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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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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docx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护。城建、电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应当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顶层,应当修建符合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要求、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建房费用由该设点单位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负责。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共有单位均为设点单位。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点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设点单位应当确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职或者兼职管护人员,落实管护制度、措施和经费,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要求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向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转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转报的设点单位申请书及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不同意的还应当说明理由。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费用由设点单位负担。第十条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共同就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事项到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电信、新闻媒体、移动通信、无线寻呼及相关行业,平时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接收、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演练;战时应当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第十二条电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应急调度方案,定期对线路进行测试,在战时或遇有突发事件时,保证防空警报网所需线路调用。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警报所用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第十四条电力部门应当免费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应当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第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战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决定;平时抢险救灾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六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防空警报试鸣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防空警报试鸣的五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各新闻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播。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相混同的任何音响信号。第十八条对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设点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修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并处以10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权属变更当事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设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或者失职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对责任人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IoOO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设点单位申请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答复又不说明理由的,申请单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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