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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我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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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我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docx

    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论文试论我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分部: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学习中心:平顶山电大专业:法学入学时间:2021年3月学号:214100号00382姓名:李阿丽指导教师:毛红利内容提要女职工是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女职工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素质的整体水平;女职工的作用和积极性的发挥,关系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发展产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描述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粗浅的看法,呼吁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问题对策一、弓I言3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内容3(一)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3(一)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4三、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因5(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5(一)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5四、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5(一)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5(二)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7五、维护我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8(一)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8(二)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到落实8(三)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9六、结语10参考文献:11一、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不够明确,因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力;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目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目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内容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布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发布过一规定。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护制度。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8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个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1995年1月1日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作业。女职工“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1、经期: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放射性物质超量,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第In(+)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高处作业等。3、哺乳期: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被、碑、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铳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Ill+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镒、氟、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决劳动合同。2、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三、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因(一)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和男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千男性。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二)对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女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持久的立位兼负重作业,使腹压增高,骨盆肌肉、韧带松驰,引起子宫脱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咱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四、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尽管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履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却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来,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全国总工会女工部的一项权威调查也显示,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堪忧。突出问题有:1、女职工“四期”得不到保护2021年10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甚至经期还在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也和三级强度的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还要上夜班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则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有的企业干脆就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宁波市女职工委员会曾对31家非公有企业的调查数据表明,31家企业有13家企业女职工怀孕不能报销定期产前检查费,9家企业从来未进行过妇科病检查,9家企业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要做夜班或加班加点,且没有安排1小时的工作休息时间,许多企业也没有按规定执行哺乳期待遇。2、女职工产假待遇难以落实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则根本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女职工不仅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甚至连哺乳时间都没有,或者将哺乳时间累计从工资中扣除。3、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4、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对方非自愿的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进行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损害对方尊严、名誉、人格,给对方心理造成不悦、压抑、恐慌、困扰等伤害。性骚扰作为性意义上的行为,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以女性为主要受害群体,会给受害者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是是造成心理上的伤害,使受害者有耻辱感、恐惧感、自我封闭和盲目依赖,害怕或者是不信任他人;其次是使受害者性格发生变化,不愿与他人交往;再次是影响受害者现有或未来的婚姻。性骚扰对受害者的影响是持久的,为以后生活面下深深的阴影,性骚扰已成为当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应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近年来,女性遭遇性骚扰的事件频频发生,对此,用人单位应作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人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认知度,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女职工能够健康长久的从事劳动。同时用人单位积极的采取具体措施,来保护女职工不受骚扰,比如,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相关场所设置可视窗口;广泛宣传相关法律规章,营造尊重女职工的工作氛围;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等,其次,用人单位也应积极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一旦发生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应予以主动制止,女职工也应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对于构成违反管理治安条例的,还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接到女职工的求助请求后,应及时调解处理,并且教育女职工自尊,鼓励女职工勇敢制止不良企图,保持应有的警惕心理,做好预防工作。(一)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1、法律不健全。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2、制度不健全。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均没有健全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但能够到此投诉伸冤、请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毕竟是少数,由于妇联的职能限制,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有时也是束手无策。尽管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受理和裁决一般都有从企业利益着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预,即使诉讼到法院,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不尽人意。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女职工诉诸法律时,采取的措施是处分、开除甚至诋毁名誉,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地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3、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封建宗法制度对妇女的毒害可谓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不仅存在于男人的脑海中,也存在于女性的心灵里。很多女职工当自身的特殊保护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宁可自己受气,也不愿意诉诸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四、维护我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一)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不能涵盖现实的情况,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运用同一法规,因认识上的不一致而执法上的不统一。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理解上不难,但操作上、执行上就比较困难。企业给职工换岗位,岗位不同待遇不同,不同意换岗位,协商不成给点补偿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怀孕就变换岗位的理中不能成立,这对女职工的保护明显不利。这就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有个细则,或是对其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内容和措施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在执行中有一定的问题。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等条款,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基本工资”的概念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基本工资,且差距较大,执行中问题不少。因而急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二)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到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资金、设施、管理等方方面面,其贯彻落实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共同关心和努力。要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机构,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做到有章可循,伸冤有门。建立专门的咨询监督部门,督查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使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人和企业没有生存之地;建立仲裁机构和妇女“维权法庭”,专门受理裁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案件,将这类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各级行政及工会要同心协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维权机制。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与职代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与企业实行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结合起来,与行政安全生产结合起来,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有效配套、相互制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企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机制。同时,应配备一支不仅有事业心,有为女职工服务的热情和奉献精神,还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专业知识的德才兼备的女工干部队伍,使广大工会女工干部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真正成为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代表者。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实现源头维权。在鉴证劳动合同的同时,纠正在合同期限、劳动权益、解除条件等方面侵害女职工利益的约定和条款;在审查集体合同的同时,重点审核有关企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卫生保健、保险福利等内容;加强劳动用工年检制度,对企业女职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及在孕、产、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妇联要明确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妇联组织的职责,积极了解所在市(县)、区企业的规章制度,了解企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情况,必要时要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从制度、规范上、从企业的行为上实现维权。发挥社区作用,共同关心女职工。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化,如何保证闲散在社区的下岗、协保人员的特殊劳动保护,成为企业工作的难点。为此,呼吁动员社区力量,发挥社区作用,共同关心下岗、协保人员的特殊劳动保护,使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得到真正落实。(三)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自己无可挑剔的业绩,赢得自信,赢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大胆挣脱束缚自己的封建枷锁,拿起法律利器捍卫自己。结论女职工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负担的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为此,本文呼吁各级政府及至全社会共同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参考文献1梁洪波.解析女工劳动保护难【J】.中华女性网,2021.3.122任扶善.世界劳动立法【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2021.【3】李景森.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4王全兴.劳动法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5周贤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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