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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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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章程.docx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章程(草案)序言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是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厅主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指导的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唯一一所以质量为主要特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院校。其前身是成立于1980年的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1996年7月由平顶山电大创办河南省质量工程学校。2003年6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在平顶山电大和河南省质量工程学校的基础上成立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以“质量重于泰山”为校训,以“办学规模不求大而求精、专业设置不求全而求特色、培养学生不求高而求实用”(简称“精、特、实“)为办学理念,以建设“全省著名、中原知名、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为发展目标,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立足河南,辐射全国,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国家特别是为河南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简称“河质院”;英文名称为“HenanQualityPolytechnic,英文简称“HENQP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学校网址是:httpwww.zlxy.c11o第四条学校是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专科院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的目标定位是: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出发点,以质量检测和质量监督专业群为重点,建筑、机电、食化、经管、信息、法政等专业协调发展,建设“全省著名、中原知名、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七条学校的办学使命是: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第八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教育,不断拓展成人教育、技能培训鉴定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第九条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忠正、严实、精准”职业素养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第十条学校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弘扬河质院“顾全大局、爱校如家的主人翁精神,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不畏艰辛、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团结协作、敢于胜利的团队精神”,贯彻“崇德尚技、教行一体”的教风,夯实“勤学、深思、明辨、践行”的学风。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二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十三条举办者的权利:(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三)任命学校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四条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五)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五条学校的权利:(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八)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社会力量办学,拓展学校多元办学模式;(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六条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二)遵守学校章程;(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执行河南省和平顶山市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学校功能第十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第十八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成人教育、技能培训鉴定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十九条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是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忠正、严实、精准”职业素养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第二十条学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贯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第二十一条学校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督导制度,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控与评价,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第二十二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或调整专业。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二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四章组织与结构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事宜;(五)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实行党务公开;(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第二十七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院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责:(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管理体系;(二)组织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代表学校任免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四)聘任或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七)按程序规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八)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院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由院长主持。学校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副院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对院长负责。第二十八条中共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一般实行委任制。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针对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工作的政策与措施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代会依照国家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职权。第三十二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学校支持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为学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第三十五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基层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和学科性质相近的原则组建系(部)。系(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系(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系(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二)组织和管理本系(部)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四)建立系(部)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系(部)办学资源;(五)负责本系(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六)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和管理;(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系(部)实行系(部)务公开。第三十八条系(部)党总支(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七)负责本系(部)的安全稳定工作。第三十九条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主持系(部)行政工作。主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二)执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系(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落实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五)主持编制系(部)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主任负责本系(部)财务开支的审批;(六)主持对本系(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院长和本系(部)教代会报告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四十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系(部)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系(部)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部)主任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第四十一条系(部)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受院学术委员会领导,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产生办法,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系(部)设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部门工会委员会和系(部)教代会在系(部)党总支(支部)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系(部)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其系(部)规定履行职责。第三节决策与制度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及时公开。第四十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各个部门,每个教职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实施。学校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管理制度。第五章教职工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八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六)法律、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六)法律、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第五十三条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使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十四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六章学生与学员第五十五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或者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第六十条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第六十一条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七章校友第六十二条下列人员是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校友:(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教师;(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第六十三条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第八章财务与资产第六十五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第六十六条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第七十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第九章校徽校旗校训校歌校庆日第七十一条学校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校徽为圆形,象征全院师生凝聚、团结和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展现了全院师生共同努力,创建和谐校园的信心和决心。里面的三角形图案是质量技术监督的标志,体现了学校是以质量专业为主的特点,中间为翻开的书本,象征学校知识文化的教育与传承。上方是学校中文全称“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下方是英文全称为uHenanQualityPolytechnic,o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旗底色为红色,长210cm,宽160cmo结构为上中下结构布局。上面是校徽,中间是学校中文全称“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下面是英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HenanQualityPolytechnic,中文英文为黄色字体。第七十三条学校校训为“质量重于泰山工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歌为集体创作的质院之歌。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6日。学校每逢十周年举行大庆,庆典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章附则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审批,然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后生效实施。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章程委员会是负责学校章程实施、解释、修订的专门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七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章程委员会提议,或者院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七十六条的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审批,然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后生效实施。第七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第八十条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依据。全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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