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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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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

    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拓展龙华区产业发展空间,推进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规范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的审查、备案等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2019年11月14日,我区印发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别,明确了适用条件、办理程序、部门职责等,推动了我区旧工业区整体升级,为先进制造业提供了低成本、高品质的产业空间。暂行办法已施行数年,期间市区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各部门机构职能亦发生变化,暂行办法已无法较好满足当前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及加快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相关工作,我区有必要结合最新政策和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暂行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高效推进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二、政策依据(一)法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十六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一)仅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二)仅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第五十二条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对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设施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二)深圳市相关规定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第二十三条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不需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2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九条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开展综合整治,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由区政府统筹,组织相关单位、企业实施。在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旧工业区可合理优化现状建筑功能,通过重新划分空间适度增加满足基本需求的研发办公、配套商业功能,由区政府统筹,组织相关单位、企业实施。鼓励各区在全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在简化程序、优化功能、资金补贴、成本控制等方面探索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的综合整治实施模式,调动实体企业及工业区管理主体自主参与综合整治的积极性。3 .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第四章第三条3.大力推进工业区综合整治。鼓励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开展综合整治,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在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前提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允许合理优化现状建筑功能,通过重新划分空间适度增加满足基本需求的研发办公、配套商业等功能,由区政府统筹,组织相关单位、企业直接实施。鼓励各区在全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在简化程序、优化功能、资金补贴、成本控制等方面探索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的综合整治实施模式,调动实体企业及工业区管理主体自主参与综合整治的积极性。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主体应当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对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改造项目,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主体应报请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免于办理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由各区按照零星及小散工程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三)龙华区相关文件1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资助类操作指引鼓励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工业区开展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为目的整治提升。对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给予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30%,最高100o万元资助。2 .龙华区工业园区提质增效三年实施方案简化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程序。涉及园区建筑物装修、园区环境提升,以及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公用设施的,由各街道办组织实施,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同步制定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操作指引,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简化相关程序要求,加快推动旧工业区整治提升。符合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资助类操作指引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资助。三、主要调整内容说明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对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做出部分修订,主要包括:(一)优化适用条件,尽量减少负面清单取消1万平方米的申报要求。考虑全区旧工业区普遍存在“小而乱”的现象,单个园区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下的数量占比过半,为促进全区旧工业综合整治,取消工业区占地面积和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均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申报要求。对适用条件进行弹性管理。考虑到现状旧工业区与规划不符的情况复杂,其中部分工业区为建设在前、规划在后,而进行综合整治的主要目的之一为消除安全隐患,为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尽量减少负面清单,由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职责对相关情况等进行核查,并结合相关政策规范明确是否可在相应区域内开展综合整治,增加管控弹性。(二)尽量丰富辅助性设施内容尽可能列举常用的公用辅助性设施类型。结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规范,对加建辅助性设施的具体类型进行进一步明确,在“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的基础上,增加了“雨棚、交通辅助坡道、停车棚、门卫室、水泵房、垃圾转运站(房)、微型消防站、公厕”等公用辅助性设施内容,覆盖了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增加辅助性设施的绝大部分类型。增加可合理分隔空间的内容。市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提出了旧工业区重新划分空间的做法。本次允许在满足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现状建筑物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合理布局生产、研发、配套用房。(三)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成立龙华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龙华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作为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全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工作,审定综合整治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城市更新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重点区域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四)优化、简化审批流程综合整治由街道办组织实施。街道办对综合整治方案进行初审并同步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函报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参照市区小散工程相关规定,综合整治项目增加辅助性设施不超过500平方米,由辖区街道办按内控规定程序直接审定;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500平方米或存在特殊情形的,需提请区联席会议审定。竣工验收由街道办进行现场复核。申报主体向街道办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及电子版竣工验收材料,由街道办进行现场复核。综合整治方案经审定后,由辖区街道办出具综合整治方案备案复函(附经盖章确认的综合整治设计文件),并抄送城更、住建、产业、消防、生态环境、土地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五)充分衔接相关政策增加与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政策衔接相关内容。根据国务院安委办转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新建防治污染设施在编制环评、设计、建设和验收阶段的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等部门需落实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生产等环节的监管职责,确保防治污染设施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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