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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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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经营和运作,防范和化解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资金良性循环,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各股东根据其自身决策机制及程序得出意见后,根据该意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3、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的单位;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5、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公司应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3、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还款能力分析;4、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6、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7、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十二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2、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良迹象的;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6、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不需要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若企业资信达AA级以上(含AA级)可以不需要反担保。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十六条对于担保事项,应当经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控股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含网络投票)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八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股东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的方式;4、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限;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股东大会汇报。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或者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第二十四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担保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由公司法务部门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办理。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2、具体办理担保手续;3、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4、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单位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5、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6、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务部门及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1、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2、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3、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4、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5、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安排专门人员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详细登记每一笔担保的情况,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发生情况;按月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担保事项核对以便及时更新公司对外担保发生情况,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有效期限;在合同管理中,一旦发现未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异常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三十一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查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并定期对其资信、资产等偿债能力进行有效审查,并对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进行有效审查;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加盖公司印鉴时,公司办公室应以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并对担保事项进行登记盖章。第三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第三十三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或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三十六条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或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审核登记;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对外担保的实际发生情况;起草公司对外担保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股东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进行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据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应就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发表独立意见,并定期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在定期报告中作出专项说明。第四十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安排专门人员定期向本公司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及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定期披露向债务人的追偿情况。第四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但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XX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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