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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产品专业市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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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产品专业市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docx

    工业产品专业市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O二三年七月前言为督促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制定出台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3年3月1日和5月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工业产品销售单位提出以下几项具体要求,一是销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单位、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单位、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销售单位,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二是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职责。三是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四是加强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临沂市是物流之都、市场名城,市区有专业市场123处,经营户4.42万户,从业人员30万人,经营商品涵盖27大类、6万个品种,覆盖生产、生活资料主要门类,基本涵盖了总局76号令所明确的产品类别,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压力大。为有效落实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帮助相关销售单位落实好上述规定和办法,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编制了工业产品专业市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供大家学习参考。请各专业市场和相关销售单位按照工作指南的要求和内容,全面建立健全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档案,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更好地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控能力,防范质量安全风险。下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专业市场和相关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等重点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将按照规定相关要求予以处理。专业市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O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关于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结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其他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1 ,质量安全总监职责12 .质量安全员守则23,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履职能力要求34,关于任命XX专业市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45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56 .场内经营者工业产品进货台账(模板)77 .场内经营者工业产品销货台账凭证(模板)88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流程99 .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1010 .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1111 .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1312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1413 .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1614 .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1815 .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1916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2017 .XXXX年度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计划.2118 .XXXX年度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2219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2320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521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35质量安全总监职责专业市场质量安全总监作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负责人,由专业市场开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或任命,对本市场开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第一条组织专业市场及场内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第二条组织制定本市场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范、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第三条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第四条组织制定专业市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督促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定期开展本市场质量安全“周排查二组织实施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市场主办方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第五条对场内经营者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第六条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第七条其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质量安全员守则专业市场场内经营者设立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由场内经营者负责人担任,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专业市场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质量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第一条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落实场内经营者销售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二条督促指导员工落实岗位质量安全要求。第三条通过“日管控”等手段,检查销售过程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第四条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员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质量问题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总监。第五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员工做好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有关的记录,管理维护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第六条在职责范围内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第七条其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履职能力要求根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二)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四)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关于任命XX专业市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为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我单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任命XXX为质量安全总监,XXX等为质量安全员。请上述XXX名同志按照本公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本任命书有效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附件:场内经营者质量安全员名单单位负责人: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场内经营者在购进工业产品时,负责进货查验的员工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一)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一般为合格证或检验合格印章)、检验报告等;(二)查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使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以及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信息;(三)查验限期使用的产品除标明生产日期外,还要标明安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的产品应在有效期内;(四)查验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五)查验营销推广宣传材料是否与产品信息一致;(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证书并按要求标注相关标志和证书编号。第二条场内经营者在购进相关工业产品时,负责采购或进货查验的员工应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进货票证(如供货发票、进货清单等)。第三条负责采购的员工应向供货单位索要经营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法合规证明,相关资料应加盖供货(生产)单位公章。(一)索要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属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需要索要生产单位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三)按批次、生产日期向供货单位索要检验报告复印件。第四条负责进货查验和产品销售的员工应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家、供货发票或进货清单编号;销售台账应如实记录购买人、品牌及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生产日期或批号等。第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有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进、销货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备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场内经营者工业产品进货台账(模板)日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发票或进货清单编号备注场内经营者工业产品销货台账凭证(模板)供货者(盖章):地址:联系电话:序号品牌及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合计金额(元)备注合计:万仟佰拾元角分¥:购买人:联系方式:日期:年白联存根联客户纸张尺寸:21*14横版印刷左侧装订XXX专业市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参加人员形成文件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1 .目的:每日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危害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2 .管控人员:质量安全员3 .管控内容:质量安全员每日对照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4 .管控方法:采取现场检查、查阅留档资料记录或者两者相结合等适宜的方式,必要时,还应当对销售产品实物检查。5 .结果处理:质量安全员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可能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或可能的带来质量违法风险时,应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1 .目的:每周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根据本周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接收的外部反馈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研究拟定质量安全风险问题治理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2 .参加人员:质量安全总监、单位所有质量安全员。3 .排查频次: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4 .排查内容:主要排查“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是否形成工作闭环,是否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信息。5 .排查方法:会议汇总分析研判。6 .排查程序:(1)回顾上周排查发现问题及治理情况;(2)质量安全员汇报本周日管控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3)汇总通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外部反馈风险信息(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生产厂家推送的信息、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相关舆情涉及的信息等)。7 .结果处理:质量安全总监主持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和数据,针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逐项提出治理措施及时限要求,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在“月调度”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1 .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能够及时了解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作出最新决策部署。2 .参与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所有质量安全管理员3 .调度频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4,调度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回顾、问题汇总分析和风险管理部署工作5 .调度方法: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6 .调度程序:(1)回顾上个月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2)质量安全管理员汇报本月日管控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质量安全总监汇报本月周排查出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治理情况。(3)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当月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安排。如:确认日管控、周排查发现问题整改关闭情况、确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开展质量安全员和从业人员知识培训、下阶段日管控周排查工作安排、拟定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关闭路线图和时间表等。7 .结果处理:调度会后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工业产品销售等否决建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销售的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生产单位及时进行召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单位名称(公章):年度:序号风险类型控制措施及频次检查方法1证件材料1.1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1)产品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以及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信息3)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有效期内4)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5)营销推广宣传材料是否与产品信息一致6)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证书并按要求标注相关标志、证书编号每次进货,逐批次核对核对信息1.2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7)是否留存供货单位营业执照8)属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是否留存生产单位获得的相应证书复印件9)是否按批次/生产日期向供货单位索要检验报告复印件10)是否留存进货发票或进货清单每次进货,逐批次核对查看留存资料1.3建立台账制度落实情况11)是否如实记录进、销货信息每次进货,逐批次核对查看进销货台账2产品管理2.1产品储存防护12)产品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保障质量安全的要求13)是否根据产品实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每天巡视储存区查看现的2.2不合格品控制14)被各级监管部门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是否妥善处置15)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是否下架处理16)外部反馈不合格产品信息是否有效处置措施:退货、拒收、下架或销毁等;每日巡查查看现场、留档记录3风险控制3.1风险隐患处置17)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处置是否形成闭环每日巡查查看记录4人员能力4.1质量相关人员18)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岗位从业人员是否落实本岗位质量安全职责根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本岗位质量安全责任查看现场或记录,询问人员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年度:月份:獭是否发现问题隐患问题/隐患记录问题隐患是否排除是否上报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签字1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否2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3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否4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5日口是口否是口否口是口否6日口是口否是口否口是口否7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否8日口是口否口是否口是否9日口是口否是口否口是口否10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11日口是否口是口否口是否12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13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否醐是否发现问题隐患问题/隐患记录问题隐患是否排除是否上报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签字14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15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16日是口否是口否口是否17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18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19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否20日口是口否是口否口是口否21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22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否23日口是否口是否口是口否24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25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否26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27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否28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29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30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否31日口是口否口是口否口是口否说明: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记录空间不够,可另单独附页。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年度:月份:第()周上周排查出的问题及治理情况本周排查日管控情况本周日管控发现的问题数量已整改完毕的问题数量尚存在的问题外部反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治理措施及时限要求备注参加人员(签字)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说明:“治理措施及时限要求”是指针对上周未完成、日管控未整改及外部反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治理措施及时限要求。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会议时间:年月会议地点:上月回顾上月工作安排完成情况本周排查周排查情况本月周排查发现的问题数量已整改完毕的问题数量尚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参加人员(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411考核制度第一条通过加强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帮助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增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与处置能力。第二条培训考核对象为工业产品销售单位所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第三条质量总监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产品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以及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质量安全岗位职责等内容培训考核。第四条培训方式为监管部门集中培训与销售单位内部培训相结合,考核方式为线下闭卷考试。销售单位除组织本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按要求参加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定期举办的集中培训外,对未参加集中培训的质量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出现变更、换岗的,以及根据本单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的内部培训。第五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1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XXXX年度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计划一、培训考核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本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增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与处置能力,决定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二、培训考核方式监管部门集中培训或本单位内部培训。三、培训考核对象主要负责人、质量总监、质量安全员及其他负有质量安全职责的人员。四、培训内容1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3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4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工作流程。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XXXX年度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培训考核时间:培训考核地点:培训考核方式:培训考核内容:姓名职务分数是否合格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曰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建立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档案管理内容和要求,使本单位工业产品质量及相关产品状况有据可查。第二条记录并保存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 .质量安全总监职责;2 .质量安全员守则;3 .关于任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第三条记录并保存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的过程记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版本更新情况;2 .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3 .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4 .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5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第四条记录并保存产品合格证明、进销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 .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需要留存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属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需要留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 .供货单位提供的供货发票或本单位的进货清单;4 .工业产品进货台账;5 .工业产品销货台账;6 .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第五条记录并保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第六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档案管理责任人为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员。第七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八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档案建立可利用信息化工具和载体,需保障记录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可追踪。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第七条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第九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二条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四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十五条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四)执行标准;(五)材质和类别;(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第十七条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一条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测试、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第三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第三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不O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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