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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行业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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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行业安全检查表.docx

    冶金行业炼钢厂安全检查表L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22 .建构、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53 .原料单元安全检查表114 .炼钢相关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155 .氧气转炉单元安全检查表206 .电炉单元安全检查表257 .炉外精炼单元安全检查表308 .钢水浇注单元安全检查表349 .供配电、电气安全与照明单元安全检查表4010 .动力管线单元安全检查表4511燃气、热力系统安全检查表4812 .给排水单元安全检查表5413 .消防和防爆单元安全检查表5714 .转炉煤气柜安全检查表67现场检查表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检查表的引用而成为本检查表的检查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检查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检查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2.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3.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5.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6.Q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9.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1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该单元主要对炼钢企业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表主要依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等编制,现场检查结果见表1。表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台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L选力1.1选择厂址时,应慎重考虑地震、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高温、严寒等异常气候,不利的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洞、断层、采空区、塌陷区)和水文地质条件等,优选对安全、卫生危害最小的厂址。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一条第1款1.2厂区工业场地地面的设计标高,不设堤防时应高于计算水位0.5米;设堤防时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一条第5款1.3生活居住区、饮用水源、渣场等,应与厂址同时选择,统一规划。饮用水源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地方病常发地区。铁渣、钢渣场的设置应考虑爆炸安全距离。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一条第6款1.4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令、标准的规定。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一条第7款1.5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在不良地质地段布置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沿山坡布置的建构筑物,应防止滑坡可能引起的危害。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2款1.6选择厂(车间)的位置,应注意工程地质条件和洪水、海潮、飓风、滑坡等灾害的危害,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O.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Inl以上;如受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炼钢安全规程5.1.1条1.7F(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当地生活水源的下游,并应有适当的安全健康防护距离。炼钢安全规程5.1.2条1.8炼钢厂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选择厂址时,应同时考虑炼钢厂“三废”排放、弃置及噪声、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炼钢安全规程5.1.3条2.总,1面布置2.1厂区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的主要车间与辅助车间的性质及安全、卫生,防火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厂区的功能分区,并根据生产工序间的相关性,确定各区的位置。各区之间必须保持物流顺畅、运距短捷,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1款2.2厂区运输线路(铁路和道路)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运输线路平面交叉,使主要人流与较大货流分开。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4款2.3厂区建筑群体的平面与空间布置,应统筹考虑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不得妨碍车辆驾驶人员的视线,宜满足自然通凤与自然采光要求。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尽可能不布置辅助建构筑物,以确保自然通风。高温热加工车间和生活设施建筑应尽量避免西晒。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5款2.4改扩建工程,在合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同时,应合理布局,避免厂区生产车间的过分拥挤以及有毒、易燃、易爆车间的潜在危害。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二条第6款2.5炼钢厂的弃渣场,应位于居住区和水源地安全健康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应考虑爆炸、扬尘、有害元素扩散的安全距离;厂内钢渣处理设施,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炼钢安全规程5.1.3条2.6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跨度,31、51、71落锤应分别大于30m、50m、80m,爆破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炼钢安全规程5.1.4条2.7供油站、煤气柜、乙焕站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炼钢安全规程5.1.5条2.8氧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区域,其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各种易燃、易爆性气源与尘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炼钢安全规程5.1.6条2.9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工业卫生、运输安全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炼钢安全规程5.1.7条2.10车间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防火、安全、卫生等的要求使生产工序衔接紧密,物料运距短捷,设备操作和维修方便。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1款2.11车间的门(矿井的坑口)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2款2.12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铁路、道路与门、设备、建构筑物、人行道及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遵守YJB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应在车间平面图上标明。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3款2.13车间内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或移动机械的通道的交叉处,应设信号报警装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4款2.14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米。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5款2.15炼钢主车间的布置,应根据各种物料的流向,保证其能顺畅运行,互不交叉、干扰,并尽可能缩短铁水、废钢及钢坯(锭)等大宗物流的运输距离:如有条件,主车间出坯跨应尽可能与轧钢车间毗邻或直连,以实现坏(绽)热送或直接轧制。炼钢安全规程5.2.1条2.16炼钢主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以减少其他物流干扰。炼钢安全规程5.2.2条2.17炼钢主车间,应按从原料至成品(坯、锭)的生产流程,以各工序分区作业为原则,合理布置各工艺装备及生产设施,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炼钢安全规程5.2.3条2.18炼钢厂内,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设施的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牌。炼钢安全规程5.2.4条2 .建构、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该单元主要对炼钢企业的建构筑物进行检查评价。检查其是否符合建筑耐火等级等相关要求。检查表依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等编制,现场检查结果见表2。表2建构(筑)物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操作室和休息室应尽量避免正面对着渣口、铁口等高温设施和氧气、煤气阀门,操作室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联络和直接控制需操纵的全部设备。距铁路较近的操作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得正对铁路。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四条1款2操作方式宜优先设计坐式,并应具有保证操作人员活动的足够空间。在寒冷、高温、强辐射、有害气体、噪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操作室,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四条2款3直接受高温辐射的操作室,应设空调和隔热防护玻璃窗。横跨热生产线的操作室的底部应采取铺隔热材料或通水冷却等隔热措施。当热辐射强度大于10.4焦耳/平方厘米.分时,应在操作室的窗外0.20.5米处加铝丝网或水幕。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四条3款4冶炼与浇注厂房内生产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炼钢安全规程6.1.15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炼钢安全规程6.1.26转炉与电炉冶炼跨,应采取炉子高架式布置厂房;容量50t以上的炼钢车间,主要跨间的厂房宜采用钢结构;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YB9058的要求。炼钢安全规程6.1.37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小于L5In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o炼钢安全规程6.1.48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L5m。炼钢安全规程6.1.59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炼钢安全规程6.1.610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炼钢安全规程6.1.711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炼钢安全规程6.1.812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O.8m以上的安全距离。炼钢安全规程6.2.113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以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炼钢安全规程6.2.214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炼钢安全规程6.2.315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KGB4053.2规定。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炼钢安全规程6.2.416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1.5m的平台,宽于O.25m的平台缝隙,深于Irn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炼钢安全规程6.2.517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炼钢安全规程6.2.618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炼钢安全规程6.2.719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人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电炉与LF主控室,应按隔声要求设计;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炼钢安全规程6.2.820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炼钢安全规程6.2.921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炼钢安全规程6.2.1022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炼钢安全规程6.2.122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耐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524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625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Om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7.126占地面积大于3000r11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2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128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3.129钢铁冶金企业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4.1.730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质的管道,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缝隙。内类液体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切断阀。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LOm范围内的管道上加设不燃烧绝热材料。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5.2.231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筑构件,应有绝热保护。运载铁水跳、钢水跳、渣罐、红锭、红(热)坯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应小于0.8m,且楼板和柱应有绝热保护。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5.2.432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丙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不燃烧体墙和1.5O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5.2.533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油浸变压器室、地上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油站(库),直接开向厂房内的门,应采用常闭甲级防火门;直接开向厂房外的门,如不采用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om的挑檐。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5.2.634在电缆隧(廊)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方向开启。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冶防规7铁业计.2.钢企设)>5金火福35炼铁、炼钢等有液体金属与熔渣运作的厂房,必须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等措施。钢铁冶金企业防火设计规范5.3.23 .原料单元安全检查表该单元主要对炼钢企业的原料制备及运输等进行检查评价。原料单元主要根据检查表依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M)等编制,现场检查结果见表3。表3原料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原、燃料宜采用机械化装卸、带式输送机运输。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条1款2原、燃料堆场不应设在地下设备、设施之上,并应保持良好排水。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条2款3原料场应有下列设施及措施;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机械化料场,在料条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旋转式洒水装置;其他料场应配备洒水车;车辆运行的警告标志;严寒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多凤多雨地区的大型料场,对细粒物料应有喷洒覆盖剂的设施。可燃性料场应采取防自燃措施。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条3款4行走机械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采用滑线供电时应选用安全滑接输电装置,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条8款5各种受料仓口、槽口的上方均应设置金属堂格板。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条10款6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炼钢安全规程7.1.17采用有轨运输时,轨道外侧距料堆应大于1«5mo炼钢安全规程7.1.28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CaCz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l)等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炼钢安全规程7.1.39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炼钢安全规程7.1.410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不应进厂。进厂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拣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的处1.0炼钢安全规程7.2.111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o炼钢安全规程7.2.212炼钢厂一般应设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废钢配料作业直接在废钢场进行的,废钢堆场应部分带有房盖,以供雨、雪天配料。混有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入炉。炼钢安全规程7.2.313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炼钢安全规程7.2.414废钢坑沿应高出地面0.5L0m,露天废钢坑应设集排水设施,地面废钢料堆应距运输轨道外侧L5m以上。炼钢安全规程7.2.515废钢配料间或废钢堆场进料火车线与横向废钢运输渡车线相交时,火车线入口应设允许进车的信号装置,当渡车在废钢区运行时,火车不应进入。炼钢安全规程7.2.616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下不应有人,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起重机避让;起重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废钢装卸作业点与相邻起重机作业情况。炼钢安全规程7.2.717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炼钢安全规程7.3.118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口至混铁炉受铁口(槽),应保持一定距离;混铁炉不应超装,当铁水面距烧嘴达04m时,不应兑入铁水;混铁炉出铁时,应发出声响讯号;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当冷却水漏入混铁炉时,应待水蒸发完毕方可倾炉。炼钢安全规程7.3.219混铁车倒罐站倒罐时,应确保混铁车与受铁坑内铁水罐车准确对位;混铁车出铁至要求的量并倾回零位后,铁水罐车方可开往吊包工位。炼钢安全规程7.3.320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炼钢安全规程7.3.421铁水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地坪以上;若因条件限制采用坑式布置,则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保证坑内干燥。炼钢安全规程7.3.622往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或电炉受铁槽上,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炼钢安全规程7.3.723铁水预处理粉料发送罐的设计、制造与使用,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规范的规定。炼钢安全规程7.3.824采用CaCz与镁粉作脱硫剂时,其贮粉仓应采用氮气保护;泄压时排出的粉尘应回收;该区域应防水、防火。CaCz仓附近区域,应设乙块检测和报警装置。炼钢安全规程7.3.925采用Na2CO3系作脱硫粉剂时,应做好设备的防护,其粉尘中的Na2C03,应回收利用。炼钢安全规程7.3.1026CaCz与镁粉着火时,应采用干碾磨氮化物熔剂、石棉毡、干镁砂粉等灭火,不应使用水、四氯化碳、泡沫灭火器及河沙等灭火炼钢安全规程7.3.114 .炼钢相关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该单元主要对炼钢相关设备铁水罐、钢包等进行检查评价。炼钢相关设备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等编制,现场检查结果见表4。表4炼钢相关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快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炼钢安全规程8.1.12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上0.20.4m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炼钢安全规程8.1.23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炼钢安全规程8.1.34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炼钢安全规程8.1.45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炼钢安全规程8.1.56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之间净空间距,应不小于2m。炼钢安全规程8.1.67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炼钢安全规程8.1.78钢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炼钢安全规程8.1.89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罐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炼钢安全规程8.1.910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炼钢安全规程8.1.1011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炼钢安全规程8.1.1112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炼钢安全规程8.2.113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记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炼钢安全规程8.2.214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空气助燃时亦应先点火后供风)。炼钢安全规程8.2.315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炼钢安全规程8.2.416车间内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车间地坪一致。炼钢安全规程8.3.117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炼钢安全规程8.3.218电动铁火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炼钢安全规程8.3.319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台面,应砌砖防护。应根据需要,在轨道端头设置事故滑轮。带有电子称的钢水罐车,应对电子秤元件进行防护。炼钢安全规程8.3.420进出车间的废钢料蓝车与渣罐车,其运行轨道与车间外道路相交的道口,应设置交通指挥信号;运行距离较长时,车辆运行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其他地面有轨车辆的运行,也应贯彻Fl视监控的原则。炼钢安全规程8.3.521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炼钢安全规程8.3.622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6067的规定;炼钢厂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炼钢安全规程8.4.123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炼钢安全规程8.4.224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炼钢安全规程8.4.325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炼钢安全规程8.4.426钢丝绳、链条等常用起重工具,其使用、维护与报废应遵守GB6067的规定。炼钢安全规程8.4.527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遵守GB5082的规定。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炼钢安全规程8.4.628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不应用吊物撞击其他物体或设备(脱模操作除外);吊物上不应有人。炼钢安全规程8.4.729车间内部铁路线应为平道,且不应低于车间外铁路线轨道标高,铁路线弯曲半径与建筑接近限界应遵守YBJ52的规定;门洞边缘距铁路中心线应不小于2.8m。炼钢安全规程8.5.130尽头铁路线末端,应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室内车挡后6m、露天车挡后15m范围内,不应设置建筑物与设备。铁路线轨道外侧1.5m以内,不应堆放任何物品。炼钢安全规程8.5.231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不应在煤气、氧气管道下方停留。炼钢安全规程8.5.332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应根据GB6389的要求设置声光信号报警装置。炼钢安全规程8.5.433应根据炼钢厂的特种车辆(如自抱罐汽车、料蓝车、运坯车等)的特殊要求设计道路路面,并设立明显标志;特种车辆道路应尽可能与普通车辆道路分开。炼钢安全规程8.5.534炼钢厂内的道路,应按GB5786的规定设立交通标志。炼钢安全规程8.5.635道路建筑应符合GBJ22的规定,跨越道路上方的管线,距路面净高应不小于5m。炼钢安全规程8.5.736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炼钢安全规程8.5.837采用带式运输机运输,应遵守GB14784的规定。炼钢安全规程8.5.938带式运输机的通廊应设走道,设单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1m,设两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0.8m,并应在两侧走道间适当设置过桥;倾斜通廊的倾角大于6“时,走道应采取防滑措施;大小12”时,走道应采用踏步。走道沿线应设置可随时停车的停车绳。炼钢安全规程8.5.1039维修带式输送机,应事先通知控制室操作人员,将带式输送机的控制权转到就地操作箱。炼钢安全规程8.5.1140高温工作的水冷件,应提供事故用水。炼钢安全规程8.6.141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炼钢安全规程8.6.242人员接近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设备外露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炼钢安全规程8.6.343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炼钢安全规程8.6.444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遵守压力容器有关规范的规定。炼钢安全规程8.6.55 .氧气转炉单元安全检查表该单元主要对氧气转炉冶炼过程进行检查评价。氧气转炉单元主要依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等编制,现场检查结果见表5。表5氧气转炉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大、中型转炉倾动设备除应满足转炉正常操作时要求的最大力矩外,尚应考虑发生场炉和冻炉事故时所产生的过载力矩。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四条3款2氧枪(或副枪)应有可靠的防止坠落。自动提枪、张力保护和钢绳松动报警装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四条3款3转炉倾动设备和氧枪装置必须有与供氧系统、供水系统、烟罩、三通阀等的联锁装置和联系信号,在特殊情况下能切除联锁改成独立操作。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四条3款4转炉设有副枪时,副枪应与供水系统、转炉倾动设备、烟罩等联锁。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四条3款5氧枪供水系统应设进、出口冷却水量检测器和冷却水出口温度测定仪,并应有自动报警装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四条3款630吨以上的转炉必须设置煤气净化回收系统,该系统应设煤气成分连续分析仪,并应遵守冶金部转炉煤气净化回收技术规定的规定。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四条3款730吨以上的转炉兑铁水、出钢、出渣时所产生的烟尘宜设二次除尘系统。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四条3款8氧枪(包括副枪)孔及下料孔应设氮气密封装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三十四条3款9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炼钢安全规程9.1.110转炉的炉容比应合理。炼钢安全规程9.1.211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炼钢安全规程9.1.312氧气阀门站至氧枪软管接头的氧气管,应采用不锈钢管,并应在软管接头前设置长1.5m以上的钢管。氧气软管应采用不锈钢体,氧枪软管接头应有防脱落装置。炼钢安全规程9.1.413转炉宜采用铸铁盘管水冷炉口;若采用钢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炉口,应加强经常性检查,以防止焊缝漏水酿成爆炸事故。炼钢安全规程9.1.514转炉传动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不大于150t的转炉,按全正力矩设计,靠自重回复零位;150t以上的转炉,可采用正负力矩,但必须确保两路供电;若采用直流电机,可考虑设置备用蓄电池组,以便断电时强制低速复位。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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