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养殖平台选址通航安全分析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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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养殖平台选址通航安全分析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海上养殖平台选址通航安全分析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福建沿海海上养殖平台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了解海上养殖平台建设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明晰通航安全风险并合理规划选址,避免海上养殖平台妨碍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海上养殖平台建设与运营安全,促进海上养殖平台产业与航运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海上通航安全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沿海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南。1总则1.1 本指南提出了海上养殖平台建设选址通航安全分析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可为福建沿海海上养殖平台的规划选址提供参考和指导。本指南适用于为海上养殖平台建设选址而开展的通航安全专题论证、通航风险分析等各类旨在解决通航安全问题的评估、分析、论证。1.3建设单位拟在福建沿海建设海上养殖平台,应遵守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则和标准,并充分考虑本指南的相关建议。本指南适用于福建海事局辖区海域(不包括港口水域)。1.5在施行过程中如有国家相关规定出台,遵其规定。2相关依据2.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23年修正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正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交通运输部,2011年修正版);(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9月1日);(9)海上移动式平台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3年7月1日)(10)海上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3年7月1日)(11)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2023年1月1日)(12)海上浮动设施入级规范(中国船级社,2023年1月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2017年3日1日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VTS服务指南(福建海事局,2021年9月15日);(15)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2003)7号);(1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17)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农渔发(2023)14号,2023年6月3日)(18)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办渔2017)66号);2.2 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1)福建海事局海上风电场选址通航安全分析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福建海事局,2021年9月);(2)福建海事局辖区水工项目船舶交通流分析技术指南(试行)(福建海事局,2022年11月);(3)海上渔业养殖设施检验指南(CCS,2019年8月1日生效);(4)海水养殖网箱系统技术规范(DB35/T530-2013);(5)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2016);(6)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GB17380-2020);(7)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GB/T26781-20ID;(8)中国航路指南(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海道测量局,2022年3月);(9)中国沿海航行指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8年);(10)福建沿海航行指南(福建海事局,2022年版);(11)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交通运输部,JTS124-2019);(12)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13)海港锚地设计规范(交通运输部,JTS/T177-2021);(14)渔港总体设计规范(交通运输部,SC/T9010-2000);(15)航标灯光信号颜色(GB12708-2020);(16)航标灯光强测量和灯光射程计算(JT/T730-2008);(17)浮标锚链(JT/T100-91)o2.3 国外法律、规范及相关报告(1)IMO,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国际公约(MARPoL73/78),2013年;(2)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1982年;(3) IMO,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 IMOResolutionA.671(16),SafetyZonesandSafetyofNavigationaroundOffshoreInstallationsandStructures,Oct.19.1989(注:国际海事组织A.671(16)号决议,即海上设施和结构周围安全地带和航行安全的决议);(5) IMOSN.lCirc.295Annex:GuidelinesforSafetyzonesandSafetyofNavigationaroundOffshoreInstallationsStructures,7December2010.(6)IALA导则G1121:海洋空间规划中的通航安全;IALAGuideline1121:NavigationalSafetyWithinMarineSpatialPlanning(Edition1.0),June2017.3术语和定义本指南涉及相关术语解释如下:(1)海上养殖平台在海洋设定区域内,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以渔业养殖为主,兼具渔业休闲功能的海上平台。养殖平台应依法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建造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法定检验证书、文书,并定期进行营运检验。(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是指一种应用于船-岸、船-船之间的海事安全与通信的助航系统,该系统能自动进行船-船与船-岸间船位、航速、航向、船名、呼号等重要信息交换。(3)船舶交通流一定区域内船舶流量的总和,通常来说,定量描述船舶交通流的参数主要包括船舶交通流方向、船舶流量、船舶类型、船舶吨位、船舶尺度、交通流分布宽度、交通流密度及速度等。(4)通航功能区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或协调建设管辖海域内的航道、航路、锚地、停泊区、过驳水域、交通管制区、分道通航制区、船舶报告制区、非军事禁航区、安全作业区、避风区、避航区、交会区、应急处置区等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通航功能性区域。(5)航路沿海水域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海上通道。根据航路形成的方式不同,有主管部门划定的航路或推荐的航路和按照船舶航行习惯自然形成的航路。船舶具体航次选择的航路是根据航行水域的水文、气象、地理条件和船舶状况及航次任务拟定的。(6)航道水上交通航行的通道,通常是河流、运河、海峡、海湾等水域中的一条规定的航行线路。在航道上,通常会设置导航标志、浮标、灯塔等设施,以帮助船舶导航,保证航行的安全。(7)安全地带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IMO相关规定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并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4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基本原则4. 1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相关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港口航运、水上交通管理、航海保障等规划相协调。4.2 海上养殖平台原则上布设在低潮位水深不小于20米或离岸10公里以上的海域。4.3 海上养殖平台应与海底电缆管道、桥梁等水上水下设施保持安全防护距离。4.4 海上养殖平台应与航道、航路、锚地保持安全距离,同时应避免对附近助导航设施产生影响。4.5 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应根据气象、海况、潮流、波浪、水深、灾害性气候条件和海域地理特征等条件对海上养殖平台存在的不利于船舶通航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4.6 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应充分考虑对航道、航路、锚地等通航功能区、海洋倾倒区等因素的影响。4.7 兼具渔业休闲功能的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应充分考虑旅客运输、接驳码头、运输船、运输路线等因素的影响。5通航环境基础资料4.8 一般规定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包括自然环境资料、附近港口环境、水上水下设施、通航功能区、通航安全保障设施、渔业设施、水上水下活动情况、碍航物情况、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等方面。通航环境基础资料的采集应注明出处,采集自航海图书上的资料应注明航海图书的图号(书号)、出版年份。4.9 自然环境资料5. 2.1气象场址及周边水域风、气温、降水、雾、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5. 2.2水文场址及周边水域海流、潮汐、波浪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5. 2.3地质地貌场址及周边水域所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水深、泥沙情况等地质地貌资料。5. 2.4其它自然环境涉水活动水域水道弯曲情况、水深分布以及礁石、浅滩分布等情况。5.3附近港口环境5.3.1港口场址附近港口的港口性质、港口现状、码头分布情况,港口和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等情况。5.3.2航路场址海域附近的航路,包括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规划航路、相关航海资料中的推荐航路、典型船舶习惯航路和进出港口水域的连接航路等。5.3.3航道附近港口的航道现状(通航尺度、通航等级等)及规划情况。5.3.4锚地涉水活动及附近水域现有及规划锚地的位置、功能、容量及锚泊条件等。5.3.5其它其它港口基础设施。5.4水上水下设施场址海域附近的桥梁、海底电缆管道、海上养殖平台、测风塔等各类水上水下设施现状及规划建设情况。1.5 交通流环境建议统计场址海域附近近一年相关航道、航路的交通流密度、通航船舶类型、尺度等总体情况。如该水域通航情况变化较大时,可延长统计近三年交通流情况。1.6 通航功能区场址海域附近的交通管制区、船舶定线区、警戒区、禁锚区、禁航区、军事区、保护区、倾废区、避风区、掉头区、避让区、渡口、客渡船横越水域、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等。1.7 通航安全保障设施场址海域附近的各类航标、雷达应答器、雷达站、AIS基站、基C基站、VHF基站、CCTV点、VTS中心等。1.8 渔业设施场址附近的渔港分布、渔船作业特征、海上养殖区、渔业养殖平台、捕捞区等。1.9 水上水下活动情况场址附近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项目、安全作业区、采砂作业区、过驳作业区等。5 .10碍航物情况场址周边水域内沉船、沉物、岩礁、鱼栅、残留导管架等碍航物情况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6 .11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分类别、分等级统计场址附近水域近三年水上交通事故,并进行时空分布规律及致因分析。5. 12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最新的航海图书资料,导助航设施、拖轮、应急资源及设备、通信及防污设备情况等安全保障设施现状,船舶航行、锚泊、通信及防污要求,航道通航标准、交通组织与管理等相关规定,辖区海事监管机构、监管设施设备等。6海上养殖平台与航路安全距离的确定5.1 福建沿海航路类型根据福建沿海实际情况,本指南中的航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类型:(1)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推荐航路。(2)现有航海图书资料中介绍的并得到航海者普遍认可的航路、推荐航路、航法。(3)港界外航道的两侧边界线。(4)船舶定线制中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深水航路、环形道等通道的边界,推荐航线以及沿岸通航带中存在的实际交通流边界。(5)实际存在的船舶长期形成的习惯航路。(6)规划航道和规划航路。(7)进出港航路。6. 2确定安全距离考虑的主要因素确定海上养殖平台与航路的安全距离,应充分考虑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操作性能、船舶失控或走锚漂移、海上设施保护范围等因素。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条款对船舶航行和避碰的要求,尤其是第2条“责任”、第5条“瞭望”、第7条“碰撞危险”、第8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10条“分道通航制”、第15条“交叉相遇局面”中的要求,是估算安全距离的首选参考。避碰规则条款从海员通常做法、瞭望、判断碰撞危险和避让行动等方面对海上养殖平台与航路的安全距离提出了基本原则。IMO船舶操纵性标准(IMO决议MSC137(76)和MSC/CIRC.1053)确定的操纵性指标主要有:在船舶旋回试验中,进距小于4.5倍船长,旋回直径小于5倍船长;考虑到实际航行时,船上值班人员并未为此操作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考虑在外海环境中受不利风、浪、流的影响下会增大进距和旋回直径,因此旋回直径被确定为5-6倍船长。根据福建沿海气象海况特点,当海上养殖平台位于航路水域盛行风的主风向(本指南特指东北风)下风侧情况下,旋回直径取6倍船长,其他情况取5倍船长。船舶失控或走锚后的漂移距离取决于发现时机、海域气象海况、所采取的有效行动,所采取的有效行动又取决于主机紧急启动所需时间、锚泊应急(抛锚或加抛另一锚或松长锚链)、外援行动支持等因素。通常情况下,锚泊应急是减少漂移距离的有效方法,但其效果又受制于水深等条件。就福建沿海航行船舶来说,漂移距离将随着失控时船舶离岸距离的增加而增大。根据咨询意见,福建沿海的漂移距离安全参考值为:内航路沿线附近0.5海里,中航路沿线附近0.65海里,外航路沿线附近0.80海里。海上设施的保护范围主要参照海上人工设施安全地带的设置和国外的经验做法。依据IMo关于海上设施和结构周围安全地带和航行安全的决议(A.671(16)号),海上人工设施应设置安全地带,海上设施的营运人应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船舶闯入安全地带;海上设施应清晰地标识在海图上;附近船舶应谨慎航行,采用安全航速,并充分考虑天气条件和当时的船舶交通情况或面临的危险,保持足够的距离通过。IMOSN.lCirc.295强调类似海上风电场的人工建筑物,应当把其安全地带标识在海图上。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安全地带从设施周围的外缘每个点开始测量,其延伸至最远500米的距离。因此,根据海上养殖平台的性质和功能特征,在海上养殖平台周围需要设置安全地带。目前国内并未对安全地带进行立法,本指南采用不小于500米做为安全地带的宽度。6.3海上养殖平台边界的选取(1)单个海上养殖平台以锚链形式固定海上养殖平台的,以各锚点连线为海上养殖平台的边界。以立柱、桩基或沉箱等方式固定海上养殖平台的,以平台设施和基础结构的最外围边缘部分,加上不小于500米安全地带后作为其边界。(2)成片海上养殖平台由多个以锚链形式固定的单体海上养殖平台组成的成片海上养殖平台,以最外侧各锚点连线为海上养殖平台的边界。由多个以立柱、桩基或沉箱等方式固定的单体海上养殖平台组成的成片海上养殖平台,以平台周围的外缘每个点开始测量,其延伸至最远不小于500米安全地带后作为其边界。6. 4海上养殖平台边界与航路参考安全距离的估算综合考虑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操作性能、船舶失控或走锚漂移、海员避让习惯、海上设施保护范围等因素以及福建沿海气象海况特点,当海上养殖平台位于航路水域盛行风的主风向(本指南特指东北风)下风侧情况下,旋回直径取6倍船长,其他情况取5倍船长。海上养殖平台边界与航路参考安全距离(以下以字母C表示)计算如下:C=(5-6)倍船长。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在综合考虑航路类别,船舶大小,船舶类型等因素的基础上,分析其与海上养殖平台建设的影响,并应制定相应减少影响的措施。7. 5关于代表船舶长度的选取船舶依据天气、海况、通航水域水深、航次任务等因素选择航路航行,具体某一航路上的交通流实际上是由众多尺度大小不一的船舶构成。取代表船舶长度的目的是计算海上养殖平台与航路安全距离的参考值。代表船舶长度的选取,按如下方式确定,并取其中的最大值:(1)对拟分析范围内(根据交通流航迹带分析需要)的所有商船交通流数据,按“向上累加法”以船舶长度自小到大累计交通流量,当累计交通流流量达到总流量的90%时,以其中最大船舶长度为代表船船长。(2)通航的所有危险品船参照(1)“向上累加法”所确定的危险品船代表船船长。(3)通航的所有客船参照(1)“向上累加法”所确定的客船代表船船长。(4)海上养殖平台选址水域是周边港口规划船型的必经之路,则充分考虑该港口规划船型的最大尺度。(5)有充分理由需要考虑更大船型时,则选取该船型对应的船舶长度作为代表船船长。7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和航路的距离测算海上养殖平台和航路之间的距离,是测量养殖平台边界与航路边界或航迹带最近边缘之间的空间距离。对于已正式公告实施的航道、具有宽度参数的航路(不包括规划航路)、船舶定线制的通航分道以及航道主管机关规划的航道,其边界以公告为准。其他航路边界按航迹带最近边缘确定。航迹带最近边缘,即船舶航迹带内分布边界(下文简称“航路边界”),取决于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关于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的取值标准,采用过高或过低的保证率都是不适宜的;考虑到福建沿海船舶航行自发性、自由性程度较大,按照集约用海的要求,并参考国外经验做法,按如下方式测算距离:船舶航迹带内分布边界定义方式如图1所示。图中,距离A表示海上养殖平台边界至航路中心距离;距离B为海上养殖平台边界至航迹带近边界距离,即最近距离;距离C为海上养殖平台边界至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X%条件下的航路近边界距离;距离D为海上养殖平台边界至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X%条件下的航路远边界距离;距离E表示海上养殖平台边界至航迹带远边界距离。在该方法中,选取距离C来表示航路至海上养殖平台的距离。图1海上养殖平台与航路边界示意图以上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X%,是指穿越该宽度空间内的船舶流量占据了总流量(即航迹带近边界和航迹带远边界之间流量)的X%。福建沿海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X%取值按如下方案确定:内航路附近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按90%取值;中航路附近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按85%取值;外航路附近及以外海域的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按80%取值;8. 1确定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X条件下的航路边界确定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X%条件下的航路边界的方法建议如下:在船舶交通流密度分析基础上,沿航迹带主流向垂直方向设定门线,截取交通流;在门线上以直方图方式(每个直方图的“步长”距离建议按K)O米,当门线长度较长时“步长”距离可适当增大,但建议不超过3倍代表船长)展示每个“步长”区间的交通流数量;通过观察每个“步长”区间对应直方图上的数据(不同方向的交通流数据累加)和分布规律,判断航迹带边界,计算船舶总流量,并参照如下方式确定航迹带分布宽度保证率X%条件下的航路边界:在航迹带边界两侧各截取总流量的(IO0%X%)/2处图2航迹带边界示意图鉴于以上处理方式将航迹带两侧近边界的一定数量航迹摒弃,而被摒弃的部分可能含有对于分析海上养殖平台规划选址不可忽略的交通流(例如是某港口进出港船舶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后续分析中应该对其中被摒弃的交通流进行必要分析。7. 2特殊情况下的航路边界分析1. 2.1当门线上各直方图数值基本呈均匀分布,则考虑该航迹带处于或可能处于两个主航迹带之间的过渡地带,应向两侧扩大分析范围,以确认是否处于两个主航迹带之间的过渡地带。若确认是处于过渡地带,且数量较两侧主航迹带明显较少,呈偶发性交通特征,则不宜将该门线的航迹带按照保证率方式处理,而是应结合周边水域的交通流研究,分析穿越场址水域的交通流是否具备引导到两侧主航迹带的条件(包括引导的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及海事部门是否可能采取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包括建立船舶定线制等措施);当具备引导条件时,可在基于引导假设、并在场址外侧预留足够的航行通道基础上,重新设定门线,对场址周边的航迹带进行分析,并按照适用的航迹带宽度保证率优化场址边界。7. 2.2进出港航路的航迹带通常呈从港口航道入海口向外海发散的特征,且融入过往船舶交通流,常难以确定进出港船舶航迹带边界。应根据交通流数量、密度分布、港口发展规划、所处水域的地理条件和水文气象海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预留出足够的水域供进出港船舶安全航行。8. 2.3当场址附近分布有沉船沉物或其它碍航物,且有确切依据说明这些碍航物的存在或增加迫使场址周边水域交通流发生异常变化(与往年的交通流资料对比,或者根据航海经验认知),而打捞清除这些碍航物后该水域交通流将会恢复正常,则可结合周边航路资料,综合评估将碍航物的打捞清除(包括从海图上消除符号)纳入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预测采取上述措施后恢复正常情况下的航迹带分布,重新优化场址边界。8海上养殖平台与航道参考安全距离的估算对于已经航道主管机关正式公告实施的航道和规划航道,根据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进港航道保护范围宜划定至航道养护范围边线以外2-3倍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船长,出港方向航道终点的航道保护范围不应小于5倍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船长的水域。海上养殖平台边界与上述航道保护范围边界的安全距离,应按照海港总体设计规范航道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以及其他航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结论来确定安全距离。9海上养殖平台选址与锚地安全距离参照海港锚地设计规范,并综合考虑船舶无动力漂移距离,对于掩护条件较差的锚地,海上养殖平台边界与港外锚地边线的距离按照不小于1海里控制。对于掩护条件良好的锚地,经论证后净距可适当缩小。10海上养殖平台选址与海底电缆管道安全距离依据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建设后需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其中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并向社会公告。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严禁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1)海上养殖平台以立柱、桩基或沉箱等方式固定的,参考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的要求,海上养殖平台边界与海底电缆管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即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两侧各500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两侧各100米。(2)海上养殖平台以锚链形式固定的,参考海港锚地设计规范中锚地与海底电缆管道的距离。对于掩护及底质条件较差的水域,海上养殖平台边界至海底电缆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海里;对于掩护条件较好的水域,可根据海底电缆管道的性质、保护措施、重要程度与海上养殖平台的相互位置关系、水深条件和管线埋深等综合论证后净距可适当缩小,但须大于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范围。11海上养殖平台导助航标志设置为保障海上养殖平台安全运营及附近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通常需要进行航标专项设计并设置相应导助航标志,引导过往船舶在海上养殖平台区域安全范围外水域通航。海上养殖平台导助航标志布置包括:平台警示标志、锚点警示标志、平台水域外围浮标、号笛、号钟、雷达应答器、AIS虚拟标等,具体根据海上养殖平台所处水域特点进行设置。平台相关导助航标志应具备明显、清晰的警示信号,通过视觉、听觉及无线电等多种途径对附近过往船舶进行全天候的助航和警示,提醒船舶避开养殖平台区域并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航行。12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建议海上养殖平台通航安全风险分析是通过一系列科学、客观、合理的研究与分析,明确平台选址前该海域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并根据分析结论进行项目选址优化或提出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将通航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风险分析主要内容为:1.1 1资料收集资料收集是开展养殖平台选址通航安全风险评估的前提。通过对平台附近海域通航环境基础资料的收集,可以进一步熟悉附近海域通航环境,初步识别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为后续开展更为深入细致的分析打下基础。1.2 风险识别海上养殖平台选址可能涉及的通航风险主要包括:船舶与平台发生碰撞、平台与附近水上水下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平台走锚或漂移影响附近水域的通航安全等。1.3 风险防控风险控制阶段应制订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所有考虑到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资源要求、效益和实施控制措施后的其他事宜。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海上养殖平台及附近设置助航标志、平台主体加装防撞设施、配置应急救助船舶、打捞清除周边碍航物、设置船舶交通监视系统、安装CCTV系统、在平台锚位处设置警示标志或AIS虚拟航标以及编制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案等。1.4 应急预案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自身特点编制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落水应急预案;(2)船舶碰撞事故应急预案;(3)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4)平台主体破损应急预案;(5)防台风应急预案;(6)平台走锚应急预案;(7)防污染应急预案;(8)渔旅平台人员紧急撤离应急预案。13开展船舶AIS交通流分析的相关建议为充分保障平台投放、运营期间的通航安全,建议相关建设单位或委托机构开展基于船舶AIS数据的交通流分析。分析内容应客观、全面、具体,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特点。本指南推荐开展交通流分析的主要内容如下:13.1 开展交通流分析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充分收集附近水域通航资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的交通流分析,对养殖平台及附近海上交通的相互影响有更直观、准确、全面的分析与判断。13.2 交通流数据应采集近一年场址附近水域的AlS数据船舶流量,如认为有必要,应进一步延长时间段或扩大采集范围。AIS数据的采集具有一定局限性,由于海上存在AlS盲区、弱区,船舶存在AIS静态信息输入错误以及一码多船或一船多码等情况,在分析过程中应注意数据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并在相关分析结果图示或报告中注明AIS数据来源。13.3 交通流分析结果应根据不同的分析内容选择合适的图、表,包括船舶交通流轨迹图、密度图、网格图、堆叠图、直方图等,通过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组合直观展现交通流特征。13.4 海上养殖平台交通流基本分析类别应包括交通流组成(船舶种类、船型、船舶尺度、吨位等)、交通流行为特征(交通流位置、方向、宽度、密度和速度)、交通流AIS航迹图及门线图、船舶流量统计分析等。13.5 5分析商船航路时,建议充分考虑福建沿海渔船无固定航路、网位仪干扰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商船航迹带确定的因素,通过技术措施剔除无关数据,进行商船航迹带分析。分析海上养殖平台与航路参考安全距离的代表船舶长度时,应去除非运输船舶,船舶长度字段为空的数据。1.1 6对按航迹带宽度X%保证率之外的(100%-X%)交通流进行分析,判断是否有不可忽略或者不可替代的船舶航行通道,并对平台附近的客船、高速船、超大型船舶、危险品船舶等特殊类型的船舶开展重点分析,以明确平台对其通航安全的影响。13.7 对于靠近港口、进出港航路的平台,应充分考虑现有船型以及未来港口发展可能引起的通航环境变化,避免平台布设影响港口进一步发展。13.8 开展分析时,应对平台附近的特殊航法、重要转向点、岛礁、碍航物、习惯锚地、海上遮蔽水域等导致交通流出现变化的区域应特别注意。13.9 当平台布设在其他水上水下设施(如海上风电场、海上养殖平台或区域、大型观测浮标等)附近,应特别注意分析周围水上水下设施建设及营运对交通流的改变。13.10 10分析渔船交通流特点时,应综合考虑一年内渔船活动的变化,进一步开展逐月分析;当项目附近有大型渔港时,要重点分析渔港生产作业活动及渔船交通流与项目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