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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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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docx

    某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与能力的培训。包含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与其他各类专业从业资格能力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为劳动者习惯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国家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与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与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习惯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展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养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进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一)根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与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进展规划与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与评优工作,负责推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二)负责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三)组织指导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各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二)负责对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三)负责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下列权限审批:(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年度培训机构教学评估检查情况,授权各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行业、企业及个人举办技工学校,统一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所属办学条件与业绩良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技工学校。第三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连续、终止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习惯的办学资金。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含其所在行政区域与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统一使用“XX州(地、市)XX职业培训学校”,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统一使用“青海省XX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者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者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能够使用职业名称冠名。第九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二)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的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精神疾病证明与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七)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与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九)满足教学与实操培训需要的要紧设施、设备的清单;(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与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含下列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与形式;(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务必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第十二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举办者按规定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但需书面告知补充材料。(二)对受理的材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不批准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学机构后,应将正式书面批复及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份)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时领取办学许可证空白件。(四)经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正式批复在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要求见附件4)。第十三条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资格或者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二)本办法第十条第(六)、(九)、(十)款要求材料;(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审批。其中,州、地、市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的,由原审批机构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出具推荐函。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或者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法人登记;同时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第十五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要紧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与办理有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发证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经批准的办学地址开展教学活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变更学校地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在本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连续)审批表(附件5)三份;2、本办法第十条中(八)、(九)款要求材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变更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在本区域外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向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在批准的办学地址以外增设教学地点的,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填写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附件6),向批准办学的行政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增设的教学地点,不得直接使用学校名称,应使用学校教学分部字样。(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经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的,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合并或者分立申请(合并的需提供双方申请);(二)财务清算情况报告;(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后,形成新的学校章程)。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结果报送备案。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连续)审批表三份;(二)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的申请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新举办者同意变更的申请。新举办者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的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四)财务清算报告及新的举办者重新提供的办学资金证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要将核准结果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的,应符合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中校长的条件,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连续)审批表三份;(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变更校长的决议书及申请;(三)拟任校长的身份、学历、资格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核准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要将结果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连续)审批表三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变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将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及加盖学校公章的决议文件报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连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连续)审批表三份;(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连续申请;(三)办学许可证副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连续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要将结果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终止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学校解散申请报告;(二)经国家认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三)善后工作安排;(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终止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收回学校印章并销毁,并通知有关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要将结果同时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与本省规定建立健全资金与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二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与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需持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证从事教学工作。第二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全省统一编码的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与进行培训;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组织,按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鉴定项目有关的职业培训。第三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与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统一使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规范的教学(计划)、大纲与教材。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与教材,通过专家论证通过,报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第三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执行,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报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第三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公布招生简章与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含: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招生简章与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与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与广告的承诺一致。第五章扶持与奖励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理论教师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能够按照国家与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第三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能够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培训学校的校舍或者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展做出特殊奉献的,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用捐赠者的姓名或者者名称作为校名。第三十六条省及各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个人与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三十七条省及各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学校,授予地区或者省年度诚信学校的称号,优先推荐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招投标。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八条省及各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予以公示。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年检制度,每年定期对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年检内容包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有无变更、学校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按照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表(附件7)逐项量化评分。年检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学校新批准成立当年不参加年检。第四十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第四十一条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及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督导。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水平与培训质量的评估,并将督导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各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按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授权,依法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工作。各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管理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当地政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年检不能正常进行,或者者在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的,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将暂停或者取消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第四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未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与个人,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第四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连续的,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式样)3、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5、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连续)审批表6、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7、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表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习惯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很多于3年。有办公用房、有务必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2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与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有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应具有满足教学与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与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年龄通常不超过70岁。(三)教学管理人员(很多于3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四)职业指导人员(很多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培训的有关人员。(五)财务管理人员(很多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习惯、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通常很多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的理论课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应通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含办学章程与进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八、举办者应有稳固、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局):根据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者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宗旨:二、培养目标:三、办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1、拟办学校名称:青海省*州(地、市)*职业培训学校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5、举办者:*人(附完全行为能力证明)或者*单位名称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七、招生对象: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要紧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年月日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口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口国家统考工种、新职业等其他各类职业能力资格培训青海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各一份。2、本表“批准文号”一栏,填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文号。3、“申请人意见”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由个人填写并签字。4、本表一律用钢笔或者毛笔逐项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拟定学校名称青海省华溢财经职业培训学校拟定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拟定校长身份证号码注册资金10万元固定资产万元举办者-名称性质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人()、其它()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董事会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等级)任职拟何从事教育(培训)年限管理人员姓名性别职务文化程度职称(等级)专职兼职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学校填写下列内容培训学校名称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校长身份证号码办学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下列内容所有学校均需填写申请培训职业工种编码职业名称培训等级培训课时选用教材专业理姓名学历职称(等级)教龄(专业工龄)承担课程专(兼)职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场形式总使用面积(m2)办公用房(m2)教室(m2)实习场地(m2)备注地情自有况租用培训设备设施情况(注明设备是否自有)办学经费来源办学管理制度申请人意见:盖章年 月曰负责人签字:专家小组意见签字:年月日人力经办人资源意见社会经办人:年月日保障行政审核人管理意见部门签字:年月日审批人意见签字:年月日核准培训职业及等级批准文号:职业(工种)名称及等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年月日年月日备注附件4: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一、名称:青海省*州、地、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全面地址。三、负责人:校长姓名。(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四、办学类型:填写职业(工种)名称与培训层次。(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开办的职业(工种)名称与培训层次。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规范名称填写。比如:高级美容师、美发师;中级美容师、美发师等)五、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六、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七、有效期:二年,由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计算。八、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要求写全称。九、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青海省为63),34位数为州、地、市代码,56位数县(区)级代码,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力”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6”为其他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前4位为年份)。十、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化,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十一、州(地、市)县(区)代码:第34位数为地级代码:西宁(01)、海东(02)、海西(03)、海南(04)、海北(05)、黄南(06)、玉树(07)、果洛(08)o第56位数为县级代码:西宁市,城西(11)、城东(12)、城中(13)、城北(14)、大通(15)、3皇中(16)、皇源(17);海东地区,平安(21)、乐都(22)、民与(23)、互助(24)、循化(25)、化隆(26);海西州,德令哈(31)、格尔木(32)、大柴旦(33)、都兰(34)、天峻(35)、乌兰(36)、冷湖(37)、茫崖(38);海南州,共与(41)、贵德(42)、兴海(43)、贵南(44)、同德(45)、龙羊峡(46);海北州,西海镇(51)、海晏(52)、门源(53)、祁连(54)、刚察(55);黄南州,同仁(61)、尖扎(62)、河南(63)、李家峡(64)、泽库(65);玉树州,玉树县(71)、昂谦(72)、称多(73)、杂多(74)、治多(75)、曲麻莱(76);果洛州,玛沁(81)、甘德(82)、达日(83)、班玛(84)、久治(85)、玛多(86)。附件5: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连续)审批表青海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制学校名称:法定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变更(连续)项目O变更O连续前O变更O连续后学校名称地址(限本区域变更)举办者校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申请变更原因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经办人意见劳动签字:年月0保障行政审核管理意见签字:年月0部门意见审批人意见盖章签字:年月0备注附件6: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备案表单位名称(盖章)负贲人校址联系电话教学地点情况教学点地址联系电话姓名性另I年龄文化程度职称原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是否离退休身体状况负责人情况工作人员情况教学点面积平方米,其中:自有平方米;租借平方米教学设备开设职业(工种)及等级计划设教学班一个一人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备案时间学校备案经办人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省与州、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2、自有校舍须出具房产证明3、租借校舍须有2年以上协议书附件7: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表学校名称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校长身份证号码办学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年检项目评分1、办学场地设备30分场地面积与原申请办学是相符或者有增加(15分)教学设备与原申请办学是相符或者有增加(15分)2、学校内部管理15分学校章程(3分)组织管理制度(2分)财务管理制度(2分)教师管理制度(2分)学籍管理制度(2分)学员考核鉴定制度(2分)安全管理制度(2分)3、招生规模5分未招生的(0分),年招生200人下列(2分)年招生200人(含)以上(3分)4、教学运各科教材规范教案整齐完备教学计划、大纲教学工种相符行K)分完整(3分)(3分)(2分)(2分)5、教师队各科教师齐全,教师有聘用协自有教师占教师持证上岗伍建设10双师型教师议或者劳动合25%以上(2分)率50%以上(2分50%以上(3分)同与社会保险分)(3分)6、学生登学生名册档案整齐完备(2分)学生均按规定注册登记(3分)记注册5分7、培训鉴培训合格后发放了统一的合格属于鉴定工种的均进行了技能定(5分)证(3分)鉴定(2分)8、广告备招生简章与对外广告内容真实招生简章与广告进行了备案(2案5分(3分)分)9、收(退)建立了收(退)费制度并报备收(退)费情况校内进行了公费5分案(2分)示(3分)10、财务管理5分财务账目清晰规范(2分)办学资金满足运转需要(3分)11、得到政府奖励与其它需检查的内容5分由各地结合实际,对当地学校配合管理、社会影响、获得政府奖励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得到县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得分很多于3分总分备注1、年检中,凡是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不进行以上评分,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内容是: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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