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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污染场地岩土与地下水勘察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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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污染场地岩土与地下水勘察技术规范.docx

    污染场地岩土与地下水勘察技术规范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24基本要求44. 1一般规定44.2 初步勘察44.3 详细勘察55调查与测绘65. 1一般规定65.2 调查65.3 测绘76勘探和取样86. 1一般规定86.2 勘探86.3 取样97监测107. 1一般规定107.2 地下水监测井布置117.3 监测井构造与施工117.4 监测项目128现场测试128. 1一般规定128.2 现场快速测试128.3 水文地质参数测试138.4 电阻率静力触探测试138.5 工程物探测试149室内分析与试验149. 1一般规定149.2 物理力学性质试验159.3 岩土和水的环境质量分析试验159. 4岩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试验169.5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169.6 污染岩土特殊浸出特性169.7 气样化学分析试验1710. 1一般规定1710.5 分析与评价内容1710.6 岩土工程参数18H成果报告1811.1 一般规定1911.2 成果报告基本内容19附录A(规范性)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分级20附录B(规范性)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21附录C(资料性)勘探记录表22附录D(规范性)地下水监测井井身结构设计示意图23附录E(规范性)监测并构造记录表信息表24附录F(规范性)样品保存方法25附录G(规范性)孔压静力触探(CPTU)渗透系数测试方法28G.1准备工作28G.2贯入装备与数据采集28G.3现场测试29G.4渗透系数确定30附录H(规范性)基于目标PH的污染土浸出毒性平行批处理试验方法31附录I(规范性)污染土浸出毒性的土柱试验方法35附录J(规范性)污染土浸出毒性的一维半动态水槽试验方法38污染场地岩土与地下水勘察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污染场地勘察过程中调查与测绘、勘探和取样、监测、现场测试、室内分析与试验、分析与评价、成果报告的标准化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中除放射性和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外的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7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50296管井技术规范GB55003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17工程勘察通用规范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4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地下水环境HJ68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CJ/T313生活垃圾采样及分析方法CJJ/T204生活垃圾土土工试验技术规程SL219水环境监测规范SL320水利水电工程钻孔抽水试验规程SL345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JGJ/T87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DB42/T169岩土工程勘察规程DB42/242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T1833湖北省河道管理范围钻孔封孔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3.1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ofcontaminatedsite针对污染场地,采用岩土工程勘察综合技术与方法,查明并分析评价污染场地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场地的环境污染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工程活动。3.2污染岩土contaminatedrockandsoiI由于致污物质的侵入,使岩土的成份、结构和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异的岩土。污染岩土的定名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如“污染粉质黏土”。3.3污染源contaminationsource造成场地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包括向环境排放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厂矿)、设备、装置。3.4污染场地调查contaminatedsitesurvey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3.5环境水文地质条件environmentaIhydrogeologicalcondition场地水文地质要素与环境要素的综合,包括场地一定深度范围的地层分布及其渗透性,地下水的类型、埋藏、分布,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污染源分布及其类型,岩、土和地下水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和范围、污染途径等。3.6采样勘探点SamPlingexplorationpoint为采集岩土样品,查明地层结构、岩土环境现状而设置的勘探点,兼具采集岩土、水、垃圾样品功能。3.7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environmentaIHydrogeologicaIexpIorationsite为查明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与分布、岩土环境现状而布设的勘探点。3.8监测井monitoringweII为准确量测地下水或渗滤液水位、测试水质,采集地下水、渗滤液或气体样品,进行水文地质试验而布设的井点,包括地下水、渗滤液和气体监测井以及试验井点。3.9岩土环境背景值backgroundvaIueofgeotechnicaIenvironment指基于岩土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岩土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岩土环境背景含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岩土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3.10工程特性指标变化率percentchangeinengineeringpropertyindex是指污染前后工程特性指标的差值与污染前指标比值的百分数。3.11场地岩土污染风险筛选值contaminationriskscreeningvalueofthesiterockandsoiI指在工程建设中,场地岩土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时,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时,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3.12环境水文地质概念模型ConceptuaImodeIofenvironmentaIhydrogeology对场地一定深度范围的地层分布及渗透性、污染物分布及其运移特征、含水层边界、水力特征及补给排泄条件等概化建模,用于数值或物理模拟的基本模型。3.1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ofcontaminatedsite在场地岩土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风险、生态环境损害风险和工程建设风险的评价。3.14地下水污染羽groundwaterpIume污染物随地下水移动从污染源向周边移动和扩散时所形成的污染区域。3.15系统布点采样法systematicsampIing将场地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小区,在每个小区的中心位置或网格的交叉点处布设一个采样点进行采样。3.16专业判断布点采样法judgmentalsampling根据已经掌握的场地污染分布信息及专家经验判断和选择采样点。3.17固体废物solidwaste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3. 18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4. 19污染物水动力弥散系数Hydrodynamicdispersioncoefficientofcontaminant表征定流速下,地下水流动对污染物弥散能力的影响参数,包括机械弥散系数与分子扩散系数。4基本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a)按不同工程建设与用地类型,明确场地岩土环境背景值;b)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给、径流与排泄条件及水位动态特征等;c)调查污染源空间分布,岩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及物理化学特性;d)提供满足场地环境评价、污染修复治理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参数及污染物迁移参数;e)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f)分析和评价场地环境岩土工程相关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4.1.2 污染场地勘察前,应进行资料搜集,并开展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调查工作。4.1.3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宜分为初步勘察与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当已经判定场地存在污染源且污染种类明确时,可合并勘察阶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可与主体工程勘察一并进行。4.1.4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结合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类型及特征,采用现场调查、勘探取样、监测、现场测试、室内试验及样品检测等综合方法,必要时可选用适宜的工程物探、化探等方法。4.1.5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布置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a)己有的环境调查、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资料;b)不同的勘察阶段和工程实施要求;c)场地开发和利用要求;d)污染类型及特征;e)污染治理标准及方法;f)地基基础设计技术要求。4.1.6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掌握的已有资料信息的基础上,针对污染场地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勘察纲要,对勘察全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策划与控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对相关人员造成健康风险。4.2 初步勘察4. 2.1初步勘察应在调查访问、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4. 2.2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a)搜集区域及场地地形地貌、地质、环境水文地质、气象和环境资料;b)调查场地历史背景、污染物遗存情况、场地周边潜在污染源,进行污染识别;c)进行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测绘工作;d)初步查明污染源的位置、成分及性质;e)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与动态特征,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范围;f)初步查明污染岩土的平面分布及深度;g)初步查明场地污染岩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污染物迁移参数;h)初步判断场地污染途径,初步评价岩土水的污染程度;i)初步查明地表水内污染物种类与浓度,分析地表污染水与地下水之间的联系;j)初步建立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概念模型;k)初步查明污染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5. 2.3初步勘察勘探点布置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或网格布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污染源明确的场地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每个潜在污染区内布置不应少于1个采样勘探点,污染区中央或明显污染的部位应加密采样勘探点;b)污染源不明确的场地宜采用网格状布点法,采样勘探点间距应为40100m,场地面积较小或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更杂时宜取小值,环境水文地质复杂程度等级应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c)当场地面积不大于500Om'时,污染物采样勘探点数量不少于3个;当场地面积大于5000m2时,污染物采样勘探点数量不少于6个;d)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3个,宜布置在潜在污染区域附近,并应沿地下水流向布设,垃圾填埋场地应有1个勘探点布置在堆填区内;e)应在污染场地同一水文地质单元、污染区域外上游布设对照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不少于1个,在污染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岩土环境背景值勘探点不少于4个。4. 2.4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穿越污染岩土层和潜在污染岩土层,并进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不小于3m;b)当前期调查发现人类活动可能将污染物带至深部,或发现存在重质非水溶性有机物(DNAPL)污染时,勘探采样点、环境水文地质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加深。c)各类勘探点共用布设时宜综合使用需求确定勘探点深度。4.2.5初步勘察过程中应根据场地地层岩性变化情况、污染物种类增减、浓度及污染途径改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勘察方法和工作量。4.2.6初步勘察应采集样品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勘探孔应采取岩土样品进行水质和潜在污染物检测,环境水文地质勘探孔和采样孔应采样。原则上应采集00.5m表层土壤样品,0.5m以下下层土壤样品根据判断布点法采集,建议0.5m土壤采样间隔不超过2m;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点。深度6m以下黏性土采样间距宜为3m,粉土、砂性土和碎石类土采样间距宜3m,破碎状风化岩取1组不少于3kg岩样。b)地下水应分层采样,采取深度宜在稳定水位0.5m以下。含水层厚度大于3m时,宜按含水层上、中、下部分别取样,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件。对可能存在轻质非水溶性有机物(LNAPL)污染和重质非水溶性有机物(DNAPL)污染的场地,应在含水层上、中、下部增加取样点。c)用于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取样数量与要求应符合GB55017、GB50021及DB42/T169的相关规定。d)垃圾堆填区内勘探孔还应采集垃圾土和填埋气样品进行检测,垃圾土和填埋气样品数量均不宜少于3件。e)应在场地附近可能受场地污染影响的河流、湖泊、坑塘中分别采取1组地表水样进行环境质量检测。4.3详细勘察4.3.1详细勘察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可能采取的治理修复措施,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a)搜集建设工程地形图、总平面图、建筑物性质、结构特点、基础形式等资料;b)查明场地地形地貌、地层结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的动态和流场特征,地表水与邻近地表水的关系;C)查明污染源的位置、成份、性质;d)查明场地污染岩土平面分布范围和深度,岩土环境背景值;e)查明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范围,污染物迁移参数;f)分析和判断出污染物运移规律及扩散途径,评价岩土水污染程度;g)提供场地用于环境评价、污染治理修复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化学指标和水文参数:h)综合分析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特征,建立环境水文地质概念模型;i)分析污染治理、与土地开发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环境岩土问题,并提出污染岩土、水处置建议。4.3.2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按场地污染岩土的分布范围和深度,结合污染物在岩土和地下水中的表观扩散特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初步划定的污染岩土区内,采样勘探点间距宜为20m,潜在污染岩土区勘探点间距可为40m,污染边界附近应适当加密;未被污染区布置3个采样勘探点;b)当场地地下水已受污染时,应布设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宜按网格布点,点间距不宜超过80m;多个含水层时,各含水层应至少设置3个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c)当场地存在冲沟或暗浜等微地貌单元、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层岩性复杂、界面起伏变化大时,宜适当增加勘探采样点。4.3.3详细勘察勘探取样点深度应根据初步勘察判断的污染源位置与污染物迁移特征和地层结构等确定,应穿过潜在污染土层,并进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不小于3用。4.3.4场地的环境水文地质试验应根据风险评价和修复设计的需要进行,试验数量和试验类型宜根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与污染特征确定,可按本标准附录B选择。4.3.5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采取间隔、检测指标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根据现场实施条件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特征评价的要求确定,可在本标准4.3.2条的基础上加密或调整。4.3.6当需要提供场工程建设所需的各岩土力学参数时,应按GB55017、GB50021.GB/T50123.DB42/T169有关条款要求开展现场原位测试及室内土工试验。5调查与测绘5.1一般规定5.1.1 对污染场地的调查根据勘察的目的与任务可采用现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相结合的方式。5.1.2 环境地质条件中等复杂、更杂的污染场地应进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测绘,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地场可用调查代替测绘。5.2调查1.1.1 2.1污染场地资料搜集宜包括场地及邻近区域的下列资料:a)当地气象、水文、最高洪水位及发生时间资料;b)已有场地环境调查资料;c)建设场地的利用与变迁、污染事件及调查资料;d)污染物种类、污染源及分布;e)周边环境及敏感目标资料;f)已有的勘察资料;g)人类活动、生态环境等相关的自然和社会信息;h)道路、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其他设施资料;i)原始地形图与遥感影像等。1.1.2 建设场地的利用与变迁、污染成因资料搜集应包括:a)工业、矿山污染场地利用的基本资料;b)场地变迁的基本资料;C)主要厂房、设施分布的资料;d)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情况;e)其他能反映污染成因的资料。1.1.3 现场踏勘应以勘察范围场内为主,若场地周边存在潜在污染源或污染点时,应扩大踏勘范围。现场踏勘应实地了解地形地貌、植被情况、周边环境条件、水系分布、场地使用现状、交通条件等。5. 2.4人员访谈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a)访谈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b)访谈对象:受访者应为场地现状或历史知情人;c)访谈方法: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等方式进行;d)内容整理:应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并对照已有资料,对其中可疑处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5.3测绘5.3.1污染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测绘的范围,应包括污染场地及其附近地段,应依据环境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沿污染场地外扩,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测绘的比例尺宜为1:500-1:5000;初步勘察可选用1:2000-1:5000;详细勘察可选用1:500-1:2000,当场地工程地质和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选用大比例尺;b)地质界线点的精度在图上不应低于3mmo5.3.2污染场地工程地质测绘内容应符合GB50021的相关规定,可针对下列内容进行专门测绘:a)包气带特征;b)含水层易污染特征;c)环境水文地质问题。5.3.3地质与水文地质观测点的布设应满足下列要求:a)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体应布置地质观测点。b)地质与水文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并结合场地污染源分布状况等要求确定,并应具代表性。c)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水文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已有的井点、泉点等,当井点较少时,宜结合本标准第7.2条规定布置相应的地下水监测点。d)地质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和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用仪器定位。5.3.4调查与测绘时可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影像追溯污染场地的演变过程,并应进行现场检验。检验点数宜为测绘点数的30%50%,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a)检查解译标志;b)检查解译结果;C)检查外推结果:d)对室内解译难以获得的资料进行野外补充。6勘探和取样6.1 一般规定6.1.1 勘探方法的选取应符合勘察目的和污染土的特性,根据场地条件、地层结构、污染类型、取样、监测及测试要求等确定,包括钻探、槽探、井探、工程物探、化探等。6.1.2 勘探工作应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勘探前应查明各类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的分布及使用情况。6.1.3 勘探工作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避免污染扩散、交叉污染及二次污染。6.1.4 勘探记录除应符合GB55017、GB50021DB42/T169的相关规定外,尚应记录污染土颜色、气味等感官鉴别情况,记录表见附录Co6.1.5 污染岩土的取样技术应根据样品质量要求和污染物特征,可选择压入式、贯入式或旋转式。6.1.6 勘探完成后,应采用无污染、低渗透性材料及时回填封孔.场地处于河道管理范围的,尚应符合DB42/T1833的要求。6.2 勘探6. 2.1勘探点位布设根据场地岩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性结论确定的地理位置、地块边界及各阶段工作要求,确定布点范围。点位布设方法包括系统布点法及分区布点法等。a)如地岩块土壤污染特征不明确或地块原始状况严重破坏,可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系统布点法是将勘探范围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工作单元,每个工作单元内布设一个监测点位。b)对于地块内土地使用功能不同及污染特征明显差异的地块,可采用分区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1)分区布点法是将地块划分成不同的小区,再根据小区的面积或污染特征确定布点的方法。2)地块内土地使用功能的划分一般分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原则上生产区的工作单元划分应以构筑物或生产工艺为单元,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及产品储库、废水处理及废渣贮存场、场内物料流通道路、地下贮存构筑物及管线等。办公区包括办公建筑、广场、道路、绿地等,生活区包括食堂、宿舍及公用建筑等。3)对于土地使用功能相近、单元面积较小的生产区也可将几个单元合并成一个勘探工作单元。C)土壤对照点位的布设方法1)一般情况下,应在地块外部区域设置岩土壤对照勘探点位。2)对照点位可选取在地块外部区域的四个垂直轴向上,每个方向上等间距布设3个采样点,分别进行采样分析。如因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式、污染物扩散迁移特征等因素致使岩土壤特征有明显差别或采样条件受到限制时,监测点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对照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岩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地块表层岩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应采集下层岩土壤样品。6.2.2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a)钻进方法与工艺应根据地层结构、岩土体类型、污染物特征、取样质量要求、地下水位、环境敏感性等因素进行选择;b)钻探需钻穿污染含水层下伏隔水层时,应采用多级套管、分层灌浆回填的钻探方式;c)钻孔成孔口径及钻具规格宜同时满足取样、监测井建井、测试及钻进工艺等要求;d)钻探宜采用跟管钻进方式或者其他隔离措施,套管之间的螺纹连接处不应使用润滑油;e)垃圾填埋场钻探时应采取防止渗滤液喷发、填埋气燃烧、爆炸的措施;f)钻探过程中及结束后,应将产生的废渣、废水分别统一收集并妥善处理,岩土芯样可根据工程要求保存一定期限或长期保存并拍照纳入成果资料。6.2.3当污染物埋藏较浅且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可采用槽探、井探进行识别观察。6.2.4工程物探宜根据场地条件及污染特征选取适宜的方法,解译成果应通过钻探取样验证。6.3取样6.3.1采取试样包括土样、岩样、水样、气样。所取样品应进行详细记录与标识,包括采样点编号、取样点坐标、样品编号、深度、日期、取样时刻天气、样品的颜色与气味、采样点周边基本环境信息,并采集相应图片信息。当采集地下水样时应记录地下水位埋深。6.3.2用于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取样应符合GB50021和DB42/T169的相关规定。6.3.3用于污染场地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的试样取样点位置,应根据初步污染调查结果,用地类型进行确定,并符合GB50021、DB42/T169的相关规定。6.3.4土壤样品的采集a)表层土壤样品的采集1)表层土壤样品的采集一般采用挖掘方式进行,一般采用锹、铲及竹片等简单工具,也可进行钻孔取样。2)土壤采样的基本要求为尽量减少土壤扰动,保证土壤样品在采样过程不被二次污染。b)下层土壤样品的采集1)下层土壤的采集以钻孔取样为主,也可采用槽探的方式进行采样。2)钻孔取样可采用人工或机械钻孔后取样。手工钻探采样的设备包括螺纹钻、管钻、管式采样器等。机械钻探包括实心螺旋钻、中空螺旋钻、套管钻等。3)槽探一般靠人工或机械挖掘采样槽,然后用采样铲或采样刀进行采样。槽探的断面呈长条形,根据地块类型和采样数量设置一定的断面宽度。槽探取样可通过锤击敞口取土器取样和人工刻切块状土取样。c)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易分解有机物污染、恶臭污染土壤的采样,应采用无扰动式的采样方法和工具。钻孔取样可采样快速击入法、快速压入法及回转法,主要工具包括土壤原状取土器和回转取土器。槽探可采用人工刻切块状土取样。采样后立即将样品装入密封的容器,以减少暴露时间。d)土壤样品的保存与流转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土壤样品和恶臭污染土壤的样品应采用密封性的采样瓶封装,样品应充满容器整个空间;含易分解有机物的待测定样品,可采取适当的封闭措施(如甲醇或水液封等方式保存于采样瓶中)。样品应置于4°C以下的低温环境(如冰箱)中运输、保存,避免运输、保存过程中的挥发损失,送至实验室后应尽快分析测试。2)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较高的样品装瓶后应密封在塑料袋中,避免交叉污染,应通过运输空白样来控制运输和保存过程中交叉污染情况。3)具体土壤样品的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T166的要求进行。6.3.5地下水样品的采集a)地下水采样时应依据地块的水文地质条件,结合调查获取的污染源及污染土壤特征,应利用最低的采样频次获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b)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样品应用可调节采样深度的采样器采集,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样品可以应用可调节采样深度的采样器或潜水式采样器采集。C)地下水采样的对照样品应与目标样品来自相同含水层的同一深度。d)具体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T164的要求进行。6.3.6地表水样品的采集a)地表水的采样时避免搅动水底沉积物。b)为反映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地表水的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应尽量与地下水采样保持一致。C)具体地表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T91、HJ493的要求进行。6.3.7环境空气样品的采集a)环境空气样品采样,可根据分析仪器的检出限,设置具有一定体积并装有抽气孔的封闭仓(采样时扣置在已剥离表层土壤的地块地面,四周用土封闭以保持封闭仓的密闭性),封闭12h后进行气体样品采集。b)具体环境空气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T194的要求进行。6.3.8地块残余废弃物样品的采集a)地块内残余的固态废弃物可选用尖头铁锹、钢锤、采样钻、取样铲等采样工具进行采样。b)地块内残余的液态废弃物可选用采样勺、采样管、采样瓶、采样罐、搅拌器等工具进行采样。c)地块内残余的半固态废弃污染物应根据废物流动性按照固态废弃物采样或液态废弃物的采样规定进行样品采集。d)具体残余废弃物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应按照HJ/T20及HJ298的要求进行。6.3.9用于污染物检测质量控制试样的采集是现场采样和实验室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样一般包括平行样、空白样及运输样,质控样品的分析数据可从采样到样品运输、贮存和数据分析等不同阶段反映数据质量。6.3.10钻探和取样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遗留废弃物时,宜按照HJ/T20及HJ/T91的规定进行采样、分析、鉴别。6. 3.11用于污染物项目检测的试样保存要求,单项检测用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7监测7.1一般规定7.1.1 污染场地监测应结合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与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目标和要求进行。7.1.2 污染场地监测应在初步勘察阶段开始,并根据需要在详细勘察阶段增加监测点布置数量、监测项目的工作量。7.1.3 污染场地监测范围应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7.1.4 监测对象应包括岩土、地下水、地表水及场地气体,监测工作宜与场地环境调查相结合。7.1.5 勘察期地下水水质监测的取样不少于3次,根据管控要求或污染源变化增加监测取样次数。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监测取样频次宜保持一致。7.1.6 场地内或其附近分布多个地表水体时,每个地表水体至少应设置1个监测点。7.2地下水监测井布置7. 2.1地下水监测井应沿地下水流向进行布设,可在地下水流向上游、污染区域和下游分别布设。当不能判明地下水流向时,应增加监测井点数量。7. 2.2地下水监测井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地下水类型和含水层厚度分析确定,并应进入底板弱透水层不小于3m,且不得穿透下卧底板弱透水层。当染污监测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地下水中污染物特征和水位动态变化特点确定监测井深度。7. 2.3当涉及多层地下水时,应针对可能污染的含水层分层设置监测井。7. 2.4初步勘察地下水监测井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且宜布置在潜在污染区域附近。7. 2.5当确认场地地下水污染时,地下水监测井点布置应满足查明地下水污染范围的要求,数量不应少于5个,其中污染区内地下水流向上游、两侧至少应各有1个地下水监测井点,地下水流向下游应有2个地下水监测井点,地下水污染区外的下游1个、两侧应各有1个地下水监测井点;当污染含水层之下另有含水层时,应进行分层监测。7. 2.6当场地内或其附近地表水污染且需分析影响时,应监测地表水流量及水质,监测布点可按HJ/T91执行。7.3监测井构造与施工7. 3.1监测井包括井孔、井管、填充料与井台,井管自上而下为井壁管、滤水管、沉淀管,井身结构宜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7. 3.2井管口径、材质及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a)井管口径应满足洗井和取样要求,不宜小于DN90mm的井管;当该监测井同时作为抽水试验或修复用井时,口径不小于DNlOOmm;成孔直径宜超过井管直径100mm,且围填滤料厚度不宜小于50mm;b)井管材质应满足强度要求和不污染水质和监测井的质量要求;c)井管连接材料不应使用有机黏接剂。7. 3.3滤水管应置于监测目标含水层中,其长度应根据地下水中污染物特征和水位动态确定,滤水管的孔隙大小应能阻挡90%的滤料进入井内。7. 3.4监测井填充材料自下而上分别设主要滤料层、次要滤料层、止水层、回填层,各层设计与填充应符合下列规定:a)主要滤料层围填于滤水管周围,应填充至超过滤水管顶以上部0.6m。滤料宜选用石英砂,滤料粒径宜根据目标含水层砂土的粒径确定;b)次要滤料层填充厚度宜大于0.2m,填料宜选用直径为0.l0.2mm的石英砂;c)止水层填料厚度应大于0.6m,填料宜选用直径为6-12mm的球状或扁平状膨润土颗粒,以阻止监测目标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d)回填层可用水泥浆、含5%膨润土的水泥浆或膨润土浆回填至地表,固定井管并防止地表渗漏影响监测:e)填料过程应选择合适的填充工艺,避免出现架桥、卡锁或填充不实等现象。7.3.5当钻探引入外来浆液或产生较多钻屑时,下管前应进行清孔。7.3.6监测井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为平台式或隐蔽式监测井。监测井管套顶盖可加锁,井外设标示牌并注明相关信息。7.3.7监测井结构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执行。7.3.8监测井设置后应进行成井洗井,洗井标准为总悬浮固体含量小于5mgL或出水浊度小于5NTUo7.4监测项目7.4.1 污染岩土监测项目应包括岩土的污染物浓度、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质指标,并应符合GB36600的相关规定;7.4.2 污染场地地下水的监测项目应包括水文地质项目及GB/T14848所分类的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及非常规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水文地质监测项目应包括地下水水位、水量、水温,并包括流速、流量变化等;b)一般化学指标、非常规指标应根据勘探和取样成果、地下水质量评价、场地风险评价及治理修复要求综合确定,可在GB/T14848所规定的分类指标基础上酌情增加;c)地下水的基本理化性质指标应包括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溶解氧。7.4.3污染场地地表水的监测项目的确定原则应符合HJ/T91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地下水的监测项目综合确定。7. 4.4污染场地气体监测项目应根据勘探和取样成果、场地风险评价及治理修复要求综合确定。8现场测试8. 1一般规定8.1.1 污染场地可采用现场快速测试、多功能静力触探试验和工程物探等方法,初步探查储存污染物质的地下设施位置、污染岩土与地下水的分布。8.1.2 当场地治理修复设计需要提供污染场地岩土力学参数时,宜采用原位测试方法进行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原位测试应符合GB50021的规定。8.1.3 工程物探方法宜根据场地条件及污染特征选取,物探解译成果应通过钻探取样与试验分析验证。8.1.4 污染场地土层的渗透系数可采用孔压静力触探测试进行确定。8.1.5 污染场地污染分布范围的初步划分可采用电阻率静力触探测试,应通过电阻率测试值与背景值对比确定。8.1.6 应根据工程需要利用试验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测定场地水文地质参数。8.1.7 在污染区或可能污染区进行现场测试时,测试孔完成后应及时注入清洁且低渗透的材料进行封孔,防止污染物迁移。8.2现场快速测试8.2.1污染场地岩土的现场快速测试,可采用下列方法:1 .可使用便携式pH/电导率测试仪现场测定岩土的PH值和电导率;2 .可采用电位法现场测试岩土的氧化还原电位;3 .岩土的重金属元素污染可采用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设备现场快速定位和识别;4 .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程度测定可采用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比长式检测管、电化学传感器或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8. 2.2污染场地地表水、地下水中的污染物的现场快速测试,可采用下列方法:1 .浊度、pH、色度、溶解氧、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等水质参数,可用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测定仪法、便携式水质检测箱法。2 .氟化物、氟化物、硫化物、二价镭、六价辂、银、氨氮、苯胺、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磷酸盐以及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可采用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3 .水中游离氯和总氯,可采用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或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4 .水中溶解氧,可采用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8. 2.3污染场地气体的现场快速测定,可采用下列方法:1 .挥发性有机物、无机有害气体的定性和半定量测定,可用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2 .有毒有害气体的定性半定量测定,可用比长式检测管法或电化学传感器法。8.3水文地质参数测试8.3.1勘探孔钻遇地下水时应量测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并应利用地下水监测试验井统一量测稳定水位利水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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