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docx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一、企业刑事合规概述所谓“刑事合规”,是指企业在实施内部治理的过程中重视刑事法的规则,以刑法为参照,建立企业内部的规则,推动合规目标的实现,防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在我国现行刑法452条法律条文中,规定有469个具体罪名,其中有164个罪名存在单位犯罪的设置,而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作为“单位”最为常见的组织形式,即便仅考虑公司、企业自身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情况,也存在160多个刑事风险点,并且触及到企业运营中的各个方面,有些风险甚至鲜为人知。此外,还要考虑因企业工作人员个人涉刑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问题。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运行过程中最致命的法律风险,贯穿企业从设立、融资发展、生产经营到破产清算的全过程,分布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刑罚的本质是使受刑人痛苦,相较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罚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带来更严峻的法律后果。但并非在所有违法情形下均须动用刑事制裁的手段来惩戒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只有在民事或行政手段尚不足以达到制裁效果或无法保护合法权益时,才会将违法行为纳入刑法领域、启动刑事手段,这是基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后盾地位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考量。违法行为一旦涉嫌犯罪,企业面临的风险陡然上升,可能产生严苛的刑事责任。为避免刑事法律风险,全球范围内诸多企业开始树立刑事合规意识,构建刑事合规机制,执行刑事合规程序,通过有效的内部治理,预防或化解刑事风险,这一过程就是刑事合规Q二、企业刑事合规的政策背景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一方面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另一方面,也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郑城县人民检察院。其后,浙江、辽宁、江苏、深圳等地检察机关陆续发布了一批地方性政策文件,包括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波市检察机关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试行)等,对刑事合规不起诉进行了有益的制度探索。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三个月后,最高检、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共同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统筹协调推进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为保障第三方机制规范有序运行,2021年11月,九部门又联合下发两个配套文件,即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1年12月,九部门组建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上述单位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涉案企业合规评估和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意见。三、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试行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改革探索,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使之成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加以宽大刑事处理的主要依据。从第一期改革试点情况来看,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而那些较为严重的企业犯罪案件,则难以适用这一制度。在第二期改革试点中,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改革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经对涉案企业社会调查,听取各方意见,认为涉案企业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基本条件的,或是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申请的,检察机关可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涉嫌罪名、复杂程度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主营业务等因素,从选任的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并向社会公示。第三方组织成员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2022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工商联召开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对我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2年7月8日,根据最高检和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瀑河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贸促会等11家单位成立了瀑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深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根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22年7月选任了61名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作为入库成员,现已开始对多家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监督考察工作。源河地区刑事合规工作已全面推行实施。刑事合规,旨在调整企业的商业模式以适应外部的营商大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平稳渡过经济转型期,走上合法依规的经营轨道;同时也是预防犯罪的核心手段,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刑罚的抑制作用,使企业遵从刑法规范,降低经营风险,避免企业及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导致企业财产损失或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达成合规的最终目的一一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企业价值Q四、刑事合规的规范维度在我国,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企业构成犯罪,除自身被判刑外,相关责任人员也将被科以刑罚,当然,个别罪名中也存在单位构成犯罪,仅处罚个人的情况,因此,企业的行为决定了人的处境。但另一方面,企业活动和行为一定是通过具体人员进行决策和执行的,所以人的行为也决定了企业的处境。因此,在刑事法律领域,企业及其人员之间存在行为及责任的转化和牵连。基于我国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刑事合规一般存在以下四个规范维度:1.公司、企业经营活动涉嫌刑事犯罪。这是对企业影响最为严重,同时也是善意企业者们最难以接受的情形。这往往是由于企业对特定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刑事法律法规、前置性民商事或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规范性要求缺乏认识或者存在误解所造成的。但这一情况具备事先预防的现实可能性,处理得当,将极大程度的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刑事合规的核心价值体现。2 .个人涉刑牵连公司、企业承担责任。在法律上,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认定存在严格的界限和区分标准。但现实往往不像法律条文一样简单明了,这也是成文法的不周延属性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实践中,员工个人行为和公司、企业经营行为的界限模糊不清的情况极为常见,各地司法判例也存在尺度不一的情况。因此,如何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中通过合理设计避免企业因个人犯罪行为引发单位涉刑风险,避免无辜者受累,也是刑事合规的重要任务。3 .公司、企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企业不仅有可能在经济活动中触发刑事责任,更有可能遭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例如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遭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甚至诈骗,亦或是内部员工监守自盗,窃取公司财产或者权益,为己谋利等。此类刑事侵害的后果危害性可以说不亚于企业涉刑风险,而以反舞弊、反欺诈等为典型代表的刑事合规治理手段可以有效预判和化解企业遭受不法侵害的现实风险。4 .公司、企业被动牵涉刑事案件。此类情况并不频繁发生,但是由于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穿透式审查方式和实践中对犯罪故意“宽入严出”的认定标准,使得企业有时会发生莫名牵涉刑事案件的情况,甚至可能成为被控诉的对象。这就要求,刑事合规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规制范畴的外延设置,尤其是在商业合作伙伴、交易对手等特定主体的合规性审查和管理方面,应当尤其关注刑事风险控制与隔离的设计和安排。五、不同企业的刑事合规重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内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存在不同的类型,根据资本属性和来源的不同,结合合规治理要求,大致可以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四种类型。由于法律要求和企业文化的不同,各类型企业合规管理的规范程度呈现差异,对刑事合规的推行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1 .国有企业对刑事合规应有更高要求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将国有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及合规管理的落实提上日程,并予以大力推行。2018年11月,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成为中央企业合规体系构建的权威指导,同时也成为地方国企自我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的重要参照。因此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合规管理是企业运营的必备要求,这其中也应当包含刑事合规。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着更为严格的约束,部分罪名具有专属定制的意味,也就是说,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可能触及的刑事风险要远高于非国有经济实体及个人。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对刑事合规予以格外的关注和重视,这不仅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政策要求,更加是法律要求。2 .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重在转变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民营经济组织形式多样、经营管理灵活,勇于探索和发掘新兴领域,已然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力军。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否认,依法依规经营是民营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国企及其人员多在专属领域中涉刑不同,民营企业及其人员多在日常经营的一般性问题中触发刑事风险,从实证数据来看,近年来民营企业涉刑案件数量远高于其他类型企业,这一情况多因经营和管理者法治意识欠佳所致。因此,如何建立通过改变观念意识,进而规范经营行为的体系结构,将成为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重点。3 .外资企业的刑事合规重在实现本土化外资企业的合规文化由来已久,合规体系的建立和运作相对成熟,在合规管理方面的经验多为内资企业所借鉴。然而,外资企业的合规管理多为舶来品,基础架构和管理方法源于母国法律,因此实践中难免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同时,由于在刑事司法的认知和理念上存在差异,外资企业在日常合规管理中容易忽视刑事合规问题,即便关注,其方法也多为引用海外母国做法、查阅中国法律条文以及检索裁判文书等,然而这样的做法无法得到中国刑事司法审判的检验,难以有效地指导企业在实践中进行运用。因此,尽早引入刑事合规,并立足国内本土法律及司法实践经验对自身现有合规体系进行修整和完善,是外资企业的当务之急。4 .上市公司对刑事合规应有更多关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商业活动和经营行为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也是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类型之一。利益总与风险并存,可以说,证券市场所能够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在时刻考验着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及人员。我国刑事法律对于证券活动有专门性规制,且各个罪名的刑事追诉标准并不难达到,从实践来看,我国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日益趋严,上市公司涉刑情况频繁发生。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而言,实际上,刑事风险可能早已触手可及。然而,目前上市公司在证券领域的合规投入普遍止步于证监部门的行政监管,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主要针对的是涉罪企业的“事后合规”,对于未涉刑的企业而言,同样需要构建刑事合规制度。对涉罪企业的合规整改仅是刑事合规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合规整改的目标,是为企业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风险识别、风险预防和风险处置机制,最终目的是将存在合规漏洞的涉罪企业整改为具有完备刑事合规体系的企业,而这种完备的刑事合规体系,实际上是企业稳定长久发展的合规必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