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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长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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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长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docx

    2024年长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1总贝I61.1 编制目的61.2 编制依据61.3 适用范围71.4 工作原则7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82.1 应急指挥树勾82.2 运行管理不晒142.3 应急总指挥142.4 现场指挥152.5 咨询机构152.6 应急救助力量163预警和预防机制173.1 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173.2 预警信息分级173.3 预警信息发布203.4 防御响应204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224.1 事件分级224.2 信息报告245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255.1 分级响应255.2 水上遇险报警275.3 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295.4 遇险信息的处置305.5 指挥与控制315.6 应急处置315.7 现场处置355.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375.9 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385.10 搜寻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385.11 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395.12 信息发布406后期喧416.1 善后处理416.2 保险416.3 总结评估417应急保障427.1 应急准备427.2 通信与信息保障43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447.4 宣传、培训与演练457.5 监督检查468区域合作469附贝!J47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479.2 特别状态下的水上搜救479.3 预案管理489.4 奖励与责任追究489.5 预案的解释499.6 预案实施时间4910附件4910.1 市水上搜救成员单位50102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5210.3 水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5310.4 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5410.5 市水上搜救中心专家库5510.6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急物资装备表571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积极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长江水域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醐舶污染内河水蛔境1®见定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K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K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省水上人命救助奖励办法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2.2 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1)长江段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2)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本中心调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事件;(3)参与水上突发事件救援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相关人员。1.4工作原则1.4.1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政府领导:水上搜救工作是政府的重要社会职能,政府对水救工作实行统T页导,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实施应急反应行动。统一指挥: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T3军,协调各方应急资源,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1.4.2 依法规范,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机制。1.4.3 团结协作,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资源共享:加强应急资源建设,整合搜救资源,建立搜救力量数据库,提高搜救资源的使用效率。1.4.4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以人为本:以人命救助为主要任务,兼顾减少财产损失,同时重视对应急救助人员的安全防护。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保证应氤夬策和指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1.4.5 防应结合,快速高效防应结合:做好各类水上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和预防措施的落实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反应行动。快速高效:应急反应迅速,信息传递及时,就近就快调动搜救力量,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口水平。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应急指挥机构2.1.1 组织机构市水上搜救中心作为长江段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重要事宜,组织、指挥、协调长江段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搜救中心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以及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外事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人民武装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海事局、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长航公安苏州分局派出所、长江引航中心弓I航站、长江航道处、长江上海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处以及辖区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其他港航单位组成。(详见附件10.1)2.1.2 搜救中心职责(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2)负责本预案的编制、管理和更新;(3)制定水上搜寻救助工彳锹程和内部工作制度;(4)组建水上搜寻救助专家库;(5)统一组织、协调、指挥长江段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彳迹(6)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7)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8)对本地搜救力量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搜救演练及培训,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9)负责本中心年度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0)负责较大及以下级别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11)开展水上搜寻救助宣传教育工作;(12)承担长江段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13)完成市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2.1.3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发挥相应作用,提供相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的新闻发布领导工作;负责从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利于水上搜救和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做好搜救宣传的新闻把关和舆情咐空工作;(2)市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3)市外事办: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4)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协助调集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5)市公安局:负责相关区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负责UO接报水上险情信息的转递工作;组织公安船艇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维护事发水域秩序,负责死亡人员的鉴定;(6)市民政局: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接济工作;协助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工作;(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水上搜救中心年度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救行动;负责港口生产、仓储等单位的协调;(9)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协调所属船艇、船闸参加水上搜救工作;(10)市农业农村局:协调渔政公务船参加水上搜救行动;(11)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游泳协会的安全教育及日常监督;(1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协调调用救护车,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医疗服务、咨询和指导;(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水上搜寻救助应急有关物资的储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救行动;(14)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时处理和解决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水源地污染引发的供水问题,负责全市的供水安全;(15)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和协调驻澄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制;(16)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参与船舶污染水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督促水域污染源造成陆域污染的控制和消除工作;(18)市气象局:负责水上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为水上交通安全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19)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事务;(20)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组织所属船艇参与水上搜救行动;负责涉及遇险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事务处理;(21)长航公安苏州分局派出所:组织所属船艇参与水上搜救行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22)长江引航中心引航站:负责应急情况下引航员的安排与调派;(23)长江航道处:负责辖区航道及航道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责辖区航道巡查、探测、监控等工作;负责辖区航标、航道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负责辖区航道信息采集和传递;负责辖区航道应急抢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航道公益服务和技术服务工作;(24)长江上海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处:为辖区内长江港航单位、中外船舶单位提供有、无线通信服务,长江水上通信行业管理;负责长江水上无线电秩序,机动船舶通信进网登记,播发长江安全航行信息,船舶遇险救助,水上TlO"报警通信值守,长江军运、战备、警备等专项任务通信保障,设备安装与维护等工作;(25)其他搜救力量:加强所属设备设施W人员的日常管理,保证人员、设备、物资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服从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调度,接到遨口后,携带必要的工具和设备,尽快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救援,并报告救援进展。2.2运行管理机构2.2.1 日常运行管理机构搜救中心内设办公室,设在海事局,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人担任。2.2.2 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2)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急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3)拟订市水上搜救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4)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开展水上搜救科普宣传教育;(5)编制市水上搜救中心搜救经费预算,具体管理水上搜救经费;(6)承办市水上搜救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7)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2.3 应急总指挥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除上级直接协调、指挥搜救的水上突发事件以外,应急总指挥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担任。(1)特大险情由搜救中心指挥长担任应急总指挥;(2)较大和重大险情由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担任应急总指挥;(3)T殳险情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4)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应急总指挥。根据实际需要,应急总指挥可指定参加救援行动的主要单位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2.4 现场撒军(1)现场指挥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指定;(2)现场指挥的指定遵循属地、专业为主的原则;(3)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前,最先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者船舶负责人应当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4)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搜救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救援方案,报搜救中心同意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先行组织实施,并向搜救中心提出搜救行动的建议及终止行动的建议。2.5 咨询机构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2.5.1 搜救专家组(1)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造船、消防、医疗卫生、环保、化工、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专业咨询。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市水上搜救中心聘任;(2)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在水上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指导性意见;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2.5.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其他相关咨询机构系指能够提供搜救技术咨询的部门和单位,应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水上搜救咨询服务。2.6 应急救助力量2.6.1 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由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构成,包括船舶、航空器、车辆、人员和物资等。2.6.2 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1)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畅通;(2)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状态;(3)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知识技能培训;(4)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5)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6)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市水上搜救中心备案;(7)服从市水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8)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保持与市水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情况;(9)根据要求参加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10)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0.2)3预警和预防机制预警和预防是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3.1 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预警信息来源: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3.2 预警信息分级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按照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划分为四级。3.2.11级预警信息(特别严重)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6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陆地)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5)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6)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3.2.2 II级预警信息(严重)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陆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5)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6)其他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3.2.3 HI级预警信息(较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陆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及船只等受损的情形;(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5)大江大河大湖主要河段水位迅速上涨,监测预报即将到达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6)其他可能引发较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3.2.4 IV级预警信息(一般)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省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省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损失轻微的情形;(4)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3.3 预警信息发布3.3.1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通报。3.3.2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上述采集的预警信息确定水上风险预警等级,发布水上风险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做&水上搜救应急准备。3.3.3 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4 防御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收集各类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预警信息,并及时通过发布航行通(警)告、VHF广播、短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向船舶、港口、码头和其他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发布预警信息,针对性做好预警预防工作。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危害。3.4.1 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防御响应行动(I级防御响应)(1)市搜救中心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岗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灾害性天气的防御响应工作,并按省、市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等指示做好相关工作;(2)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应急物质、设施设备运翻口调度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3.4.2 发布“橙色"预警信号时防御响应行动(II级防御响应)(1)市搜救中心主要领导、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岗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灾害性天气的防御响应工作,并按省、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等指示做好相关工作;(2)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应急物资、设施设备运输和调度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3.4.3 发布"黄色"预警信号时防御响应行动(In级防御响应)(1)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应尽快到达搜救中心彳蓟王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才留军灾害性天气的防御响应工作,及时1钿展情况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并按副才长等指示喇目关工作。(2)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3.4.4 发布“蓝色"预警信号时防御响应行动(IV级防御响应)(1)市水上搜救中心相关负责人应尽快到达搜救中心值班室,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灾害性天气的防御响应工作,并按上级指示做好相关工作。(2)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4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4.1 事件分级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分为四级。4.1.1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5)需由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4.1.2 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4.1.3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安全事故;(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4.1.4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安全事故;(2)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4.2信息报告(1)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救助需求。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其他四可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2)发生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或有人员伤亡、失踪和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一般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3)当接到重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水上搜救中心在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银告。5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5.1 分级响应5.1.1 分级响应的原则(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2)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区域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救助行动。5.1.2 工级响应水上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等级,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I级响应行动。(1)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市人民政府,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宣布,启动I级响应;(2)市水上搜救中心安照要求,全力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开展现场搜寻救助工作。5.1.3 II级响应水上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等级,需要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救助的,启动口级响应行动。(1)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市人民政府,经省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宣布,启动口级响应;(2)市水上搜救中心按照要求,全力配合省水上搜救中心开展现场搜寻救助工作。5.1.4 In级响应水上突发事件未达到重大等级的,应启动In级响应行动。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宣布启动In级响应,按照本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寻求指导。(1)市水上搜救中心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视情况派工作组到现场协调、指导;(2)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制定应7寸措施,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3)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4)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5)对于事态恶化需各类应急力量共同响应时,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以及军队有关单位。5.2 水上遇险报警5.2.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1)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单边带SSB);(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3)卫星地面站(GES);(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7)个人示位标(PLB);(8)公众通信网(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12395);(9)海上遇险安全终端;(10)公安110或海警“95110。52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4)目击者或知情者;(5)中国海上搜救中心;(6)其他接获报警部门。5.2.3水上遇险信息的内容报警者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者的姓名、单位、国籍、联系方式等,以及船舶和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接警者应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3)遇险船舶、航空器的损伤、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5.2.4发送水上遇险信息要求(1)用于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2)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状况、原因及救助要求等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告;(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设法与遇险者联系;(4)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经自救或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告;(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水上险情,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5.3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5.3.1 核实渠道与方式:(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3)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7)通过中国船讯网核实;(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第旬;(10)向移动通信运营商核查移动通信信号位置核实遇险人员位置;(11)其他有效途径。5.3.2 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等级;险情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险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升或者降低险情等级。5.3.3 险情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1)险情的紧迫程度;(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谶诃境可能造成的危害;(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5.4 遇险信息的处置5.4.1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预案。5.4.2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向事发水域所属的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对长江段水域构成威胁的或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协助处置的险情,及时启动本预案。5.4.3 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5.4.4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防污染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水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见附件10.3)5.5 指挥S制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无论险情是否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市水上搜救中心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其他相关水上搜救机构或省水上搜救中心指定新的水上搜救机构为止。市水上搜救中心按规定程序向省水上搜救中心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5.6 应急处置5.6.1 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市水上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并采取下列行动:(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2)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寻救助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4)根据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寻救助任务;(5)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7)指定现场指挥;(8)搜寻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海事局组织实施;(9)根据搜寻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5.6.2 搜寻救助指令的内容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向救援力量明确告知以下事项:(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3)搜救区硼口该区域的水文气象;(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5)通信联络要求;(6)实施搜寻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7)其他所需信息。5.6.3 水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根据搜救行动情况及需要,市水上搜救中心落实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措施,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2)当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持保障。5.6.4 应急总指挥的行动(1)按照确定的险情等级,全面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3)根据险情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险情等级,并相应调整响应等级;(4)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应急工作的总体指挥、决策。5.6.5 现场指挥的行动(1)执行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2)确定现场联系方式,及时上报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处置小组,迅速组织现场抢险救助、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4)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如出现油污染情况,应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5)水上搜寻救助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助方、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现场指挥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助。5.6.6 搜救成员单位的行动按照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及时派出救援力量,落实相关要求,并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艮告联系方式口动态,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及时报告。5.6.7 搜寻救助力量的行动(1)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的,应当立即执行;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的,应当及时反告;(2)按照要求将出动情况、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水上搜救中心;(3)服从市水上搜救中心及其指定的现场指挥的协调和指挥,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4)未经搜救中心同意,救助力量不得擅自退出水上搜救彳同5.6.8 咨询机构的行动(1)由总指挥或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召集,对搜寻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2)研究分析应急反应行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为应急反应行动提供法律支持,为事后索赔工作做好准备。5.6.9 事故方及其所在单位、代理等的行动(1)启动内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2)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3)及时派出单位代表、船舶代理、保险人代表等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本部分未包括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直接协调、救助的情形。5.7 现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水上搜救中心中艮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搜救力量前往现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达到较大以上等级的,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5.7.1 搜寻救助组由海事局牵头,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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