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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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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10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原则11.3 编制依据11.4 适用范围41.5 事件分级51.6 工作原则51.7 预案体系61.8 预案编制程序8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10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10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112.3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13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143、预防和预警163.1 信息收集和研判163.2 预警163.3 信息报告204、应急响应与处置234.1 事态研判234.2 先期处置234.3 应急处置234.4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344.5 安全防护344.6 响应终止355、后期处置375.1 后期防控375.2 调查评估375.3 损害评估375.4 善后处置386、应急保障396.1 队伍保障396.2 物资与资金396.3 通信、交通与运输396.4 技术保障396.5 宣传、培训与演练397、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7.1 名词术语解释417.2 奖励及责任追究417.3 预案管理与更新427.4 预案实施时间427.5 预案解释权属42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霍山县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和供水的影响,规范霍山县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提高霍山县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窠管理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1.2 编制原则(1)系统性原则通过预案的编制,全面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梳理各部门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提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能力,体现预案编制工作的系统性。(2)针对性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体现预案的针对性。(3)协调性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霍山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和供水水厂的应急预案进行有机衔接,体现预案间的协调性。同时,佛子岭水库下游涉及六安市饮用水水源地,应与六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协调。1.3 编制依据1.3.1 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09.28;(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Il)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16日;(15)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7月1日;(16)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7)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办函(2014)498号);(18)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皖水领办(2017)31号,2017年;(19)关于印发安徽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2019)24号,2019年2月2日;(20)六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实施方案,2016年8月。1.3.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29;(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六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_589);(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1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13)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1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6)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8)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1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0)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1.3.3 其他基础资料(1)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省佛子岭水库管理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霍山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报告;(5)安徽省霍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3年);(6)霍山县城区给水工程专业规划(20102030);(7)霍山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8)霍山县前进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9)霍山县与儿街镇高河水库、真龙地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技术报告;(IO)霍山县东西溪乡九里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11)霍山县太平皈乡洪峰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12)霍山县上土市镇五桂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13)霍山县大化坪镇爬爬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14)霍山县磨子潭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15)霍山县单龙寺镇乌牛河支流(楼房湾、西冲)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16)漫水河镇西镇社区王家湾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17)漫水河镇歇马台村董家垄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18)诸佛庵镇桃源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19)霍山县落儿岭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20)霍山县太阳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21)霍山县大化坪镇白莲崖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1.4 适用范围1.4.1 环境事件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霍山县辖区内县城、乡镇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可能发生的和突然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故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以下环境事件:(1)由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农业、生活面源,交通事故使得污染物、化学品、有毒有害材料等污染物质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的水环境污染事件;(2)由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质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的水环境污染事件;(3)枯水期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现水质、水量不均等其他水文特征变化时可能引起流域内水环境事故发生造成的水环境事件;(4)由于水文地质等因素,引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出现发浑、变色、变温等水体异常的水环境事件;(5)由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相关标准造成的水质下降的水环境事件;(6)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污染事件。1.4.2 地域适用范围根据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中的建议,结合霍山县人民政府、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时间,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道路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1.5 事件分级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危害程度、事件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依据六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分别为重大环境事件(I级)、较大环境事件(II级)、一般环境事件(In级),各级事件分级指标如下:(1)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霍山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2)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霍山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3)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霍山县行政村、自然村、企业自备水厂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1.6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用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发动群众及时报告突发性水源地污染事件及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2)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形成分级响应、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3)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要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污染事态蔓延。(4)属地为主,就近应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坚持属地为主、就近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诿扯皮而贻误时机。1.7 预案体系1.7.1 应急预案衔接与应急体系本预案是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上一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霍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专业应急预案及事件发生地所属县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图1.71应急预案关系图图1.72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1.73霍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1.8预案编制程序图1.8-1应急预案编制程序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并能做到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实现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建立健全霍山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霍山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上级或临近市、县救援力量。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当信息研判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应急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事件发生时自动成立。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下设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应急指挥部专项工作组以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县科技经信局、县消防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清源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专家组等。霍山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上级/临近市、县救援力量,抽调现场应急指挥部-HHKl_应急工作组专项工作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副指挥总指挥图2.11霍山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2.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2)领导、指挥和组织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进行决策,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工作。(4)定期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222总指挥职责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主要职责包括:(I)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2)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3)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4)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5)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6)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7)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环境修复、总结教训、医疗救援等后期工作;(8)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宣传等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与演练;(9)负责应急物质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的管理。223副指挥职责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指挥,主要职责包括:(1)协助总指挥开展相关工作;(2)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3)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4)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5)负责向上级领导和场外相关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6)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处理现场紧急情况;(7)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8)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2.2.4应急协调办公室职责应急协调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霍山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1)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2)宣传和执行国家、省、市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3)负责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应急管理的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和模拟演练等具体工作。(4)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环境、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环境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建议。(5)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6)联系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6)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完善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7)负责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告,实施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全全县环境风险信息库,及时更新和维护网络视频监控平台,接受、汇总、分析全县有关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各类重要信息。(8)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库。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接到信息报告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2)通知环境监测站或卫生(疾控)部门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4)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5)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6)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共6个应急工作组。2.4.1 应急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组长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人武部、武警中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对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242应急监测组应急监测组组长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成员单位:县水务局、县卫健委、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县气象局、县清源供水公司。主要职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汇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结果等情况。2.4.3 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供水保障组组长单位:县水务局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委、县清源供水公司等部门主要职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起用备用的输水渠道,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等工作。2.4.4 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组长单位:县财政局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应急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主要职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费用等工作。2.4.5 应急专家组专家技术组组长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成员:有关专家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时动态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理建议,并及时进行调整,为应急指挥部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2.4.6 综合组综合协调组组长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及其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联络各应急小组并根据应急指挥长或副指挥命令,迅速及时地联络救援力量。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3、预防和预警3.1 信息收集和研判3.1.1 信息收集县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卫健委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充分收集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和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通常,信息收集包括以下途径:(1)通过六安市环境监测站、霍山县环境监测站及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地表水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县卫健委对水厂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2)县生态环境分局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可通过风险源现场监察、12369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举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局、交运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务局、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可通过对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3)县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卫健委、公安局、交运局、住建局、佛子岭水库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一般汇总至县生态环境分局,由应急办公室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进一步收集事件信息,需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将事件报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霍山县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霍山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按高到低级别划分为重大(I级)、较大(H级)和一般(In级)三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政府有关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三级,分别为I级、11级、HI级,I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3.2.2 预警启动条件根据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潜在风险源、污染物种类、水库周边环境、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以及霍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途径和响应时间,分别制定I级和II级两级预警级别的启动条件。(1) I级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县级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县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县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污染物迁移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通过常规监测发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a.在县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b.在县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c.在县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通过县监测站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常规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通过县监测站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常规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2) 11级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乡镇级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乡镇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乡镇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污染物迁移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通过常规监测发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a.在乡镇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b.在乡镇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c.在乡镇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通过县监测站对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常规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通过县监测站对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常规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3.2.3 预警发布与调整预警发布程序: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将事故发展和处理情况定期通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发布程序为:发布II级预警信息时,由霍山县人民政府或经霍山县人民政府授权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发布I级预警信息时,由六安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霍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并报六安市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备案。3.2.4 预警行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其应急预案,发布I级预警时,现场应急部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必须到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并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1)由霍山县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总指挥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2)协调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3)县水务局通知县清源供水公司(一水厂、二水厂)或各乡镇水厂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前进水库备用水源等准备;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储备饮用水;通知相关工业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4)协调办公室加强信息监控,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5)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6)县水务局、气象局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7)事发地镇政府针对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8)协调办公室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9)县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和指挥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10)县公安局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Il)必要时,协调办公室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3.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霍山县人民政府和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应该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等相关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后,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县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霍山县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时,县政府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请上级责任单位和部门宣布预警解除:(1)污染源头已经被围堵,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物质已经被控制,且已被清运至合适处理场所,未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内扩散;(2)进入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范围内的污染物质已经被控制,且导流至合适处理场所,水质稳定未受到污染;(3)霍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受到一定污染,水质尚未稳定,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3.3信息报告3.3.1 信息报告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可立即拨打IlO报警或通过环保热线12369向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县政府办公室、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同时予以核实。通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霍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必须在1小时之内到现场开展工作。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应向现场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原因、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霍山县政府办、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3.3.2 信息通报程序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协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部门包括: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佛子岭水库管理处、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县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县交通局(遇涉水交通事故)、县农业农村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1)对初步认定为较大(H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镇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镇(街道)应当在1小时内向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政府报告,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向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县政府核实后应立即向六安市政府报告;(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若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时,县政府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并向霍山县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3.3 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上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要快速、如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于初步判断属较大级别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按照不同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表3.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报告类别特点报告内容初报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初报可采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木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4、应急响应与处置4.1 事态研判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研判。事态研判主要包括: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的工程情况进行调查、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情况、事故点下游清洁水的情况、事故点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备用水源地的情况等。事态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预案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4.2 先期处置饮用水水源地事发地镇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污染源控制、救护、警戒等基础处置工作,同时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4.3 应急响应4.3.1 应急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三级:(1) 一旦发生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In级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启动11I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工作;(2)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命令,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待上级人民政府到达后,配合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流程见附图Io4.3.2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人民政府到达后,现场指挥权移交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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