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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公安安机关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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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公安安机关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2024年公安安机关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1、(单选题)民警陈某在检查中发现张某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货,便扣留了张某的车辆,并对张某作出罚款IooO元决定。张某逾期拒绝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对张某加处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扣留机动车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B.扣留机动车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C陈某应当在返回公安机关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D.对张某可以每日按30元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加处罚款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A项错误。(2)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B项错误。(3)行政强制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陈某在返回公安机关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C项错误。(4)行政强制法第45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因此,D项正确。2.(不定项选择题)张某(16周岁,曾被收容教养)在酒吧饮酒,喝醉后向老板钱某赊账,钱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口角,张某殴打钱某致其轻微伤,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张某仍不停手。民警进行劝阻,张某对其辱骂拉扯,将民警的警服撕破。民警欲将张某传唤至派出所时,张某躺倒在地上大喊“民警打人啦;赖着不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使用手铐、约束带、警绳等警械对张某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B.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可以对张某强制传唤C.对张某应当以殴打他人和阻碍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D.对张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答案: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传唤、殴打他人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的规定,张某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使用约束带、警绳等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约束至酒醒,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因此,A项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的规定,张某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因此,B项正确。(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50条的规定,张某实施了殴打他人和阻碍执行职务两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C项正确。(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4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3)70周岁以上的;(4)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张某虽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曾被收容教养,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送拘留所执行。因此,D项错误。3、(不定项择题)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委托律师乙担任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A.乙在辩护中得知甲的目的是杀死被害人,对此情况有权予以保密B.乙帮助甲毁灭证据,应当由办理甲案件的公安机关对乙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C.乙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D.乙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甲,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乙48小时内见到甲答案:A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从事的业务、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和要求、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1)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7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因此,A项正确。(2)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因此,B项错误(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因此,C项正确。(4)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洞时通知办案部门。因此,D项正确。4、(单项选择题)关于刑事强制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oA.甲县公安局在乙县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执行拘留,押解李某回甲县的在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B.乙在看守所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因此,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对乙取保候审C.丙市办理一起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家住本市的某女性犯罪嫌疑人临产期已近,且可能毁灭有关证据。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D.丁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讯均无故不到案,虽然丁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公安机关仍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丁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有关知识点O(1)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127条规定,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8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可见“拘留期限”自“拘留后”起算,即出示拘留证后计算。因此,A项错误。(2)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该规定第81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B项错误。(3)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Ill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因此,C项错误。(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因此,D项正确。5.(单选题)以下关于侦查工作的说法正确的是()oA.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理贾某强奸案时,由于贾某拒绝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可以经刑警大队长批准强制采集B.乙县公安局对某凶杀现场进行了勘验,后乙县检察院要求复验,乙县公安局应当会同乙县检察院进行复验C.丙县公安局在办理刘某死亡的案件时,由于刘某死因不明,决定对刘某的尸体进行解剖。丙县公安局应当经刘某家属同意才能解剖D.丁县公安局办理刘某故意杀人案,因刘某在逃,丁县公安局可以在丁县范围内直接发布通缉令,通缉刘某,并决定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勘验、检查、通缉、技术侦查措施。(1)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因此,A项正确。(2)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0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乙县检察院要求公安局复验,公安局不一定要会同检察院进行复验。因此,B项错误(3)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第1款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因此,C项错误。(4)刑事诉讼法155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3款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第1款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因此,D项错误。6.(不定项选择题)李某(16周岁)与同学张某发生矛盾,将其打成轻伤。李某父母表示愿意代为赔偿。李某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也十分后悔,向张某道歉,希望和解。张某及其父母同意和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因李某家境富裕,若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可以告知其父母为其聘请律师,而不需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讯问李某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通知其父母到场C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对此案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D.本案中若李某最终被判处管制,其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答案: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援助、刑事和解、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1)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A项错误。(2)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此,B项正确。(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3条的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李某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犯罪,应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因此,C项正确。(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1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因此,D项正确。7、(单项选择题)甲、乙二人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对甲、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假如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县公安局认为甲在其住所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B.假如县公安局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县公安局应当对甲变更强制措施C.假如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终被判处拘役,监视居住二日应当折抵刑期一日D.假如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了保证安全便于监视、管理,县公安局可以选择办案区留置室作为指定居所,但应当具备保证乙正常生活、休息条件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视居住的执行。(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Ill条第1款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贩卖毒品罪不属于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不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A项错误。D项中将办案区留置室作为指定居所。因此,D项错误。(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在执行完毕后3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甲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被拘留,没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项错误(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因此,C项正确。8、(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处理涉案财物和证据的做法,正确的是()。A.2015年7月10日晚23时许,某女向县公安局报案称刚被一男子抢劫。7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蔡某(目前不知去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在依法对蔡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了被害人被抢物品,以及案发当日晚22时蔡某离开本地的实名制高铁票。侦查员对被抢物品和车票都进行了扣押B.某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3幅名贵字画,侦查人员当着赵某和见证人胡某的面对字画进行清点扣押后,立即安排专人将字画送去鉴定C.犯罪嫌疑人王某趁水产养殖户张某睡觉之机,盗窃其养殖的®卢鱼200余条,销赃时被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查获,供述了犯罪事实。考虑到妒鱼属于鲜活水产,如不及时处理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对该批妒鱼进行变卖,并将所得款项存入该县公安局规定账户D.县公安局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在银行的存款,但在侦查过程中,周某突发急病死亡,后来查明该笔存款属于应当追究的违法所得,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作出没收该笔存款的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涉案财物和证据的处理(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A项中被抢物品是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蔡某的实名制高铁票是证明其可能不在现场或者无罪的证据渚B应当予以扣押。因此,A项正确。(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0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扣押文物、贵金属、珠宝、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侦查人员在扣押字画时未拍照或者录像。因此,B项错误。(3)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因此对不宜保存涉案财物变卖,权利人明确的,需要经其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决定变卖。因此,C项错误。(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9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死亡,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因此Q项错误。9、(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民警接待辩护律师的做法正确的是()。A.甲委托辩护律师乙去看守所会见其丈夫丁,民警查验了乙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后,要求乙提供甲与丁的结婚证方才安排会见B.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抢劫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甲委托的辩护律师乙来到公安机关要求查阅案卷卷宗,民警予以许可C.辩护律师甲持法定证件来到某县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乙,而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已满,为保证甲及时会见,在甲提交书面申请的情况下,看守所民警安排甲在讯问室会见乙,并关闭录音、监听设备D.辩护律师甲会见犯罪嫌疑人乙时,带律师助理丙参与会见,由丙负责记录,办案民警在依法查验丙的相关证件后允许其参与会见答案: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1)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要求辩护律师提供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结婚证方才安排会见,违反上述规定。因此,A项错误。(2)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此项规定的是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律师不享有此项权利。因此,B项错误。(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规定,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因此,C、D项正确。10、(单项选择题)甲、乙二人涉嫌犯罪被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对甲、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假如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县公安局认为甲在其住所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B.假如县公安局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县公安局应当对甲变更强制措施C.假如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终被判处拘役,监视居住二日应当折抵刑期一日D.假如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了保证安全便于监视、管理,县公安局可以选择办案区留置室作为指定居所,但应当具备保证乙正常生活、休息条件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视居住的执行。(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Ill条第1款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贩卖毒品罪不属于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罪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不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A项错误。D项中将办案区留置室作为指定居所。因此,D项错误。(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在执行完毕后3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甲在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被拘留,没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因此,C项正确。IK(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处理涉案财物和证据的做法,正确的是()。A.2015年7月10日晚23时许,某女向县公安局报案称刚被一男子抢劫。7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蔡某(目前不知去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在依法对蔡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了被害人被抢物品,以及案发当日晚22时蔡某离开本地的实名制高铁票。侦查员对被抢物品和车票都进行了扣押B.某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3幅名贵字画,侦查人员当着赵某和见证人胡某的面对字画进行清点扣押后,立即安排专人将字画送去鉴定C.犯罪嫌疑人王某趁水产养殖户张某睡觉之机,盗窃其养殖的解鱼200余条,销赃时被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查获,供述了犯罪事实。考虑到鲸鱼属于鲜活水产,如不及时处理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对该批妒鱼进行变卖,并将所得款项存入该县公安局规定账户D.县公安局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在银行的存款,但在侦查过程中凋某突发急病死亡,后来查明该笔存款属于应当追究的违法所得,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作出没收该笔存款的决定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涉案财物和证据的处理(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A项中被抢物品是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蔡某的实名制高铁票是证明其可能不在现场或者无罪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扣押。因此,A项正确。(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0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扣押文物、贵金属、珠宝、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侦查人员在扣押字画时未拍照或者录像。因此,B项错误。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因此对不宜保存涉案财物变卖,权利人明确的,需要经其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决定变卖。因此,C项错误。(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9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死亡,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因此,D项错误。13、(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民警接待辩护律师的做法正确的是()oA.甲委托辩护律师乙去看守所会见其丈夫丁,民警查验了乙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后,要求乙提供甲与丁的结婚证方才安排会见B.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抢劫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甲委托的辩护律师乙来到公安机关要求查阅案卷卷宗,民警予以许可C.辩护律师甲持法定证件来到某县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乙,而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已满,为保证甲及时会见,在甲提交书面申请的情况下,看守所民警安排甲在讯问室会见乙,并关闭录音、监听设备D.辩护律师甲会见犯罪嫌疑人乙时,带律师助理丙参与会见,由丙负责记录,办案民警在依法查验丙的相关证件后允许其参与会见答案: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1)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要求辩护律师提供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结婚证方才安排会见,违反上述规定。因此,A项错误。(2)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此项规定的是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律师不享有此项权利。因此,B项错误。(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规定,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因此,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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