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自考知识产权法精讲.docx

    • 资源ID:6849013       资源大小:251KB        全文页数:10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自考知识产权法精讲.docx

    081.知识产权法.精讲全部讲义名师导航m刖研农知识产权法的学习与考试知识产权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必考课,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涉及智力创造领域的各项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本课程是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专业课,其任务是研究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与法律关系,研究我国各项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关于知识产权法课程的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在自学考试大纲实施要求中已做了比较全面的描述,在导航部门重点阐述该课程的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一、知识产权法的学习方法第一,学好并掌握本课程先修课程一民法的基础知识,把知识产权与民法物权进行对比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有助于加深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第二,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和完善,有很多我们身边发生的一些实际案例就牵扯到了很深奥的知识产权理论问题,多思考生活中的一些典型案例有助于对知识产权法理论的理解。第三,在对知识点进行学习记忆的同时多思考其背后的法学理论,有助于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建立,部不会只是一盘散沙的知识点的组合,一定有支持其建立的理论基石.知识产权法从其产生到现在也就几百年的历史,它既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不断斗争的结果。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准确地记忆、理解和运用具体法律规范、制度,提高学习效率。第四,学习过程中注意比较记忆.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学习过程中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比较学习不仅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而且还能噌强记忆的准确性。二、知识产权法的应试技巧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4种题型,从多年的试题老看,各种题型考察跨章节的比较少见,主要考察考生对单一知识点掌握的准确性.单项选择题要求考生在在给定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择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这种题的难点在于四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其目的在于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多项选择题要求考生在给定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选对的得分,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这种题难就难在在备选答案中,到底有几个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选项的迷惑性强,减少了考生猜题的可能性,能测试出考生的真正水平.但做这种题是若稍有疏忽就会选择失误,回答错误。所以为了提高准确率,除了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例如采用排除法、比较法或推理法对备选答案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外,关键还在于全面、系统地学习课程内容,扎实地掌握课程中的基本概念,正确界定问题的界限,理解问题的精神实质.简答题要求考生对课程中的重要名词、制度概念作出简要回答,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这些名词概念和制度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的准确性。这种题的难度在于要点的把握,而且内容广泛,覆盖面大。答题时一定要抓住要点,双点明确,条理清楚,简明扼要,而不要求大量展开论述.考生可根据自己对考试项目的具体掌握情况采取不同技巧,对于比较有把握的题目,简明扼要地罗列出知识要点,不必展开论述;对于把握不太大甚至完全不知道的题目,可结合相关内容,自己组织答案,而且篇幅字数不要少于那些有绝对把握的题目,不能空白,阅卷入一般会酌情给分。案例分析题重点考察考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比较有把握的问题,不妨直接明确给出答案,然后援引有关规定,做出分析;对于没有把握的问题,可先进行分析,进行含混处理,不要将没有把握的答案与比较显眼的方式直接呈现在阅卷人面前.-JtJL-BUS当前讲授一、知识结构图圆二、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相关国际公妁、国际组织的关系,理解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熟悉我国参加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以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争端解决的规定.三、本章重、难点本章重点是我国参加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妁的基本内容以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争端解决的规定;难点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相关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关系.四、本章考点本章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多选,案例分析题和简答题都少见,主要集中在我国参加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以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争端解决的规定等方面.第三十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xp-w*44.4x2当刖讲授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国际局.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藜公约(一)巴黎公妁概述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巴黎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二)国民待遇关于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内容。巴黎公约第2条第1款要求,“任何本同盥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优先权巴黎公妁第4条第A(I)款规定:“已在一个本同盟成员国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一项工业品式样或一项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入,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得享有优先权.“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对于不同的工业产权来说期间是不同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均自首次申请日起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并不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而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对于公约规定的其他工业产权,如商号、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四)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自学)(五)适用于商标的规则(自学)(六)有关工业产权的其他规则(自学)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一)概述为了在商标注册方面实现国际合作,在马德里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简称为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于1892年7月生效。中国自1989年10月4日起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一)国际申请的提出与受理1 .国际申请的提出根据协定的要求,商标国际注册应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国际局提出.2 .国际申请费用的支付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主要费用包括:(八)基本费,(B)附加费,(C)补加费.3 .来源国注册当局对申请的处理:一是对国际申请中的具体项目进行认证,二是提供商标在来源国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编号,三是提供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另外,根据马德里协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所作的类别说明须经国际局检查,由国际局会同来源国注册当局进行检查.4 .国际局的注册国际局对根据第1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商标立即进行注册,并将这种注册通知有关注册当局,将注册申请的具体项目在国际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三)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1 .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根据马德里协定第4条的规定,经国际注册的商标,在每一个有关缔约国内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那里提出注册的一样.不过,如果有关缔约国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第5条进行了批骁,则该商标不受保护。根据马德里协定第6条的规定,在国际局的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并可续展.2 .各国注册当局的批驳国际局对商标国际申请的注册并不能代替各国的注册机构的注册.各国注册当局在接到国际局的注册通知之后,可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批驳,拒绝予以保护.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吆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是目前著作权国际保护领域中影响最大的多边条约,对其后出现的各个版权条约以及有关国家的国内版权立法都有重大影响。(一)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1 .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之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2 .自动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受保护作品的作者享受和行使根据国民待遇而获得的权淞J,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3 .版权独立原则.实际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作品在缔为国所享受的保护,不依赖于其在起源国所受到的保护。第二,作品在缔妁国的保护,完全依照该缔约国的法律。(二)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作者的经济权利主要包括:翻强权、复制权、广播权、表演权、朗诵权、改编权、制片权.2 .作者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两项: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权。3 .版权保护期限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共同作品应以共同作者中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对电影作品,保护期限为自公映后50年.如摄帝烷成后50年内未公映,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期满.匿名及假名作品,具保护期限为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50年.如作者采用的笔名不致引起对其身份发生任何怀疑时,或匿名作品及假名作品的作者在上述期间内披露其身份,则适用一般作品的保护期。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时篝起25年.四、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自学)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朗条约”(自学)第三十二章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自学)当前讲授本章内容请学员自学:二口讲义同步-X-t.-A-当前讲授一、知识结构图(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IC私权性知识产权的性质广义说狭义说r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I非物质性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I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商标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竟争法律制二、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基本制度的类别与体系,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三、本章重、难点本章重点是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难点是知识产权的性质.四、本章考点本章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多选和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少见,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第一章总论当前讲授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二、知识产权的范围(1)广义的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成立世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亦称俅IPS协定)这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我国民法通则也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但也有学者认为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科技成果推广的权利,都不具有“知识所有权”的专有财产权利性质.因此,在将来的民事立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以不包括上述科技成果权为宜。(2)狭义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本门课程学习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Iiterature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地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自20世纪60年代起,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版权)长期渗透和交叉的结果,又出现了给予工业产品以类似著作权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工业版权突破了以往关于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传统分类,吸收了两者的部分内容,形成了亦此亦彼的“交叉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受保护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法要求)和独创性(著作权法要求);实行工业产权法中的注册保护制和较短保护期;专有权人主要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但没有著作权主体享有的那种广泛权利。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设定,不同于约定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1)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存在,私的主体就会失去获取知识财产的民事途径。(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嗡的认识与感受.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而不复存在.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二、知识产权的特征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学者们多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著述中虽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概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其实,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成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讦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埼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至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使得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特征受到挑战:第一,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某些国家和地区正努力建立一个共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如欧盟),这就使得知识产权跨出一国地域的限制,从而在多个国家同时发生效力.第二,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由于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为了便利诉讼和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一些国家正在酝酿跨地域管辖和新准据法原则。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影响.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依然保留有地域性特征,但已受到挑战,这一自封建法到现代法固有的法律特征是否会被完全打破,尚有待继续观察和研究.(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这并不意味着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以上全部特征,例如,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限制,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意义.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庆!知识产品而产牛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卜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中,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参照国外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1)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其客体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外,还应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计菖机软件.(2)专利权法律制度.以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为保护对家,其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兼有著作权、专利权双重因素的新型知识产权,表现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一般采取独立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之外的单行法规形式.(4)商标权法律制度。一种主要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5)商号权法律制度,对工商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专用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形式可采取单行法规形式,也可采取与商标权合并立法形式.(6)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以地理标志权为保护对象,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形式一般规定在反不正当竟争法中,也可制定单行法规.(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未公开的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制度,可以制定单行法规,亦可列入反不正当竟争法中。(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损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门法规,适用于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需要给予法律制裁的侵害事实。习题举例:一、单项选择题1.知识产权区别于一般财产权的本质特性是O.A.财产性B.非物质性C.地域性D.专有性显示答案2.下列选项不属于侵权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有O»A.排除妨害B.停止侵犯C.赔偿损失D.没收违法所得显示答案二、多项选择题1.对知识产权属性的正确表述是O»A.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B.知识产权是行政权C.知识产权是独立于民事权利的一类特殊权利D.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的区别在于权利的保护对象不同显示答案三、简答题:面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所有权的专有的区别显示答案一、知识结构著作权概述r著作权的主体S著作权的客体BJ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著作权的继受主体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r著作人身权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邻接权j音像制作者的权利J广播组织者的权利r合理使用著作权的限制j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著作权的利用与管理著作权的保护二、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著作权、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客体及邻接权的概念,领会著作权主体的分类、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及其内容,熟练掌握著作权的限制、利用和著作权的保护。三、本编重、难点著作权的概念、特征,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内容都是著作权编的重要学习内容,另外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其与法定许可的区别更是重中之重.四、本编考点本编考点考点较多,单选题、多选题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都可能集中在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内容、邻接权及著作权的限制这些章节中,当然著作权的利用和保护也有可能涉及个别的选择题。第二章著作权慨述当前讲授第一节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在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使用“版权”的概念来描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意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使用作品,其版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织.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所采用的“作者权”概念起源于法国,理论界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一部分,与作者人身相连,只能为作者享有;作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著作权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二、著作权的特征与相关民事权利相比较,著作权表现出其独特性。(一)著作权与所有权同为民事权利,著作权与所有权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们之间仍存在以下区别: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概括支配权,其客体是有形物体,无法同时为多数:人所使用.而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它的标的是被客湿化了的人类的思想情感,因而可以同时为多数人所使用.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而且其存在不能预定存续期间,并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而著作权则有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法律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讦可等限制,因此著作权的排他性是有限的.5 .著作权具有人身性.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这不仅表现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创作作品享有使用权和报酬权,同时在作品上享有名誉、声誉及其他无形人身权利;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它并不强调与有形物体的生产者具有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一)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以下区别:1.保护对象不同。专利权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著作权保护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6 .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7 .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式产生,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8 .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不过,外现设计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美术作品是否成为用于批量生产的产品.(三)著作权与商标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在权利属性、保护条件与权利取得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1.商标权仅为财产权,而著作权则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2 .在保护条件方面,商标权要求标识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而著作权则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3 .在权利取得方式上,著作权是自动取得;而商标权商标权需要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但是,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第二节著作权法及其演进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是英国的安统女王法)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随着科学文化交流的扩大和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从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著作权公约,如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及19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上述公约的缔结与施行,表现了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不断走向完善与深化,也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因著作权利益而进行的斗争和妥协.二是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代著作权法隘续规定了“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的权利,帮接权人的利益也逐步在著作权法中得到了确认。三是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现代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涵盖印刷作品与新技术带来的电子作品,以及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反映了新技术革命给著作权法所带来的挑战,也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斗争与妥协.四是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随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两大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其立法宗旨设定为以保护作者权利为中心,兼顾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与国际公约特别是伯尔尼公妁所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保持一致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当前讲授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容易成为考点)根据不同的标准,著作权主体可分为如下几类: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所谓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原始主体为作者。至于其他人能否成为原始主体,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中的雇主、委托作品中的出资人可成为原始主体.所谓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之所以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是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的,是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的其他规定取得著作权而成为主体的.(2)庾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原始主体并不一定都享有全部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著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都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如作者.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它不能享有全部的著作权。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由于著作权的地域性,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在著作权待遇上的差异相当明显。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区别在于: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依据著作权法即可取得保护;外国主体的作品若要在我国去的著作权会受到一些条件限制如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则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一作者一、作者的概念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人.所谓创作就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作者实施了创作活动,并且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实现了自己的创作构思,不论其是否发表,该作品即可视为被创作。如果一部作品的总体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一形式表达出来,不论其是全部构思还是其中的一部分,所创作的这部分作品即视为已完成.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著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条并未明确承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作者,但是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方面却把它们当做作者来对待.这就是说,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主持下,代表法人意志,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一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几个知识点:(1)一般而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也就是说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2)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著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主体.三、国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在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此外,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雇佣作品(职务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对于该类作品的归属,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形:1.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2 .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3 .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之归属作了明确规定:(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库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讦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订合同解决.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闱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F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根务范闱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单位在业务范I用该职务作品是否向作者付酬,由双方签(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线!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如单位悬赏征集的厂标、厂徽、厂歌以及为他人撰写的回忆录等。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笺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闷题的解释,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这一解释较为公平地处理了委托作品双方间的利益关系。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劳动,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个整体。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要成为合作作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2 .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我国著作权

    注意事项

    本文(自考知识产权法精讲.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