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5500-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简要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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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5500-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简要说明.docx
DB13/T5500-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简要说明标准编制组二O二二年三月1标准制定背景、必要性及意义11.1 标准背景和必要性11.2 项目意义22标准编制原则22.1 指导思想22.2 目标32.3 编制原则33标准技术内容的确定方法和依据33.1 标准的技术内容43.2 标准内容确定方法和依据43.2.1 适用范围43.2.2 规范性文件43.2.3 术语定义53.2.4 基本要求53.2.5 工作阶段53.2.6 工作准备63.2.7 核查与监测标准63.2.8 核查与监测及技术文件63.2.9 监测与技术方案63.2.10 核查与监测环境管理职责及人员能力63.2.11 核查与监测联系与区别73.2.12 核查、监测结果与计算73.2.13 记录73.2.14 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83.3 国内外相关情况说明84与有关现行法律、政策和标准的关系及预期的经济、社会效果85标准起草编制组及联系方式9DB13T5500-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简要说明1标准制定背景、必要性及意义1.1标准背景和必要性一是,当前我国的大气污染形势面临着细颗粒物(PM25)污染依然严峻和臭氧(0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作为PM”和。3的主要前体物质,VOCs的减排与控制成为当前阶段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VoCS治理工作进入精细化深入治理的关键阶段。二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来源、构成极为复杂,从排放来源看,涉VOCS排放的工业门类多达460余个,工业企业数量有上百万家;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资料显示,在工业源普查范围的666个小类行业中共筛选出452个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小类行业,占整个小类行业的68%<,三是,从排放构成看,已监测出的VOCs组分有数百种。VOCs.NOx排放总量大且集中在重点区域是导致03污染较重的根本原因,此外由于VOCS排放来源广泛、多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减排难度较大。国家和河北省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和监控监测对象。四是,目前,已发布实施的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放与控制标准、国家固定污染源固体与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国家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制标准和原材料和产品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标准共85项,其中涉挥发性有机排放与控制的标准为43项,占总标准数量51%。其中:1)已发布实施的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放与控制标准共67项,其中涉挥发性有机排放的为30项,占总标准数量45%。2)己发布实施的国家固定污染源固体与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共7项,其中涉挥发性有机排放的为4项,占总标准数量57%。3)已发布实施的国家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制标准共2项,其中涉挥发性有机排放的为2项,占固定污染源固体废物排放标准的100%。4)已发布实施的原材料和产品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标准共7项。目前,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标准75项,其中涉及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控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标准为44项,占62%。五是,目前,河北省地方标准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固体与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原材料和产品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标准等标准共7项。六是,目前,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境管理制度、生产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管理,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标准也在不断完善提高,但是,现有国家及地方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还没有贯通对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现有固定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过程的的核查与监测规范标准。七是,制订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境行政监督管理和技术监督管理的全要素、全环节和全过程的、直接的、具体的、能执行的、能证实的、能溯源的、系统的、统一完整的、全面的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实现能追溯、能追责的证据链、数据链、管理责任链和技术责任链,规范各类责任主体责任及自证合法合规,为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与保证,紧紧围绕国家和河北省挥发性有机排放监督管理需求,综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环节、全要素、全过程的监督核查、监控和监测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制订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是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是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查与监测具体实施的规范,是非常必要的。1.2项目意义制订实施一项综合型的通用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核查与监测的管理技术规范和监测技术规范:一是,为配合建设项目管理各项规定要求和排污许可各项规定要求,为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设施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需求,为同己有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管理标准与规范相协调。二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建设项目即固定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主体责任、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主体责任、环境保护设备装置设施生产制造及能力主体责任、污染排放控制与预防治理和监测运行主体责任,落实自证合法合规,实现能证实、能追溯、能追责,规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全要素、全环节、全过程的监督核查和监测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与保证,防止弄虚作假行为。三是,贯彻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工作有关要求,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减排、改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技术保证保障。2标准编制原则2.1指导思想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及河北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控制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原材料和产品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求。二是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办国办文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三是指导、规范和监督核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及时准确的监测控制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准确的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以及防止弄虚作假等工作。四是指导、规范和监督核查各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监督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大气环境。2. 2目标一是建立同已有的国家和地方的环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化整治、排污许可和使用及核查的环境管理体系及能力建设、环境治理体系及能力建设、环境监测体系及能力建设和环境责任体系及能力建设等相互关联的、协调一致的、配套的、一体化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规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运行和排放的核查与监测的不同环境管理阶段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要求、工作准备要求、核查与监测的具体要求、依据和方法、报告要求等。二是适用于适用于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现有固定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3. 3编制原则(1)建立责任主体自证合法合规的核查与监测的规范标准原则本文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主体的规定,力图建立并体现建设项目单位或排污单位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按照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自证其有关活动与结果合法合规的主体责任共同执行的规范标准。(2)建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核查与监测的综合型通用型规范标准原则本文件建立了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管理要求,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等47项国家和地方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固定污染源排放与控制标准、国家和地方的固定污染源固体与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国家和地方的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制标准、国家和地方的原材料和产品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标准,以及44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控制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范标准和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39项监测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相互协调一致的、专门配套的、综合型的、通用型的和具体化的核查技术规范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标准。(3)建立全要素、全环节、全过程、全证据和全结果的系统化的技术规范原则本文件力图建立按照环境管理体系系统化思想、过程管理方法的合格评定原则,建立标准结构与内容,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控制的核查与监测的全要素、全环节、全过程、全证据和全结果的可执行、可核查、可追溯的管理责任链、技术责任链和证据链的技术规范标准。3标准技术内容的确定方法和依据3.1标准的技术内容本文件文本共为55页,其中:封面2页,前言1页,目次5页,正文47页。共设有9章和5个附录。本文件有标题的一级节59个;有标题的二级节77个,在第8章(监测具体要求及方法)设有标题的三级节50个。各章节设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或规定要求及方法。各章、条款及其列项、表及其列项体现了全要素的、全环节的、全过程的、全证据的、全结果和全核查及合格评定的管理清单、技术清单、质量清单和责任清单。正文共9章和5个附录分别为:第一章为范围。第二章为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章为术语和定义。第四章为基本要求。第五章为工作阶段。第六章为工作准备。第七章为核查具体要求及方法。第八章为监测具体要求及方法。第九章为核查与监测报告的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为规范性文件分类与清单。附录B(规范性附录)为VoCS泄漏源和敞开液面源的控制核查与监测要求及方法。附录C(规范性附录)为涂装作业VoCS排放总量核算。附录D(规范性附录)为厂(园区)界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方法。附录E(规范性附录)为VoCS燃烧处理装置废气的实测浓度的换算。3. 2标准内容确定方法和依据3.2.1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管理。3. 2.2规范性文件附录A给出的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全面、客观和准确理解与有效实施本文件是不可缺少的,是核查与监测及报告的依据,其类别及数量见表1。共分为15大类,共462项文件,其中:1)直接规范性引用文件(第2章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包括11大类,共77项文件;2)参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共包括15大类,共385项文件。表1规范性文件的分类类别及数量表类别号标准类型直接规范性引用文件参照执行的文件合计A.1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53651A.2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022A.3原材料和产品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标准01212A.4环境影响评价标准4812A.5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标准01818A.6环境保护工程与运行控制规范标准316293A.7环境保护产品标准167A.8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标准34750A.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标准6713A.10检查与监测采样技术规范标准31821A.I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标准12223A.12自动监测规范与仪器设备标准21820A.13监测方法标准68591A.14环境管理及监测管理标准518223A.15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02626合计773854623.2.3术语定义为了更加全面准确理解实施本文件,本文件直接引用和界定给出了40项术语和定义。4. 2.4基本要求本文件明确给出贯通对固定污染源污染排放与控制环境监督管理全周期全过程的四个关键环境管理的核查与监测的基本要求。以责任主体单位及技术服务合同单位自证合法合规为基本要求,包括:1)方案要求;2)记录和报告要求;3)整改要求。3.2.5工作阶段本文件规定了核查与监测的工作阶段及工作流程程序,是按照环境管理与技术管理先后顺序、关键环节、环境要素、关键过程的要求及方法来划分的,是环境管理与技术管理系统的过程关系、要素关系、因果关系、责任关系、证据关系、管理关系、技术关系等逻辑关系的有机联系与区别,核查与监测工作流程阶段可分为五个阶段,给出了各个阶段工作的基本要求:1)资料收集阶段;2)现场先期勘查阶段;3)制订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阶段;4)现场核查与监测阶段;5)编制报告阶段。3.2.6工作准备工作准备主要为资料收集工作,是核查与监测的基础性工作,包括:1)产品生产及环境保护系统和VoCS的识别与确认;2)文件资料台账收集;3)现场先期勘查;4)现场预监测。本文件对收集资料的范围、资料的要求等都做了明确说明,有关部门、机构、单位及人员应据此做好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核查与监测前的准备工作。3.2.7核查与监测标准本文件以责任主体单位及技术服务合同单位为核心,自证合法合规,通过过程管理、证据管理开展核查与监测工作。附录A中的规范性文件是核查与监测的主要标准。在第2章中给出了木文件直接规范性引用的文件,为关键的具有代表性的标准。3.2.8核查与监测及技术文件本文件针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特殊性,本文件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使排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清晰地识别、确认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预防设施、治理设施、排放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监测设施和排放口的设置情况及相应的污染物控制标准。本文件对核查与监测内容及技术文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技术文件是证明排污单位、各类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自行管理的有效依据。技术文件与现场实际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能力进行相互印证,才能反应相关方履行职责的真实情况。3.2.9监测与技术方案监测与技术方案应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全面的进行编制。本文件对监测与技术方案的编制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监测与技术方案,开展相关监测工作。3.2.10核查与监测环境管理职责及人员能力按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对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有效监督管理和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明确各职能部门中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认证认可条例修订草案稿将有关认可、检验、检测、审定/核查等机构区分为认可技术机构、检验技术机构、检测技术机构、审定/核查技术机构。监测技术机构实际包含了检验技术能力和检测技术能力。3.2.11核查与监测联系与区别本文件在术语定义一章中对“核查”一词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核查的实质要求和外在的形式要求。核查包括有广义的核查和狭义具体的核查。核查可包括检查、检验、检测、验证、确认、审核、评审、合格评定等8类活动行为,核查同时包括监测活动行为。在CNAS-CIOk2012ISOIEC17020:2012.GB/T190002016>GB/T270002006和GB/T27020-2016/ISO/IEC17020:2012中对检查、检验、检测、验证、确认、审核、评审、合格评定等进行了定义。3.2.12核查、监测结果与计算核查与监测结果的整理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整个核查与监测工作定性的依据,因此有关单位及人员需按照标准要求对结果进行整理。木文件给出了核查、监测结果与计算的要求,核查与监测结果不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不真实、准确、全面进行核查分析、监测统计,其核查与监测结果为弄虚作假结果。3.2.13记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规定: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因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记录应包括原始数据及相关信息的内容。核查与监测记录是向社会提供公开公正数据和结果的证据,是提供核查与监测的各要素全环节、全过程的真实、客观、准确、全面和及时性与有效性的法律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核查与监测记录是客观体现核查与监测是否在有效监督控制的证据,是对核查与监测是否合法性合规性的有效判定和出具正确结论的前提和证据;核查与监测记录中的检定、校准、检验、检测、比对和验证等核查活动证明,是实现量值溯源传递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的法律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本文件对核查与监测记录进行了规定要求,是证实核查与监测的各要素全环节、全过程是否满足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法规性标准要求;核查与监测记录是核查与监测部门机构及有关职责人员自证守法守规、合法合规的证据。按照本文件规定进行核查与监测记录是反映有关活动可证实、可核查和追责防止核查与监测弄虚作假的有效手段和判定依据。核查与监测记录不按照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要求进行记录的,其核查与监测记录为无效记录。核查与监测记录不按照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记录的,其核查与监测记录为弄虚作假记录。3.2.14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是证明量值溯源传递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的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是证实核查与监测的各要素全环节、全过程是否满足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法规性标准要求的证据。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是有关职责人员自证守法守规、合法合规的防止弄虚作假的证据。本文件规定了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应提供全部核查证据和原始数据等信息,是防止核查与监测弄虚作假的有效防范措施。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不全面的、规范的提供有关全部核查证据和原始数据等信息的,其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为无效报告。不能够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全部核查证据和原始数据等信息,其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为弄虚作假报告。3.3国内外相关情况说明目前,国家和地方为加强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了许多相应的管理文件,同时制订了不同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但国家和其他地方还没有形成直接的、具体的贯穿针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全过程建立一套统一的、系统的、全环节的、全要素的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在国内,2017年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门制定了地方标准DB1IT1484-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通过中国标准服务网查询,未能够检索到国外相关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查技术规范或者监测技术规范。4与有关现行法律、政策和标准的关系及预期的经济、社会效果一是,本文件为一项综合型和通用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查与监测的管理技术规范和监测技术规范。同已有的国家和地方环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化整治、排污许可和使用及核查的环境管理体系及能力建设、环境治理体系及能力建设、环境监测体系及能力建设和环境责任体系及能力建设等相互关联、协调一致的、配套的、一体化的规范标准。二是,本文件为贯彻落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有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性规范文件规定,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办国办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为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批复文件、排污许可文件、技术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等规定,而贯穿建设项目环评、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阶段,生产与环境保护系统控制运行及污染物排放阶段,环境行政执法阶段,环境应急阶段,以及规范化整治阶段等的,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督管理的全系统的、全要素、全过程的、全环节的、全证据的、全结果的核查与监测规范标准。三是,本文件为落实建设项目单位或排污单位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主体责任单位、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主体责任单位、环境保护设备装置设施生产制造及能力主体责任单位、污染排放预防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和监测运行主体责任单位等单位主体责任及连带责任,按照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自证其有关活动与结果合法合规,而实现能证实、能追溯、能追责的全要素、全环节、全过程的精细化、精准化、科学化、法治化的监督核查和监测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与保障。四是,本文件是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核查各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监督管理,实现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减排、改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5标准起草编制组及联系方式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上善若水智慧水务有限公司、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邮政编码:050030电话:0311-89253301传真:0311-89253302联系人:标准起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执笔人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张春雷联系电话:或者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