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章程.docx
XX学院章程序言XX学院创建于1904年,始称“XX初级师范学堂”。1910年改称“直隶第二初级师范学堂”,1928年随省易名为“河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定名“河北省立XX师范学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建“XX师范专科学校”。2007年3月升格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并更名为“XX学院”o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为“xx学院”。英文全称为*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BDUo第三条学院注册地址为XX市七一东路3027号,邮政编码071000o第四条学院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XX市人民政府、河北省教育厅根据法律法规对学院进行管理,保障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证学院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支持学院全面实现基本职能。第五条学院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第六条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科层次普通高校,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学院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本院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院办学自主权的行使。第八条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着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就业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第九条学院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第十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第十一条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各党总支、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三条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全委会代行职权、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常委会由学院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院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各党委工作机构根据学院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职责。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XX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全院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十七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制度,负责实施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年度学院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工会组织。第二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二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审议和讨论上届院学生会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讨论和修改学院学生会章程。(四)选举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五)讨论和决定学生代表大会应该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学生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第二十七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发挥作用。第二十八条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第二十九条学院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第三十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一)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的形成须达到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人数。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审议新增学位授权专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主席、副主席分别由院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位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学院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的形成须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人数。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监督等,负责研究、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并开展教学改革以及其他教学工作。(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科研、师资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主任聘任。(三)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的形成须达到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人数。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学院不断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干部和人事制度改革。第三章系第三十五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对各项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有关规划、计划、方案及各项制度,负责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控。各系为学院的基层教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有关规划、计划、方案和各项制度的落实。第三十六条各系的职权是:(一)根据学院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系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过程,组织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二)制定本系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三)负责本系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四)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五)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系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系主任是本系的行政负责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的教学过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系教职工报告工作。第三十八条系党总支负责本系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履行其职责。系党总支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的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六)领导本单位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第三十九条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各系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本系发展的各项重要事务。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系主任或系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系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第四章教职工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四十一条学院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职称和技术等级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第四十二条学院建立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四十四条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须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自觉维护学院荣誉。(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业务水平。第五章学生及校友第四十五条学院主要培养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积极创造条件,申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授权单位。第四十六条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对学院的管理工作和改革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相应学位。(六)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学院、教职工侵犯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自觉维护学院荣誉,为学院发展做贡献。(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八条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第四十九条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第五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法制办。第五十一条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院授权学院团委受理和审查。学生团体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五十二条学院设立“XX学院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加强校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学院鼓励校友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和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第六章教育形式第五十三条学院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非全日制学历采用函授、业余、自考、现代远程教育等形式,其年限视起点和教育形式的不同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第五十四条学院的学历教育须达到下列学业标准:(一)本科教育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二)专科教育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第五十五条非学历教育采用中短期培训等形式,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按照要求学完培训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由学院或委托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书。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第五十六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第五十七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五十八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经济责任实行审计监督。第五十九条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六十条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名称、学院声誉和学院所有知识产权。第六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第六十二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工作和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保障。第八章“一训三风”、校徽及学院网址第六十三条学院校训为“德业兼修、知行并重”;校风为“爱国荣校、敬业乐群”;教风为“敬德明理、躬行化育”;学风为“勤奋求实、创新奉献”。第六十四条学院校徽以XX学院前身直隶第二初级师范学堂的校门为主要元素,以XX学院校园建筑的蓝色为主体色,1904代表XX学院前身“XX初级师范学堂”的创建时间。第六十五条学院网址是http:/www.bdu.edu.c11o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章程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第六十七条在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改章程的程序依照本章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程序执行。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定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依本章程修订。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