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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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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docx

    XX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和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均应设置学校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长委员会),名称定为“XXX学校(学校全称)家长委员会”。第三条学校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第四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参与、支持、监督、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有效实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促进家长与教师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的联系和帮助,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共同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致力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五条学校应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设立“家长信箱”,网站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等。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家长委员会应制订组织章程,根据实际运作需要,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代表大会为家长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职权。常务委员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常务委员若干名,联络员1名(由学校关工委主任担任)。常务委员和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第七条各学校应增设班级家长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1人、委员3-5人,由班主任、科任老师酝酿候选人,在学年初全班家长会上选举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5人、委员若干人,由年级各班家委大会选举产生)。第八条根据学校班额及规模,每个班级均应在班主任协助下,在班级家委中,通过班家委会全体会议推选1-2名家委代表,各班推荐的家委代表组成学校家长代表大会。学校(校级)家长代表大会职责如下:一、审议家长委员会工作报告。二、研讨参与和推进学校教育发展及提供改进建议事项。三、审议家长委员会组织章程。四、审议通过选举办法。五、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会长等人选。六、选派代表参与学校相关会议和协助学校开展相关活动。第九条学校(校级)家长代表大会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举出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第十条学校(校级)家长委员会设置委员15-25名,由家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家长委员会组成后,由委员采取自荐、竞选、推选等方式,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等人选,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5-9人。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确教育观念,热心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信赖。第十二条学校(校级)家长委员会职责如下: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二、建立学习和宣传机制。家长委员会积极学习党的最新教育方针和学校教育政策,配合学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三、建立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协商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四、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工作。选派家长委员代表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学校组织活动、代收费用等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家长委员参与听证、决策。五、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健康的外部环境。六、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处理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的问题与争议,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会,为家长们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七、促进社会教育健康发展。支持和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校外实践活动,参与学校每年组织的研学实践、军训等校外实践地点、内容、委托机构的遴选,对收费标准、操作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予以监督,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保障与支持。八、协助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安全保障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九、协助学校组织相关活动。参与学校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等活动的组织,配合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第十三条家长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秘书处、义工部、培训部、外联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能制定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报家长委员会。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第十五条家长代表、家长委员、常务委员任期一般为两年,每学年根据情况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家长委员、常务委员身份自动取消。第十六条学校(校级)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以连任一次为限。会长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副会长代任,主持常务工作。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家长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的安排和领导。二、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不无故缺席,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三、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四、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五、密切联系本校学生家长,听取、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学校,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六、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七、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的权利与义务一、主持家长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二、制订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做好工作总结。三、与学校及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和沟通,发挥好上传下达枢纽作四、组织召开家长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协助各事务部门开展第四章会议第十九条每学年第一次班级家长会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召开,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班主任应列席班级家长会。第二十条家长代表大会由原任会长于新学年开学后六周内召开,各班推选的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第二十一条家长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家长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家长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家长代表总人数的80o第二十二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上3次,听取学校相关工作汇报,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部署家长委员会各项工作。第二十三条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开会时,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可列席。第二十四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开展阳光家长评选活动,树立家庭教育典型。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镇教育部门对各学校家长委员会有提供指导、组织培训、加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镇教育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第二十六条镇教育部门及时总结和推广各校家长委员会组建、完善、运行的好经验、好做法,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促进和保障家长委员会的健康发展。对推动和实施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显着者,予以表彰。第二十七条建立家长委员会,学校要落实组织责任,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完善民主的决策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要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要建立畅顺的沟通协调机制,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第二十八条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工作制度、家长委员会名册表、会议记录等报镇教育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镇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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