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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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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docx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2023年12月25日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通过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开发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以下简称见习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第三条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等综合工作。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推动、统计分析、日常监管等具体工作。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基地初审、业务指导、见习对接、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计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就业见习需求,为学生参加见习提供政策宣讲和服务。第五条市和区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资金保障。第二章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第六条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一)成立满3年,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条件。(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与见习人员所学专业匹配,提供的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不含操作岗)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o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三)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第七条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等相关材料向坐落地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二)审核。区人社行政部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合格的报市人社行政部门。(三)认定。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见习人员需求、就业见习基地规模等因素综合衡量,每年集中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人社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就业见习基地总结评估,区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附件2)具体实施。第九条鼓励区人社行政部门探索建立见习岗位质量好、留用率高、示范作用强的特色就业见习项目。第三章见习人员管理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三)在本市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整。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第十一条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在有效期内,下同)。(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3),明确见习时间、岗位、生活费标准和争议解决途径等。就业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见习人员报名材料报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区人社行政部门对报名见习人员所学专业与见习岗位匹配情况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第十三条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基地可以提前解除见习协议:(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7天及以上的。(三)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第十四条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以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生活费的。(二)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四)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五)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第四章就业见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全市见习岗位信息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和见习计划,区人社行政部门汇总本区见习岗位信息后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十六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根据岗位信息,到就业见习基地、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以通过天津市就业见习服务平台在线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第十七条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筛选,年度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第十八条见习岗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双方协商后书面确认,并报区人社行政部门。见习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向人社行政部门报送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附件4)。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提供相应劳动保护措施,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见习,不得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第十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得少于15天,每天见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超过40小时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征得见习人员书面同意,并按照同岗位职工加班费标准的80%额外支付生活费。对实行综合工时的就业见习基地,经区人社行政部门同意,可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见习出勤情况。第二十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见习人员出勤情况,根据实际出勤按月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生活费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第二十一条就业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出具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附件5),记载其见习经历和成果,作为见习人员求职就业的实践经历。鼓励不同的就业见习基地之间对见习人员的见习经历进行互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见习人员试用期。第二十二条鼓励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事业单位除外)每个自然年度从当年参加见习人员中留用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见习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结束后1个月内将未留用的见习人员推荐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视为留用。第五章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激励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可以享受以下就业见习补贴:(一)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80%(每人每月)。(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三)带教费补贴:标准为200元(每人每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见习期间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第二十四条就业见习基地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人员,且在见习结束或毕业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上一年度留用率达到20%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申请新增就业见习地点,新增地点应当符合就业见习基地条件。第二十五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持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附件6)、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生活费发放凭证等材料,向坐落地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生活费发放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将就业见习补贴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的,按照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工作经办规程(附件8)提出申请。申请见习留用奖励的,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满15天的,就业见习基地不可申报当月就业见习补贴,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生活费。第二十七条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奖励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监督检查,市人社行政部门适时开展集中检查、抽查。检查后在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附件9)上出具意见。第二十九条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开展整改,整改合格后可以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奖励:(一)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的。(二)不再符合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条件的。(三)未按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指导培养的。(四)未按程序变更见习岗位达3人次及以上的。第三十条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请:(一)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一个自然年度留用见习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应出勤人数20%以上,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应出勤人数10%的情况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三)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配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的。(四)提供的岗位与见习人员所学专业匹配度不高、不符合未来就业方向,见习人员满意度不足30%的。(五)整改不合格的。第三十一条对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或留用奖励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由发放区人社行政部门追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就业见习基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前持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向迁出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迁入地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奖励由见习实际发生地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发放。第三十三条区人社行政部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见习基地应当规范建立和管理就业见习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附件:L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2 .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3 .就业见习协议4 .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5 .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6 .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7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8 .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工作经办规程9 .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附件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单位名称(公章):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坐落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总数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场地面积(房屋产权证明记录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分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口企业其他口企业简介开户银行开户账号见习带教老师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带教岗位组织见习方案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人员总数拟发生活费学历要求其他要求(专业、技能或其他)申办单位确认我单位申请就业见习基地,承诺遵守我市就业见习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区人社行政部门意见经核实,拟同意该单位申请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附就业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就业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为统一规范就业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类型,开发更多适合就业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的见习岗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目标,特制定此目录。各就业见习基地在实际工作中开发的岗位应遵照同类或相近的原则执行。具体岗位如下:一、管理类(一)行政办事及辅助人员(二)法律事务及辅助人员(三)金融服务人员(四)文化和教育服务人员(五)教学人员(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七)科学研究人员(八)工程技术人员(九)农业技术人员(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科研类(一)科研项目助理(二)教学助理(三)研发助理三、技术类(一)翻译人员(二)设计人员(三)技术服务人员(四)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上述岗位定期通过天津市就业见习服务平台进行更新。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细则一、总结评估范围各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效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总结评估,每年初前5个工作日启动。二、总结评估内容(一)留用见习人员情况。(二)是否存在以派遣或培训等形式将见习人员派到其他单位见习情况。(三)按规定申领见习补贴情况,申报材料是否规范、准确,有无冒领、虚领等问题。(四)是否为见习人员配备带教老师并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活动。(五)是否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六)见习岗位落实情况,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七)增设见习备案地点运行情况。(八)就业见习基地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生活费发放给见习人员,是否存在截留、扣减见习人员生活费、侵害见习人员权益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情况。(九)信用中国、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诚信情况。(十)对见习经历进行互认情况。(十一)其他情况。三、总结评估程序(一)自评。1月10日前,就业见习基地开展自主总结评估,将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或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注销申请表报送至区人社行政部门。(二)复评。1月20日前,区人社行政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复评,并将年度总结评估材料、评估结果、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情况汇总表及电子版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三)复核。1月31日前,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区人社行政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将总结评估结果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市人社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四、总结评估结果(一)优秀。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见习基地安排见习人数、见习岗位质量、见习留用人数、见习人员满意度以及日常检查、信访投诉等情况,推荐2家(滨海新区推荐5家)就业见习基地为优秀等次,填报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优秀等次推荐表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人社行政部门结合就业见习基地年度工作情况、留用率等因素,评价20家就业见习基地为优秀等次。一个自然年内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数量达到50%以上的,在评价优秀等次时适当给予倾斜,并列入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范围。(二)合格。就业见习基地有继续开展见习工作意愿的,填报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报告。区人社行政部门结合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材料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总结评估意见,经评估、复核符合就业见习基地开展条件的,评价为合格就业见习基地。一个自然年度内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的一般评价为合格,其中,见习人数在20人(含)以下的,一般留用见习人员1人及以上;多于20人(不含)少于100人(不含)的,一般留用见习人员10%及以上;100人(含)以上的,一般留用见习人员比例20%及以上。(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就业见习基地:1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不再开展见习工作的。2 .经电话和实地走访后仍无法与就业见习基地取得联系,或者取得联系后就业见习基地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总结评估报告的。3 .就业见习基地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的。4 .就业见习基地(事业单位除外)一个自然年内未留用见习人员或留用见习人员数量较少的。5 .就业见习基地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应出勤人数20%以上被发现1次,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应出勤人数10%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6 .就业见习基地拒不配合监督、指导、检查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7 .就业见习基地违反规定开展见习活动被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8 .就业见习基地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9 .其他不符合就业见习管理规定的情况。总结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者申请不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就业见习基地,区人社行政部门通知其60日内提交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注销申请表,逾期未提交的,由区人社行政部门提交,经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五、有关事宜(一)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部署、指导区内就业见习基地按时提交年度总结评估报告,严格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二)就业见习基地应积极配合总结评估工作,如实填写年度总结评估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对总结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就业见习基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对注销的就业见习基地,不再新增见习人员,现有见习人员补贴发放至完成见习活动为止。(四)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就业见习基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可适当放宽总结评估条件,放宽数量不得超过区内总数的5%o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优秀等次推荐表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总数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基本信息新增见习人数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留用(含推荐就业)人数生活费发放金额优质见习岗位名称带教老师数量缩减见习人员试用期情况区级评价见习人员满意度()日常公共就业服务参与度口经常偶尔口无带教师生比(:)推荐理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经评估,口同意/不同意该单位申报天津市优秀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盖章:年月日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报告()年度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填表日期: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总数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就业见习工作总结评估情况总结内容就业见习基地自评区人社行政部门意见留用见习人员情况口合格不合格口合格不合格是否存在以派遣或培训等形式将见习人员派到其他单位见习情况是否是否按规定中领见习补贴,申报材料规范、准确,冒领、虚领等问题无是否口是否是否为见习人员配备带教老师并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活动是否是否是否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等内容是否口是否见习岗位落实情况,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是否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变更见习岗位情况口是否口是否增设见习备案地点运行情况合格口不合格口合格不合格就业见习基地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生活费发放给见习人员是否是否就业见习基地是否存在截留、扣减见习人员生活费、侵害见习人员权益的情况是否是否就业见习基地是否存在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情况是否是否企业诚信情况合格口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对见习经历进行互认情况是否是否其他情况就业见习基地承诺本单位承诺,以上申报信息真实无误。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区人社行政部门意见经评估,该就业见习基地提供的信息属实,见习工作(合格/不合格)。单位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注销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总数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就业见习基地填报注销原因: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区人社行政部门意见经评估,该就业见习基原因注销就业见习基地改口无见习人员/注销时仍口无未结清就业见习补见习补贴申请。口有/无未处理就业q口同意/不同意该就V立负责地因壬质。有名见习人员。贴;有名见习人员需延长就业1.习相关事项。,见习基地注销申请。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市人社行政部门意见口同意/口不同意该就业见习基地注销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年度总结评估情况汇总表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序号单位名称是否继续开展总结评估结果(合格/不合格)就业见习协议甲方:(单位名称)乙方:乙方手机号码:依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有关就业见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地址,并安排为专门带教老师。2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指导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就业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3 .乙方见习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 .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费标准为元/月,并按月支付。对出勤不满15天的,按照元/日标准进行支付。5 .见习期间,甲方须为乙方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见习岗位、发放生活费、侵害乙方权益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7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8 .开展见习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就业见习基地所在区法院起诉。9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10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区人社行政部门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身份证复印件* 附出勤计划表* 附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致就业见习人员的公开信(回执)甲方:乙方:签字年 月日签章年月日致就业见习人员的公开信各位见习人员:欢迎您参加天津市就业见习活动。“就业见习”是指是指通过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开发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以下简称见习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您应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知晓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等内容。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您与就业见习基地协商确定。请您珍惜宝贵的见习机会,每人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请您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配合做好考勤打卡管理工作,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您实际出勤情况,按月向您发放生活费。见习期间,会有专人向您进行知识、技术及经验传授。若发现就业见习基地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截留、扣减见习生活费或侵害您权益的情形,均可向所在区人社部门举报投诉。见习结束后,就业见习基地会为您出具见习证明,记载见习经历和成果,为您求职就业进行背书。最后,祝您在见习活动中,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学有所获,及早实现就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执本人已阅知致就业见习人员的公开信的全部内容,了解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见习人员姓名:日期:就业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就业见习人员备案情况本次备案见习人员共人。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户籍员别人类毕业院校毕业时间见习起止日期见习岗位带教老师见习地址12就业见习人员减少情况本次减少见习人员共人。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减少口期减少原因1年月口填序号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年月日人员类别:1、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3、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4、失业青年。减少原因:1、自辞;2、辞退;3、见习期满;4、留用。填表人:联系电话:人社行政部门审核人:年月日天津市就业见习考核评价意见书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见习岗位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就业见习基地名称见习日期见习经历以及见习成果包括:承担任务、掌握技能、单位评价等方面信息。带教老师评鉴意见签名:年月日见习单位意见蛊早:年月日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申请表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月份年月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基本情况就!现习岗位名称就1次习就业见驰议签i血日期实发生活费带教费实缴保险费申请补贴总额i+申请留用奖励基本情况姓名身断踢毕日期就!演己日期斯恰熊±日期揶第数人三领检额元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我单位承诺,上述就业见习活动真实有效,其中申报的生活费、保险费为实际发生额,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经办人:法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审核部门意见经审核,同意向其拨付就业见习补贴元,其中:生活费补贴元,带教费补贴元,保险费补贴元,留用奖励元。审核人: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年月日*附考勤表、发放生活费银行凭证、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次月出勤计划表。*生活费发放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公章):序号身份证号码姓名就业见习协议签订起止日期发放生活费(元)开户银行银行卡账号补贴总额生活费带教费保险费<Vil-就业见习基地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时间:年月日就业见习基地负责人:区人社行政部门审核人:审核时间:年月日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工作经办规程就业见习基地中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一、剩余期见习补贴范围(一)人员范围: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人员。(二)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于见习终止日期(就业见习协议中乙方见习时间中的终止时间)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三)剩余期限:见习协议中的“终止时间”月份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月份之间的自然月数(签订劳动合同当月已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不计入剩余期限)。(四)见习时限:见习人员应参加1个月及以上的就业见习活动并领取见习补贴。二、补贴拨付项目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项目拨付生活费补贴(不含带教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三、申报程序及要件(一)就业见习基地持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时,该人员未离职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拨付;该人员已离职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发放至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费补贴申请表申报日期:单位名称:见习单位填写区人社行政部门确认姓名身份证号见习协议约定见习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留用奖励职工状态社保缴费起止时间剩余见习期补贴金额已申请未申请在职离职离职月份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人: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年月B基地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职工总数场地面积当期就业见习人数实见人数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是否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是否按规定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内容规范。是否对见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配备专门见习带教老师,制定相应的带教计划。是否有完善的考勤制度,见习人员考勤记录完整。是否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费。是否有将见习人员派往其他单位进行见习的行为。其他需注明的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见习协议签订、见习岗位质量、带教情况、考勤记录、见习人员在岗情况等。就业见习基地确认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检查单位意见检查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本检查表一式两份,检查单位和就业见习基地各留存一份。-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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