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docx
某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4-12公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1 .前言12 .适用范围13 .规范性引用文件14 .术语34.1 环境监理34.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34.3 项目总监34. 4项目总监代表35. 5环境监理工程师36. 6环境监理员37. 8环境保护达标监理48. 9环保设施监理49. 10生态保护措施监理410. 11环境管理监理411. 2环境监理工作方案4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41 .1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45 .2环境监理工作程序56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81 .1环境监理机构86 .2环境监理设施8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88 .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98. 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99. 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119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129.1 设计阶段应收集的资料129.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内容139.3 编制环境监理方案1310 .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1410.1 项目建设全方位环境监理1410.2 工业类建设项目1410.3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1610.4 4编写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1911 .试运行(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1911.1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理1911.2 生态保护措施环境监理2011.3 其他环境监理2111.4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监理2111.5 环境管理的监测计划环境监理2211.6 编写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2212 .环保事件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2212.1 环保事件报告2212.2 重大污染事故处理2313 .文件档案资料管理2413.1环境监理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2413.2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月报应包含下列内容:2413.3环境监理工作方案2513.4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2513.5环境监理总报告2613.6环境监理资料的管理内容26附录环境监理工作基本表式271 .前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下列称“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可实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的环境管理工作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与完善性可起到积极作用。为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包含潜在问题)得到及时发现、有效防范与妥善处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与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并指导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与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展,特制定本指南。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与要求。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首次公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技术指南要紧起草人:田丰、张宽德、姚五八、席天功、赵光慧、周筱庆、王振祥。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解释。2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涉及环境敏感区、施工周期长、影响范围广、存在潜在环境风险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具体项目包含:1 .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2 .环境风险高或者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含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3 .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含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航道、风电等建设项目;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3,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2)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3)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4)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5)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6)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7)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1997.1.1;(8)中华人民共与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区94.12.1;(9)中华人民共与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28;(10)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11)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2011.3.1;(12)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沙治沙法,2002.1.1;(13)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法,2004.8.28;(14)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2002.10.1;(15)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1998.7.1;(16)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17)中华人民共与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18)中华人民共与国港口法,2004.1.1;(19)中华人民共与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1.1;(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保.18;(2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135号文),2011.10.17;(22)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125号文),2012.1.10;(23)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2号文);(2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2002.2.1;(25)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24号文),2004.2.12;(26)(27)(28)(29)(30)总纲(HJ/T2. 1-2011), 2012. 1. 1; 大气环境(HJ2. 2-2008), 2009. 4. 1; 地面水环境(HJ/T2. 3-93), 1994. 4. 1; 声环境(HJ2. 4-2009), 2010. 4.1;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2011.6.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3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I9-2011),2011.9.1;(3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2004.12.11;(3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11.1;(34)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3.(35)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6.6.29;(36)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固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环法2010193号文),2010.12.3104.术语4.1 环境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按早期介入、事前操纵原则,委托第三方,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活动。4.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指独立于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4.3 项目总监指由环境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4.4项目总监代表可设项目总监代表,负责项目总监指定或者交办的监理工作;按项目总监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与权力。4.5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具备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通过培训与考试,达到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要求,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4.6环境监理员指达到一定的培训要求,并通过培训与考试,取得环保部门认可,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环境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建设项目开展具体的、现场的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员能够由环境监理工程师兼任。1.1 8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理,确认是否满足达到排放要求,是否造成受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超标。1.2 9环保设施监理指对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建设情况开展环境监理;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施工工序合规性,与施工布置、施工时序的合理性;跟踪监督环保工程投资落实情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4.10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指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减缓、恢复、补偿与重建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监理。4.11 环境管理监理对环保报批手续履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情况,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情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理。4.12 环境监理工作方案是环境监理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并收到设计文件与施工方案后,根据项目环境监理委托合同范围与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的指导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5.环境监理工作程序5.1 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5.1.1 早期介入原则环境监理应表达事前操纵与主动操纵的要求,按早期介入的原则,在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及环境保护规划阶段即应介入。51.2完整性原则考虑到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文件、工程建设的整体性,与各工程内容间的有关性,环境监理应按照整体工程整体监理的原则委托监理。5.1.3全面监理原则环境监理包含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与环境管理监理等各方面,监理内容包含了项目建设全过程,因此环境监理工作应针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全面监理。5.1.4适时调整原则鉴于项目建设过程中会由于各类因素影响,导致施工方案、施工时序,甚至设计的变更,因此监理过程中应根据施工需要,适时调整环境监理工作方案与内容。5.2环境监理工作程序根据所确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环境监理工作应按图1所列程序开展。5.2.1环境监理合同签订与备案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并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监理。5.2.2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委托并启动环境监理工作,设计阶段环境监理需要对工程设计及环保专项设计与环评及批复中所提环保要求的一致性进行回应,编制设计文件符合性监理报告,该部分内容纳入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编写。5.2.3环境监理方案编制为确保将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效果,环境监理工作开展前须由监理单位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方案应包含设计文件符合性监理报告、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方案,涉及试生产(运营)的,还应包含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图1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5.2.4环境监理方案评估与备案环境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技术评估工作,按照技术评估意见完善环境监理方案,同时报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方案时,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单位进行协商,在完成环境监理方案修编后重新报送省级环保部门,必要时应重新进行技术评估。涉及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使用的生产工艺或者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境监理单位应函告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函件抄送原环评文件审批机关。5.2.5施工期环境监理在环境监理方案的指导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是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营)的必要条件。5. 2.6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需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监理方案,规范开展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中应设专章给出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成果。关于不需要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能够在施工期环境监理结束后直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6. 2.7环境监理总报告报送环境监理单位应在环境监理总报告完成后完成技术评估工作,按照技术评估意见完善环境监理报告,连同评估意见一起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送省级环保部门。7. 2.8材料及成果移交环境监理总报告报送省级环保部门为环境监理工作完成标志,环境监理单位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根据,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8.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8.1 环境监理机构8.1.1 环境监理项目部组建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在单位内部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并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监理项目部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8.1.2 环境监理项目部要求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与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度等因素确定。项目环境监理部门的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8.1.3 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构成环境监理人员应包含项目总监、环境监理工程师与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项目总监代表。当项目总监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项目总监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8.2 环境监理设施6. 2.1建设单位提供设施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与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7. 2.2环境监理单位设备要求环境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测量、取样的仪器及设备,必要时应根据需要委托测量、检测或者监测。8.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本指南与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与环境管理监理工作外,还应高度关注下列方面:(1)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或者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更;(2)要紧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建设等;(4)与环保有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管线工程等;(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者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与设施,如过鱼通道等;(6)项目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与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7)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恢复与补偿措施落实情况,如线位避让等;(8)项目建设与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有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与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9) “以新带老”、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与要求。8,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9.1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9.1.1 工作记录制度环境监理记录是环境监理信息汇总的重要来源,是环境监理工程师作出行动推断的重要基础资料。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记录,重点描述对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描述当时发现的要紧环境问题,问题发生的责任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要紧原因,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记录资料要紧有:旁站记录、见证记录、巡查记录及有关影像资料等。8.1.2文件审核制度文件审核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承建单位编制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与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的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措施计划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专项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计划等,均应经环境监理单位审核。环境监理单位对上述文件的审核意见,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批准上述文件的基本条件之一。8.1.3会议制度会议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确定的务必参加或者组织的各类会议的规定。环境监理机构应建立环境保护会议制度,包含环境保护第一次工地会议、环境监理例会与环境监理专题会议。对环境监理例会,应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要紧参加单位与人员、通常会议议程等。在会议期间,施工单位对近一段时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总结,环境监理工程师对该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评议,确信工作中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如有重大事故发生,可随时召开会议。8.1.4应急报告与处理制度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对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针对环境监理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是否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与是否落实了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监理。在现场发生环境紧急事件时,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按照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要求。8.1.5工作报告制度环境监理报告是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报告制度是环境监理单位对现场环境监理情况定期报告的规定,报告形式包含环境监理方案、月报、半年报、年报、环境监理专题报告与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及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所需报告。关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共同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8.1. 6函件来往制度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发环境监理通知单形式,通知承建单位需要采取的纠正或者处理措施;对承建单位某些方面的规定或者要求,务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情况紧急需口头通知时,随后务必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同样,承建单位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与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应致函环境监理工程师。8.1.7检查、认可制度检查、认可制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重要环境保护措施与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检查、认可的规定。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完成了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应报环境监理单位检查、认可。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跟踪检查。要求承建单位限期处理的环境问题若处理合格,予以认可;若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则应采取进一步的环境监理措施,如下达停工令、上报环保部门等。8.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8.2.1现场巡查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方案中制订的巡查计划,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者工序在现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环保措施及设施的施工组织与落实情况,与取得的环保效果,这是环境监理的要紧工作方法。8.2.2见证检查环保有关设施与材料检测报告,必要时见证检测过程;见证防渗、防腐试验并核查试验报告以保证工程的防渗、防腐性能;见证压力管道、设施与构筑物强度与密闭性试验效果;见证非压力管道、设施与构筑物密闭性试验;见证设施、设备功能性试验;通过见证,确保有关设施与材料满足设计文件与强制性质量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平行试验或者取样试验,同时形成见证记录。环境监理方案中列为见证的工程建设内容,须待履行见证程序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在具备见证条件后,计划进行见证实验前,提早5个工作日通知环境监理单位作好见证监理准备,并提供具体实验及检测方法。8.2.3旁站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方案中制订的旁站计划,在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对一些重要环节所采取的连续性地全程监督与检查。重要环节通常包含:施工区内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防治措施、重要污染防治设施施工、重大施工环境问题处理、涉及环境敏感点的施工、生态破坏大的施工等。环境监理方案中列为旁站的工程内容施工前,至少提早5个工作日通知环境监理单位作好旁站监理准备,并提供具体施工计划与方案。8.2.4环境监测环境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数据,指导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环境监理人员通过环境监测能够获取具体的污染数据,经观察、分析数据,准确地发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环境监测的基本目的就是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环境保护状况,与时采取措施: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熟悉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效果,作为环境监理单位向承建单位发出监理指令的根据。环境监理中的环境监测对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分为大气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地下水水质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弃物监测、噪声与振动监测等。环境监测包含定点常规监测与环境监理抽测。8. 2.5记录与报告记录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现场巡查、见证、旁站监理等工作中,对现场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等情况的记录,通常包含现场环境情况描述、环境监测数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记录形式包含文字、数据、影像等。报告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某一阶段或者某一专题环境监理情况,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报告环境监理现场工作情况与环境监理范围内的环境状况,并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关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共同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9. 2.6公布文件公布文件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在环境监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形式。比如,在巡查、见证、旁站监理中发现问题时,向承建单位发出的纠正、整改或者停工通知等。环境监理公布文件后,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拒不执行的,环境监理单位应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 2.7批阅报告批阅报告是指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对承建单位按规定编制并提交的环保工作月报进行批阅,对承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优化方案与方法的建议,并签署意见,作为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的根据。11. 2.8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环境监理工作会议也是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方法。环境监理工作会议包含环境保护第一次工地会议、环境监理例会与环境监理专题会议等形式。9.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9.1 设计阶段应收集的资料9.1.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报告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规划设计文件、环境保护专项设施技施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规划报告;9.1.2 1.2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副本;9.1.3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副本);9.1.4 施工(含设备供应)单位的投标文件;9.1.5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签发的中标通知书;9.1.6 地勘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9.1.7 主体工程、辅助工程、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施工合同文件;9.1.8 环境监测合同文件、水土保持监测合同文件;9.1.9 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标准。9.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内容9. 2.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环保措施落实情况;9. 2.2审核环保设计中使用的治理技术、措施、污染物最终处置方法与去向、清洁生产等内容;9. 2.3审核施工承包合同中环境保护专项条款;9. 2.4审核施工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路线、污染特征、排放特点及各污染操纵节点等与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9. 2.5审核施工期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计划等;9. 2.6参与施工招标与施工合同编制,将有关环境保护条款列入标书文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9. 2.7参加技术交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及环境监理要点宣教,提醒与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各自环境保护责任;9. 2.8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保达标与环境工程的人员、仪器设备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施工单位开工文件;9. 2.9参加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在内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12. 3编制环境监理方案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对环评及批复中所提环保要求回应,编制设计文件符合性报告,该报告作为独立章节纳入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方案应经通过评估后方可实施。13. 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13.1 项目建设全方位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在施工期全过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内容与原环评审批文件及设计文件的一致性进行环境监理,逐项核对工程建设内容变更情况,并作出环保合规性推断,必要时应发文函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纠正;涉及重大变更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环境监理单位应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逐项监理。10,2工业类建设项目10.2.1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1)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监理:对施工期间产生的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及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沉淀池的定期清理与处理效果等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水质监测结果,检查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是否做到了达标排放,必要时对受影响水体环境质量进行监测。(2)大气污染监理:对工程临时用地布局、占地规模与施工扰动范围进行监控,尽可能把大气污染影响操纵在有限范围内。对施工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要求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务必达到施工区环保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要求,必要时提出整改或者调换要求。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操纵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施工期污染源削减,降低大气污染影响。(3)环境噪声监理: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者振动的污染源,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治,使施工场界噪声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施工区域及其影响区域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重点关注噪声敏感建筑所受施工噪声影响,务必避免噪声扰民。在城市区域夜间施工的,还应监理是否按程序进行了报批与公告。(4)固体废物监理:对施工区固体废弃物(包含生产、生活垃圾与生产废渣)的处理是否符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固体废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或者处置,使施工区达到环境安全与现场清洁整齐的要求。施工期垃圾应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填埋,保证工程所在现场清洁整齐,对环境无污染。涉及危险废物的,应监理有关危废是否按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与处理处置。10.2.2环保设施监理(1)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施工,监理其建设的规模、处理容量、工艺流程是否与设计相一致。如依托利用原有污水处理设施,要充分考虑其处理容量、工艺流程是否满足要求,并保证项目运行后产生的污水能够顺利进入原有污染治理设施得到处理,避免暗排管线的建设;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要求的“以新带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废气处理与回收装置:新建废气处理与回收装置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施工,监理其建设的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是否与设计相一致,是否能够满足各类废气的处理要求。如依托利用原有装置,要充分考虑其处理容量、处理工艺是否满足要求,所依托的装置是否合理、有效、可靠。(3)噪声操纵措施:装置本身应使用低噪声设备;熟悉并熟悉环保设计中制定的噪声防治方案(隔声墙、吸声屏障,减振座等),监督其落实施情况;对通常机泵、风机等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置在室内,并使用减振、隔声、消声措施降低噪声;对蒸汽放空口、气体放空口、引风机入口加设消声器,并现场检验排方向合理性;将无法避免的高噪声设备尽量安排在远离敏感目标与厂界的部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4)固废处理、处置措施:掌握工程固体废物的产生类别、成分、特性,与处理、处置方式、去向。新建固废暂存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施工,设施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其处理的能力与处理方式是否与环评及批复的要求相一致。依托现有工程的,应核查有关设施的可靠性、有效性。(5)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采取见证、旁站及巡查相结合的环境监理方法对工程防腐、防渗措施与涉及环境保护的隐蔽工程进行监控。(6)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核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含自动切断导排系统、监控系统),应急设施建设位置、种类、规模,应急物资、设备的储备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要求10.2.3生态保护措施监理(1)施工场地的位置是否处于指定地点,占地是否超出批准范围。(2)砂石料场、备料场(轨排场、制梁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布置在远离居民等环境敏感点,采取抑尘、堆场地面实现硬化处理。同时对易起尘物料采取库内堆存、遮盖等措施。(3)开挖范围与开挖深度是否符合规定。(4)厂内、外的生态环境恢复措施是否得到落实。(5)存在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防范措施是否到位,被污染土壤的修复与整治工作是否落实。(6)涉及其他生态保护问题的环境监理工作参照生态影响类项目及有关规范、标准执行。10.2.4环境管理(1)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立与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涉及环保工作小组、环保规章制度、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施工人员环保培训与环保工作宣传等方面,保证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并走向正规化、科学化与规范化。(2)提高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制定的环保培训与宣传计划,分批次、分阶段地对职工进行环保教育。(3)监督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环保搬迁安置工作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到位。(4)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规划操纵范围内是否有新增的限制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必要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5)对群体性公众环保诉求、环保事件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情况开展环境监理。10. 3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11. 3.1生态保护措施监理(1)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2)环境监理人员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划与设计,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与治理由于本单位施工或者其他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野生动植物,改善生态环境。包含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及为保护野生动植物采取的各类迁移、隔离保护、建设动物通道、改善栖息地环境、人工增殖等方面的措施:还耕复绿等施工期间与完工后采取的其他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具体的保护措施包含:a.生态影响减缓措施监理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特点与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减少与缓解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的破坏,尽量减少不可避免的生态影响的程度与范围。为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植被的影响与破坏,应采取下列措施:严格管理,尽量减少占地。减少施工期对植被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植被恢复与生态补偿措施。加强宣传与教育。b.水土流失监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c.陆生、水生动植物环境监理施工单位应熟悉工程影响区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状况,制订保护措施;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施工,应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带预留通道,供动物穿越迁徙用;严格监控施工作业场界与其保护物种的防护距离,若距离较近在大规模施工前应采取预警措施(如先放小炮驱逐、示警,再放大炮施工);严禁砍伐征占地范围外的森林植被,对征占地范围内的保护物种应在施工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就地保护、异地补偿、移栽、建涧游通道、建养殖站等);严禁捕猎。d.文物景观等环境敏感区监理掌握工程区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的分布、数量、保护级别、保护内涵等;监理施工征地前、施工过程中是否对其范刚内的地面与地下文物古迹实施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原地保护、异地迁移、拆除与馆藏等);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划定,严禁人为破坏区内资源。e.移民安置监理。熟悉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安置地点、安置方式、安置点规模、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等;监理移民村镇规划与选址是否躲开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安置点的水源足否满足人畜饮水要求,安置区是否存在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等,是否满足其它环境保护要求。10.3.2施工期环保达标监理(1)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监理施工过程中废液、泥浆、试压用水及生活污水等各类污废水应通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掌握施工期产生的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浓度、排放数量、地点、方式等,监督检查施工期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处理情况是否合理。核实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是否经取得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2)空气污染监理掌握空气污染物的产生源、形式、位置,与与周围敏感保护区的相对关系,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按环保设计中确定的方案进行:分辨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是不是造成大气污染的要紧原因;监督施工单位对临时性产尘点是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增设捕尘设备、增加洒水次数等);监控工程施工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在工程施工期间,伴随着土方的挖掘、装卸与运输等施工活动,扬尘将给周围的大气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务必采取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轻其扬尘污染影响范围。(3)环境噪声监理掌握噪声源的强度、位置、类型(固定、移动、瞬时、连续),与与周围敏感保护区(居民点、文教区、行政办公区、敬老院、医院、珍稀动物等)的相对关系;熟悉并熟悉环保设计中制定的噪声防治方案(隔声墙、吸声屏隙,减振座等),监督事实上施到位情况及防治效果;对施工期要紧高噪声设备布局、使用时段及行经路线进行监控,尽可能降低与减缓对邻近居民与野生动物产生的影响。(4)固体废物监理。掌握工程固体废物的产生类别、成分、特性,与处置方式、去向,施工期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内容要紧包含:工程弃渣及时转运至水保设计选定的渣场;垃圾桶、垃圾收集与转运设施的设置与建设满足设计要求;建筑垃圾及时清理,由建设单位回收;生活垃圾定点清倒,经统一收集后外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随意堆放等。10.3.3环保设施监理监督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的情况。检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的建设规模、质量、进度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具体环保设施环境监理工作参照工业类项目执行。10.3.4环境管理(1)要求各施工单位成立由项目经理领导的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环保工作;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制定职工的环保培训I、教育、宣传计划;定时上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2)施工前,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所在区域的动植物物种、地下水与地表水体分布、土壤性质与区域气候等环境因素进行调查与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