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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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优化光伏电站项目项目代码2306-320357-89-01-346531建设单位联系人刘东联系方式13813490857建设地点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杨屯镇卞庄西地理坐标(NII6度50分30.882秒,E34度55分20.868秒)建设项目行业类别D4416太阳能发电用地面积(H?)420000(约630亩)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备案部门沛县杨屯镇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文号杨行备发(2023)47号总投资(万元)17165.11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0.29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选址于沛县杨屯镇卞庄西处采煤沉陷区坑塘水面,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内,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位于项目南侧约10.9km,本项目建设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表Ll项目周边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km2)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范围。4.19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相符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围内,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大沙河(沛县)重要湿地,位于项目西侧约60mO表12项目周边的生态空间管控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面积(km2)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大沙河(沛县)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大沙河(沛县段)水体及两岸各200米范围/17.1917.19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经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去除沙尘暴等特殊天气,2020年徐州市沛县环境空气质量PMIo、PM”存在超标现象,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努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沛县先后印发了沛县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沛县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定向挖潜、首季争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坚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刚性管控生态保护空间;深化系统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加强源头防控,巩固土壤安全;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预测本项目建成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级。水环境: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2021年度沛县地表水评价断面中,主要河流3个,为大沙河铁路桥、杨屯河洪福桥和鹿口河孟楼;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控制断面1个,为沿河李集桥。所有参评断面均达到或好于地表水III类标准。声环境: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沛县地区的各类声功能区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交通噪声的监测结果也有所好转,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沛县杨屯镇卞庄西,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工程)项目的优化项目。选址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工程)项目范围内,在一期工程剩余地块建设。根据沛县人民政府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新能源示范基地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租赁协议,沛县人民政府将已征用的龙固镇和杨屯镇采煤塌陷区交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新能源示范基地项目。本项目占地范围均在一期工程剩余地块内,依托一期工程的升压站,不新增用地。本项目利用采煤塌陷地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且项目主要能源来自太阳能,生产过程、职工生活使用少量用水,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1-3。表13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且非挖沙、采砂项目,符合文件要求。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不在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文件要求。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项目生活污水经一期工程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定期的清运,符合文件要求。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不属于生产性捕捞项目,符合文件要求。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文件要求。1()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符合文件要求。11禁止新建、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0O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符合文件要求。由上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相关要求。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4。表1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通道项目。(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IB、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囤海造地或囤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不涉及挖沙、采矿。(五)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六)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项目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围内。二、区域活动(七)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项目不在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km范围内。(九)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3km范围内。(十)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十一)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项目不在沿江地区。(十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十三)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十四)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没有化工企业。三、产业发展(十五)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铁、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新增产能项目。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钺、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十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项目不属于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十七)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及独立焦化项目。(十八)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十九)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二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其他规定。由上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相关要求。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相符性分析:经查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容,符合市场准入。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录中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相符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对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2019第29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项目属于鼓励类第五项“新能源”第1条“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已经取得沛县杨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杨行备发(2023)47号)。综上,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2)项目规划选址相符性拟建项目选址于沛县杨屯镇卞庄西。根据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核实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用地是否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回复,本项目利用杨屯镇一期剩余地块开发光伏发电项目,项目选址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沛县水务局出具的关于核实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用地是否涉及所辖重大水利设施的函的回复意见,本项目涉及县管大沙河以及镇管部分中沟和小型涵闸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本项目对其进行避让,光伏区设置在距离大沙河沿岸200米以外,且避开中沟和小型涵闸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根据沛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上海大屯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一期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用地的回复,项目用地红线内涉及林地。本项目对其进行避让,光伏区均避开林地设置。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区域内。因此,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综上,本项目选址符合沛县杨屯镇规划布局要求,选线选址具有合理性。(3)其他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分析如下:表15本项目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关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总面积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o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1%: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4.28%o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位于项目南侧约10.9km,与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大沙河(沛县)重要湿地,位于项目西侧约60m,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相关要求。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本项目运营期主要能源为太阳能,无废气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工程的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项固废就能得到合理处置,不外排,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符合文件要求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困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项目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符合文件要求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项目不属于钢铁行业,符合文件要求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符合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L9万吨、29.2万吨、2.7万吨。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工程的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项固废就能得到合理处置,不外排,无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应急水源地双源供水。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港II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0项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资源利用效率要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本项目利用沛县杨屯镇卞庄西塌陷地内进行建设,根据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核实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示范基地期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用地是否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回复,本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通过合理设计规划,实现渔光互补。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主要能源来自太阳能,符合文件要求三、淮河流域间局束空布约1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2 .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3 .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项目不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工程的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项固废得到合理处置,无总量控制要求。境险控环风防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本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其他危险化学品。源用率求资利效要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对照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徐环发(2020)94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沛县杨屯镇卞庄西,对照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徐环发202094号)可知,杨屯镇为一般管控单元。表16与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管控类别一般管控要求相关性分析杨屯镇空间布局约束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徐州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已取得投资备案证,符合区域总体规划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I)城镇区域持续提高配套管网覆盖率与管护,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强城镇水污染治理以及黑臭水体治理。(2)农村区域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一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长效运维,加强农村户厕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二是推进农村河道整治,实施河塘沟渠清淤疏浚工作计划,落实农村河道监管贲任,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示范,建立健全河道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农业污染治理。调优自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水产养殖池塘尾水达标排放。严控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推进化肥、农药施用量减量化和替代利用。严禁秸秆堆放河道及岸坡或在岸坡焚烧。对省考以上断面周边制定农田退水改排方案,确保退水不影响断面水质。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工程的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项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符合要求。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本项目不属于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2)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用水量等指标达到市定目标。(3)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沛县杨屯镇卞庄西采煤沉陷区坑塘,不占用基本农田,通过合理设计规划,实现渔光互补,符合要求。与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表1-7与苏政发202120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文件内容相符性分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杨屯镇卞庄西采煤沉陷区坑塘,厂界距禽京杭大运河西侧河道岸线临水边界线约1.9km,不在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在其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本项目为D4416太阳能发电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不属于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不属于工第十三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矿企业。不属于码头工程;不会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徐州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234号)相符性分析:表18与(徐政规20234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文件内容相符性分析第四条本细则所指核心监控区,为大运河徐州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核心监控区由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及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组成。其中:滨河生态空间指核心监控区内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徐州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指实际巴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以及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镇集中建设区和弹性发展区;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指核心监控区内除滨河生态空间及建成区(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区域。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杨屯镇卞庄西采煤沉陷区坑塘,厂界距离京杭大运河西侧河道岸线临水边界线约1.9km,不在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内,在其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第十四条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一)非建成区内,新建、扩建用地规模大于10公顷的房地产项目,新建、扩建用地规模6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主题公园项目;(二)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及南水北调水源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项目;(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规定的项目;(五)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的项目;(六)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项目位于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本项目为D4416太阳能发电项目,不属于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不属于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不属于工矿企业。不属于码头工程;不会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及江苏省河湖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9本项目与(苏环办)(2019)36号)文件相符性对照表文件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本项目不涉及总量申请。符合四、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九、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途径。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十一、(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不涉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不属于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符合(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符合(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命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命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IO)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符合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青环发202153号)相符性分析。表18与徐环办(2021)53专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徐号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文件内容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一、禁止审批情形1、禁止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