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docx
2024年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51.1 编制目的51-2编制原则51.3 编制依据51.4 术语定义51.5 适用范围61.6 事故分级7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92.1 应急指挥体系92.2 职责103应急反应程序163.1 信息的接收与处理163.2 应急响应等级评估173.3 应急响应的启动173.4 指场口协调183.5 应急处置183.6 回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处置223.7 信息发布223.8 应急结束224后期224.1 善后与恢复224.2 事故调查处理224.3 清污费索赔取证和记录234.4 损害赔偿235应急保障245.1 人员队伍保障245.2 经费保障245.3 应急物资保障245.4 交通运输保障255.5 通信保障255.6 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256责任与奖惩257预案宣里267.1 预案编制与解释267.2 预案修订267.3 预案实施268附件26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市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对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迅速、及时、有序地做出应急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编制原则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资源共享、团结协作、科学决策、分级响应、快速高效的原则。1.3 编制依据本预案的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棚口文件。1.4 术语定义本预案所指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不包括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本预案所指的"作业",是指与船舶有关的活动,包括船舶运输、装卸、油料补给、污染物接收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活动。本预案所指的"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长江段航行、停泊、作业等过程中发生的水域污染事故。本预案所指的“油类",是指各种类型的石油及其炼制品,包括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油类名单"。本预案所指的"化学品",包括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所列入的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具有污染危害性的化学品、MARPe)L公约附则口"有毒液体物质及其它物质的分类和名单”所列明的物质以及按照MARPOL公约附则In"包装有害物质的识别指南”的鉴别标准确定的有害物质。本预案所指的“其他污染物",是指除前述油类和化学品外,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性混合物、化学品洗舱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等可能对长江水域造成污染的物质。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长江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及相邻水域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本水域污染的应急反应。1.6 事故分级按照船舶污染事故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参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市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工级1重大(II级1较大(In级1一般(IV级)四个等级。1.6.1 特别重大(I级)船舶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1)因船舶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2)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船舶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船舶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灭绝的;(5)因船舶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62重大(口级)船舶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船舶污染事故:(1)因船舶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2)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船舶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船舶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船舶污染造成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6.3较大(11I级)船舶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船舶污染事故:(1)因船舶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2)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船舶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船舶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船舶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6.4一般(IV级)船舶污染事故(1)因船舶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2)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船舶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船舶污染对水域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的。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应急指挥体系2.1.1 应急指挥机构市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职能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承担,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应急指挥机构由领导机构和主要成员单位组成。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承担。领导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组成。市水上搜救中心*旨挥长担任应急反应工作的总指挥,市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担任应急反应工作的副总指挥。主要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海事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长航公安苏州分局派出所、沿江各镇(街道、开发区)等。2.1.2 现场应急机构根据事故发生特点和现场处置需要,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工作小组,主要有:污染控制组、火灾控制组、环境监测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和善后处理组。各工作小组由牵头部门领导任组长,在搜救中心指挥下承担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其它相关部门配合。2.2 职责2.2.1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对应急行动作统一组织、指挥;(2)负责召集应急处置部门人员和应急专家组,确定防治污染措施;(3)负责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调派专业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反应;(4)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事故有关情况;(5)负责总结、组织交流和推广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应急反应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1)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市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经费预算;(2)接收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并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3)传达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4)负责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的培训,指导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5)负责开展船舶防治污染法规宣传、教育工作。2.2.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2)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以及就跨县级市、地级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事宜与毗邻地区政府沟通和协调。(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陆域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方案;事故发生后,抽调警力、维持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核对死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涉及刑事案件的事故调查处理。(4)市民政局负责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捐赠的款物。(5)市财政局为市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6)市城市综合管S三及时处理和解决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水源地污染引发的供水问题,负责全市的供水安全。(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和相关人员的运送;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关闭长江通江船闸;负责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相关码头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培训。(8)市水利局协助城市综合管理局处理和解决因水源地污染造成的供水问题;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关闭长江通江船闸。(9)市农业农村局力口强长江段水域渔政执法船艇管理,防止其发生污染事故。(1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确定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进行受伤人员治疗;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统计伤亡人员情况。(11)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船舶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方案,提出船舶污染危害控制的有关建议;负责及时对事故现场空气、水、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及时测定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成分和危害程度;负责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进行跟踪监测,提出控制措施;负责指导岸滩污染物的清除;对回收的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处置提出建议。(13)市气象局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雷暴等气象资料。(14)海事局负责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并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负责船舶污染事故水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的通航秩序;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及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等信息;协调专职或兼职清污队伍参加清污作业;负责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15)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长江沿岸的火灾扑救和救援;协助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水域抢险。(16)长航公安苏州分局派出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船舶火灾救援及调查工作;抽调警力,维持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涉及刑事案件的事故调查如里。(17)沿江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落实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职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安置;组织辖区人力、物力参与现场抢险和事故处理协助做好所辖受灾区的善后工作。2.2.3现场应急机构职责(1)污染控制组由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清污单位和码头等单位参与。负责控制泄漏源头及水域相关污染物清麻口后期处理工作。(2)火灾控制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和长航公安苏州分局派出所协同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码头以及社会救助力量等共同参与,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导致火灾的扑救和控制。(3)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海事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参与。主要负责对现场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开展应急监测、监控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态变化趋势,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建议。(4)治安警戒组陆域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负责对现场陆域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进入辆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应急处置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根据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水域由海事局牵头,市公安局、长航公安苏州分局派出所参与。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水上治安工作,海事局负责对现场水域的交通管制和安全维护。(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医疗单位参与。负责应急人员的防护和伤病员的治疗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6)物资保障组由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共同组成。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储备并及时供应或调配各种抢险所需物资。(7)事故调查组由海事局牵头,其他单位协同配合,主要负责对市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调解并对其危害进行初步评估。(8)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海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对市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和应急行动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9)专家组聘请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各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污染防治、清除作业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对污染可能导致的损害做出科学评估等。(10)善后处理组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实际情况,由应急工作总指挥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善后处理。主要负责组织对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收集保管好事故现场的物品;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落实接待用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医疗救护工作小组做好伤亡人员的医疗护理工作,协助伤亡人员家属办理善后处理有关事宜等。3应急反应程序3.1 信息的接收与处理任何发现污染事故或可能出现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要求报警者尽可育患供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做好记录,并按程序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领导机构报告。同时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并报告,在应急救援力量未赶到之前,要尽可能掌握现场最新动态。3.2 应急响应等级评估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对船舶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主要内容有:1.1 )核实、判断是否发生了船舶污染事故;1.2 )如确定为船舶污染事故,依据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迅速查明有关详细资料,对船舶污染事故进行初步评估,初步估算船舶污染事故的规模、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判断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1.3 应急响应的启动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初始评估结论,判断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等级,立即向总指场口副总指挥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领导机构指令向各应急反应成员单位和应急专业、志愿者队伍,发出通报或指令,并根据事故情况向周边码头、船舶通报,准备应急资源。应急响应的启动按以下规定执行:构成IV级响应(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市水上搜救中心报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程序及启动相关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同时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构成11I级响应(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在1小时内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报告,按照省水上搜救中心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构成II级响应(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和I级响应(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在1小时内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市和市政府报告,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1.4 指挥和协调应急状态时,各成员单彳由妾到信息和出动命令后,要立即指派有关人员和队伍携带污染事件专用应急处置设备、物资以及应急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以应急工作小组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应急行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全力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态势,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1.5 应急处置1.5.1 市水上搜救中心采取的措施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对船舶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置措施进行研究,提出处置建议供应急总指挥决策:(1)结合实际情况,指挥船舶按照其应变部署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等的要求开展自救行动,对于载运油类、化学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船舶在装卸等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污染物泄露事故,应指挥船舶按照船岸应急处置流程停止货物作业,关闭相关阀门、舱盖,切断污染源;(2)迅速指派污染控制组人员赶赴现场,指定现场负责人,指导污染控制维吉合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应急反应行动;(3)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事故相关信息、对事故进行监视监测,必要时召集应急专家组,评估可能的危害和环境风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4)迅速组织、指派专业队伍携带应急设备设施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应立即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和相邻水上搜救中心请求应急援助;(6)及时将船舶污染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向上级报告。3.5.2 污染控制组采取的措施污染控制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应急行动:(1)确定事故准确位置,初步判断污染事故原因;(2)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获悉人员伤亡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污染范围和发展趋势以及现场气象、水文等信息;(3)了解事故发生后,船舶、码头等已经采取的控制船舶污染措施,并做必要的指导和敦促;(4)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提出应急设备、人员等需求;(5)应急队伍及装备到达现场后,组织指挥污染物的监测、围控和清除,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汇报现场情口其它重要信息,尽最大能力救助遇险人员。3.5.3 各成员单位采取的措施接到市水上搜救中心船舶污染事故的通报或指令后,各成员单位应在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服从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以控制和消除危害。各单位自身已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各自预案采取行动,并将现场情况、污染物处置效果及时反馈给市水上搜救中心。3.5.4 污染物的控制和清除根据污染物的闪点、比重、水溶性、爆炸极限、挥发性、毒害性等理化特性,本预案将船舶污染物分为两类,分别制定处置措施。第一类物质:比重小于1、水溶性弱和挥发性弱的物质,可利用围油栏控制污染范围,如油类、苯类、脂类等。此类物质中闪点高、毒害性低的液体物质可以考虑用吸油毡、撇油器、收油机等回收;闪点低、毒害性大的物质,由于污染物回收、清除时对人身安全威胁较大,在江面开阔、水流平缓、溢出量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受控燃烧法处理,此时需要使用防火型围油栏围蔽。污染物围控、清除时要针对其毒害性对现场人员进行有效防护。第二类物质:比重大于1、挥发性强或水溶性强的物质,目前回收处理技术有限,可通过切断污染源、货物转移、抑制燃烧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防止爆炸并做好现场人员防护。(1)污染物围控对于第一类物质发生污染时,应以最快的速度利用围油栏进行围控,并根据具体情况立即布放一道或数道围油栏,控制污染物漂散范围。1 .将船上仍可能外溢的污染物围控住,在船舶一侧布设围油栏,并密切注意污染物质是否可能因破口不明或潮流变化而导致另一侧也出现污染,迅速调整围油栏的位置和方向。2 .掉落到水上的物质,对厚度大、成片的污染物质尽可能围控,并尽快回收。3 .对已经漂移扩散的成碎片状的污染物质,应在下游(风)方向布设围油栏,由清污作业船进行回收。4 .若天气恶劣,无法布设围油栏,此时应做好污染物质监视监测预报,掌握污染物质的去向。当天气变好、水流变小时则在下游方向再布设围油栏。围油栏要根据风、浪、流等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和合理的布设方式。当水流速度超过其设计滞油流速时,应采用诱导法、移动法等方式围控。(2)水面污染物的回收、清除根据实际情况,可依靠机械的方法将围控的污染物质回收,回收时可用污染物回收船、撇油器、油拖网、油拖把、吸附材料以及人工捞取等。当某些污染物(如油类)在水面上的厚度在0.0251毫米之间时,可使用吸附材料吸附等方法清除水面污染物;当厚度大于2毫米时,可以根据情况考虑采用受控燃烧法处理。3.6 回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处置污染物清除作业结束后,通过有资质的处理厂、油污水接收处理站进行处置收集的污染物质。3.7 信息发布应急处置中对外发布的所有信息,均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确认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向公众发布。3.8 应急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响应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在确认污染事故的影响已消除,各项环境质量指标已恢复到正常水平公众健康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按程序向上级报告,经总指挥发布终止应急行动的命令。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各应急救援力量清理事故现场后有序撤离。4后期处置4.1 善后与恢复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善后工作,包括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索赔、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4.2 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由海事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开展调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和风险防控建议。4.3 清污费索赔取证和记录凡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1)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是船舶的还需包括航行日志摘录等;(2)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3)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4)清除效果报告及情况报告;(5)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4.4损害赔偿船舶污染事故弓I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受害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船舶污染险情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5应急保障5.1 人员队伍保障海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是长江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危险品码头单位、清污单位应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救援志愿队伍。各成员单位和相关社会力量组建的应急专业队伍要规模适度、工种配套、设备齐全,经常开展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加强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5.2 经费保障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根据实际,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所需的专项工作经费和对应急行动参与者的补偿、奖励预算,并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在内部安排相应的应急响应经费,应急行动结束后,依法从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5.3 应急物资保障各码头单位、清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防治污染的应急设备和设施,作为应急物资储备力量,要明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保管,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更换,确保随时可用。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和维护,确保装备设施的完好。如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供应不足时,可请示市政府通过上级政府或其它县、市进行物资装备调剂,确保供应充足。必要时,可依法动员或征用社会物资。5.4 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物资的陆路和水路运输;市公安局对事故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物资、器材、人员等紧急运输到位;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秩序维护。5.5 通信保障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中,市水上搜救中心、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相互联络中应视具体情况,遵循方便、快捷、有效的原则,选择使用各种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5.6 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救灾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5.7 与奖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8 管理7.1 预案编制与解释本预案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编制与解释。7.2 预案修订本预案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上搜救中心备案。7.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附件8.1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结构图8.2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8.3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通讯录8.4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清污信息表(码头单位)8.5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清污信息表(清污单位)8.1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结构图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海事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长航公安苏州分局派出所、沿江各镇(街道、开发区)等26善后处理组专家组V新闻宣传组*事故调查组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环境监测组火灾控制区V污染控制组8.2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