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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OSHA的用法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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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OSHA的用法说明.docx

    记录类型:用法说明指示号:CPL2-0.131标题:记录政策和程序手册(RKM)标准号:1904信息发布日期:2002年1月1日美国劳动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局(OSHA)的用法说明记录政策和程序手册摘要目的:本手册提供了有关美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局(OSHA)新记录规定中的强制要求。范围:所有美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局(OSHA)的管辖范围删除:1994年9月26日OSHA说明CPL2.103中的“第四章现场检查参考手册(FIRM)”的C.2.n.(2)(b)和C.2.n.(3)、(4)和(5)条款;1996年2月9口OSHA说明CPL2.106中的“暴露在工作环境中感染肺结核病的强制性程序和时间计算”的L.5.段;1999年11月5日OSHA说明CPL2-2.44D中的“在工作环境中被血载病菌感染的强制性程序”的X段;1987年6月22日OSHA说明STD3-1.1中的“传票政策的澄清”的E.6.;1994年6月7日OSHA说明STP2-1.173中的“有关死亡或多人住院治疗事件报告的最终规定”。参考:1979年9月1日OSHA说明CPL2.35、CH-I和CH-5中的联邦法规第29卷1904条款的所有所谓违反原则的标准(SAVE)的内容“常规和一般的所谓违反原则的标准”;1990年10月21日OSHA说明CPL2.80中的“建议对违反要求清单的详细事件处理”;1994年9月26日OSHA说明CPL2.103中的“现场检查参考手册(FIRM)”;1995年11月27日OSHA说明CPL2.Ill中的“作为违反的文书工作和书面程序要求的传票政策”;1982年2月8日OSHA说明CPL2-2.33、联邦法规第29卷的1913.10中的“关于OSHA使用雇员医疗记录单位的惯例和程序法规一强制性措施的管理程序:州的作用:州所起作用的描述见第一章第五段的内容。策划室:国家、地区、地区办公室、和州规划室。执行日期:见第一章第九段。发起室:信息技术董事会。联系:博比怀特摩(202-693-1702)信息技术董事会记录统计室宪法大街200号,纽约N-3661华盛顿区20210授权人:约翰L.汉珅副部长用法说明本手册是作为新记录规定的记录政策和程序手册,已于2001年1月19日在联邦注册上发布。本手册共分五章:第一章背景、第二章强制性的政策和程序、第三章所谓违反原则的标准(SAVEs)第四章新旧规定的比较、第五章日常要询问的问题。重大变更本手册是作为新记录规定的记录手册,收集了现有的几份美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局(OSHA)的用法说明记录要求的政策和程序。规划室要用的解释。一增加的遵法员检查清单。目录摘要1目录4第一章背景7I .目的7II 范围7III 删除7IV .参考7V .联邦程序变更8VI 重大变更9VII 策划信息9VIIL策划9IX. 强制日期9X. 背景10XI. 旧规定的过渡11图1-1联邦注册通知在2001年10月12日开始使用新规定12第二章强制性的政策和程序13I 新规定说明13II 检查和传票程序15III .医师或其他持牌健康护理专业人员提供的意见20IV .雇主的豁免权和部分豁免权20V .参考旧表和损失工作日的职业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职业伤害与职业病.21VI 禁止歧视21VII 定义21图2-1遵法员检查清单25图2-2违反文件记录工作表(空白)27图2-3违反文件记录工作表(样品)28图2-4健康护理专业从业者的缩写29图2-5部分豁免的行业30图2-6最新涉及的行业32图2-7最新豁免的行业33图2-8公司的事故率表34第三章所谓违反原则的标准35第四章新旧规定的比较36第五章日常要询问的问题39I 一般指南39II .1904.0条款目的40III 1904.2条款部分豁免的某些行业41IV .1904.4条款记录标准41V .1904.5条款工作关系的确定41VI 1904.6条款一一新事件的确定43VII 1904.7条款般记录标准44VIII 1904.8条款一一作为针头刺伤和锐器划伤的记录标准47IX .1904.29条款表格48X .1904.31条款涉及的雇员49XL1904.32条款年度汇总49XIL1904.35条款雇员的参与50XIIL1904.37条款州的记录规定50XIV.1904.39条款向OSHA报告死亡和多人住院治疗的事件51索引52第一章背景I. 旦的本手册提供作为美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局(OSHA)、联邦法规第29卷1904条款的新记录规定中的强制性指南。II. 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所有美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局(OSHA)的管辖范围。III. fi三.A. 1994年9月26日OSHA说明CPL2.103中的“第四章现场检查参考手册(FIRM)”的C.2.n.(2)(b)和C.2.n.(3)、(4)和(5)条款。B. 1996年2月9日OSHA说明CPL2.106中的“暴露在工作环境中感染肺结核病的强制性程序和时间计算”的L.5.。C. 1999年11月5日OSHA说明CPL2-2.44D中的“在工作环境中被血载病菌感染的强制性程序”的X。D. 1987年6月22日OSHA说明STD3-1.1中的“传票政策的澄清”的E.6.。E. 1994年6月7日OSHA说明STP2-1.173中的“有关死亡或多人住院治疗事件报告的最终规定:IV. >.A. 1979年9月1日OSHA说明CPL2.35>CH-I和CH-5中的联邦法规第29卷1904条款的所有所谓违反原则的标准(SAVE)的内容“常规和一般的所谓违反原则的标准”。B. 1990年10月21日OSHA说明CPL2.80中的“建议对违反要求清单的详细事件处理:C. 1994年9月26日OSHA说明CPL2.103中的“现场检查参考手册(FlRM)”。D. 1995年11月27日OSHA说明CPL2.Ill中的“作为违反的文书工作和书面程序要求的传票政策”。E. 1982年2月8日OSHA说明CPL2-2.33、联邦法规第29卷的1913.10条款中的“关于OSHA使用雇员医疗记录的单位的惯例和程序法规一一强制性措施的管理程序”。F. 1989年1月5日OSHA说明CPL2-2.46、联邦法规第29卷的§1913.10(b)(6)条款中的“关于审查医疗记录的认可机构和程序:G. 1992年5月4日OSHA说明STP2.12B中的“作为工业界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事件、职业伤害或职业病工人、和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环境的统计信息的州要求程序二H. 1978年10月30日OSHA说明STP2-1.12中的“在18(b)计划下的州统计和记录程序:I.整个地区管理机构的迈克尔G.康诺斯副部长助理于1996年6月21日所做的检查备忘录,FlRM的变更管理:强制收集OSHA200和损失工作日的职业伤害与职业病(LWDIl)的数据。J. 1996年2月2日联邦注册第61卷4030页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记录与报告要求,推荐的编写法规通知。K. 1996年2月2日联邦注册第61卷7758页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记录与报告要求,推荐的法规附录。L. 2001年1月19日联邦注册第66卷5916页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记录与报告要求,最终的法规。M. 2001年7月3日联邦注册第66卷35113页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记录与报告要求,延迟有效期的建议;要求的意见。N. 2001年10月12日联邦注册第66卷52031页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记录与报告要求,最终的法规。V. 联邦程序变更.本手册描述了州所起作用的联邦程序变更。A.记录规定.在联邦法规第29卷的§1904.37和§1952.4条款方面修改后的记录规定要各州采用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记录与报告要求,这个要求与2002年1月1日颁布的联邦法规第29卷1904条款的联邦版本中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决定哪种职业伤害和职业病属于应记录和如何记录,这些要求必须与1904条款的要求一致,这样才能保证国内的统计表的一致性。所有的其它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记录与报告的要求必须尽可能与联邦要求保持一致。希望各州采用等效于联邦法规第29卷1904条款于2002年1月1日颁布的规定,各州也同样要求采用相对应于2001年10月12日颁布的有关听力损失和肌骨胳失调病的联邦规定。在公历2002年期间,已有比联邦规定的25分贝标准更严的听力损失记录标准的州,可以保留那些标准。各州参加了劳动统计局(BLS)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调查或提供了由OSHA和劳动统计局(BLS)确认的可供选择方法下的等效数据,这个要求都已在OSHA说明STP2.12B和OSHA说明STP2-1.12中作了描述。B.记录和报告要求.为确保国家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各州必须对决定哪种职业伤害和职业病属于应记录和如何记录在本手册中作了解释。(各州也必须执行有关在OSHA网页上以正式信函形式签发或以备忘录形式发布和/或张贴的记录和报告职业伤害与职业病的任何补充的正式联邦解释。)由于新记录规定将于2002年1月I日起生效,各州必须尽可能贯彻这些解释,但不能迟于从本手册发布之后六个月,并提交各州贯彻指南的封面页给地区管理员。C.遵法程序.尽管没有要求采用本手册所描述的使用强制性政策和程序,但希望各州制定有至少行之有效的联邦OSHA的要求的强制性政策和程序。VL重大变更.本手册用作为新规定的记录手册,是根据现有的几份OSHA说明的记录遵法政策和程序编写的。本手册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一背景、第二章一强制性的政策和程序、第三章一所谓违反原则的标准(SAVEs)第四章一新旧规定的比较、第五章一日常要询问的问题。规划室要求采用解释和增加遵法员的检查清单。VIL策划信息.A.责任室.信息技术董事会(DIT)0B.策划室.地区办公室、地方办公室、策划室。C.信息室.本手册中的数据复印由咨询项目经理、遵法援助协调员和助理遵法专家提供。VIIL策划.为联邦作强制性解释的地区管理员和地方主管及州策划室指定的特派员应确保政策和程序融入于本手册中,或等效于州策划室的政策和程序传达到各个行业的办公室,并要求遵照执行。IX. 强制口期.在新记录规定生效并进入实施阶段,OSHA遵法员应着重帮助雇主遵守新规定,而不要求强制推行。在2002年1月1日新规定生效后的120天内,对于违反新记录规定的雇主OSHA将不发出传票,以保证雇主能认真诚实地履行新记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根据需要按新记录规定的要求对记录作出修改。X. W.1996年2月2日,OSHA在联邦注册中第一次发布了职业伤害与职业病记录和报告要求的建议规定;1996年2月29日,OSHA发布了对建议规定的补遗:经济分析入门实施概要。2001年1月19日,在联邦注册上发布了最终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新规定保留了基本的结构和旧规定的记录实例,但使用了新的表格及有些对职业伤害与职业病数据的记录、维护、张贴、保存和报告的不同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所做的数据收集和报告将以一个公历年为基础来完成。2001年7月3日,OSHA在联邦注册上发出了一个通知,通知强调新规定将于2002年1月I日起生效并实施,但有两个例外。OSHA建议对于包括与工作有关的听力损失和定义为肌骨胳失调病(MSDs)的标准、及OSHA300表的纵栏中听力损失检查和肌骨胳失调病的要求延长一年执行,本建议于9月4日接受了公众提出的意见。2001年10月12日,OSHA在联邦注册上发出了一个通知,对于2001年1月19日发布的最终新规定中的3个规定延长生效期,它们是:1904.10(a)和(b)条款在OSHA的纵栏中详细地列出了有关包括职业听力损失事件的记录标准和要求雇主为雇员作听力损失事件的检查;1904.12条款一一如果雇员遭受到与工作有关的肌骨胳失调病,这已在OSHA300表的纵栏中对肌骨胳失调病(MSDs)作了定义和要求雇主为雇员作肌骨胳失调病(MSDs)的检查;和1904.29(b)(7)(vi)条款一一阐明了肌骨胳失调病不属于隐私的事件。这些规定的生效期将延长至2003年1月1日。对于在日历年2002年内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听力损失记录事件,OSHA在§1904.10条款的标准建立中增加了新的(C)段。事实上,这条款自从1991年来都是强制性的政策,那是雇主必须记录与工作有关的在倒班时在2000、3000和4000赫兹下每个耳朵的听力平均下降25分贝或以上的事件,见本章结束部分“新规定使用”的图11。2001年1月19日联邦注册通知的第5921页阐述了劳动统计局(BLS)/OSHA出版的下列内容到2002年1月I日时为止失效:职业伤害与职业病记录指南,1986;和职业伤害与职业病记录要求的简明指南,1986。此外,通知还阐述了所有有关旧规定所涉及的职业伤害与职业病记录要求的解释信函都将失效,并从OSHACD-ROM和OSHA互联网址中删除。XI. 旧规定的过渡.从旧规定向新规定的过渡,主要是通过培训使雇主和雇员熟悉掌握新规定的表格和要求;此外,还应通知最新涉及行业的雇主,要求他们从现在起保存OSHA1904部分的记录。按旧规定保存记录并将按新规定保存记录的雇主,在过渡期内要特别注意该如何处理好按旧规定收集的数据。新规定的第1904.43和1904.44条款叙述了在新规定生效后的第一个五年期间雇主必须按OSHA的记录要求作保存,这个五年期称为过渡期。大多数过渡期的要求仅适用于第一年,在这以前的(按旧规定收集的)数据必须作总结,并在2月的那个月份期间张贴。过渡期余下的就是要求雇主必须对按旧规定所做的记录保存五年,并提供使用这些记录给政府、雇主的雇员和雇员的代表。新规定保留了基本的结构和旧规定的记录实例,但使用了新的表格及有些对职业伤害与职业病数据的记录、维护、张贴、保存和报告的不同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所做的数据收集和报告将以一个公历年为基础来完成。在旧规定向新规定的过渡期内,OSHA希望雇主能将旧规定彻底从脑海中消失。2002年1月1日,新规定将替代旧规定,同时OSHA将废除所有的以前使用的表格、解释和指南。下列所示的时间表是事件发生和公示的顺序:2001年期间雇主用OSHA200表保存职业伤害与职业病的数据。2002年1月1日雇主开始用OSHA300表保存数据。2002年2月1日雇主用OSHA200表张贴2001年度的数据。2002年3月1日雇主可以清除2001年度的张贴数据。2003年2月1日雇主用OSHA300A表张贴2002年度的数据。2003年5月1日雇主可以清除2002年度所张贴的数据。A.OSHA200表的汇总.公司管理层证明和张贴三个月的新规定要求将不适用于张贴OSHA200表和作为2001年度的汇总。B.保留和更新旧表.雇主仍必须保留2001年度的OSHA记录和以前事件发生年年末后的记录五年,目的是便于查询。根据新规定的要求,雇主必须向经授权的政府代表、及他或她的雇员和雇员的代表提供记录保留的复印件。在2002年前OSHA不要求雇主更新他们的旧的OSHA200表和OSHA101表。图-联邦注册通知在2001年10月12日开始使用新规定(66FR52031)第1904.10条款中增加了一个注解和增加了新的(C)段内容,具体如下:(C)对于日历年2002年的记录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要求雇主在OSHA300表中记录与工作有关的在2000、3000和4000赫兹下每个耳朵的听力平均下降25分贝或以上的事件。必须用雇员原始的听力敏感图基线来对照,可以使用联邦法规第29卷1910.95条款的附录F中的表格修正老年型耳聋(老化)。各州就OSHA批准的正式计划中的§1904.37(b)(1)条款的要求,对于是否属于应记录的职业伤害与职业病事件和它们该如何记录必须是相同的,对于这条款的内容在日历年2002年期间并不排除各州保留的现标准。1904.10条款的注解:这条款的(a)和(b)段于2003年1月1日生效,这条款的(C)段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使用至2002年12月31日。第1904.12条款增加了一个注解,具体如下:§1904.12条款的注解:本条款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应根据§1904.5、§1904.6、§1904.7和§1904.29条款中的适用于任何职业伤害与职业病要求的记录与工作有关的包括肌肉、神经、腱、韧带、关节、软骨和骨髓的职业伤害与职业病。必须在OSHA300表的纵栏(M)内核准该记为“职业伤害”还是记为“所有其他的职业病”。第1904.29(b)(7)(vi)条款中被修改的内容如下:(VI)其他的职业病,如果雇员自主和自愿要求所遭受的,那么他或她的姓名不应记到记录表中。肌骨胳失调病(MSDS)不属于隐私的事件。(注解:本§1904.29(b)(7)(vi)条款的第一句话将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句话将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章强制性的政策和程序I.新规定概述.在OSHA记录规定的主要要求中,联邦法规第29卷1904条款作了如下的概述。A.范围.该规定要求雇主保存死亡、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记录,并就一些事件报告给OSHA和劳动统计局。小雇主(具有10名雇员或更少雇员)和拥有以某些零售、服务、金融、房地产或保险业的公司的雇主不需保存这些记录。但是,他们必须向OSHA报告在他们的公司内发生的死亡或大灾难,如果政府要求做事故调查那么他们就必须参与政府组织的调查活动。B.表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雇主应填写三种表格,并按该规定的要求保存:与工作有关的职业伤害与职业病OSHA300记录表、与工作有关的职业伤害与职业病年度OSHA300A汇总表和OSHA301职业伤害与职业病事故报告。雇主应在每一个从事年或更长时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内保存独立的300记录表,该记录表必须包括在雇主工资单内的雇员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以及在雇主监控下按日计的其他雇员(如:临时工或承包商的雇员)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在发生死亡、职业伤害或职业病后的7个日历日内,雇主必须对与工作有关的、一起新的事件和满足该规定的记录表和301表中的一个或多个记录标准的事件作好记录。C.与工作的关系.1904.5(a)条款规定“如果在工作环境中一次事件或暴露引起或导致的,雇主必须记录与工作有关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在工作环境中由事件或暴露造成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被认为是与工作有关。”就此话来看,如果该事件与工作有关,和仅是在工作环境中的一次事件或暴露导致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或导致原有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进一步恶化的,那么该事件都认为是与工作有关。工作事件或暴露只需要一个已知的原因;而不需要唯一的或主要的原因。1904.5(b)(2)(ii)条款规定如果“发生在工作环境以外的事件或暴露,工作时表现出来的但与工作无关的现象或症状”,这起事件无需作记录。这句话是上述1904.5(a)条款中所述的原则的再次重申。不管现象或症状在哪里表现,只要造成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原因是己知的,或导致原有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进一步恶化的,那么该事件都应作记录。1904.5(b)(3)条款规定不管是在工作环境中还是其它地方突然发生的事件或暴露,如果是不明显的,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环境作出评估后,才能确定是否一次还是多次工作环境中的事件或暴露引起或导致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或导致原有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进一步恶化。”这句话的意思是雇主必须作出是否很可能由于工作事件或暴露引起职业伤害或职业病、或导致原有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进一步恶化的决定。如果雇主认为该事件与工作无关,及随后OSHA签发了缺记录的传票,那么政府将负责核实该职业伤害或职业病是否与工作有关。D.新事件.只有新事件才属于应记录的事件,从前雇员从未报告过的类似现象或症状、或雇员已从先前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中完全康复和由于工作场所的事件或暴露引起的再次引发的现象或症状,这些与工作有关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都被认为是新事件。E.常规的记录标准.雇主必须记录符合一个或多个常规记录标准的、或满足特殊要求的与工作有关的新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导致应记录的如下的一起或多起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死亡;无法工作;工作行动受限;转换另一种工作;简单医疗处理以上的医疗处理;失去知觉;诊断结果认为受到严重伤害或患有严重的职业病。雇主必须根据事件的严重度在OSHA300记录表中作出分类,列于表中的结果是:死亡、无法工作、工作行动受限/转换工作、和“其它应记录事件”。对于导致雇员无法工作、或工作行动受限或转换工作的事件都必须计算包括日历天数在内的天数,然后将总天数记录到表格中。若无法工作、工作行动受限或转换工作的总天数达到180天,该雇员可以停止计算其天数。F.工作行动受限.由于发生了与工作有关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造成(八)雇主不让雇员完成他或她的一项或多项正常性工作(正常性工作是指雇员每星期至少正常做一次的工作)、或不让他或她完成计划内的全日工作,或(B)医生或其他持牌的健康护理专业人员提出雇员不能完成雇主安排给他或她的项或多项日常性工作、或在他或她的计划内不能全日工作,这些情况都称为雇员的工作行动受限。新规定延续了旧规定所制定的政策,在1904.7(b)(4)条款明确了如果雇员所遭遇的轻微的肌骨胳失调病、健康护理专业人员认为能完成他或她的全日的全部日常工作和雇主为了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为目的分派的工作,这些工作行动受限的事件都是不应记录的。G.医迂处理.医疗处理是指不在简单医疗处理清单内的医疗处理,医疗处理不包括健康护理专业人员所作的观察和咨询或诊断。简单医疗处理仅仅是已明确列于1904.7条款的那些医疗处理。简单医疗处理的例子包括有:使用非处方药浓度的非处方药、热敷或冷敷、眼罩或指甲防护装置、和其它。H.遭遇严重职业伤害或患严重职业病的诊断.与工作有关的由医生或持牌的健康护理专业人员诊断的癌症;慢性不可治的疾病,如:硅肺病或绵纤维吸入性肺炎、耳鼓穿孔、或骨折或骨裂,这些都属于遭遇严重职业伤害或患有严重的职业病,因此必须记录。1.记录软组织的伤害和患病.与工作有关的包括肌肉、神经、腱、韧带、关节、软骨和骨髓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根据适用于其它任何种类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同样规定,这些事件都是属于应记录的。对这些事件是否判断为应记录没有特殊的规定:如果事件是与工作有关并且属于医疗处理、无法工作、转换了工作或工作受到了限制的,都是属于应记录的。J.雇员的隐私.若雇员所遭遇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属于应记录事件时,雇主必须保护他们的隐私。在某些类型的事件中,如:精神病或性侵害,雇主不能将受伤或患病的雇员的姓名写入到记录表中。雇主仅仅在记录表上填写上“隐私事件”,并做单独的、保密的明细表保存,以保证有可鉴别的信息。如果雇主按本规定的要求向任何没有权力使用记录表的人提供OSHA记录,通常在提交记录表前应将遭遇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所有雇员的姓名删除。K.证明、汇总和张贴.在每年年末之后,雇主必须审查记录表,以确保其准确性,在30OA汇总表中对300记录表的信息作说明,以及确认汇总表(公司的管理者必须签名以证明。)然后,必须将这份汇总表从2月1日张贴至4月30口,张贴时间为三个月。雇主必须从下一个日历年开始保存这些记录五年,若雇主出售业务,他或她必须将这些记录移交给新业主。1.雇员的参与.每个雇主都必须建立一套为雇员报告与工作有关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程序,而每个雇员都必须熟悉他或她该如何报告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程序。雇员、从前的雇员和雇员的代表也有权使用这些记录,若需要任一雇主必须将相关记录的复印件提交给他们或她们。M.报告.雇主必须在8小时内向最近的OSHA地区办公室口头报告有关与工作有关的死亡和包括3名雇员或多名雇员住院的事故,或者打OSHA的热线电话:L800-32b0SHA0对一些汽车或公共运输的事故属于例外。如果他或她收到来自OSHA或BLS寄来的调查表,任一雇雇主也必须参与OSHA或BLS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调查。II.检查和传票程序A.审查和收集数据.在所有的检查活动中安全健康遵法员们(CSHOS)必须根据1996年6月21日副部长助理给地区行政官员的关于FIRM更变的备忘录,来审查和记录日历年前三年公司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记录情况:强制收集OSHA200和损失工作日的职业伤害与职业病(LWDn)数据。要对记录做审查,安全健康遵法员(CSHO)可能会按第二章FlRM的A.Lb.段落所描述的内容扩大检查的范围。本章末是一些帮助遵法员的工具:图2-1遵法员检查清单;图2-2一份空白可选择的违反文件记录工作表;图2-3一份完整样品的可选择的违反文件记录工作表;和图2-4健康护理专业从业者的缩写。除建筑业外,所有的检查都是CSHO的事件数据收集的一部分,因此CSHO必须获得任何OSHA数据创制程序(ODl)的来自网站:8087(该网站需要使用者的姓名和密码)的可用的调查数据。在检查期间,CSHO将用OSHA200或OSHA300的记录表对日历年前三年的公司所做的记录数据进行比较。注解:首先对于建筑公司ODl将在2002年收集2001年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数据;这数据适用于2003年。B.对违反反04条款要求的传票和惩罚.下列融入到OSHA的用法说明CPL2.Ill的G.2段,及在FIRM(CPL2.103)的第IV章中替代C.2.n.(2)(b)段和C.2.n.(3)、(4)及(5)(a)段。1 .OSHA300和OSHA301表格.雇主必须按OSHA300记录表和OSHA301事故报告(或等效表格)记录与工作有关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事件,正如§1904的C的分部分所述。通过审查其它记录或与雇员座谈后,发现没有保存记录和有符合应记录要求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对违反记录保存要求的通常都会签发传票。若要求保存记录但没有对符合应记录要求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做详细的记录,对没有记录事件的通常都会签发传票。通过与雇员座谈后,发现没有保存记录和没有符合应记录要求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将不签发传票。见IIB.2.关于OSHA300A一年度汇总表。若要求保存记录但没有完全按规定的详细要求做的,或记录存在小小错误的,如果记录表中的不足之处明显影响工作场所的危险种类、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辨识的,决定要审查记录。如果记录表中的缺点明显影响工作场所的危险种类、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辨识的,通常将签发一份不严重的传票。OSHA300或301的事件记录不完整.如果记录表中的不足之处不会影响对数据的理解,通常不签发传票。例如:雇主只是错误地将一起职业伤害记作为一起职业病,反之亦然;该雇主用所保存的记录用作来分析工作场所的职业伤害趋势和精确计算所保存的记录,该雇主同意修改记录中的不足而没有签发传票。每份表格张传票.依照OSHA的用法说明的CPL2.80,除违反要求的详细清单的传票外,没有按事件的记录要求保存的每年每份表格至少签发一张传票。这个规定适用于OSHA300和OSHA301的表格的记录。雇主若在特定年里没有正确地完成OSHA300记录表的记录,符合签发传票条件,那么通常应签发传票给该雇主。同样,雇主若在没有正确地完成OSHA301或等效表格的记录,那么通常应签发传票给该雇主。在特定年里若多起事件都没有按OSHA300或301的要求做记录或正确地记录,那么根据传票条款通常将这些案例作为违反的教材。例如:雇主没有正确地计算无法工作的天数、检查发现事件的记录表格中纵栏的内容有错和描述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内容不充分,或者雇主检查发现几起事件的记录表格中纵栏内容有错、和/或描述职业伤害或职业病的内容不充分,及这些错误严重影响工作场所的危险种类、职业伤害和/或职业病的辨识,那么根据OSHA300违反规定的要求对每起事件签发一张传票。注解:正如前面所述,若雇主只是错误地将一起职业伤害记作为一起职业病,那么将不会给雇主签发传票;反之亦然。例如:没有完成OSHA301表格中的内容、或几起事件里的301表格中的内容因简单以致导致301表格明显不全面,那么对此类情况签发一张传票。惩罚.如果没有按OSHA的要求保存OSHA300记录表,就将会受到惩罚,每年的罚金为1,000美元;如果没有按OSHA的要求填写每一张OSHA301表中的所有内容,罚金为1,000美元(最高罚金为7,000美元);以及如果没有按OSHA的要求如实地填写每一张OSHA301表,罚金为1,000美元(最高罚金为3,000美元)。如果签发了传票,只有下列事件才可以受到惩罚:OSHA用文件形式预先通知雇主按OSHA的要求做好记录的保存;或雇主故意做出违背或漠视OSHA的要求做好记录的保存。2 .张贴年度汇总表的要求.如果雇主没有按§1904.32(a)(D的要求在2月张贴OSHA300A汇总表、和/或没有按§1904.32(b)(3)的要求对汇总表进行证明、和/或没有按§1904.32(b)(6)的要求保持张贴至5月1日(即张贴三个月时间),通常签发一张不严重的传票,并对这种违反行为罚款1,000美元。如果没有按OSHA的要求张贴汇总表或对汇总表中的无伤害或职业病事件进行确认,及实际上没有发生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将不签发传票。CSHO将通过面谈或审查工人的补偿或其它的记录,包括医疗记录本,确认是否发生有应记录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3 .报置.根据§1904.39条款的要求,如果雇主知道发生了人员死亡或3人或多人住院的与工作有关的事件后,必须在8小时内报告给OSHA地区办公室,包括在工作时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心脏病的死亡。有一种情况是属于例外的,即确实发生了与工作有关的汽车或公共运输事故。雇主必须通过电话或派人口头向离事故现场最近的OSHA地区办公室(或州计划办公室)报告雇员死亡或多名雇员住院的事故,可以拨打OSHA的免费电话:l-800-321-0SHA(l-800-321-6742)o通常若不立即报告这些事件,将会签发一张不严重的传票,并罚款5,000美元。如果地区主任认为有必要加重惩罚,罚金可以为7,000美元。如果地区主任认为该事件应按§1904.39条款中的除雇主报告外的一些要求报告,而在规定的8小时的报告期限过去和做事故调查之前,通常对这种没有按OSHA的要求报告的无需签发传票。4 .要求雇员使用记录.如果雇主没有按§1904.29(a)条款中的要求提供一份复印件的记录表给至下一个经营日结束前的任何雇员、从前的雇员、雇员的代表或授权的雇员的代表,那么就违反了§1904.35(b)(2)条款的要求,因此通常签发一张传票,并对每一张不符合要求的记录表罚款1,000美元。例如:如果当年的和当年的前3年的所做的OSHA300表或OSHA300A表不符合要求的,将罚款4,000美元。如果雇主没有按规定填写符合OSHA301表要求的记录,没有提交一份OSHA301表就罚款1,000美元,最高罚款为7,000美元。如果雇主没有按§1904.35(b)(2)条款的要求保存记录(OSHA300表、OSHA300A表或OSHA301表)的将被签发传票,但没有按§1904.35(b)(2)条款的使用要求的将不签发传票。C.故意、严重和惊人的事件.如果CSHO认为记录存在严重缺陷,可以适当地安排人员对记录进行检查或联系地区记录保存协调员给予指导和帮助。1 .故意和严重的事件.就所有违反记录保存要求的主要的故意和严重的事件,首先要由地区记录保存协调员审查。2 .惊人的事件.如果被发现明显故意违反OSHA要求的,将根据OSHA的用法说明CPL2.80中所述的OSHA的异乎寻常政策,可建议签发违反OSHA要求的详细清单和给予惩罚。D.在工作环境中被血载病菌感染的强制性程序.在OSHA用法说明的CPL2-2.44D的X段所描述的遵法指南已由新的记录规定的联邦法规第29卷1904.8条款(作为针头刺伤和锐器划伤的记录标准)所代替。此外,联邦法规第29卷1904.8条款中的术语“被感染”,作为针头刺伤和锐器划伤的记录标准,在联邦法规第29卷1910.1030(b)条款(“定义”)的血载病菌感染标准中对“被感染”作了统一的定义。这样,“被感染”的意思是在身体的任何部位或皮肤表面存在或可能存在血液或其它潜在的易传染病原体。如果雇主要在记录表中注明由于划伤的锐器种类和商标,及将这些记录的保存与其它与工作有关的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记录分开或容易将这些伤害的记录分开的,那么雇主可以使用OSHA300和301表格记录§1910.1030(h)(5)条款要求的锐器划伤事件。E.暴露在工作环境中感染肺结核病的强制性程序.在OSHA用法说明的CPL2.106的L.5.段所描述的遵法指南已由新的记录规定的联邦法规第29卷1904.11条款(作为与工作有关的肺结核病事件的记录标准)所代替。F.建筑业的记录保存传票政策的澄清.在OSHA用法说明的STD3T.1的E.6.段所描述的遵法指南已由新的记录规定的联邦法规的1904.30条款(多种商行)和1904.31(在职雇员)所代替。G.包括医疗撤离事件的记录标准.如果雇员是按OSHA标准要求的医疗监护下做了医疗性撤离,那么按1904.9条款的要求雇主应在OSHA300记录表记录该事件。目前在下列标准要求的医疗监护包含了医疗撤离的要求:1 .差:普通行业标准(§1910.1028(i);船舶制造标准(§1915.1028);和建筑业标准(§1926.1128)o2 .普通行业标准(§1910.1027(D);船舶制造标准(§1915.1027);和建筑业标准(§1926.1127)o3 .甲醛:普通行业标准(§1910.1048(D);船舶制造标准(§1915.1048);和建筑业标准(§1926.1148)o4 .铝:普通行业标准(§1910.1025);船舶制造标准(§1915.1025);和建筑业标准(§1926.62)05 .Methylenedianiline:普通行业标准(§1910.1050(m);船舶制造标准(§1915.1050);和建筑业标准(§1926.60(n)o6 .亚甲基氯化物(MethyIenCChloride):普通行业标准(§1910.1052(j);船舶制造标准(§1915.1052);和建筑业标准(§1926.1152)o7 .氯乙烯:普通行业标准(§1910.1017(k);船舶制造标准(§1915.1017);和建筑业标准(§1926.1117)oH.涉及隐私的事件.在§1904.29(b)(6)至(10)条款中的新记录保存规定要求雇主保护遭遇职业伤害或患职业病雇员的隐私,记录隐私事件时雇主不能将雇员的姓名写入到OSHA300记录表中,必须单独、保密保存这种事件的数量和雇员姓名,并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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