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docx

    • 资源ID:6833416       资源大小:37.67KB        全文页数:2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docx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术语与定义1第三章交易商3第四章交易5第五章结算7第六章交收9第七章风险操纵12第八章信息公布与管理13第九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14第十章附则15附件一:16附件二:20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200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下列简称“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对另有特别规定的交易模式或者交易品种,适用其特别规定。本规则是中心、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与交收仓库务必遵守的公约。中心不参与电子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组织电子交易,保障各类电子交易合同全面有效履行。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三条“交易”是指在中心中介或者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中心有关规则,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商品购销与贸易的行为。第四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根据本规则及中心其它业务规则、有关文件,经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五条“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电子交易通道。第六条“交易模式”是指经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与商品交收的各类方式。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者对模式进行调整。第七条“交易品种”是指经中心认定,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与公布,用于电子交易、交收的标的物。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文书。要紧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生产厂家、包装、检验标准、价款、结算方式、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第九条“仓单”是指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者交收的商品权益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其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中心注册登记为仓单后可用于交易与交收。第十条“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中心规定的额度与进度向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第十一条“订货”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买卖标的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订货”分为“买入订货”与“卖出订货”。第十二条“转让”是指交易商将已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交易行为。第十三条“转让收入”是指交易商将己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产生的收入。第十四条“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第十五条“交收日”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合同公告中规定的,开始办理商品交收的日期。在交收日闭市后,所有到交收日的电子交易合同终止交易。第十六条“结算价”是指中心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第十七条“交收价”为最后2个交易日(含交收日)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假如这两天均没有成交,则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作为交收价,如该日还是没有成交,继续往前顺延一个交易日,依次类推。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第十八条“结算银行”是指由中心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中心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结算银行作为第三方,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第十九条“交收仓库”是指经中心指定,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交收、保管,并提供有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单位;是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中心核准、委托,为交易商办理中心交易商品交收的仓储单位。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商品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中心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中心与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交收仓库应同意中心的监督管理。第三章交易商第二十条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与完善的规章制度;(三)具有行业背景及良好的资信与商誉;(四)承认并遵守中心的业务规则及规章制度;(五)中心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一条交易商的权利:(一)参与中心的电子交易;(二)使用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与信息等服务;(三)参加中心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四)经中心批准后将席位转让;(五)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判或者建议;(六)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它权利。第二十二条交易商的义务:(一)遵守本规则及中心其它业务规则、规章制度与有关规定,同意中心的监督,配合中心的工作;(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与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五)主动熟悉中心公布的业务信息、公告与各项制度;(六)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爱护中心设施,保护中心声誉;(八)按中心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设施;(九)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第二十三条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中心:(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二)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动;(三)企业名称与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四)经营范围及其它事项发生变更;(五)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六)中心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交易商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中心报告而造成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缺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申请中心交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按要求提交下列有关文件:(一)交易商入市申请表;(二)入市协议的有关资料;(三)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经中心审核批准后,与中心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取得交易商资格与相应席位。第二十六条交易商应按时向中心缴纳席位费。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公布席位费的收取标准。交易商已交的席位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七条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中心申请注销或者者转让交易席位,但在中心未批准其申请前,交易商仍应对其名下的交易席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交易商注销或者转让席位后,仍须对其使用席位期间的行为与连续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将席位转让他人的,应事先征得中心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符合中心入市交易商资格的,中心有权予以拒绝。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在其席位使用期满后未了结已经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与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中心视为其自愿连续使用该席位,中心按当时的席位费标准自该交易商账户收取下一年度的席位费。第四章交易第三十条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中心将根据交易商的需求与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具体交易时间以最新的中心公告为准。因交易出现特殊情况或者风险加大,中心认为必要时,中心有权临时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早开市、提早收市或者暂停交易。第三十一条中心根据交易商的请求,分批公布、推出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与合同标的物范围。第三十二条中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指定若干商品作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物并在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交易商须向中心提出追加申请,经中心批准后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方可参与交易与交收。中心也能够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种。第三十三条中心提供远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与填写合同条款,由系统自动成交,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与数量买卖标的商品的交易模式。中心使用竞价机制、保证金制度、仓单交收制度、逐日结算制度等保证交易信用及合同履约。现货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通过中心交易系统公布供求要约,一旦要约被同意(可自动成交或者选择成交)即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模式。中心使用应价机制、保证金制度、代收代付货款制度等保证交易信用及合同履约。现货交易的交易办法中心另行制订。第三十四条中心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有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的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含增值税价格。在中心指定的非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价格实行地区升贴水,交收基准地及其他交收地区的升贴水标准在电子交易合同或者其它有关公告中公布。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者其它有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商品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者其它有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与交易单位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交易商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交易方向(买或者卖)、价格、数量、交易类型(新订或者转让)等交易指令,经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撮合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一),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者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第三十六条中心交易的程序:(一)交易商承诺或者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二)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向中心交付保证金;卖方交易商向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中心注册登记并取得仓单,卖方须向中心交付保证金;(三)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保证金或者仓单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四)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者销售指令分别排序,当购买价高于或者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与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涨停板价格购买、跌停板价格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与买卖方向都相同的指令,强制转让指令最为优先。第三十七条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席位代码、交易员代码与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账户资金、交易数量进行计算,假如计算结果显示交易商交易账户可用资金额达到中心规定的交易操纵最低额,或者者交易商已注册足额仓单,或者者交易商有足够数量的订货能够转让,电子交易系统对其订货或者转让指令予以同意,否则拒绝。第三十九条交易商公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能够撤销未成交指令。第四十条取得交易信用额度的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活动时,其交易信用额度的使用与管理另行制订。第四十一条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标准按中心公告或者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收取,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第五章结算第四十二条中心在结算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应与中心及结算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书,按协议书规定在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与款项的及时支付。第四十三条中心采取中介结算服务方式,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与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者暂存、暂付服务。中心使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第四十四条买方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交付交易保证金。卖方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提交经中心认可的有货证明,卖方交易商对该有货证明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假如卖方交易商的货物尚未在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则须向中心交付交易保证金,待取得仓单后,可用仓单置换出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货款的20%作为交易保证金;(二)若中心交易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者者高于卖方的销售价,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及时补足价差;(三)交收日前一个交易日结算前,交易商应付足全额合同货款,卖方交易商应已注册足额仓单:之后签订新合同时,亦须付足全额货款或者已注册足额仓单。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保证金标准,交易商须按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或者货款。如交易商双方对保证金标准及进度另有约定,经中心认可后,可按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第四十五条买方交易商于交收日前申请在指定交收仓库提早交收的,经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第四十六条中心对己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转让收入的计算公式为:买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转让价一买方订货价)÷1.17X转让数量(吨)卖方交易商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一转让价)÷1.17X转让数量(吨)中心对未交收或者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账面价差,未交收或者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账面价差计算公式为:买方交易商的账面价差为:(结算价一买方订货价)×订货量(吨)卖方交易商的账面价差为:(卖方订货价一结算价)X订货量(吨)如账面价差为负则扣减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如账面价差为正则不改变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中心关于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不计算账面价差。因转让收入与账面价差造成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商须及时补足可用资金。第四十七条交收日闭市后,中心对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交收价结算货款及交收补差。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交收价一买方订货价)÷1.17×订货数量(吨)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一交收价)÷1.17X订货数量(吨)第四十八条交易商在中心办理划拨资金有关手续,其划拨资金的方式有:(一)资金划入:交易商根据账户监管协议书向协议书中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资金时,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席位代码与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结算银行与中心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结算银行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交易账户资金;(二)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与中心、结算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须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结算银行、中心按照账户监管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核对、确认后,向交易商指定账户划付资金。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者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i切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卖方交易商转让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权利义务时,假如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造成的缺失,则中心有权拒绝同意该笔指令。第五十条交易商转让或者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中心将根据其签订合同时的成交价与转让或者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并代扣代付相应转让收入,并收取相应手续费。第六章交收第五十一条中心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存放地,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开具存货凭证,储存保管商品并提供配套物流等服务。交易商在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由卖方选择具体的指定交收仓库。第五十二条中心能够根据交易商需求与实际情况调整指定交收仓库,或者指定交收仓库库容等有关信息。第五十三条经中心批准,交易双方可约定在其它地点交收商品。由此发生的货款收付、商品交收等事务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与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必要时,中心将适时另行公布涉及非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规定。第五十四条交收商品计价以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为基准,在其它地区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与基准地之间实行地区升贴水。对交收商品之间的差异,中心将根据交易商的建议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制定或者调整相应的升贴水标准。对交收不一致生产厂商或者品牌的商品执行厂家(品牌)升贴水;对交收商品的不一致品质、规格、边部状态、卷重等特性执行相应的升贴水。地区升贴水、厂家(品牌)升贴水、品质升贴水、规格升贴水等升贴水项目与升贴水标准按中心公告或者电子交易合同规定实施。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建议与市场情况调整升贴水项目或者者升贴水标准。第五十五条商品交收日期以有关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具体交收日为准。经中心批准,买卖双方能够协议提早交收。第五十六条商品交收数量须是交收单位的整数倍并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商品交收单位与最小交收数量在电子交易合同或者其它有关公告中公布,未写明最小交收数量的,最小交收数量是一个交收单位。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申请及具体品种情况调整最小交收数量。在进入交收月,交易商订货量务必是交收单位的整数倍并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此前交易商应主动补足订货或者者转让相应数量的合同订货,否则中心有权进行强制转让或者采取其它措施。第五十七条交易商可在成交的第二日起至交收日前的任一交易日,向中心提出商品提早交收的申请,由中心进行交收匹配;或者提出商品按期交收的申请,由中心在交收日闭市后进行交收匹配。第五十八条中心完成交收匹配后,交收匹配的买卖双方即视为通过中心签订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商品交收合同(附件二),商品交收匹配结果以中心通知的结果为准。第五十九条交收日前一交易日结算前,卖方交易商须完成符合合同约定商品的仓单注册。仓单注册的程序为:(一)交易商向中心提交入库申请表;(二)中心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三)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四)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中心确认;(五)中心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后进行仓单注册,并将有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商名下。仓单自注册之日起有效期半年,仓单到期交易商可重新办理仓单注册。第六十条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于交收日的下一交易日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并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在其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心提交增值税发票。买方凭中心签发的提货凭证办理提货并确认商品质量。若买方在交收日之后的4个交易日内未对商品质量提出书面异议或者者经检验商品质量合格,则中心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给卖方,同时将该发票交给买方。假如根据商品交收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中心在买方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发票。买方的实付货款与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际交收数量、交收价与各项升贴水调整,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与卖方交易商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交收价土地区升贴水土厂家(品牌)升贴水土其它各项升贴水)X交收数量其中:交收数量为实际发货数量,交收数量与交易商订货数量的差异,即交收溢短的同意范围在电子交易合同或者其它有关公告中公布,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溢短范围。买方须在交收日前将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证号及其它有关资料提供中心,以便中心通知卖方开具发票。买方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第六十一条买方须在交收日之后的4个交易日内凭中心签发的提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者过户手续。逾期未办,中心有权直接要求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过户费及有关风险由买方承担。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应向中心申请注册新的仓单。第六十二条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之后的4个交易日内确认商品质量。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并提请中心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根据。如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如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违约。若买方未在交收日之后的4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者商品已经出库,而在此之后发现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中心协助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第六十三条交收日之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不含交收日)的仓储、保险等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第六十四条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收,应向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标准按中心公告或者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执行,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收手续费进行调整。第七章风险操纵第六十五条为确保中心的正常交易与稳健运行,中心通过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品种或者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等措施,防范与操纵市场及交易商的风险。中心各限制措施可使用数量限制或者者比例限制等方式,中心有权根据市场进展情况,调整某一限制规定。中心某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应不超过同期社会该类商品供需总量,其转让总量应不超过同期社会该类商品流通总量,否则,中心有权要求交易商停止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第六十六条为保障市场稳固与防范交易风险,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报价涨跌幅限制。当日报价涨跌限幅是以中心上一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的结算价为基准,规定出当日报价的最大涨跌比例或者者涨跌量。电子交易合同的涨跌限幅以中心公告为准。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双向或者单向调整涨、跌限幅或者者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以稳固市场、保护交易秩序。第六十七条为防范与操纵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中心有权调整已签订与(或者)新订电子合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中心有权根据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者某一交易席位的特殊交易情况,单个或者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保证金标准。第六十八条为避免过度投机造成的风险,保证电子交易平台的健康进展,中心使用限制每交易席位订货量占市场订货总量的比例与限制交易席位绝对订货量的方式,操纵席位每合同与所有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中心有权对超过订货量限额的部分执行强制转让。中心将在风险操纵的细则与有关公告中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第六十九条为保障市场稳固与交易商交易安全,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者某一交易席位的特殊交易情况限制有关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或者交易席位的新订或者转让。第七十条为防范与化解市场风险,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中心强制转让或者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以确保电子交易的平稳运行与顺利进展。第七十一条因交易出现特殊情况或者风险加剧,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者暂停某一交易品种或者某一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第七十二条假如由于价格变动或者保证金的提高,造成可用资金为负,交易商需要及时补足资金。假如因交易商没有及时补足资金而造成账户风险,中心有权对其订货执行强制转让。第七十三条假如电子交易合同出现单方向连续的剧烈价格运动,导致市场风险急剧放大,为了化解风险,保护整个市场的安全与全体交易商的长远利益,中心将对一部分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执行强制转让。执行的原则是:市价执行,首先转让单位浮动盈利最大的订货(即订货均价与当前结算价相差最大的订货);风险缓解即停止强制转让。其中: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即价格的变动造成其浮动盈利增加的订货。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卖出订货就是处于有利方向的订货;反之亦然。浮动盈利:即正的账面价差。单位浮动盈利:即每订货单位的浮动盈利,等于浮动盈利除以订货量。第七十四条交易商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有履行合同与承担风险的责任。中心有权对交易商名下或者者关联的多个交易席位,进行合并计算与操纵风险第八章信息公布与管理第七十五条中心公布的信息包含:合同代码、交收时间、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涨跌、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与生产厂商或者品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等需要公布的信息。第七十六条中心根据不一致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信息。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公布周期进行调整。第七十七条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与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公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中心不负责任。第七十八条中心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类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中心网站对外公布。第七十九条交易商应保证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或者直接向中心提供、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商有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中心或者第三人缺失的,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缺失。第八十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内控与信息保密机制,各业务、管理人员只得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业务信息。部门、岗位间的信息传递只限于业务流程要求范围之内。除了正式的公告、通知、客户服务、行情公布、网站信息公布、业务咨询外,中心员工不得对外传播、透露任何有关交易商、交易、资金与订货的信息。第八十一条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与指定结算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知悉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一切应该保密的信息。第九章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第八十二条交易商因在中心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中心协调解决。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第八十三条中心通过执行本规则保证电子交易信用,而中心并不为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第八十四条交易商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中心成交的合同有履行合同与承担风险的责任。第八十五条交易商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卜七条规定的行为,则构成违约,中心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资格,并有权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相应盈亏由当事交易商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转让的缺失,中心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者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中心将依法向其追索。若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交收日闭市前无法完成,则按交收违约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八十六条交易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均判定其交收违约,违约交易商务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违约责任:(一)买方在交收日闭市前,未将全额货款转(汇)到中心指定账户的;(二)卖方在交收日闭市前,未能足额注册仓单的;(三)卖方所交收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四)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第八十七条交收违约处理办法:违约部分的处理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中心将违约方实际违约部分对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划付守约方,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交易商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与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第八十八条卖方交收的商品应与其提供的原厂产品质量保证书所教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否则,卖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对由此造成的缺失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心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中心按其违约的性质分别处以相应的赔偿金作为中心的风险基金。第九十条买卖双方交易商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中心可按照本规则及有关管理办法调解。如调解不成,由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九十一条交易商违反本规则及中心有关规定,中心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动、强制转让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者注销其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中心可同时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中心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与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第九十三条本规则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附件一: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买方:席位代码:卖方:席位代码: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列简称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1 .标的:符合(标准及质量等级)规定的(品名)。2 .牌号:o3 .产品规格:o4 .表面状态:,5 .厚度公差:o6 .交收日:年月日7 .数量(吨):o8 .买方订货价(元/吨):。9 .卖方订货价(元/吨):。10 .交收价(元/吨):最后两个交易日(含交收日)的成交的加权平均价。11 .包装要求:(原厂包装)12 .边部状态:口毛边口切边13 .交收地点:o14 .交收品牌或者生产厂家:。15 .费用负担:交收日之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16 .检验标准与方法:在商品交收合同中规定。17 .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中心代收、代付,买方的付款方式按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执行。交收日后的下一交易日,中心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与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中心的交易账户。假如商品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当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有关费用后,中心将对余款进行划转或者处理。18 .卖方交收的担保:本合同签订时,若卖方尚未将商品运至指定交收仓库并向中心登记注册仓单,则卖方须交付保证金为其履行交收义务提供担保。卖方的保证金支付标准按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进行。19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提交给买方的商品无权利瑕疵,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也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如有第三人对该批商品主张权利,卖方务必保证买方的利益不受缺失,否则承担违约与损害赔偿责任。20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I)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保证金或者货款;(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仓单或者支付足额保证金;(3)未及时补足可用资金;(4)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可委托中心按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21 .双方约定,同意一方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力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中心中的第三方交易商。22 .在交收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中心后,本合同能够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商定的价格计算补差,补差的计算公式为:买方应取得的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双方商定价一买方订货价)÷1.17×数量(吨)卖方应取得的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一双方商定价)÷1.17X数量(吨)2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与一方有根本违约行为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义务通知中心。24 .合同一方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够将标的物提存。25 .交收日闭市后,买卖双方视为根据本合同及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签订商品交收合同(格式如附件二所示),中心协调办理交收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收价计算交收补差,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交收价一买方订货价)÷1.7X数量(吨)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一交收价)÷1.17X数量(吨)26 .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与有关实施细则或者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与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或者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业务规则与规章制度为准。27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8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日期:日期:附件二: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商品交收合同买方:席位代码:卖方:席位代码: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列简称中心)组织商品交收,达成如下协议:1 .标的:符合(标准及质量等级)规定的(品名)。2 .牌号:o3 .产品规格:o4 .表面状态:o5 .厚度公差:。6 .交收日:年月日7 .数量(吨):o8 .计量方式:o9 .溢短(吨):,10 .交收价(元/吨):o11 .货款(元):。(交收价土地区升贴水土厂家(品牌)升贴水+其它各项升贴水)X交收数量)。12 .包装要求:(原厂包装)13 .边部状态:口毛边口切边14 .交收地点:o15 .交收品牌或者生产厂家:。16 .交收商品须标签齐全,附有原厂产品质量保证书,提供3份以上产品质量保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卖方公章。(卷板务必是原厂包装未经切割的,如因实际情况或者特别要求,可经中心委托指定仓库进行切割,加贴中心切割标签后用于交收。)17 .有关费用: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18 .货款结算方式: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与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开具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到卖方在中心的交易账户。假如商品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当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有关费用后,中心将对余款进行划转或者处理。19 .检验标准与方法:交收日之后的4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由中心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20 .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按中心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处理违约问题。21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中心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2 .其它未尽事宜,依照中心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与有关实施细则或者由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中心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或者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业务规则或者规章制度为准。23 .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交易合同生效。日期:日期:

    注意事项

    本文(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