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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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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x

    来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7-07-3116:05来源:市住建委时间:2017-07-3108:00来源:市住建委作者:审批办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建筑物停车泊位第七章城市各类绿地指标控制第八章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第九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第十章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第十一章附则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来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来宾市五线控制、来宾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12025)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来宾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来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主城区、迁江新城、凤凰新城)各项建设工程(原审批符合规划的宅基地除外),各县(市)可参考执行。第三条凡在来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来宾市城市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筑容控制指标第四条同一建设业主、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用地单元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用地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及住宅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浮动1%,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规定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第五条居住建筑阳台、套内花园等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面积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第七条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参照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1),确定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去2-1用地类型建筑层数新城区旧城区备注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住宅建筑(包含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居住建筑面积占70%以上)多层1.832%2.440%中高层3.030%3.235%高层5.028%5.530%商住(商业建筑面积占70%以上)多层2.135%3.050%高层6.032%6.545%商业建筑低层1.240%1.550%多层2.235%2.540%高层6.030%6.035%金融、旅馆号筑多层2.542%2.745%高层5.040%6.042%文化娱乐建筑多层2.035%2.440%高层3.530%4.235%行政、办公律筑多层2.542%2.745%高层5.040%5.542%医疗卫生多层1.830%2.135%建筑高层3.428%3.6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2.135%2.338%高层3.532%3.835%注:1.本表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2 .特殊情况下,需突破表列控制指标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 .旧改项目拆迁占地面积达70%以上,建筑密度不允许超过50%,否则建筑密度不超过40%。第八条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一)13层建筑系数245%,容积率082.0;46层建筑系数240%,容积率LO3.0;绿地率10%20%。(二)单个工业、仓储、物流用地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和总建筑面积的7%。第九条旧城区的范围分为河东和河南片区。河东片区范围是:西至维林大道,北至盘古大道,东至城际铁路,南至红水河边;河南片区范围是:西至高速公路,南至天然桥路,东、北至红水河边。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上述用地尚无规划的,其建筑容量应按表21规定执行。旧城区改造原则上不同意分小块单栋开发,必须分片整体设计、整体招商、在小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可分步实施。第十一条表2-1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在上限以内确定。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该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2-1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O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三)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五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筑报建图审查通过后,在项目面积复核时发现容积率超出规定值1%以下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十六条住宅罐筑、公共建筑批准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的,底层架空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其复筑面积单列,不计算容积率。(一)建筑层高原则上不小于2.8米、不大于6.O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容积率)。(一)除电梯、楼梯门厅、门卫、信报间等必要设备使用空间外,应全部架空,不得围合,不得增设夹层。(三)仅作为住宅小区优化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休闲绿化公共场所,归小区业主公共使用,不得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停车位配建,不得分割。第十七条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第十八条设计加以利用的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其垂直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空间,按其正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2.2米以下的不计入建筑面积。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可按标准层正投影面积的50%作为估算值计入相关指标。第十九条建筑物之间因城市交通需要,建设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4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二)临廊道两侧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二十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自营或者依法转让、租赁。(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二)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必须满足停车、地下管线布设及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疫、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一)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大寒日3小时及以上的户数不应小于总户数的85%,其余户数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1,卜时。(二)旧区改建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大寒日3小时及以上的户数不应小于总户数的70%,其余户数的建筑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1,卜时。(三)拟建建筑不应使相邻用地上的住宅建筑日照时数小于大寒日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四)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时数未达到大寒日3小时的住宅部分,应在项目总平图中注明,并由项目业主在售楼时明确告知购房户。采用日照阴影分析软件必须经市住建委认定。第二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一)两栋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1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当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位于南侧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高度的LO倍。中高层住宅建筑位于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南侧时,高度自18米起(其间距按18米为基数)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5米。2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处于高层建筑南侧时,间距按本条第(一)款第1点的要求控制。高层建筑处于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南侧时,建筑高度50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4米,50米建筑高度V100米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4米为基数)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2米。建筑高度,100米的,其最小距离234米。3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处于南北方位,南面建筑高度50米的,其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4米,50米W南面建筑高度Vloo米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4米为基数)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2米。建筑高度,100米的,其最小距离,34米。(二)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低层与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多层与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中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20米。2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当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在南侧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当高层建筑在南侧时,高度50米的,其间距不小于24米;50米W建筑高度VlOo米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4米为基数)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1米。建筑高度NlOO米的,其最小距离,29米。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高层与低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少于9米,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少于13米,与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少于20米。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可以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6米且应满足日照及消防的要求。3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时,南侧建筑高度50米的,其间距不少于24米;50米W南侧建筑高度V100米的,自50米起(其间距按24米为基数)每增高1米,间距递增0.1米。建筑高度2100米的,其最小距离N29米。两栋建筑的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当与长向建筑相对的山墙无窗时,间距可以适当减小,但不能小于6米且应满足日照及消防的要求。4 .两栋相互垂直的住宅建筑相对位置为非正南北、正东西向时,应根据南面住宅建筑对北面住宅建筑的影响做日照分析后再予确定。(三)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当建筑面宽V30米时,按主距离的0.9倍控制建筑间距,当建筑面宽230米时,按主间距的Lo倍控制建筑间距;高层建筑面宽60米时,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其最小间距;高层住宅建筑山墙面宽16米时(山墙连续墙凹凸部位进深差V0.9米),按主间距要求控制建筑间距。(四)在符合本条以上各款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LO倍控制,且最小间距26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北侧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29米,多层住宅建筑与北侧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213米。(五)当住宅建筑之间的相对位置既不是平行布局,也不是垂直布局,或建筑形式非条式、板式,属点式不规则建筑时,难以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应根据南面建筑对北面建筑的影响,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环境、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做日照分析后再予确定。(六)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需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山墙有居室开窗的还应考虑视觉卫生和空间环境要求适当加大间距。(七)中心区的住宅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O.8倍,且不得小于最小间距。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民用建筑间距(一)非住宅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消防要求。(一)非住宅民用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及如下规定:1 .非住宅民用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控制。2 .非住宅民用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间距按非住宅民用建筑间距要求控制。3 .非住宅民用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住宅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控制。综合性民用建筑(住宅建筑与其它类型的建筑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控制。第二十五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非居住性用房层数和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一般不超过二层。底层设置架空为公共敞开空间或高度小于2.2米的自行车库及附属房的,其间距可扣除该部分高度。第二十六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O.35倍,且最小不得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5倍,且最小不得小于4米。如上述标准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要求,应按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要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七条在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南侧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L4倍。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IO米;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日照间距无论在旧城区或新区,其加层部分或拼接部位须按1:L2十算(H为建筑总高度)。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按以上规定的间距,通过改进规划布置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和自然通风条件。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需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南侧为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I日城区,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二)南侧为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的,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第二十九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应与边界外保持适当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南北向多层、低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5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3米。(一)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间距。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间距,其建筑面宽小于32米的,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建筑面宽大于32米的,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1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7米。界外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绿地、高压线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间距。第三十条除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在旧城区,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度的05倍,且不得/卜于10米。(二)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第三十一条新、旧城区(小区)高层建筑的单栋长度、间距规定:(一)新城区土地开发的高层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长度必须小于40米,山墙间距必须大于20米。(二)旧城区(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0%)重建,用于土地开发的高层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长度必须小于40米,山墙间距必须大于20米。(三)旧城区拆迁(拆迂房屋的占地面积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0%)重建,用于土地开发的高层建设项目单栋建筑长度必须小于40米,山墙之间的间距必须大于16米。(四)新、旧城区建设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以及公建项目的单栋建筑长度由市住建委视具体情况定,原则上小于60米。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三十二条建筑物退离地界、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1 .相邻的两个建设区,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从各自的用地红线起计算,原则上各负责后退按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24米以下建筑只负责后退自身承担的建筑间距,其余部分由24米以上建筑负责后退,最窄处不得小于表4-1的最小旦巨离,同时必须满足与界外婕筑的消防间距要求。2 .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临基地边界的外墙面中点起计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问距,但建筑物距基地边界的最窄处不得小于表4T的最小距离。范围建筑层数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其他非居住建筑最小距离(米)最小距离(米)最小距离(米)旧城区主要朝向低层343多层675高层15149次要朝向低层33消防间距多层34消防间距高层999新城区主要朝向低层453多层786高层151610次要朝向低层33消防间距多层3.55消防间距高层999建筑退界控制指标表表4-1注:小学、幼儿园主要出入口两侧临街面在规划时留出20米以上作为城市公共集散空间。3、高层建筑退让北侧地界距离按照下列计算的规定值控制:新城区:高层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其退让距离不得少于24米,高层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50米的,其退让间距为24米+(高层建筑高度一50)又0.2米建筑高度大于K)O米的,其最小距离等于或大于34米。老城区可按正常计算值0.9倍计算。4、高层建筑退让南侧地界距离不少于15米。5、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地界距离一般不少于相同高度高层建筑退让东西向建筑间距的一半,且不少于9米。(二)界外是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上述界外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未满足第三十条第(一)项的退让规定的,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其少退的距离原则上可不由界内建筑全部承担。(三)当边界线以外是河流、湖泊、永久性公共绿地等时,为使外部空间与地块的内部空间有机结合、互相渗透,优化环境,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一般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2倍,且不小于5米。(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安全防护和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在本建筑基地范围内解决,原则上不由界外建筑承担。(五)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建(构)筑物)退离城市道路绿化带和城市公共绿地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控制:1、一般性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5米,商业建筑退让不小于10米。2、各类建(构)筑物按离界距离的要求退让城市公共绿地。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各类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42控制(表中数值为下限值)。(一)位于红水河各跨江桥梁桥头及城市立交周边的建筑物,原则上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对于按表4-2规定控制不能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要求的,应增大后退距离,可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作为建筑基地边界,参照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城市生命线防灾抢险道两侧建筑的后退距离,按有关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且不小于本项规定的控制值。(四)新建的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或拟建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对相邻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退让对等原则做日照分析确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表表4-2区域建筑高度快速路(L60)城市主干道(L40)城市次干道(20L<40)城区支路小区道路(L<20)旧区多、低层建筑H<24m15643高层建筑24mH<60m201086高层建筑60mH<100m2515129新区多、低层建筑H<24m201064高层建筑24mH<60m3015108高层建筑60mH<100m40201512:(1)高层建筑裙房的后退距离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建筑退让标准控制。(2)退线距离均自建筑外墙垂直投影线起计算。(3)建筑首层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满足表4-2要求的前提下增加50%,且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4)列入规划保护的传统商业街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地段内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按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及详细规划确定。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道路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交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表4-2要求的前提下,多、低层建筑增力口退距不少于2米,高层建筑增加退距不少于4米。不同等级道路交叉路口,一般按较高等级道路退距要求控制,主干道与支路交叉口可适当折减,但不得少于次干道(或20WLW40)退距控制值。第三十七条地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包括基础、门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管线、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得突出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建造。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用地和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LO倍且最小不小于5米。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争高度不/卜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第三十八条沿河道管理范围两侧新建建筑物的,除生态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后退河道管理范围界线距离在满足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沿防洪堤新建建筑物的,除水利部门另有规定外,建筑退距在满足其它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后退防洪堤背水坡面距离不少于40米。第三十九条沿山体周边新建建筑工程,其后退与建筑基地相同标高的山体自然坡脚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第四十条嚏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之用,不得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因市容和环境景观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雨蓬、招牌、灯饰等可适当外挑。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1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2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3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一)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Z)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在高压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建(构)筑物。毗邻高压走廊控制范围地块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对视线走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周围的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及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新建建筑层高控制(一)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0米(不含3.6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二)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60米(不含5.60米,影院、剧场、独立设置的大卖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即在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必须按每2.8米为一层折算建筑面积,纳入总建筑面积合计,禁止擅自内部插层建设。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三)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4.80米(不含4.80米)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有特殊要求的用房除外。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四)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0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0米时,该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五)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布置绿化小品、开敞休闲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该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该层计入建筑层数。第四十六条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沿城市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物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大于40米。第四十七条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其仓库、电站、电讯主机楼等对保卫或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临城市道路所设置的围墙均应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5米,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0.5米,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少于1.5米。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其仓库、电站、电讯主机楼等对保卫或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必须参照国家的相关规范规定执行。项目绿化和景观建设应严格按审定的总平图及批准的建筑景观环境设计实施。为了不影响美观,原则上所有建筑的阳台不能漏空,必须做实体墙护栏。同时,报批后的方案确需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绿化和景观的验收由相应主管部门和审批单位负责。第六章建筑物停车泊位第四十八条建筑物停车泊位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遵循合理布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人车分流的可行性,尽可能分开设置自成系统。项目配建的地下车库停车位不得低于规定配设停车位总量的80%。新城区内项目应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得折减计算。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应按表61规定的标准建设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的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建停车泊位不得改作它用;已建停车泊位达不到改变功能后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建设。第五十条建筑物建设停车泊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畅通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相连,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70米(地块沿街展开面长度低于70米的,另行处理)。第五十一条建筑物建设停车泊位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泊位。严禁占用绿地和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总数超过50个时,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o每一个地面停车泊位应按2530?安排用地、地下按3035mZ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露天停车场为1.5m2-1.8m2,室内停车库为1.8n?2.Omj,路边停车场1.Om2-l.5m第五十二条地面停车场鼓励采用生态停车场。地面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铺装并且平均每2车位种植高大乔木一棵以上,停车场面积的50%可计算为绿地面积。停车位地面只采用植草砖铺装,停车场面积按30%计算绿地面积。第五十三条本章规定的建筑物停车泊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可按表62所列的换算值折合为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第五十四条综合性建筑物的停车泊位,按各类性质及相应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停车泊位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第五十五条建筑物按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四舍五入计算。第五十六条在用地范围内,按表63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的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第五十七条在旧城区拆迁大而进行的回建,且商业面积大于20%的,其停车数量:机动车:20.5辆/100nr的商业建筑面积十0.8辆/户;自行车22辆/100户的建筑面积。(一)在旧城区拆迁量较小,且商业面积小于20%的地方,机动车停车数量:0.8辆/10011r商业面积十0.8辆/户,自行车,2辆/10011r的建筑面积。(二)在旧城区没有拆迁的土地上建设,和新区规划设计条件一样,即机动车停车数量21辆/100肝商业面积十1辆/户,自行车22辆/10011v的建筑面积。第五十八条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表6-1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第五十九条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农贸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地面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总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第六十条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第六十一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除停车泊位指标外,其它规划设计技术要求必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88公(交管)字90号)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来宾市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标准表6-1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住宅户均建筑面积2144m2车位/户2.01.590112户均建筑面积地din?车位/户1.01.590/V户均建筑面积车位/户0.81.5户均建筑面积V60m2车位/户0.62.0办公楼车位/100in,建筑面积2.03.0商业场所商业中心(建筑面积5000inz的商业建筑)车位/100痛建筑面积1.52.0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车位/100r112建筑面积1.03.0商务餐饮、娱乐建筑车位/100Ri,建筑面积1.52.0宾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51.0医院车位/100in,建筑面积1.52.0学校高等院校车位/100名师生4.030中学车位/100名师生1.540小学车位/100名师生1.510幼儿园车位/100名师生1.05注:1、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规范及标准配套;2、表中所列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套建设停车位的最低指标;3、非机动车泊位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的停放。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换算值表62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摩托三轮摩托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较接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车位换算值0.20.70.71.02.02.53.51.02.51.5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表63建筑物类型表计算单位装卸车位出租车车位无障碍车位住宅车位/100OOn/00.5每100个车位设置I个宾馆、饭店车位/100客房1.02.0办公车位10000n02.0商业场所车位/10000n2.03.0餐饮、娱乐车位/100OOm?1.0(娱乐免设)3.5医院车位/100床位0(按需要增加救护车车位)1.5独立门诊车位/诊室0(按需要增加救护车车位)0.25第七章城市各类绿地指标控制第六十二条防护距离和防护绿地设置除应满足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外,还应符合如下规定。(一)仓储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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