超设备的方式走私进口旧彩超设备6台(境外成交价折合人民币计5050535.3元)并以广州岱尼欣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国内客户。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汪志勇与陈懿安通过伪报全新彩超设备的方式走私进口旧彩超设备17台(境外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计12059483.8元)并以其二人合伙成立的深圳市万宝立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国内客户。经检验,涉案23台彩超设备均属旧机电产品。与上述情形相类似的一种情形是,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当作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有可能主观上并无伪报品名的故意,只是因为对货物未进行审慎的查验或专业知识不足,故对其性质产生错误认识,如(2020)粤03刑初171号案,被告人即认为自己出口的是玩具枪,但经公安机关鉴定,其中部分属于仿真枪。此外,企业如果验货时不够谨慎,未发现全新机器设备中混杂有二手设备即运输入境,也有可能引致不必要的麻烦。(3)分析关于本罪,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如何判断某项物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关于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未作统一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以进出口管制不同领域的主要立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典型的有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体系、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法律制度体系等。对外贸易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下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范围可见于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下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类物品,该条款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即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定期更新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下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范围见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包括CrrES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贯彻该法,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我国从2021年开始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法释201410号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对“国家禁止进出口”进行了类推解释,该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即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且“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4 .走私武器、弹药罪(1)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罪模式及典型案例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为自然人,单位犯本罪的案例极少,除个别当事人出于。特别目的明知故犯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枪支走私入境以外,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普通人也可能构成该罪的情形是误以为购买的是玩具枪,但实际上被认定为枪支。以严炎清、陈建芳、浙江商翔物流有限公司走私武器、弹药罪一案【(2018)浙刑终233号】为例,该案中,被告人严炎清经与在希腊开超市的父亲严某商议,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花费8775元人民币(下同)购买450支能够击发颗粒弹丸的"M290型号玩具枪”及一批塑料子弹。同年5月初,严炎清经与被告单位浙江商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翔公司)业务部经理被告人陈建芳联系,商定由商翔公司代理出口该批枪形物品。当月7日,严炎清、陈建芳在明知该批枪形物品系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商定由严炎清向商翔公司额外支付100O元特报费,商翔公司负责采用将该批枪形物品藏于货运集装箱隐蔽处与其他日用百货一起装柜的方式报关出境。后陈建芳指使商翔公司员工将货运清单中”M290型号玩具枪”的品名从申报出口资料中删除,通过浙江裕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义乌鸿川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次日,义乌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该批枪形物品并予扣押。经鉴定,450支M290型枪形物品均为以气体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3)分析由于枪支弹药本身性质特殊,且受到国家的严格管制,一般企业很少会犯此罪,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如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即可认定为枪支,该标准在实践中虽颇有争议,但系公安部发布的权威标准。按照该标准,某些玩具枪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枪支,尤其是某些业务涉及玩具进出口的企业,以为购买的是玩具枪,但实际上其杀伤力已经达到了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认定标准,企业进出口货物中如果包含玩具枪或者形似枪状物,需要特别注意。5 .走私文物罪(1)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2)常见犯罪模式及典型案例本罪在现实中案例很少,常见犯罪模式包括伪报品名、或将文物谎称为仿古工艺品携带出境而不按要求申报,如朱丽清走私文物罪案【(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20号】,被告人将化石用“精品”的名称从珠海托运到澳门。又如,2018年5月13日,深圳湾口岸客运出境车道,海关关员在对一辆两地牌小客车进行查验时,在车辆后备箱的一个纸箱内查获瓷器12件。从瓷器外观看,部分瓷器很有年代感,并且底部还印有“乾隆年制”字样。该车司机解释称,这些瓷器都是现代仿古工艺品,带回香港收藏用。但海关关员根据经验,初步判定为疑似文物,对该批物品暂不予放行,送专业部门作进一步鉴定。7月25日,经广东省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上述物品中共有禁止出境一般文物7件,分别为元明黑釉鬲式炉1件、清代广彩人物纹花碟2件、清代蓝釉碗2件、清代哥釉双耳三足炉1件、清代青花花蝶纹器盖1件;限制出境一般文物1件,为民国青花山水纹胆瓶1件;其余为现代仿古工艺品。(3)分析成立本罪的前提为走私的文物系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迄今为止,国家文物局在2002年、2012年和2013年共计发布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共计195件(组)。此外,国家文物局还专门发布了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对哪些文物禁止出境作了明确。目前,全国设立了19个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所涉文物是否允许出境进行鉴别。同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涉案物品是否为文物,文物的鉴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即使在行业内有时也存在对某一物件是否属于文物存在不同观点的情况。对普通人而言,鉴别一个物品是否属于文物更是困难。刑法上,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携带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观上具有运输、携带或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过境的行为,一般也不认为其构成本罪。对企业而言,需要做到的是如果进出口物品有可能被认定为文物,则需要证明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如证明自己是通过正常的渠道拿货,进货价格也足以使人相信该物品并非文物而仅仅是一般工艺品等等。6 .走私贵重金属罪(1)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常见犯罪模式及典型案例1)将贵重金属锻造后伪装成其他物品进行报关。如南京东锐粕业有限公司、姚志刚等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2019)苏01刑初77号】,被告人姚志刚作为被告单位南京东锐粕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我国白银属于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且白银出口不能退税、银制品中白银作为原材料的成本超过80%不能退税的情况下,仍决定从国内购买白银,将其简单加工后伪装成“溅射靶组件”,以此品名向海关伪报出口,将白银走私至香港,并以“溅射靶组件”名义申报出口退税。2)采用联程航班机上交接的方式走私贵重金属。如林新付、江文明、刘振济走私贵重金属罪一案【(2019)川01刑初24号】,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林新付、江文明、刘振济经预谋,采用联程航班机上交接黄金的方式走私黄金。由乘坐3U8719次成都至拉萨国内段航班的被告人林新付通过国内安检通道将黄金带上飞机,然后交由乘坐同架次航班成都至加德满都国际段的被告人江文明、刘振济将黄金携带出境。该次航班因故未能降落加德满都,返回拉萨后,被告人江文明、刘振济在拉萨机场下机,将黄金留在座位上,欲于次日乘该机飞往加德满都。当晚该机返航至成都机场,被告人江文明、刘振济留在12A、12B座位的12块黄金被查获,经鉴定,含金量大于999%o,每块重100O克。次日,被告人江文明、刘振济在拉萨机场被挡获。被告人林新付经网上追逃,于2018年9月15日在四川省大邑县被挡获。3)将贵重金属藏匿在行李中、身上甚至人体内。如刘克湃等走私贵重金属一案【(2020)粤03刑初155号】,该案主犯通过雇佣招募“水客”将金条绑在背部、腹部的方式携带入关;王小超、李嘉华等走私贵重金属罪一案【(2018)藏02刑初14号】,李嘉华等7名被告人在尚客优酒店房间内将黄金塞入肛门。之后,被告人李嘉华带领其余6名被告人欲从吉隆口岸出境。在出境过程中,被告人李嘉华等7人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对上述7名被告人进行人体X光检查,发现体内均有可疑阴影,遂将上述被告人依法扣押并带至吉隆县吉隆镇卫生院。在前往卫生院的路上,被告人李寿良在汽车内排出外用避孕套内用黑胶带包裹的可疑物体1包(内有金属2块)并将可疑物体藏匿于汽车座位下,后被侦查人员发现。4)雇佣水客分批次携带,如林某、奥某走私贵重金属罪一案(2020)内2501刑初49号】被告人林某明知白银属于贵重金属且无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将白银420千克通过他人或直接交给被告人奥某走私出境,奥某明知白银不准私自运输出境且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为了挣运费而分多次将上述白银420千克走私出境。(3)分析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目前并无具体的量刑起点,但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常常被用于制作项链、手链等饰品,严格禁止出入境并不现实。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旅客携带旅途自用黄金饰品进出境验放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2)1186号),“对境内居民、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佩戴出境黄金饰品重量在50克(含50克,白银饰品据此相应从宽掌握)以下的,海关不作为重点管理,免予验核签章,超出50克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验放。”“旅客携带进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金饰,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另酌情处以罚款。除数额巨大,情节恶劣者外,一般不按走私定性处理。旅客携带黄金饰品出境,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仍按现行有关法规处理。”也就是说,个人携带黄金超过50克的,需向海关申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就属于违法。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会按走私贵重金属案处理,要考虑三个方面,首先,是否属于自用(根据金条还是金饰,是旅客还是“水客”);其次,数量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第三,是否向海关申报。如果被认定为并非自用,且数量超过合理范围,又未向海关申报,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如果企业因正常业务需要进出口黄金,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此外还需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如: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金融机构会员或做市商,具备黄金业务专业人员、完善的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稳定的黄金进出口渠道等等。7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常见犯罪模式及典型案例本罪的犯罪模式较为单一,且现实中直接走私珍贵动物活体的案件很少,大部分案件属于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典型模式为:将珍贵动物制品藏匿在交通工具或其他进境物品中。如黄启胜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2019)粤03刑初159号】被告人黄启胜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某/出境载货清单驾驶粤ZXX×X义港货车从香港经深圳湾口岸申报空车入境,被海关检查。海关人员经查验,在该车驾驶舱后排司机休息室座椅床下的工具箱内,查获疑似红珊瑚项链809条(28300克)、疑似红珊瑚颗粒90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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