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如何提质增效_公开课教案教学设计课件资料.docx
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如何提质增效?HowtoImproveQualityandEfficiencythroughtheCollaborativeLinkagebetweenEducationSupervisionandEducation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作者:XX/XXX作者简介,XX,XXXXXXXX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XXX,xxxxxxxx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872)0原发信息:xxxxxx(京)2023年第20238期第52-58页内容提要: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领域两种重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强二者间的协同联动,是统筹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和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教育领域“大监管”格局的必然要求。代表性地区主要以优化教育领域监管力量配置、汇聚跨部门教育监管合力、构建严密的教育监管问责体系作为推动“督执联动”改革的实践逻辑。展望未来,参与整合的监管资源类型需更加全面,宏观监管环境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需及时回应,结构性协同与程序性协同需实现协调发展,“督执联动”的完善路径尚需优化。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推动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改革创新,包括:实现发展性督导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的有机整合;探索构建“督执融合”“随督即执”的“督执联动”新模式;突出督导与执法力量的差异化定位,提升监管能力结构对监管任务需求的适应性。HowtoImproveQualityandEfficiencythroughtheCollaborativeLinkagebetweenEducationSupervisionandEducation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XXX词S教育督导/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教育监管期刊名称:教育学复印期号:2023年11期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领域两种重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对于确保教育法律与政策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在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和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二者的有机整合、协同联动,提升教育监管质量与效能,已经成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课题。目前,学界对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以下简称”督执联动")问题已经进行了相关探讨.从研究现状来看,学术界关于“督执联动”的研究总体较少,且侧重厘清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的理论逻辑,较少进行基于问题情境的实践逻辑探讨;聚焦单一地区的个案经验,而缺乏基于多个个案经验的比较研究;侧重于从教育督导或行政执法某一方面出发进行具体讨论,而未能站在教育监管工作的整体性高度予以全面审视。本文拟从构建教育领域"大监管"格局的视角,探究"督执联动”的制度价值,对代表性地区"督执联动”的实践逻辑进行类型化分析,基于新时代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提出“督执联动”改革创新的发展方向与有效路径.一、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的制度价值加强和改进教育领域监管工作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效教育法治实施体系支撑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改革与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动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督导意见)、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教育行如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执法意见)、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教培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分别从不同侧面对“督执联动”提出了具体要求.总体而言,"督执联动"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制度价值.一方面,"督执联动"有肋于实现教育监管资源的充分供给与优化配置.教育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各自具有的监管资源要素并不完全相同,二者协同所形成的“协同优势",既表现为同一类监管资源在规模上的增加,也表现为不同类监管资源在结构上的互补。“督执联动”的精髓就在于实现二者在监管资源层面的整合,充分发挥多方主体、多种力量在行政权力、行动能力、专业知识、信息等关解性监管资源占有方面的比较优势,突破全面履行教育监管职责所面临的监管资源瓶颈。在监管资源的充分供给之外,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样重要。考虑到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在监管对象上具有交叉性,在监管事项上具有重隹性,需要对整体性的教育监管活动进行任务分解,合理安排两种监管制度、两大监管力量对各类教育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介入范围、介入顺序与介入方式,规范其衔接程序,提高教育监管的整体效能.另一方面,"督执联动”有助于确保多层次教育监管目标的全面实现.教育事业发展所具有的公共服务属性决定了,教育领域的监管活动更加注重实现诸如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提供高质量、多样化教育服务等发展性教育行政目标。这不仅需要凭借行政强制力,更要基于专业权威,开展服务行政、积极行政,帮助教育服务提供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以激活行政相对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教育行业的监管者需要同时扮演"促进者”与“监管者"双重角色,虽然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均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为制度目标,但二者在层次上仍有所不同。教育行政执法侧重于实现维护教育行业秩序、保障参与方正当权益等基础性监管目标.而教育督导则侧重于实现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等发展性监管目标."督执联动”有助于充分发挥两类监管制度在监管目标层面的递进性与互补性,全面实现多个层次的教育监管目标.二、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的实践逻辑"督执联动"的最初思路来源于上海、潍坊等地的改革实践,国家层面的具体政策要求是对地方性改革实践的概括、认可和总结。因此,深入地了解代表性地区改革实践的产生背景和具体措施,有助于我们把握改革的制度目标与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制度创新.笔者尝试对地方性改革实践的问题情境、具体举措、改革飒进行类型化分析,归纳出了以下三种主要的“督执联动"实辑.(一)以“督执联动”优化教育领域监管力量配置作为教育监管领域的两大基本制度,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管对象理论上均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两大监管制度诞生的时代背景不同,导致督导和法两种力量的工作重心也有所不同,对于不同类型监管对象的介入程度和介入方式具有显著差异。教育督导力量极少深入国民教育体系之外的其他教育机构开展督学工作,教育行政执法力量也较少进入国民教育内的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检直.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这种“内勺隋别""各司其职"的教育监管格局下,教育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教育行厮法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起点低、基础弱,2010年前后,我国校外培训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校外培训机构为代表的其他教育机构数量激增,教育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开始显现。但在推动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大背景下,教育行政执法力量建设面临着编制等日益严格的外部制度约束。考虑到教育督导力量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将教育督导力量与教育行政执法力量打通使用,借助队伍建设相对成熟、人员规模相对充裕的数育督导力量协助开展对于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管工作,填补因执法力量不足而造成的“监管盲区",也就成为一种可能的路径.在实践层面,山东省潍坊市、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先后开展了相关探索,着力构建以督导先期介入、执法末端兜底、人员打通使用为主要特点的教育监管新格局.例如,山东省潍坊市突出教育督导侧重发现问题前置预防、行政执法侧重事中事后监管的特点,探索将基层政府网格化管理与督学责任区制度有机融合,建立了"责任督学+网格员"日常巡查工作机制,较好地发挥了属地化监管的"前哨"作用,缩短了监管半径,提升了响应速度与监管效能。全市共选聘责任督学968人,构建11个市级和219个县级督学费任区,涵盖3066所中小学幼儿园和3910个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责任区督学在经常性督导中发现教育领域轻微违法违规问题,首先要求其限期整改,未能完成限期整改或情节严重应当直接适用于教育行政执法的,则将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上海市黄浦区探索建立"检查一查处一报送"制度,督导机构督查发现违法问题后,将学校自查自纠情况、本地督查及对违规学校的处理问责情况报送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办学情况及其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后续监督执法。此外,北京市海淀区自2019年起加强对违规办学的查处和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初步形成督导与行政联合执法机制,坚持对海淀黄庄等重点地区进行每周工作日一次力调末一次的"一加一"驻点密集执法,教育督导人员与教育行蜘法人员分别从督导与执法的角度要求不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二)以"督执联动”汇聚跨部门教育监管合力在教育行政系统之外,市场监管、科技、体育、文化、民政、公安消防部门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开展教育监管工作.然而,对于这些关联部门而言,履行教育监管职责在其自身全部业务职能中仅仅处于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协同惰性",迫切需要发挥教育督导的督政职能,通过对各关联部门、各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问责,汇聚教育行蜘法跨部门协同合力。政策层面,执法意见注重发挥教育督导的组织协调职能,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执法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纳入对地方政府、学校督导评价的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依法履行规划、投入、保障、管理等法定职责的.应当提请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处理”,新近出台的教培意见强调,"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对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特别是2021年9月生效实施的问责办法,授权教育督导部门实施包括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责令检查、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等针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的多种问责方式,显著地强化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运用能力,教育督导"长牙带电”的目标已经初步实现,为以教育督政汇聚跨部门教育监管合力营造了更为有利的制度环境.实践中,上海市、山东省潍坊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在推动“督执联动"改革过程中注重发挥教育督导的组织协调功能,在保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效果方面捌军了重要作用.例如,上海市闵行区探索实行区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总体协调全区教育督导、教育发展以及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和行附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各部门、单位之间沟通联系,形成了以区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各职能部门和街镇协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对于;匚聚教育监管多方协同合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又如,山东省潍坊市推进行政执法与教育督政有机结合,确立了"党政同责同督"原则,将"潍坊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调整为"潍坊市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增加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党委部门,各成员单位全部由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联合人社、卫健、规划、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等教督委成员单位,开展校园疫情防控、学校用人、校舍鉴定、校外培训机构;台理等联合执法,通过提高教育督导的规格提升教育督政的效力。1再如,浙江省宁波市出台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明确将"教育执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政的法定内容之一,有效督促了各关联部门在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履职尽责。(三)以"督执联动"构建严密的教育监管问责体系事实上,在现行教育法律与政策规范中,存在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面临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责任竞合现象.其中,某些竞合属于伴生性竞合.例如,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也规定,对于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在教育督导过程中一旦发现教师出现上述师德师风问题,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也需要提请教育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除了伴生性竞合,还存在更为复杂的择一性竞合。例如,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法违规问题,由数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数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择一性竞合往往指向那些行为尺度与其严重性、危害性可大可小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需要主管部门间迸行充分沟通。无论是择一性竞合还是伴生性竞合,由于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由不同部门组织实施,这种部门间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具有整体性与综合性的教育监管问责体系,不仅对教育监管合力的形成产生了一定阻碍,而且与责任追究的全面性要求不相符合。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精神与要求,迫切需要加强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在监管信息方面的协同,确保教育领域责任条款适用的全面性,维护教育领域监管问责的整体性,以发挥教育监管应有的威慑作用。对此,相关政策文件分别从责任竞合处置与线索证据移送两个方面对于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在信息层面的协同联动作出了规定.在责任竞合处置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如何作出责任竞合决定具有决定权。问责办法规定,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孤请有关执法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在线索证据移送方面,执法意见要求,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类似的,督导意见也要求,"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三、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的优化诉求"督执联动”是一个高度情境化的动态适配过程,并不存在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普遍适用的解决方案.2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地方性实践多是基于自身现实条件与工作需要的阶段性回应,而非在充分理论指引之下的系统性建构。虽然各地“督执联动”的实践与探索对于提升教育监管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具有可推广价值的宝贵经脸,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具体协同联动路径还需进一化.(一)参与整合的监管资源类型需更加全面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与行政执法力量在监管资源方面的I:匕较优势是构建高效教育监管体系的基本逻辑.不难发现,地方性改革实践以优化教育领域监管力量配置为核心的“督执联动”主要涉及行动能力层面的整合,以;匚聚跨部门教育监管合力为核心的“督执联动”主要涉及行政权力层面的整合,以构建严密的教育监管问责体系为核心的“督执联动”主要涉及信息层面的整合。而在三种关键性监管资源类型之外,教育督导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资源尚未得到有效整合。事实上,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嗨提出了运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的问题.早在2015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就提出了行政执法方式柔性化问题,要求在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的同时,也要运用行政指导等手段,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有效实施.既有"督执联动”的地方性实践侧重发挥行政指导的预防与抑制功能,采取告知、说明、提醒等方式,对可能发生或处于萌芽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前提醒与警示,通过向相对人说明违法违规的消极后果和个中利害,影响相对人作出理性判断,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从而减少强制力的使用,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从这一意义上看,教育督导具备规制性行噬导的属性网以柔性的行政指导序实行为)替代刚性的行政处罚(法律行为),其目的主要是发挥教育督导"督”的作用,实现行政权力、彳亍动能力、信息等三种关键性监管资源的整合.然而,从“督"与"导"的关系来看,“督”只是手段,"导”才是关键."督执联动”既要看眼于增强"督"的力度,也要着眼于发挥"导"的作用.当下“督执联动”主要服务于实现汰换无效供给等基础性任务目标,而优化供给结构、提升供给质量、增强供给适切性等发展性任务目标尚未得到充分关注。面向未来,"督执联动"整合的监管资源类型应更加全面,需更加注重发挥教育督导力量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比较优势。(二)宏观监管环境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需及时回应"督执联动"的具体方案不仅取决于因教育监管目标与监管事项变化导致的监管能力需求的绝对性变化,而且取决于因其他监管力量的引入导致的各方主体监管资源占有比较优势的相对性变化。代表性地区的“督执联动”实践均产生于校外培训市场快速发展这一特定时期。在这一阶段,校外培训机构规模迅速增长,监管事项主要是证照资质的合规性.由于证照资质类监管普遍存在于各个监管领域之中,注重对事实性要件的审直,不需要具备特定行业独有的专业性知识,属于通用性监管能力的范畸.代表性地区"督执联动”实践也主要服务于提升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通用性监管能力这一目标.但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领域的宏观监管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新种类协同机制与新监管力量的引入导致各协同主体间监管资源的相对禀赋发生变化。自2014年XXX启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跨部门协同方式盘活市场监管等关联行政部门掌握的通用性监管能力存量,通用性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得到了较大缓解。另一方面,教育监管对象与监管事项的变化引发监管能力需求的绝对性变化。自“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校外培训业态呈现出去中心化与线上线下并行的发展态势,教育监管事项类型也开始从证照资质监管向机构运作方式监管与教育教学过程监管拓展.这对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与专业性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对此,既有的"督执联动”实践侧重于突出教育督导的监督检直职能与教育行政执法的行政检查职能的相通性,而相对忽视了教育督导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在知识结构方面的差异性,关注对于规模化办学传统业态的监管,而缺乏对于“隐形变异"新型业态监管的回应。面向未来,"督执联动"需要持续回应宏观监管环境变化,以助力教育领域监管能力结构优化为目标,动态调整"督执联动"在教育监管多方协同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处理好教育行政系统内部协同与跨部门协同之间的关系,动态调整"督执联动"在教育监管多方协同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在提升通用性监管能力的同时,补强专业性监管能力短板弱项.(三)结构性协同与程序性协同需实现协调发展通过协同实现行政执法资源的共享与高效整合,是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的基本逻辑.要想实现更高水平的协同,不仅需要完善"结构性协同",合理明确各协同主体间的职责划分与任务分配,还需要完善"程序性协同",规范协同主体之间的工作渐呈,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信息化等协同支持系统。然而,既有的"督执联动”方案聚焦结构性协同,而程序性协同则相对不足,尚未实现程序性协同的协调发展。在各个监管业务环节中,问题线索的发现与核实查证是后续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兽出,其工作量也最为繁重,需要投入大量宝贵的行动能力资源.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均有独立渠道开展问题线索的发现与核实查证工作,如能实现二者间"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结果互认"4,则可以避免宝贵的行动能力资源的重复投入,进而降低教育督导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业务衔接的行动成本.地方性实践拓展了教育督导职权行使的原有边界,优化了教育督导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权责配置,在结构性协同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较好地实现了"信息互换"这一目标。然而,由于在程序性协同方面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制约了“执法互助"与"结果互认"效用性的提升。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蜘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但是,由于教育督导人员普遍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导致在教育督导过程中获得的问题线索与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用于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部门需要重新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问题线索迸行核实直证与证据固定,不符合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又如,教育督导框架中的督学检查与教育行政执法框架中的行政检查仍是"背鸵背"开展,督学部门与执法部门在监管计划的制订、监管对象的分配、监管人员的安排等程序性方面尚缺乏沟通协调,存在重复监管、资源浪费等问题.面向未来,"督执联动"需要好结构性协同与程序性协同并重的发展理念,突破制约"督执联动”效能提升的制度瓶颈.四、XXX教育督导与行政执法协同联动的发展趋势在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总结吸收地方性探索的有益经验,承继与发扬成熟做法,更需要深刻把握教育督导与执法协同联动的实践逻辑,回应XXX教育监管宏观环境发生的新变化、新挑战,不断推动"督执联动”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教育监管服务教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与水平.(一)实现发展性督导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的有机整合在强调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今天,教育监管工作不能仅仅满足于在结果层面守住底线,发挥教育监管的威慑功能与规范功能,要求XXXX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还需要在过程层面追求卓越,发挥教育监管的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和改进功能5,鼓励、引导、帮助XXXX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改进教育教学理念、内容、方法,并针对性地提供专业性指导与建议。面向未来,可考虑将发展性督导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的有机整合作为推动“督执联动”改革创新的重要方向"发展性督导"以现代教育发展观为指导,强调督导XxXX学校自身发展阶段相适应,XX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潜力,注重诊断发展中的问题,XX学校发展的关键因素,追求以基础诊断为前提的、过程性的动态增值,XXXX学校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XX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不断改进、超越自我中追求卓越7与之类似,"助成性行政指导"主张,执法部门要通过施D暝有专业性和过程性的支持、引导,帮助被监管者不断补齐短板弱项,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例如,XXX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针对校外培训市场的两古监测,并基于评估监测结果定期发布教育培训市场发展报告,向全行业全社会提供行业集中度、产业规模与结构、民众服务需求等行业信息,努力实现教育培训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信息对称,引导督促教育培训机构遵循教育规律,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此,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督学准入机制,拓宽督学培养培训渠道,提升践行发展性督导理念所需的业务素养.同时,建立教育督导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常态化的业务沟通机制,厘清教育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原因与行为动机,秉持回应性监管理念采用差异化的监管策略与监管工具.此外,应更加关注针对整改落实的过程性管理,科学评估外部支持性资源的投入产出效果.(二)探索构建“督执融合""随督即执"的"督执联动"新模式所谓的“督执融合""随督即执"新模式是相对于传统的"督执分离""梯次配置”模式而言的.这并不是要混淆教育督导与教育行蜘法两种制度的基本区别,而是要优化教育督导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管活动的任务分工与工作流程,最大程度地压缩督导与执法介入的间隔,降低教育督导环节与行政执法环节之间的衔接成本.一方面,可考虑整合教育督导领域的经常性督导制度与行政执法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检杳制度,实现教育督导的“全面体检”与行政执法的“单项化验”相结合,在保证监管对象实现"全覆盖”的揄出上进一步提升监管频次。各地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做法,制订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执法交叉与衔接事项目录和清单。8以此为基础,在经常性督导中推行“照单联查""依规联宜""一表联查"改革,按照能合尽合、能简尽简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工作指引,明确联查方法和程序,规范裁量标准,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一次进门、查多项事"。另一方面,应因地制宜地提升一线监管人员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比例,在“督执联动"中避免宝贵的行动能力资源的重复投入.可依托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街镇一级执法力量,配置一定数量的具有公共事业类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通用性监管任务.责任区督学或街镇网格员在发现问题线索后,可通知街镇一级行政执法人员迅速介入并进行证据固定.而在教育督导基础较好、督学配置较为充分的地方,可考虑授予责任区督学以行政执法资格,通过委托执法方式行使教育行政执法职责0具有执法资质的教育督导人员不仅可以直接对督学工作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证据固定,而且可以在督学工作之外支持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街镇网格员开展监管工作,实现对于“隐形变异"培训行为的及时介入与证据固定。当然,这XXXX政府完善行政执法资格取得方面的配套政策.在这方面,山东省潍坊市先行先试,XX政府督学、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全面考取执法资格证,使督学队伍具怎开展行蜘法的资格与能力,为教育督导部门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落地创造了有利条件。(三)突出督导与执法力量的差异化定位,提升监管能力结构对监管任务需求的适应性在可预见的未来,教育监管活动的深度、广度与专业程度将持续提高,"结构失衡”问题将会与"总量不足"共同构成教育监管能力建设的两大主要矛盾.如果说通用性监管能力建设还可以借助其他关联部门和XXxX政府组织的力量,那么专业性监管能力建设则只能着眼于教育行政系统自身.教育督导是教育领域特有的一种监管方式,对行业性专业知识的掌握是教育督导区别于教育行政执法的显著特征.9相比于教育行政部门中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督学人员更加熟悉中4浮课程的教学计划、教育大纲及相关教材,有相关学科的教育教学经验口0,对于教育管理特殊性的理解与对数育领域专业知识的掌握相比于普通行蜘法人员具有明显优势."督执联动"需要以补强专业性监管能力短板为工作重点,突出教育督导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差异化定位,调整人员招聘要求和业务培训内容,避免将具有专业知识优势的教育督导人员简单等同于一般行政执法人员的同质化倾向.不仅如此,“督执联动”改革要注重提升监管能力结构对监管任务需求的适应性.一方面,"督执联动"改革需要提升监管层级、创新监管方式,推动“云督导"与"互联网+执法"深度融合,着力构建布局合理、交互XX的监管辘采集体系,管服一体、便捷高效的监管数据分析与应用体系,标准规范、安全可靠的监管数据存储与保障体系。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智慧化监管手段实现问题线索的及时获取、违法性质的自主判别、证据材料的高效固定、监管对象的精准"画像"、监管力量的科学调度、监管流程的精简优化11),增强监管的效用性与靶向性,切实提升对于组织化办学的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常态化监管能力.当前,在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的大背景下,全国中小学管理服务平台与全国校夕卜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初步建立,显著提升了针对标准化教育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能力.同时,"督执联动”改革也需要下沉监管重心,格外注重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在XXXX政府层级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基层街镇组织监管半径小、响应速度快等显著优势,打造成多能化、扁平化、迅捷化的监管任务团队,增强对于“隐形变异”等新型教育业态的有效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